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依法全力打贏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武漢保衛戰的決定

武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依法全力打贏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武漢保衛戰的決定

(2020年2月17日武漢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黨中央決策部署和省委、市委工作要求,依法全力打贏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武漢保衛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作出如下決定:

一、本市疫情防控工作應當堅持黨的領導,把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放在第一位,樹立「武漢勝則湖北勝、湖北勝則全國勝」的大局意識和全局觀念,堅決貫徹堅定信心、同舟共濟、科學防治、精準施策的總要求,堅持依法依規、聯防聯控、群防群治,實現區域治理、部門治理、行業治理、基層治理、單位治理有機結合,採取最嚴格的措施,內防擴散、外防輸出,提高疫情防控的科學性、針對性和有效性,提高收治率和治癒率,降低感染率和病死率。

二、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全市疫情防控工作。 各區(含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武漢市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下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負責組織、落實轄區內疫情防控工作。

三、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全面依法履行職責,落實屬地責任、部門責任,建立健全市、區、街道、社區(村)防控體系,加強疫情監測、排查、預警、防控等工作,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力爭做到確診患者百分之百收治、疑似患者百分之百進行核酸檢測、發熱病人百分之百進行檢測、密切接觸者百分之百隔離、小區(村莊)百分之百實行二十四小時封閉管理,確保新冠肺炎確診患者、疑似患者和密切接觸者應收盡收、應治盡治、應隔盡隔。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疫情防控工作的統一部署,組織指導轄區內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社會組織採取針對性防控措施,切實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嚴格落實相關防控措施,強化網格化管理,做好小區(村莊)封閉管理、人員排查,及時準確收集、登記、核實、報送相關信息。 居民小區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四、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嚴格落實疫情報告制度,加強信息公開和輿論引導,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營造堅定信心、全民抗疫的濃厚氛圍。 市、區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緊急調集人員或者調用儲備物資,臨時徵用疫情防控所需設備、設施、場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資,要求相關企業組織相應的疫情防控物資和生活必需品的生產、供給,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配合。

五、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治安管理、市場監管等執法工作,依法嚴厲查處各類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價格的違法行為,依法嚴厲打擊抗拒疫情防控、暴力傷害醫護和防疫人員、製售假冒偽劣疫情防控產品、造謠傳謠等違法犯罪行為。

六、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大統籌力度,為疫情防控物資的生產、供應和使用以及相關工程建設等提供便利,優先保障救治病人和一線醫護人員、疫情防控工作人員對疫情防控物資的需要,多措並舉保障城鄉居民生活必需物資供應。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疫情防控一線醫護人員、基層幹部、公安幹警、社區工作者的安全保護、生活保障和人文關懷,全力做好外省市和軍隊援漢醫護人員保障服務工作。 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冠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依法享受工傷待遇。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者依法有序參與疫情防控活動提供必要的保障和便利。

七、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落實本單位疫情防控主體責任,建立健全防控工作責任制和管理制度,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報告,並採取相應措施。 同時應當積極組織本單位幹部職工參與疫情防控工作。

航空、鐵路、城市公共交通、長途客運等公共交通服務單位,超市、農貿市場、銀行、賓館等經營服務單位,以及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採取嚴密防控措施,確保公共交通工具、經營服務場所和居民小區各項防控措施有效落實。

個人應當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和疫情防控的有關規定,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做好自我防護,出入公共場所必須佩戴口罩、保持相應間距,配合開展體溫監測、排查調查、隔離觀察和治療等防控工作,出現發熱、咳嗽等症狀應當及時向居住地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報告,如實提供相關信息。 對不服從疫情管控的,有關部門可以依法對其採取強制措施。

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緩報、漏報、瞞報、謊報疫情信息,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疫情的虛假信息,不得索取、傳播與疫情防控無關的個人信息。

九、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拒不執行市、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發布的決定、命令、通告或者不配合排查調查、檢驗檢測、隔離治療等防控措施,故意隱瞞、編造、泄露相關信息,或者有其他妨礙疫情防控工作違法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將其違法行為納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統,依法採取懲戒措施。

十、國家工作人員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挪用救援款物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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