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條例

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條例
制定機關:武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條例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武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武漢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1994年10月30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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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條例

(1994年7月21日武漢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1994年10月12日湖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管理與服務

  第三章 企業的設立與經營

  第四章 優惠待遇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快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的建設,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適應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省市共建、共管、共用,以市為主的原則,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

  開發區是非行政區域,地處東湖、關山一帶,跨洪山區、武昌區、武昌縣部分地區。

  第三條 開發區重點發展通信、生物工程、電子信息、激光、新材料和機電一體化等高新技術產業。其主要任務是:

  (一)興辦高新技術企業,發展高新技術產業,促進科研成果的商品化、產業化、國際化;

  (二)利用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帶動地方經濟發展;

  (三)引進高新技術、資金和現代化管理方式,促進經濟技術合作,發展外向型經濟。

  (四)促使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相結合,推進生產、教學、科研一體化;

  (五)引進、培訓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所需各類人才;

  (六)推進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現代企業制度和運行機制,建立開發區新型經濟行政管理體制。

  第四條 鼓勵國內外企業、教學科研單位以及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在開發區投資或興辦高新技術企業、科研機構,從事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的研究、開發、生產、經營和諮詢等活動。

  第五條 開發區管理機構、開發區所在區縣人民政府和武漢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為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發展創造良好的投資與經營環境。

  開發區應支持所在區、縣發展經濟,發展社會事業。

  第六條 投資、經營者可以依法取得開發區科技工業園區國有土地使用權,進行土地開發或其他經營活動,在規定的使用年限內可依法轉讓、出租、抵押。

  第七條 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的職工有權依法成立工會組織,維護職工合法權益,開展工會活動。

  第八條 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的資產、應得利潤和其他合法權益,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和湖北省、武漢市地方性法規的保護。

  第九條 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湖北省、武漢市的地方性法規。

第二章 管理與服務

  第十條 武漢市人民政府設立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開發區管委會)。開發區管委會代表市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職權,對開發區實行統一管理:

  (一)貫徹實施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湖北省、武漢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

  (二)按照武漢市城市總體規劃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規劃確定的原則和要求,制定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規劃,協同城市規劃部門編制開發區發展規劃和計劃,報武漢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三)按照委託的權限審批開發區高新技術投資項目和高新技術企業,管理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

  (四)審批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建設工程及其配套工程項目;

  (五)統一規劃與管理開發區科技工業園,負責園區內土地徵用、開發和土地使用權的有償出讓、轉讓和建設項目的審批與管理工作;

  (六)依法管理開發區的財政、稅務、國有資產、勞動、人事、工商和技術監督等事務;

  (七)負責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和高新技術企業的統計工作;

  (八)按規定權限管理開發區的進出口業務,處理或協助處理開發區的涉外事業;

  (九)保障開發區企業依法自主經營;

  (十)武漢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一條 武漢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科委)按照歸口管理的原則對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方向進行指導,負責開發區「火炬」項目的審批和申報工作,委託開發區管委會審批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並實施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武漢市財政、稅務、工商、勞動、技術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在開發區設立派出機構。派出機構在開發區管委會和上級行政管理部門領導下開展行政管理工作。

  開發區管委會及其職能機構和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開發區設立的派出機構,應規範辦事程序,嚴守辦事紀律,提高辦事效率,為開發區企業提供優良服務。

  第十三條 銀行、保險、證券、信託等金融機構經中國人民銀行武漢市分行批准,可以在開發區設立分支機構;外匯管理部門在開發區可以設立派出機構。上述機構應辦理有關業務,為開發區企業提供金融服務。

  海關、商檢等部門可根據具體情況,在開發區設立機構,直接辦理有關業務,實行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開發區可建立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和其他諮詢服務機構。

第三章 企業的設立與經營

  第十五條 高新技術企業是知識密集、技術密集的經濟實體。在開發區申請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必須具備下列各項條件:

  (一)從事一種或多種高新技術產品的研究、開發、生產和經營業務。單純的商業經營除外。

  (二)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三)企業負責人熟悉本企業產品的研究、開發、生產和經營業務。

  (四)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30%以上。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研究、開發的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10%以上。

  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生產或服務的勞動密集型高新技術企業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20%以上。

  (五)有與業務規模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和設施,註冊資本在10萬元人民幣以上。

  (六)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研究、開發經費占本企業每年總收入的3%以上。

  (七)技術性收入和高新技術產品產值的總和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50%以上。

  (八)有明確的企業章程和嚴格的技術、財務管理制度。

  (九)在開發區的經營期必須10年以上。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需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應持證明具備設立條件的資料,向開發區管委會提出申請。開發區管委會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批准。對不予批准的應說明理由;對批准的,由開發區管委會發給高新技術企業證書,並向市科委備案。

  取得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方可享受有關優惠待遇。

  第十七條 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可以採取下列方式經營:

  (一)中外合資經營;

  (二)中外合作經營;

  (三)外商獨資經營;

  (四)國內投資者獨立經營或聯合經營;

  (五)購買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的股票或債券;

  (六)租賃經營;

  (七)補償貿易;

  (八)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

  以前款(一)、(二)、(三)項方式投資經營的企業以下簡稱外商投資企業。

  第十八條 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應按有關規定在銀行設立帳戶;需設外匯帳戶的,經外匯管理部門批准,可在開發區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開設外匯帳戶。

