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商業局關於私營商業在全行業合營工作中有關清產核資存在問題和處理的意見

私營商業在全行業合營中有關清產核資存在的問題和處理的意見
1955年12月29日
發布機關:武漢市商業局

(一)核資範圍

一、在清產核資中,企業與個人共同使用的生財家具應該如何劃分:

意見:

1、資本主義商店或合夥店凡企業使用和購置的財產,一律列為企業核資範圍。

2、家庭店的財產劃分,應按照下列辦法處理:

(1)凡企業使用的財產,應列入核資範圍,

(2) 凡企業使用的財產,個人亦需要否則影響其生活起居者則適當交給個人的必需部分,如床、五斗櫥、炊事用具等。

(3)凡企業可以不要的,亦可適當交給個人使用。

(4)如企業用不着,而個人又用不了的生財家具,可作待處理資產,俟變賣後作為投資。

3、獨資店中企業與個人使用的固定資產,雖基本劃清,但某些共同使用零星生活用具,一般價值較小,資方需要,而企業可以不要或有多餘時,個別可酌交資方自用。但只限於生活資料。


二、企業或私人向外借用的生財家具等,從來沒有折價入股,如何處理。

意見:應不算企業財產,儘可能進行內部調劑,設法歸還,不能調劑而企業需要者,可繼續租用,並出租金。


三、無主財產,如過去由別人存放的家具物件或向外借用的,現在業主死亡或無主認領,如何處理。

意見:作代管處理,以後業主憑確鑿證明認領,在未認領前不得作為資方私有,應由新企業繼續代管。


四、企業自有或租用公家與個人店屋中進行安裝玻璃櫥窗及鐵柵門者,應否核資,如何核資。

意見:

1、承租公家房屋進行裝修,根據房地產公司規定有使用權,但不能拆走者,應列入費用,不予核資,如要進行核資時,必需取得房地產公司證明,以殘餘價值定資。

2、承租私人房屋進行裝修者,按原訂協議處理,如以費用處理者,一般可不予核資。

3、在企業自有店屋內進行裝修者,一律不另核資,列入固定資產科目,應轉為費用處理。

4、借地造屋者,按協議或合同處理,原協議或合同中未明確規定者,一律不予核資。

5、在店屋內裝修的殘存價值,不滿100元者一律作費用處理不予核資。


五、外埠在本地所設之分支機構,其店屋產權屬總公司或總管理處所有,原企業承租按月支付房租,如何核資。

意見:根據中央規定就地改造精神,應由房屋所在地進行核資,如總公司及管理處已列入核資時,應聯繫劃歸武漢。


六、無價財產,如文具用品等已作費用處理,應否核資。

意見:如新企業有使用價值者,按原有成本核資,惟在100元以下者不予核資。


七、有關企業房屋應如何核資。

意見:

1、凡企業建造、購買,或以投資方式作價入股,房屋產權屬企業所有者應一律核資。

2、家庭店、獨資店、企業與個人共同使用的店屋難以劃分者,應按下列情況處理:

(1)企業使用的店屋,新企業需要,業主自願投資者列入核資範圍。

(2)企業需要,個人可以不要者可動員列入核資。

(3)企業需要個人也需要者,應動員說服先盡企業使用進行核資,但新企業應負責適當解決其住房問題。

(4)企業不需要個人必需者,可交個人使用,並為個人財產。

(5)如個人使用的店屋有多餘而企業需要者,根據需要與可能進行核資與否。

(6)獨資店自有房屋,以前企業規定每月出租,新企業商業網需要,可繼續承租或動員入股。


八、企業在外埠所有的房屋,應如何處理。

意見:除根據就地改造原則處理外,如外埠無分支機構,或在小集鎮租給私人居住時,新企業不要,可作為待處理資產不核資,當地政府作為代管,代管期間,租金除修繕並繳納稅款外,應作為原企業增資。


九、原企業自有房屋,新企業不需要,是否可退還資本家作為生活資料。

意見:原則上一律列入企業核資範圍以內,如根本不適合新企業需要,而資本家個人需要者,可酌情劃給資本家自用,不列入核資範圍。


十、資本家私有房屋,合營中要求作為增資,投入新企業,是否接收。

意見:如房屋適合新企業需要者,可以接受,不合需要時,一律不接受。


十一、敵偽財產,過去隱瞞未報,現在清出者,如何處理。

意見:按國家規定處理,沒收為國有。


十二、包裝舊料、廢壞商品及待處理財產,如何處理。

意見:待處理財產及包裝舊料等有價值商品,應儘量由新企業協助處理或變賣,變賣後價款,作為舊企業財產予以核資,失效變質商品,為免引起影響人民身體健康,如失效藥品可統一交由衛生行政部門處理。


