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人民政府關於在公共場所實施佩戴口罩有關措施的通告
← | 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的通告 | 武漢市人民政府 關於在公共場所實施佩戴口罩有關措施的通告 2020年1月22日於武漢市 發布機關:武漢市人民政府 |
武漢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通告(第1號) |
為進一步落實國家及湖北省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加強公共場所管理,切斷病毒的傳播途徑,防止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傳播擴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研究,決定在我市公共場所實施佩戴口罩的控制措施,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實施範圍
編輯(一)賓館、飯館、旅店、酒店、招待所、咖啡館、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髮店、美容店;
(三)影劇院、錄像廳(室)、遊藝廳(室)、舞廳、音樂廳;
(四)體育場(館)、游泳場(館)、公園;
(五)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
(六)商場(店)、書店;
(七)候診室、候車(機、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八)其他人群聚集的公共場所。
二、職責分工
編輯(一)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學校、托幼機構及其監督管理的教育培訓機構控制措施的實施與監督工作;
(二)市公安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賓館、旅店、酒店、公共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場所控制措施的實施與監督工作;
(三)市城市行政管理執法部門負責其監督管理範圍內公共場所控制措施的實施與監督工作;
(四)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除民用航空器、火車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及有關場所控制措施的實施與監督工作;
(五)市市場監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餐飲服務場所、集貿市場等場所控制措施的實施與監督工作;
(六)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商場、超市等場所控制措施的實施與監督工作;
(七)市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文化場所、旅遊景點等場所控制措施的實施與監督工作;
(八)市體育主管部門負責體育場館及其監督管理範圍內的公共場所控制措施的實施與監督工作;
(九)市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醫療衛生機構工作場所控制措施的實施與監督工作;
(十)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養老服務機構等場所控制措施的實施與監督工作;
(十一)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負責地鐵、輕軌等軌道交通工具及其相關公共場所控制措施的實施與監督工作;
(十二)民航、鐵路等運營單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民用航空器、火車等公共場所控制措施的實施與監督工作;
(十三)市其他部門和單位負責按照各自職貴分工,做好各自領域控制措施的實施與監督工作。
各區人民政府負責做好各自轄區控制措施的實施工作,並對本轄區落實情況予以檢查。
三、實施要求
編輯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崗期間應當佩戴口罩。各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為本單位控制措施實施的第一責任人。
各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要求進入其場所的顧客佩戴口罩後方可進入其經營的公共場所,並在場所入口處設置醒目、清晰的佩戴口罩的提示;對未佩戴口罩進入場所者應當予以勸阻,對不聽勸阻的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由各相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處理。阻礙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人員執行職務,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終止日期由市人民政府另行通告。
武漢市人民政府
2020年1月22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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