濮議卷三 歐陽修集
卷一百二十三·濮議卷四
崇文總目敘釋 

【論議濮安懿王典禮札子是歲十月撰,不曾進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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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伏見朝廷議濮安懿王典禮,兩制、禮官請稱皇伯。中書之議以謂事體至大,理宜慎重,必合典故,方可施行,而皇伯之稱,考於經史皆無所據。方欲下三省百官,博訪群議,以求其當。陛下屈意,手詔中罷,而眾論紛然,至今不已。臣以謂眾論雖多,其說不過有三:其一曰宜稱皇伯者,是無稽之臆說也;其二曰簡宗廟致水災者,是厚誣天人之言也;其三曰不當用漢宣、哀為法以干亂統紀者,是不原本末之論也。臣請為陛下條列而辨之。

謹按《儀禮·喪服記》曰:「為人後者,為其父母報。」報者,齊衰期也。謂之降服,以明服可降,父母之名不可改也。又按開元、開寶《禮》、國朝《五服年月》、《喪服令》皆云:「為人後者,為其所生父齊衰,不杖期。」蓋以恩莫重於所生,故父母之名不可改;義莫重於所繼,故寧抑而降其服。此聖人所制之禮,著之六經,以為萬世法者,是中書之議所據依也。若所謂稱皇伯者,考於六經無之,方今國朝見行典禮及律令皆無之,自三代之後秦漢以來,諸帝由藩邸入繼大統者亦皆無之,可謂無稽之臆說矣。夫《儀禮》者聖人六經之文,《開元禮》者有唐三百年所用之禮,《開寶通禮》者聖宋百年所用之禮,《五服年月》及《喪服令》亦皆祖宗累朝所定、方今天下共行之制。今議者皆棄而不用,直欲自用無稽之臆說,此所以不可施行也。其二曰簡宗廟致水災者。臣伏以上天降災,皆主人事。故自古聖王逢災恐懼,多求闕政而修之,或自知過失而改悔之,庶幾以塞天譴。然皆須人事已著於下,則天譴為形於上。今者濮王之議,本因兩制禮官違經棄禮,用其無稽之臆說,欲定皇伯之稱,中書疑其未可施行,乃考古今典禮,雖有明據,亦未敢自信而自專,方更求下外廷博議,而陛下遽詔中罷,欲使有司徐求典禮。是則臣下慎重如此,人君謙畏如此,君臣不敢輕議妄舉,而天遽譴怒殺人害物,此臣所謂厚誣天也。議猶未決,仍罷不議,而便謂兩統二父以致天災者,厚誣人也。其三引漢宣、哀之事者。臣謹按《漢書》宣帝父曰悼皇考,初稱親,謚曰悼,置奉邑、寢園而已。其後改親稱皇考,而立廟京師。皇考者,親之異名爾,皆子稱其父之名也,漢儒初不以為非也。自元帝以後,貢禹、韋玄成等始建毀廟之議,數十年間,毀立不一。至哀帝時,大司徒平晏等百四十七人奏議,云:「親謚曰悼,裁置奉邑,皆應經義。」是不非宣帝稱史皇孫為親也。所謂應經義者,即《儀禮》云「為人後者為其父母報」是也。惟其立廟京師,亂漢祖宗昭穆,故晏等以謂兩統二父非禮,宜毀也。定陶恭王初但號共皇,立廟本國,師丹亦無所議。至其後立廟京師,欲去定陶,不系以國,有進乾漢統之漸,丹遂大非之。故丹議云定陶恭皇謚號已前定議,不得復改,而但論立廟京師為不可爾。然則稱親、置園,皆漢儒所許,以為應經義者,惟去其國號、立廟京師則不可爾。今言事者不究朝廷本議何事,不尋漢臣所非者何事,此臣故謂不原本末也。