十三、某些與企業經營無關的固定資產的核資問題,如英文打字機等如何處理。

意見:目前不要將來需要者,仍列入核資範圍,如目前不要將來仍不要,可作待處理。


十四、待處理財產過大,相近或超過現有流動資金是否妥當,如湘繡業過去盲目經營造成殘次冷背商品過多等。

意見:待處理資產應儘量減少,可修理削價出售者,按質論價予以定資,如確屬無法出售或無法作價者,作為待處理。


十五、經銷店牌子,應如何核資。

意見:原則上按質論價,但過去未計價者,可不予核資。


十六、公債是否應列入定資範圍。

意見:公債作待處理資產,先交新企業代管,還本付息後作為投資。


(二)資產作價

十七、生財家具評價,由於使用年限、新舊程度不同,質量規格不一,在作價中,標準很難一致,如何處理。

意見:

1、可採用「以一點推廣全面的辦法」,每區找一個試點,由公司臨時雇用一個拍賣行職工或專營舊家具的人員,會同進行初評,再由市級公司統一研究作價標準然後按質論價,計價辦法,一般以目前市場收購舊貨價計算。

2、可採取資方提建議價,勞資互評,同業資方、同業勞方互評及協商作價等幾榜定案辦法進行。

3、房屋及特殊商品的作價,可商請有關部門協助評議。


十八、過季、殘次商品,如何作價。

意見:

1、過季商品,如未變質,應照規定價格核資。

2、殘次商品原則上按質論價,必須化驗者化驗後作價。

3、有些商品需要俟找到銷售對象進行化驗,鑑別作價,否則影響商品使用時,可作待處理。


十九、積壓商品如何作價。

1、短期內可以銷售者,應作價核資。

2、長期不能銷售者,應協商削價拍賣或代處理。

3、使用效能,有一定有效期限的商品在期限內可銷售者不作積壓論,超過期限才能銷售者,對能使用的按質論價,根本不能銷售者作代處理,影響身體健康者,交衛生部銷毀。


(三)債權債務處理

二十、勞資雙方個人向企業借支的長支、短支、寒衣款等扣抵補助辦法如下:

〈一〉扣借辦法:

1、資方借支:有些是抗拒社會主義改造的鬥爭辦法之一,也確有由於家庭困難補助家用的,合營時,如允許其從資本中扣除就等於承認了抽資的合法化,為了防止資本家抽資,原則上確定全部償還,一般可由合營前分得紅利或盈餘滾存中扣還,其不足部分,今後在每年分得的股息中扣除。

2、職工借支:職工借支不能列入合營企業資方的債權,而應該作為原企業資方的債權,由資本家自行清理,可由合營前職工未分的獎金或盈餘滾存中扣除,如不能還清則列為企業呆賬,原資方有索還的責任,這樣可以避免職工和我們的直接矛盾。

3、個人長期借支款項,目前及今後確屬無力償還者,可准股本中扣還。

〈二〉紅利及獎勵金扣付借支辦法:

