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歷史文化風貌街區保護工作的意見
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歷史文化風貌街區保護工作的意見 武政〔2015〕11號 制定機關:武漢市人民政府 2015年2月26日 |
各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
為加快實施《武漢市主城歷史文化與風貌街區體系規劃》,加強我市歷史文化風貌街區保護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524號)和《武漢市歷史文化風貌街區和優秀歷史建築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研究,現提出意見如下:
一、提高思想認識
編輯加強歷史文化風貌街區保護,是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推動文化產業發展,建設國家中心城市、復興大武漢的重要舉措,對於我市建設「文化五城」、彰顯文化底蘊、提升城市品位和城市形象具有重要作用。為此,各區人民政府(含開發區、風景區、化工區管委會,下同)、市人民政府各部門要切實提高對歷史文化風貌街區保護工作重要性、緊迫性的認識,組織協調各方力量,加大保護管理和監督力度,加快推進歷史文化風貌街區保護和建設工作。
二、明確總體目標和保護原則
編輯以「十二五」期末歷史文化風貌街區建設初具規模、形成體系,「十三五」時期全面建成為總體目標,按照統一規劃、整體保護、合理利用、利用促進保護的原則,大力推進歷史文化風貌街區保護和建設工作。
三、加強組織領導
編輯(一)市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委員會負責全市歷史文化風貌街區保護工作的綜合協調和指導。
(二)各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開展歷史文化風貌街區具體保護和建設工作。
(三)市、區國土規劃部門負責歷史文化風貌街區保護規劃編制管理、建設活動審批工作,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工程從建築核位放線至驗收之前的各個環節進行核查,對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的違法建設進行巡查、審核、認定,並提出處理意見。
(四)市、區住房保障房管部門負責優秀歷史建築調查申報、保護圖則編制及相關巡查、管理、修繕方案審查和監督工作。
(五)市、區文化(文物)部門負責文物保護單位和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修繕等日常管理工作。
(六)市、區城管部門負責依法查處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違法建設。
(七)市、區發展改革、公安、財政、城鄉建設、工商、經濟和信息化、旅遊、檔案、民宗、民政、林業和園林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四、規範歷史文化風貌街區範圍和申報程序
編輯(一)我市歷史文化風貌街區範圍為《武漢市主城歷史文化與風貌街區體系規劃》劃定的一元路片、首義片、漢鋼片等16片歷史文化風貌街區。同時,將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工業遺產納入保護體系,一併組織規劃管理及建設實施。
(二)各區人民政府對轄區內16片以外歷史遺蹟分布集中的區域進行調查,達到歷史文化風貌街區標準的區域,按照法定程序開展相關評審和公示工作後,上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市人民政府每5年組織一次歷史文化風貌街區評估,對歷史風貌環境破壞較大、已經達不到歷史文化風貌街區評估標準的,由區人民政府提出整改措施並限期進行整改,確實無法整改達標的,按照法定程序開展相關評審和公示工作後,上報原公布單位取消。
五、加快保護規劃編制和審批
編輯(一)保護規劃編制。市國土規劃部門會同市住房保障房管、文化(文物)部門組織編制16片歷史文化風貌街區的保護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市住房保障房管部門組織編制優秀歷史建築保護圖則。
(二)保護規劃審批。市國土規劃部門會同市住房保障房管、文化(文物)部門對歷史文化風貌街區保護規劃進行審查,徵求所在區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意見並公示後,按照法定程序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向社會公布。
(三)保護規劃調整。歷史文化風貌街區保護規劃經批准後不得擅自更改,因歷史文化風貌街區保護和建設工作需要確需調整的,由市國土規劃部門會同市住房保障房管、文化(文物)部門按照法定程序組織研究、評審和公示,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六、嚴格建設管理
編輯(一)將歷史文化風貌街區相關保護規劃內容納入城市規劃體系嚴格管理。歷史文化風貌街區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的建設項目和建設活動必須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修建性詳細規劃的要求,符合綠地和古樹名木保護要求,經市、區國土規劃部門會同住房保障房管、文化(文物)等相關部門依法評審並批准,辦理相應手續後方可進行。審批機關應當組織專家論證,並將審批事項予以公示,徵求公眾意見,告知利害關係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二)市、區文化(文物)部門要組織開展監督、管理和修繕工作,確保歷史文化風貌街區內的文物保護單位和不可移動文物得到良好保護。
(三)市、區住房保障房管部門負責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保護圖則的要求,開展監督和管理,對優秀歷史建築進行嚴格保護。
(四)各區人民政府根據歷史文化風貌街區保護計劃開展片區保護和改造、街道環境整治、歷史建築及工業遺產建築騰退修繕、功能置換等工作,整舊如舊恢復歷史環境風貌。
(五)加強歷史文化風貌街區內規劃執法監督,強化戶外廣告、招牌等設施的監督和管理,市、區國土規劃、城管、交通運輸等部門要加強巡查,依法查處違法建設和違法設立的戶外廣告,以及不符合設置規範的招牌等設施。強化歷史文化風貌街區內消防設施的監督和管理,公安消防部門要按照相關技術規範完善、疏通消防設施和通道,重點完善文物保護單位和優秀歷史建築消防設施。
七、多渠道籌集保護資金
編輯(一)將歷史文化風貌街區保護工作納入市、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分年度編制保護和改造計劃,明確建設目標,並將保護資金納入年度財政預算。
(二)搭建投融資平台,積極拓寬投融資渠道,鼓勵社會資金以多種形式參與歷史文化風貌街區保護和建設。
八、制定保障政策和措施
編輯(一)市、區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對歷史文化風貌街區的保護和建設方式、投融資模式、政策保障等進行研究,積極探索符合我市實際情況,具有靈活性和可操作性的實施模式和運營機制。
(二)通過財政貼息、補助、獎勵等多種途徑對歷史文化風貌街區保護改造和建設給予支持。採用政府主導、政府和企業合作共建、鼓勵業主依法依規自發改造等多種方式,通過市場機制引入實施主體,支持企業參與歷史文化風貌街區的保護和建設。
(三)支持歷史文化風貌街區歷史文化產業發展。經依法批准立項的歷史文化產業重點項目可採取招標方式供地;利用歷史文化風貌街區內工業廠房等劃撥土地轉型興辦歷史文化產業,現狀容積率較大、用地面積較小、改造難度較大的,在符合相關上位規劃且土地使用權人不變的前提下,可暫不變更劃撥土地使用性質和土地用途;對於徵收成本較高、地價較高的歷史文化產業改造項目,可以與其他平衡地塊一併搭配供地。
九、加強監督和宣傳
編輯(一)調動社會力量參與歷史文化風貌街區保護工作的積極性。鼓勵單位和個人對歷史文化風貌街區保護規劃提出意見,對破壞歷史文化風貌街區的行為予以檢舉。市、區人民政府對歷史文化風貌街區保護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二)加大歷史文化風貌街區破壞行為的查處力度。國土規劃、住房保障房管、文化(文物)、公安、城管和環保等相關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破壞歷史文化風貌街區及歷史遺存的單位和個人,依法進行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因保護工作力度不足造成歷史文化風貌街區及歷史遺存遭受較大破壞的,要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濫用審批權限、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提高歷史文化風貌街區保護意識。充分利用各種宣傳渠道,採用多種形式加大歷史文化風貌街區保護工作宣傳力度,普及保護知識,提高公眾保護意識,形成社會各界積極參與歷史文化風貌街區保護工作的良好氛圍。
武漢市人民政府
2015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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