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促進革命老區發展辦法

武漢市促進革命老區發展辦法
制定機關:武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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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武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武漢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7年4月29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7年6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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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市促進革命老區發展辦法

(2016年11月23日武漢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 2017年3月30日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促進革命老區經濟社會發展,根據《湖北省促進革命老區發展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革命老區是指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和抗日戰爭時期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建立和發展起來的革命老根據地。

本市革命老區的具體名錄,以省人民政府確定並向社會公布的為準。

第三條 促進革命老區發展應當堅持政府主導、部門協同、社會參與、重點扶持、自我發展的原則,加快實現革命老區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重點發展生態和紅色旅遊,促進產業融合發展。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含開發區、風景區、化工區管委會,下同)應當加強對革命老區建設工作的領導,建立扶持革命老區發展的體制和機制,組織動員各方力量促進革命老區發展。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革命老區建設工作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革命老區的建設工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促進革命老區發展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革命老區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並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革命老區發展規劃,並將革命老區發展納入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確定革命老區發展目標、工作重點、扶持政策、保障措施。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革命老區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革命老區發展規劃,將革命老區的產業發展、基礎設施、村鎮建設、生態保護、公共服務、民生改善等內容納入各專項規劃並組織實施。

第七條 革命老區應當發揮自身優勢和潛力,充分利用扶持政策,提高自我發展能力。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革命老區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革命老區基礎設施建設。提高革命老區公路建設等級,完善農村公路管理養護機制,發展農村公共客運。加大農田水利設施建設力度,推進土地整理和高標準農田建設,保障農村飲用水安全。實施農村電網升級改造,加強農村能源、通信、廣播電視等基礎設施建設。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革命老區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革命老區產業扶持力度,支持發展特色生態產業和現代都市農業,實施品牌農業發展計劃;引導推進智慧農業,發展農村電子商務;鼓勵優先採購革命老區農產品。提高革命老區居民收入,確保其增長幅度高於全市農村平均水平。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革命老區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革命老區教育投入,促進革命老區標準化小學、中學建設,統籌教育資源,優先對革命老區學生實施職業教育。完善革命老區貧困戶子女教育資助政策,逐步提高農村義務教育家庭經濟生活困難學生的生活補助標準。

加強革命老區師資力量建設,落實革命老區街(鄉鎮)教師和支教人員工資及各項政策性補貼待遇,並在職稱評審、評優評先等方面給予傾斜。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革命老區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革命老區公共圖書館、文化館、體育場所等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建設及維護管理。完善革命老區街(鄉鎮)、村文化服務機構和群眾性健身設施。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革命老區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貧困人口大病醫療補充保險制度,推進革命老區街(鄉鎮)衛生院提檔升級和村衛生室建設,支持大型醫院與革命老區所在地的區級醫院建立醫療聯合體。對在革命老區街(鄉鎮)工作的醫務人員落實革命老區特殊津貼待遇。

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革命老區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扶持激勵政策,拓寬革命老區農民就業渠道。對符合條件的革命老區農民免費開展職業技能培訓,對自主創業的革命老區農民以及到革命老區從事農業的退伍軍人、大學生等人員按照規定給予扶持。

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革命老區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與農村扶貧制度相銜接的革命老區社會保障制度,加強革命老區養老設施建設,提升農村養老服務水平,完善養老照料中心功能,提高容納能力。加大對革命老區困難優撫對象的關愛救助力度,對革命老區的低保對象按照一定比例增發最低生活保障金,對農村五保戶按照不低於上一年度全市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的百分之八十的救助標準實行救助,解決老紅軍、老黨員、烈軍屬、老復退軍人在生活、醫療和住房等方面的困難。

第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革命老區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革命老區美麗鄉村和生態小鎮建設,加強歷史文物、優秀歷史建築、特色建築以及古樹名木等自然與人文資源的保護與利用。

市人民政府、革命老區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革命舊址、革命遺蹟、革命史料的保護,加大經費投入,建立修繕、維護和利用機制,建設紅色旅遊景區、革命傳統教育基地。

第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革命老區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革命老區生態補償脫貧機制,加大對森林資源、農作地資源、水源地、濕地自然保護區等重點領域生態補償的投入。

加強革命老區環境保護,提高農民環境保護意識,加強垃圾和污水處理,健全農村村壪環境綜合治理長效機制,提升農村村壪綠化美化水平;對秸稈、農用薄膜、畜禽糞污等農業廢棄物的收集處理利用實行扶持和獎勵。

第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革命老區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與本行政區域革命老區發展相適應的財政投入及增長機制,在年度預算資金安排中向革命老區街(鄉鎮)傾斜。

革命老區街(鄉鎮)上繳區級稅費留存部分原則上全額返還革命老區街(鄉鎮),用於當地革命老區發展。

第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在項目、資金安排上對革命老區給予重點扶持,基礎設施和社會事業建設等項目優先安排到革命老區。國家、省安排到革命老區的公益性項目,配套資金由市、區財政分擔。

第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革命老區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革命老區建設用地保障,在安排用地規劃指標、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等方面予以傾斜。

支持革命老區遷村騰地,實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增減掛鉤結餘用地指標可在所在區內調劑使用。

第二十條 納入精準扶貧範圍的革命老區,依法享受國家、省、市精準扶貧政策;納入大別山革命老區範圍的革命老區,依法享受國家、省、市大別山革命老區振興發展政策。

第二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在革命老區依法設立村鎮銀行、民營銀行等金融機構,支持有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信用合作。

鼓勵金融機構對革命老區降低貸款門檻,增加信貸金額,加大信貸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條件的涉農企業發行債券;支持革命老區建立政策性保險和商業性保險相銜接的農業保險制度。

第二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對口幫扶機制,協調和組織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駐漢部隊、社會團體以及個人,參與革命老區對口幫扶活動。對口幫扶單位應當發揮各自優勢,在資金、項目、人才、技術上支持革命老區發展。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充分發揮老區建設促進會、慈善組織在促進革命老區發展中的作用。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向革命老區進行捐贈,單位或者個人用於革命老區公益事業的支出,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所得稅稅前扣除。

第二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革命老區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革命老區街(鄉鎮)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實行分類管理,建立革命老區街(鄉鎮)發展績效考核體系。

第二十四條 對促進革命老區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市人民政府、革命老區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應當予以通報表揚。

第二十五條 有關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履行扶持職責,或者不按照規定安排和使用資金的,由監察機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 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促進革命老區發展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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