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裝備研製設計師系統和行政指揮系統工作條例

武器裝備研製設計師系統和行政指揮系統工作條例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1984年4月4日
(1984年4月4日國務院、中央軍委發布 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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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行政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中華人民共和國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1984年4月4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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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編輯

第一條 為加強武器裝備(含衛星系統,下同)研製工作中的責任制,以縮短研製周期,節約經費,保證質量,加速我軍武器裝備現代化建設,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武器裝備研製設計師系統(以下簡稱設計師系統)是由各級設計師組成的跨建制、跨部門的技術指揮系統,負責武器裝備研製中的設計技術工作。

第三條 武器裝備研製行政指揮系統(以下簡稱行政指揮系統)是由各級行政指揮組成的在各自行政隸屬關係範圍內實施行政指揮的系統,負責本部門武器裝備研製的組織指揮,計劃調度,人員、經費、物資保障等工作,並組織跨部門的協調工作。

第四條 為加強武器裝備研製中的經濟責任制,國家重點研製型號應當逐步建立會計師系統。總會計師在行政指揮系統總指揮的領導和總設計師的指導下,負責編制型號總概算,審核科研經費的預、決算和成本核算,並對研製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總會計師的工作職責另行制定。

第五條 武器裝備研製設計師系統和行政指揮系統(以下簡稱兩個系統)的各級負責人應當認真貫徹黨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執行上級有關規定,共同努力,保質保量按期完成研製任務。

第二章 設計師系統 編輯

第六條 武器裝備型號研製任務經上級批准列入計劃後,負責研製抓總工作的部門應即組成設計師系統。設計師系統由武器裝備的型號總設計師、系統或分系統的主任設計師和單項設備(含部件,下同)的主管設計師組成。簡單的武器裝備型號可只設主任設計師或主管設計師。各級設計師可設副職。

總設計師應當由政治思想水平高,事業心強,專業知識和設計經驗豐富,組織能力強的技術幹部擔任。

第七條 國家重點研製型號的總設計師和副總設計師由主管部門提名,報請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以下簡稱國防科工委)任命;其中特別重要或技術協調特別複雜的型號,其總設計師由國防科工委報請國務院、中央軍委任命。國家重點研製型號的主任設計師和主管設計師,以及未列為國家重點研製型號的各級設計師,由主管部門或研製部門任命。

第八條 總設計師是武器裝備研製任務的技術總負責人,即設計技術方面的組織者、指揮者,重大技術問題的決策者。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上級批准的戰術技術指標要求,按照標準化、系列化、規格化、通用化的原則,組織方案論證,進行經費—效能(費效比)的全面分析,選擇技術途徑,提出總體方案,並參與擬制型號研製計劃。

(二)根據上級下達的研製任務書,制定研製程序,確定各系統的設計任務書(協議書),組織型號設計,協調解決研製過程中的重大技術問題。

(三)在研製過程中,進行可靠性設計,加強全面質量管理,從設計上確保武器裝備的研製質量。

(四)在戰略武器型號的設計定型過程中,負責組織靶場和使用部門共同編制定型試驗大綱;在常規武器型號的設計定型過程中,參與編制定型試驗大綱。

(五)在設計定型階段,負責組織擬制設計定型技術文件。

(六)召集有關設計師會議,協調並決定總體和各分系統研製中的重大技術問題。

(七)提出型號研製和試驗的技術保障要求。

(八)推薦下屬設計師人選,考核下屬設計師,提出獎懲及調整意見。

第九條 主任設計師是系統或分系統的設計技術負責人,主管設計師是單項設備的設計技術負責人,其主要職責均可參照總設計師的職責執行。主任設計師和主管設計師應當根據設計任務書(協議書)的要求,制訂設計方案,保證總體方案的實現。

第十條 總設計師的技術抓總機構是總體設計單位。總設計師的日常辦事機構,可以是其所在單位的科技管理部門;也可以在本部門編制內抽調人員另設精幹的總設計師辦公室。

第三章 行政指揮系統 編輯

第十一條 行政指揮系統由武器裝備的型號總指揮及各級指揮組成。總指揮和各級指揮一般由主管部門或研製部門的行政領導兼任。各級指揮可設副職。

第十二條 國家重點研製型號的總指揮和副總指揮由主管部門提名,報請國防科工委任命;其中特別重要或技術協調特別複雜的型號,其總指揮由國防科工委報請國務院、中央軍委任命。國家重點研製型號的其他各級指揮,以及未列為國家重點研製型號的各級指揮,由主管部門或研製部門任命。