中書之議本謂稱皇伯無稽,而禮經有不改父名之義,方議名號猶未定,故尊崇之禮皆未及議。而言事者便引漢去定陶國號、立廟京師之事厚誣朝廷,以為干亂大統,何其過論也!夫去國號而立廟京師,以亂祖宗昭穆,此誠可非之事。若果為此議,宜乎指臣等為奸邪之臣,而人主有過舉之失矣。其如陛下之意未嘗及此,而中書亦初無此議,而言事者不原本末,過引漢世可非之事以為說,而外廷之臣又不審知朝廷本議如何,但見言事者云云,遂以為欲加非禮干亂統紀,信為然矣。是以眾口一辭,紛然不止,而言事者欲必遂其皇伯無稽之說,牽引天災,恐迫人主,而中書守經執禮之議,反指以為奸邪之言。朝廷以言事之臣禮當優容,不欲與之爭辨,而外廷群論又不可家至而戶曉,是非之禮不辨,上下之情不通,此所以呶呶而不止也。夫為人後者既以所後為父矣,而聖人又存其所生父名者,非曲為之意也。蓋自有天地以來,未有無父而生之子也,既有父而生,則不可諱其所生矣。夫無子者得以宗子為後,是禮之所許也,然安得無父而生之子以為後乎?此聖人所以不諱無子者,立人之子以為後,亦不諱為人後者有父而生,蓋不欺天、不誣人也。故為人後者,承其宗之重,任其子之事,而不得復歸於本宗,其所生父母亦不得往與其事。至於喪服,降而抑之,一切可以義斷。惟其父母之名不易者,理不可易也,易之則欺天而誣人矣。子為父母服,謂之正服。出為人後者為本生父母齊衰期,謂之降服,又為所後父斬衰三年,謂之義服。今若以本生父為皇伯,則濮安懿王為從祖父,反為小功;而濮王夫人是本生嫡母也,反為義服;自宗懿已下本生兄弟,於禮雖降,猶為大功。是《禮》之齊衰期,今反為小功;《禮》之正服,今反為義服。上於濮王父也,反服小功;於宗懿等兄弟也,反服大功。此自古所以不稱所生父為伯父、叔父者,稱之則禮制乖違,人倫錯亂如此也。 5 伏惟陛下聰明睿聖,理無不燭,今眾人之議如彼,中書之議如此。必將從眾乎,則眾議不見其可;欲違眾乎,則自古為國未有違眾而能舉事者。臣願陛下霈然下詔,明告中外,以皇伯無稽,決不可稱,而今所欲定者正名號爾。至於立廟京師干亂統紀之事,皆非朝廷本議,庶幾群疑可釋。若知如此而猶以謂必稱皇伯,則雖孔、孟復生,不能復為之辨矣。

【為後或問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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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問:「為人後者,不絕其所生之親,可乎?」曰:「可矣。古之人不絕也而降之。」「何以知之?」曰:「於經見之。」「何謂降而不絕?」曰:「降者所以不絕也,若絕則不待降也。所謂降而不絕者,禮為人後者降其所生父母三年之服以為期,而不改其父母之名者是也。」