  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可按有關規定向保險機構投保。

  第十九條 開發區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自求平衡,外匯不能平衡的,可經外匯管理部門批准予以調劑或向指定銀行購匯。

  第二十條 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有權依法獨立經營、自主決策,自行制定生產經營計劃,籌措、運用資金,採購生產資料,銷售產品;按有關規定自行確定工資標準、工資形式和獎勵、津貼制度;自行確定機構設置、人員編制;依法招收、招聘、辭退職工。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應依法納稅,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在開發區設立會計帳簿,按規定向開發區財政、稅務和企業管理機構報送會計報表,並接受監督。

  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的年度會計報表和企業清算會計報表,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驗證並出具證明。

  第二十二條 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應嚴格執行國家、省、市有關環境保護方面規定,污染物的排放和處理應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標準。

  第二十三條 開發區管委會應定期對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進行考核。經考核不符合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條件的,不再享受有關優惠待遇。

  第二十四條 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合併、分立、轉業、遷移,需要保留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應按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程序重新辦理有關手續。

  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終止經營,應在清理債權、債務和財產,向開發區有關職能機構提出清算報告,繳銷營業執照後,其資產可以轉讓,外商分得的資金可以按規定匯出境外。

第四章 優惠待遇

  第二十五條 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從被認定之日起,減按15%的稅率徵收所得稅。出口產品的產值達到本企業當年總產值70%以上的,減按10%的稅率徵收所得稅。新辦內資企業從投產年度起,二年內免徵所得稅。新辦外商投資企業屬於生產型的,從開始獲利年度起,二年內免徵所得稅;二年後減半徵收所得稅,五年後仍減按15%的稅率徵收所得稅。

  第二十六條 外國投資者將其企業所得利潤直接再投資於該企業,經營期不少於五年的,經申請稅務機關批准,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40%稅款;其中直接再投資舉辦、擴建產品出口企業或者先進技術企業,經營期不少於五年的,經申請稅務機關核准,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再投資不滿五年撤出該項投資的,應繳回已退的稅款。

  第二十七條 開發區內資辦的高新技術企業進行技術轉讓或與技術轉讓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的所得,年淨收入在規定免稅額以下的,暫免徵收所得稅。

  第二十八條 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所繳各項稅款,在確保上繳中央財政的前提下,均以國家規定的年份為基數,新增部分在規定年限內全部返還開發區,作為專項基金,單獨核算,由開發區管委會安排用於開發區建設和發展高新技術產業等。

  第二十九條 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進出口貨物享受下列優惠:

  (一)為生產出口產品而進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免領進口許可證,海關憑出口合同以及開發區管委會的批准文件驗放;

  (二)經海關批准,在開發區設立保稅倉庫和保稅工廠。企業進口的保稅貨物,海關按照進料加工的有關規定,以實際加工出口數量,免徵進口關稅、增值稅和消費稅;

  (三)生產的出口產品,除國家限制出口或者另有規定的產品以外,免徵出口關稅;

  (四)用於高新技術開發而國內不能生產的儀器和設備,憑審批部門的批准文件,經海關審核後免徵進口關稅。

  第三十條 開發區外商投資企業,按照《武漢市外商投資企業管理條例》的規定,享受地方所得稅減免優惠。

  第三十一條 按國家有關規定,出口業務開展較好的高新技術企業可申報外貿經營權。根據業務需要,經有關部門批准,高新技術企業可以在國外設立分支機構。

  第三十二條 有關部門可在開發區設立風險投資基金,創辦風險投資機構,以投資入股等形式扶持高新技術及產品的引進和開發。

  第三十三條 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的生產、經營性基本建設項目,經開發區管委會批准,報有關部門備案,優先納入武漢市固定資產投資規模。

  第三十四條 經武漢市人民政府批准,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可以免購國家重點建設債券。

  第三十五條 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用於高新技術開發和高新技術產品生產的儀器、設備,可按有關規定實行快速折舊。

  第三十六條 在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工作的科技人員的人事檔案,可由開發區管委會保管,對科技人員實行檔案工資,工齡連續計算,保留其原有身份。科技人員可由開發區管委會組織評審專業技術職務資格。

  第三十七條 建立企業員工社會保障制度,逐步開發高新技術企業員工待業、工傷、養老、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障服務。

  第三十八條 對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需多次出國的中方科技、商務人員,經開發區管委會審核,武漢市人民政府批准,可辦理一年內一次審批多次出國手續。

  第三十九條 在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工作有突出貢獻,要求遷入武漢市常住的外地科技人員,由企業報經開發區管委會審核同意,按有關規定辦理本人及其配偶、子女遷入武漢市的戶口手續。

  第四十條 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同時依法享受國家和湖北省、武漢市規定的其他優惠待遇。國家對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另有優惠規定的,依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高新技術企業的總收入,一般由技術性收入、高新技術產品產值、一般技術產品產值和技術性相關貿易組成。

  技術性收入是指高新技術企業進行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技術轉讓、技術出口、技術入股、技術工程設計和承包、引進技術消化吸收以及中試產品的收入。

  第四十二條 武漢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條例制定或授權開發區管委會制定有關單項規定。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具體應用問題由武漢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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