第十三條 總指揮是武器裝備研製任務的行政總負責人,即行政方面的組織者、指揮者。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上級下達的研製任務,落實研究、試製和協作配套單位,明確任務分工,提出並落實重大技術改造措施,主動協調跨部門的重要問題。

(二)組織編制完成研製任務的總計劃和階段計劃,並提出跨部門的計劃要求;組織編制經費總概算和年度預、決算等。

(三)組織計劃調度,督促檢查研製計劃實施情況。研究解決所在行政系統範圍內人員、物資、經費及外部協作配套等保障條件。

(四)與有關部門協商,向上級(或二級定型委員會)提出試驗計劃;參與或配合重大試驗的組織實施。

(五)大力支持總設計師的工作。對總設計師決定的技術問題,從行政指揮上創造條件,保證技術指揮線的暢通。

(六)檢查考核本系統各級指揮及工作人員的工作,提出獎懲建議。

第十四條 系統、分系統和單項設備的行政指揮是系統、分系統和單項設備研製工作的組織實施者,其主要職責均可參照總指揮的職責執行。

第十五條 各級行政指揮的日常辦事機構,可以是其所在行政單位的主管業務職能部門,這些部門應當指定專人負責日常工作;也可以在本部門編制內抽調人員另設精幹的辦事機構。

第四章 工作原則和工作關係 編輯

第十六條 兩個系統是在主管部門領導下各負其責,密切配合的兩條指揮線。

總設計師在設計技術上對主管部門負責,同時對任命單位負責。其經常工作,應當在行政總指揮的統一組織領導下進行。

行政指揮系統要支持各級設計師行使職能,協助做好技術協調,採取有效措施保證技術決策的實現。設計師系統應當及時從技術上為各級指揮進行工作提供可靠的依據。

第十七條 設計技術工作與試製、試驗或計劃調度出現矛盾時,應當由總指揮牽頭,會同總設計師召集聯席會議進行協調;經協調解決不了的,由主管部門組織協調;經主管部門協調仍解決不了的,由國防科工委協調解決。

承擔配套任務的部門,應當按型號研製總進度要求進行工作,所需保障條件,按行政隸屬關係解決。

第十八條 兩個系統在工作中必須正確處理以下關係:

(一)局部與全局的關係。局部要服從全局。完成武器裝備研製任務是全局。兩個系統都要從全局出發,緊密配合,努力實現型號總體要求;各級設計師在制定具體的設計方案時,應當根據總體和系統的技術要求進行工作。

(二)技術狀態的穩定與技術改進的關係。各級設計師應當按研製程序和計劃完成各階段的任務。凡已通過總體驗證可行的技術狀態,一般不宜改變。凡經過試驗已達到設計指標的技術狀態,在本型號應予凍結。已經確定的總體與系統、系統與部件的接口參數不得任意變動;確需變動的,應當逐級辦理報批手續或簽訂協議書。

(三)技術民主與技術集中的關係。各級設計師在工作中應當發揚技術民主,充分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在此基礎上,有權對協調不一致的技術問題作出決定。下級設計師在處理接口及指標分配等問題時,應當服從上級設計師的決定,不得各行其是。

(四)研製質量與進度的關係。研製工作要遵循研製程序,按規定的質量和進度完成任務。在質量與進度發生矛盾時,應當在保證質量的前提下,努力完成進度要求。

(五)設計與工藝的關係。設計部門和生產部門應當密切配合,共同保證設計方案的實現。各級設計師要充分注意設計工藝的先進性、經濟性、合理性。工藝部門必須認真按照設計要求進行工作,從工藝上保障研製的產品完全符合質量要求。對設計中考慮不周或難以實現的工藝要求,工藝部門應當提出改進或改變意見。設計與工藝發生矛盾而影響試製時,設計師應當與有關人員共同協商解決。

(六)兩個系統與使用部門的關係。兩個系統和使用部門應當大力協同,相互支持,努力完成武器裝備研製任務。使用部門在提出戰術技術指標和使用要求時,應當充分聽取研製部門的意見。兩個系統在制定研製方案時,應當充分聽取使用部門的意見。戰術技術指標和研製方案一經上級批准,不得輕易變動;確需改變的,應當經雙方充分協商後,報原批准機關批准。

第五章 附則 編輯

第十九條 武器裝備研製主管部門可根據本條例,結合本部門具體情況,制定兩個系統的工作細則,報國防科工委備案。

第二十條 重大預研項目的技術責任制,各部門可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國防科學技術委員會、國務院國防工業辦公室、國家機械工業委員會1981年12月12日發布的《武器裝備研製工作建立總設計師制度和行政指揮管理責任制的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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