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商業局對私營歸口行業商戶,僱傭人員的處理意見
武漢市商業局通知 (55)商市發字第10023號 1955年10月25日 發布機關:武漢市商業局 |
事由:對私營歸口行業商戶,僱傭人員的處理意見
主送機關:各區商業科各公司
抄送機關:市財糧貿辦公室 市工商局 市勞動局 市工會
自貫徹對私營商業「統籌兼顧,全面安排」以來,部份私營商店,由於營業情況好轉,企業得到維持和盈餘後,片面地強調工作忙,盲目要求增加和私自僱傭人員,甚至將家屬親戚朋友硬性插入和介紹進店工作等情。多數則希圖過多的多做營業額多獲盈餘,反正政府是會安排的,因而個別商店連上下門的工作也要雇一個雜工專搞,由於他們缺乏全面的長期的利益打算,因而如何精打細算,從改造工作逐步改善經營管理,則認識非常不夠,滋長着自私自利的個人打算和單純依靠思想,對行業的全面安排和改造工作帶來一定的不利因素,為此有關私營商店今後由於業務需要確須增加人員,及擴大費用開支時,特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一、凡各行業座商,不論有勞戶或家庭店一律不得擅自增雇店員及勤雜人員,如因業務需要,確需增添時,應事先經報各區商業科和歸口公司,然後並配合有關部門研究解決,解決辦法原則上在小戶插入大戶,或利用同業中抽插人員,或在原行業失業人員中解決。
二、凡在五五年一月一日起未通過上項單位等同意而私自僱傭的人員,應給予解僱,如確因需要應補辦手續,按第一項精神辦理之。
三、各專業公司對口私營行業必須進一步加強其費用核實的檢查工作,增加人員之費用未按規定辦理者不得列支,但因下列原因時准其支付。
1、臨時僱傭人員,時間已久,長期未獲轉正者;
2、因健全企業經營管理,增聘或幾戶合請的臨時會計人員,工作需要,有助於企業管理和改善者。
3、根據各行業商店經營特性,必須臨時找聘的業務人員,或特種技術人員,作短期進行對業務的協助,或技術鑑定等工作者。
4、已徵得有關部門同意後增用的臨時人員。
四、對未經同意而私自任用的臨時店員、勤雜工一律不准在企業內列支費用,否則由資方個人負擔。
五、凡私營商店僱傭人員時,必須先經民管會討論通過後分別上報,區商業科和歸口公司同意後辦理。
六、處理原則,一般採取重點戶進行,並本着「過去從寬,今後從嚴」的辦法,對屢教不改的應適當進行批評教育和糾正,促使其逐步改善經營管理工作。
七、各區商業科和歸口公司,根據上項辦法,結合具體情況,在處理工作中,可增加處理意見和辦法,並報本局核備。
武漢市商業局
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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