1、盈利戶合營時資方分得的紅利、或勞動獎勵金,應儘可能扣回個人向企業的借支。

2、勞資雙方向企業借支較多,獎勵金及紅利扣抵不足時,可准其酌留部分現金交個人使用,以照顧其積極性,不足部分列為企業呆股,由資方負責索回。

3、無獎勵金與紅利分配者,可在其他項下扣還。

4、資方紅利扣還借支後,剩餘較多時,可動員購買公債或與資方協商作為增資,或同業互助。

〈三〉以個人私有資產償付借支辦法。

1、勞資雙方在企業的借支,如有以私有公債償還者,必須在還本付息到期後抵付,公債可先交新企業代管。

2、如原以私人財產(包括房屋、商品、物資等)償還借支時,新企業需要,可准其抵付,多餘部分,如資方主動申請可作為投資。

〈四〉補助或減免辦法。

1、勞方向企業借支,如生活確實困難無力償還者,可在福利金項下酌予部分或全部補助,無福利金或福利金不足時,可與資方協商在企業滾存中減免。

2、資方借支,如生活困難,或發生資不抵付可酌予在原企業滾存中酌予部分或全部減免。

3、家庭店、獨資店,在行業改組中已進行並店,其原企業退財補稅款轉為個人借支,而又無力償還者可參照第二十七條處理。

〈五〉幾個情況說明。

1、離店職工、資方、股東,向原企業的借支款項,其借支扣回可參照上項辦法處理,應補助減免者,補助減免,不應補助減免者,無力償還者,應由資方負責收回。

2、借支人如已死亡,家屬生活困難,無力償還者可通過勞資協商在原企業中全部減免或補助,但有股東及紅利或財產者,可分別不同情況參照上項協商處理。

3、私營商業過去想轉入工業,勞資雙方均發給三個月生活費,後轉廠未成所付生活費應作借支款項處理。

4、家庭店「五反」前家店不分,既拿工薪,企業又承擔家屬伙食費,五反中規定對家屬伙食費算為借支,可參照借支辦法處理。

5、五反中資本家抽資未歸還者,應不同於一般借支處理,進行催收,確屬無力償還者,按借支辦法處理。


二十一、企業欠債如何處理。

意見:

1、企業欠發職工工資,企業無現款償還時,在核資前,國營可收購其部分商品,以現款償付工資或轉入新企業償還,如轉入新企業必須在核資時,減去企業負債數字。

2、企業欠公家房租,企業無現款償付,可由新企業酌情收購部分存貨付現款繳納,在核資時,予以剔除。

3、企業欠股東紅利,而紅利為五三、五四年舊欠,已參加商品流轉,應作為資金,不再分配,但對個別生活負擔較重者,可酌予照顧。

4、資本家將個人工資存入企業作為周轉金,而企業有力償還者,予以償付,如企業無力償還可動員其申請作為增資。

5、資方和職工存款,有些資本家為了避免投資,以在柜上存款的方式拿高額利息,有的並以高額利息拉攏職工存款,這都是對付改造的方式,因此,應嚴肅處理。資方存款動員其投資入合營企業,職工存款全部還給本人,如因數目較大,一次退還影響企業周轉,可分期歸還,並按銀行存款利息付息。

6、企業積欠公私債務時應先償還公款,有餘時再行償還私款。


二十二、企業積欠公款,要求將個人財產抵償,是否可以。

意見:如新企業需要,可以抵償多餘部分並可由其申請作為增資,如有以公債抵償時,公債必須在還本付息到期後始能抵付,舊企業所欠債務必須俟新企業收到公債款項後始代為償付。資不抵債戶,上項財產可以抵付者,可暫不以破產戶處理。


二十三、股東要求放棄企業積欠工資、紅利,如何處理。

意見:如股東自願放棄舊企業積欠工資,可准許其申請,但股東紅利一般應作為增資,不接受其捐款。


二十四、過去因賒銷而發生的企業呆賬,如何處理。

意見:作待處理的資產,統一由新企業監督資方負責處理收回轉作私股,不能收回者審查後處理。


二十五、資本家在五反時將手錶、衣料作為增資,迄未處理而資本家已死,侄兒在店內工作,可否抵作侄兒向店內的借支。

意見:不能抵付侄兒的借支,存物可作價入股。


二十六、企業欠債,資不相抵,無法償還者,如何處理。

意見:

1、企業虧欠公款過多,無法償還者,可按資不抵債戶處理。

2、資不抵債戶,企業所欠公款(包括銀行、稅局及國營公司)由所在地商業科召集有關部門協商同意處理。

3、企業欠私人債務,由法院處理。

4、資不抵債戶,同業可進行互助。互助後即可不以破產戶論。

5、在社會主義改造過程中,企業經營正派,資本家表現積極,有顯著成績並有代表性者,其資不抵債數目不大,可不以破產戶論,積欠之公款視其性質,可酌予減免者適當減免。


二十七、五反中企業的退財補稅款如何處理。

意見:原則上應進行償還,處理辦法如下:

1、五反中企業所欠退財補稅款,過去和現在都認為恰當合理的,資本家無詞可辯,應在合營清財核資中償還,如資不抵債,可破產償還,並按破產戶論。

2、退財補稅,在五反中認為合理,現在認為過嚴者,且資方有一定的代表性,而數額不大,可以酌情照顧,由各區商務科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處理。