問者曰:「今之議者以謂為人後者,必使視其所生若未嘗生己者,一以所後父為尊卑疏戚。若於所後父為兄,則以為伯父;為弟,則以為叔父。如此,則如之何?」餘曰:「吾不知其何所稽也。苟如其說,沒其父母之名,而一以所後父為尊卑疏戚,則宗後世數,各隨其遠近輕重,自有服矣,聖人何必特為制降服乎?此餘所謂若絕則不待降者也。稽之聖人則不然。昔者聖人之制禮也,為人後者,於其父母不以所後之父尊卑疏戚為別也,直自於其父子之間為降殺爾。親不可降,降者降其外物爾,喪服是也。其必降者,示有所屈也,以其承大宗之重,尊祖而為之屈爾,屈於此以申於彼也。生莫重於父母,而為之屈者,以見承大宗者亦重也。所以勉為人後者,知所承之重,以專任人之事也。此以義制者也。父子之道,天性也。臨之以大義,有可以降其外物,而本之於至仁,則不可絕其天性。絕人道而滅天理,此不仁者之或不為也。故聖人之於制服也,為降三年以為期,而不沒其父母之名,以著於六經,曰『為人後者,為其父母報』。以見服可降,而父母之名不可沒也。此所謂降而不絕者,以仁存也。夫事有不能兩得,勢有不能兩遂,為子於此,則不得為子於彼矣。此俚巷之人所共知也,故其言曰『為人後者為之子』。此一切之論,非聖人之言也,是漢儒之說也,及眾人之所能道也,質諸禮則不然。方子夏之傳《喪服》也,苟如眾人一切之論,則不待多言也,直為一言曰『為人後者為之子』,則自然視其父母絕若未嘗生己者矣,自然一以所後父為尊卑疏戚矣。奈何彼子夏者獨不然也?其於傳經也,委曲而詳言之,曰『視所後之某親』。某親則若子,若子者,若所後父之真子以自處,而視其族親,一以所後父為尊卑疏戚也。故曰『為所後者之祖父母妻,妻之父母昆弟,昆弟之子若子』,猶嫌其未備也,又曰『為所後者之兄弟之子若子』,其言詳矣。獨於其所生父母不然,而別自為服,曰『為其父母報』。蓋於其所生父母不使若為所後者之真子者,以謂遂若所後者之真子以自處,則視其所生如未嘗生己者矣,其絕之不已甚乎!此人情之所不忍者,聖人亦所不為也。今議者以其所生於所後為兄者遂以為伯父,則是若所後者之真子以自處矣。為伯父則自有服,不得為齊衰期矣,亦不得云『為其父母報』矣。凡見於經而子夏之所區區分別者皆不取,而又忍為人情之所不忍者,吾不知其何所稽也。此大義也,不用禮經而用無稽之說可乎?不可也。」

問者曰:「古之人皆不絕其所生,而今人何以不然?」曰:「是何言歟?今之人亦皆然也,而又有加於古焉。今《開寶禮》及《五服圖》,乃國家之典禮也,皆曰『為人後者,為其所生父母齊衰期』,服雖降矣,必為正服者,示父母之道在也。『為所後父斬衰三年』,服雖重矣,必為義服者,示以義制也。而律令之文亦同《五服》者,皆不改其父母之名,質於禮經皆合,無少異。而《五服》之圖又加以心喪三年,以謂三年者父母之喪也,雖以為人後之故,降其服於身,猶使行其父母之喪於其心,示於所生之恩不得絕於心也。則今人之為禮,比於古人又有加焉,何謂今人之不然也?」

【為後或問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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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者曰:「子不能絕其所生,見於《經》,見於《通禮》,見於《五服》之圖,見於律,見於令,其文則明矣。其所以不絕之意如之何?」曰:「聖人以人情而制禮者也。」

問者曰:「事有不能兩得,勢有不能兩遂,為子於此,則不得為子於彼,此豈非人情乎?」曰:「是眾人之論也,是不知仁義者也。聖人之於人情也,一本於仁義,故能兩得而兩遂。此所以異乎眾人而為聖人也,所以貴乎聖人而為眾人法也。父子之道正也,所謂天性之至者,仁之道也。為人後者權也,權而適宜者,義之制也。恩莫重於所生,義莫重於所後,仁與義二者常相為用,而未嘗相害也。故人情莫厚於其親,抑而降其外物者,迫於大義也;降而不絕於其心者,存乎至仁也。抑而降,則仁不害乎義;降而不絕,則義不害乎仁。此聖人能以仁義而相為用也。彼眾人者不然也,其為言曰『不兩得』者,是仁則不義,義則不仁矣。夫所謂仁義者,果若是乎?故曰不知仁義者,眾人也。嗚呼!聖人之以人情而制禮也,順適其性而為之節文爾。有所強焉不為也,有所拂焉不為也,況欲反而易之,其可得乎?今謂為人後者,必絕其所生之愛,豈止強其所難而拂其欲也,是直欲反其天性而易之,曰『爾所厚者為我絕之,易爾之厚於彼者,一以厚於此』,是其可以強乎?夫父母猶天地,其大恩至愛無以加者,以其生我也。今苟以為人後之故,一旦反視若未嘗生我者,其絕之固已甚矣。使其真絕之歟,是非人情也;迫於義而絕之歟,則是仁義者教人為偽也。是故聖人知其無一可也。以謂進承人之重而不害於仁,退得申其恩而不害於義,又全其天性而使不陷於為偽,惟降而不絕,則無一不可矣,可謂曲盡矣。夫惟仁義能曲盡人情,而善養人之天性,以濟於人事,無所不可也。故知義可以為人後,而不知仁不絕其親者,眾人之偏見也。知仁義相為用,以曲盡人情,而善養人之天性,使不入於偽,惟達於禮者可以得聖人之深意也。」 13 問者曰:「為人後而有天下者,不絕其所生,則將乾乎大統,奈何?」曰:「降則不能乾矣。自漢以來,為人後而有天下者,尊其所生多矣,何嘗干於大統?使漢宣、哀不立廟京師以亂昭穆,則其於大統,亦何所乾乎?」