3、過去計算較嚴,目前償還有困難,可酌予減免。


(四)股權處理

二十八、資方股權,是否可以轉移。

意見:股權一概不准轉移,並不准分散,如過去以父親名義入股者,合營中不得轉給兒女、親友,如有轉移股權時,目前概不接受。


二十九、股東已死,是否可以落股。

意見:股東已死,暫以原股姓名發給股票,不能落股,亦不得轉換姓名。


三十、店員在五反前是企業小股東,五反後已歸隊,其五二年前的股金如何處理。

意見:

1、資本家腐蝕工人階級,模糊工人階級意識而投入之乾股,一律不還給資方,應動員店員劃清界限,交給國家。

2、企業欠發職工工資,或以積存之工資,作價入股者,一般對資金不多者可以退股,自願放棄者,同意其申請,繼續保留者,同意其保留定資。

3、湘繡業有一店員自一九一七年在店做飯,並給人挑水到一九四四年才買了100元股票,其股款如要求退股者應予退股,如股金較大要求退給一部分者,同意退給一部分保留一部分。

4、資方通過其愛人,轉交店員投資的股款,如現在股權已屬店員所有,要求放棄者,同意其申請,但不准轉股。

5、店員參加私營企業工作,資本家以入股為條件,現在店員要求放棄股權,可同意其申請。


三十一、資方要求放棄股權者,如何處理。

意見:一般不同意,但對已參加革命工作者如要求放棄且數字有限,可同意其申請由政府接受。


三十二、股東要求退股,如何處理。

意見:一般不予退股。


三十三、企業代管之私股或代管股及其所購之公債,如何處理。

意見:仍作代管股及代管公債。


三十四、資方要求以過去囤積之商品,作價投資入股如何處理。

意見:如確為私有,同意其變賣後投資入股,商品可由有關經營單位化驗或鑑別後,按質論價予以收購。


(五)賬務處理

三十五、公積金、福利金如何處理?

意見:公積金作為待處理轉入新企業作暫存款項,福利金轉入新企業,為新企業的福利金。


三十六、有的商店過去將公債及公債利息收入都列為公積金項目,應如何處理?

意見:公債及其利息為企業收入者,不能作為公積金,舊企業應進行轉賬。


三十七、企業將五三年公積金內劃出500元作為股本,應如何處理?

意見:應轉入公積金項內,待處理不能作為股本。


三十八、企業公積金抵補企業虧損,是否可以?

意見:企業公積金可以參加周轉,擴大企業再生資但不能抵付虧損。


三十九、舊企業固定資產折舊金,如何處理?

意見:作舊企業資產科目結算。


(六)利潤分配


四十、五五年紅利如何分配?

意見:

1、有盈餘者一律按四馬分肥辦法分配,資方所得不得高於22%。

2、資方分得的紅利,應扣還所欠企業的借支,其所得現金部分如股金較大,付現應不得超過股資的百分之三——四,其多餘部分應動員購買公債,如股金較小,扣還借支後不多亦可交其自用。

3、資方所得紅利,扣借後尚有不足,允許酌給部分現金以照顧其積極性,如其自願償還借支者同意其償還。

4、資方所得紅利,扣付借支時,一般應先扣長支,多餘時再扣短支。

5、五四年前未分配的紅利,參照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處理。


四十一、全行業五五年盈餘很少,分紅後期末資金少於初期資金,是否可以分紅?

意見:按第一條辦理,紅利照分。


(七)其他問題

四十二、家庭店企業占用樓下房屋,樓上為資方住家,商業網需要此點,家店如何處理?

意見:目前暫准居住不得強迫搬遷,待以後新企業或資方找到適當房屋,經資方同意後搬移。


四十三、企業借地造屋,約定八年期滿後作為地皮主所有,五三年已期滿,企業早經付租,合營中稅局有意見,公方暫停付租,而地皮所有主又為企業股東之一,應如何處理。

意見:

1、合營過程中及合營後房租照付。

2、如股東願將店屋投入企業,同意投資。


後記:

一、本處理意見,如有未盡事宜,由本局隨時補充之。

二、在執行中如有修改時,同意由本局修改。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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