【漢魏五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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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平二年秋八月,京師大雨水,壞官私廬舍,而民被壓溺者千餘人。或謂:「是時方議濮王典禮,議者以謂天災之應,信乎?」曰:「議猶未決,而天已降災,殺人害物,此厚誣天人之言也,餘已論之詳矣。」

問者曰:「前世已驗之事,如之何?」曰:「自漢以來,由諸侯入繼大統之君多矣,不可遍舉。今略舉入繼大統之君追尊所生父母者二人,不追尊父母者三人,而試推以禍福之驗,可以知之矣。其追尊所生者二人,曰漢宣帝也、光武也。宣帝初稱其父曰親,置園邑而奉之,漢儒以為應經義者也。光武稱其父為皇考,立廟南陽而祭之,後世無非者。是皆進不干大統,退不絕本親,最為得禮。而宣帝為前漢中興之主,光武為後漢世祖,其德業隆盛,天下富安,享國長久。此二人者,追尊所生者也,天不降以禍而降之以福,生為明帝,歿享榮名,為萬世所尊者也。其不追崇所生者三人,曰魏廢帝也、高貴鄉公也、常道鄉公也。魏自明帝無子,養齊王芳以為子,乃下詔後世有入繼之主敢追尊父母者,大臣共誅之。故終魏之世,謹遵其約。然自明帝下詔後,連三世皆以宗子入繼,皆不敢追尊其父母。其一曰齊王芳,立十六年而被廢,謂之廢帝。其次曰高貴鄉公,立七年為司馬文王所弒。其次曰常道鄉公,立七年為晉所篡。魏遂以滅亡。此三人者,能不追尊其所生者也,天不降以福而降之以禍,一被廢,一被弒,一被篡,喪身亡國,為萬世所悲者也。彼漢魏五君者,其享國盛衰長短,雖自有歷數,系於天命,不系於追尊所生與不追尊也。然就以禍福推之,追尊者未必不享福,不追尊者未必不得禍也。」

【晉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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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謂:「為人後者改其所生父母之名,考於六經與古今典禮,固無之矣。而前世有天下之君多矣,果無之乎?」曰:「有而不足法也。蓋自漢以來,由藩侯入繼大統,其為人後合禮而得正之君,皆無之也。惟五代晉出帝嘗以其所生父為皇伯矣,此何足道也!彼出帝者立不以正,非為後繼統之君也。蓋其不當立而立,必絕其所生則得立,不絕則不得立,故不得已而絕之也。出帝父曰敬儒,高祖之兄也。敬儒早卒,高祖憐出帝孤而養以為己子,而高祖自有子五人。高祖疾病,以其子重睿托於大臣。及高祖崩,晉大臣背約,欲得長君,故舍重睿而立出帝。其義不當立,惟欺天下以為高祖真子,故得立,則其勢豈敢復顧其所生父也哉?其以為皇伯者,不得已也。蓋立不以正之君,又不得已而至此,其可為後世法哉?嗚呼!五代之際,禮樂崩壞,三綱五常之道絕,先王之制度文章於是掃地矣,蓋篡逆賊亂之始也。而晉氏尤甚,自高祖與契丹為父子,出帝以耶律德光則為祖,以其所生父則臣而名之,是其可以人理責乎?是其可以為世法乎?出帝既立,不旋踵而契丹滅晉,遷其族於北荒,幽之黃龍府,舉族餓死,永為夷狄之鬼。其滅亡禍敗,自古未有若斯之酷也。議者謂漢哀、桓亂世不足為法可矣,若晉出帝者,果可為法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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