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城市綜合管理條例

武漢市城市綜合管理條例
制定機關:武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武漢市城市綜合管理條例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武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武漢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9年8月14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9年8月14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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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市城市綜合管理條例

(2012年11月28日武漢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2013年1月15日湖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管理規範和標準

  第三章 管理機制和監督考核

  第四章 行政執法和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綜合管理,提高城市綜合管理和服務水平,建設國家中心城市,優化城市人居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市區和市人民政府確定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地區。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綜合管理,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依法對城市公共基礎設施、公共客運交通、道路交通安全、市容環境、環境保護、園林綠化、湖泊保護等實施的規劃、服務和管理活動。

  第四條 城市綜合管理應當遵循以人為本、服務為先、依法管理、科學高效、公眾參與的原則。

  第五條 本市建立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市、區分級負責,以區為主,街道辦事處(包括鄉鎮人民政府,下同)、社區為基礎,部門聯動的城市綜合管理體制。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訂城市綜合管理工作目標,建立城市綜合管理協調和調度機制,研究解決城市綜合管理中的重大問題,組織管理全市城市綜合管理工作。

  區人民政府(包括開發區、風景區、化工區管委會,下同)是各自轄區內城市綜合管理工作的責任主體,負責領導、組織、協調本級各部門、街道辦事處開展城市綜合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區城市管理部門是本級城市綜合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根據本條例授權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編制本級城市綜合管理工作計劃、實施方案和考核標準,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指揮、協調、監督本級城市綜合管理相關部門開展城市綜合管理工作;

  (三)組織開展本級城市綜合管理考核工作;

  (四)行使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

  (五)完成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 市國土規劃、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房屋、工商行政管理、環境保護、食品藥品監督、質監、民政、公安、商務、文化、教育、旅遊、信息產業、衛生、園林、廣播影視等城市綜合管理相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範圍內履行城市綜合管理職責,依法向各區下放城市綜合管理職權,制定規範和標準,指導和監督區級相關部門開展城市綜合管理工作。

  區級城市綜合管理相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範圍內履行城市綜合管理職責,做好城市綜合管理具體工作。

  市、區城市綜合管理相關部門在履行本條例規定的城市綜合管理職責時,應當接受本級城市綜合管理主管部門的指揮、協調、監督和考核。

  第八條 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落實轄區內城市綜合管理的具體工作,統籌、協調區人民政府各部門派駐的機構和人員開展城市綜合管理工作,對社區城市綜合管理工作進行指導、檢查和服務。

  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街道辦事處做好城市綜合管理工作,及時發現、報告社區內城市綜合管理中存在的問題,組織、動員、指導社區內單位和居民參與相關城市綜合管理活動。

  第九條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郵政、通信、公共交通和物業服務等單位,應當在各自經營服務範圍內按照服務合同約定提供公共服務,承擔設施維修養護責任,配合做好城市綜合管理相關工作。

  第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創新城市綜合管理運行服務機制,實行環境衛生作業、園林綠化養護、市政設施維護、排水疏澇、公共信息標誌設置等事項的市場化運作,降低管理成本,提高作業質量和效率。

  第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維護以及城市綜合管理工作投入力度,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城市綜合管理各部門應當加強宣傳與教育,營造人人參與城市綜合管理、人人維護城市環境的社會氛圍。

  第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鼓勵、引導公眾有序參與城市綜合管理,對在城市綜合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管理規範和標準

  第十四條 編制公共基礎設施、公共交通、市政工程管線、城市公共空間環境設施、環境治理、湖泊保護等專項規劃,應當根據本市城市總體規劃和發揮城市整體功能、實現城市長效管理的需要,科學論證、民主決策,並聽取社會公眾意見。

  各專項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進行。

  第十五條 城市舊城改造、新區開發、新建住宅小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市城市規劃的要求,配套建設城市道路、橋梁、公共交通場站、公共停車場、社區工作服務用房、教育、醫療衛生、交通安全、環境衛生、供水、排水、電力、照明、燃氣、熱力、通信、廣播電視、視頻監控等設施。

  第十六條 建築景觀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主幹道兩側、城市窗口地帶和景觀區域的建築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

  (二)建築色彩符合有關城市建築色彩的管理規定和技術規範;

  (三)現有建築物、構築物外形完好、整潔;

  (四)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按照本市有關建築規劃的管理規定進行立面設計和建造;

  (五)歷史文化風貌街區和優秀歷史建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規劃保護控制,保持原有風貌特色,並設置專門標誌。

  第十七條 臨街建築物、構築物立面容貌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頂部、平台、外走廊、外牆無雜物堆放、無違法搭建附屬設施;

  (二)防盜網、遮陽篷、空調外機等附屬設施按照規定設置,不影響城市容貌;

  (三)按照規定和有關標準清洗、粉刷或者修繕。

  第十八條 臨街商業網點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臨街商業網點設置符合商業網點空間布局規劃;

  (二)門面和櫥窗陳設美觀,門店招牌、照明燈光及遮陽篷等附屬設施設置符合有關規定和相關技術規範,安全、完好、整潔、有序。

  第十九條 城市道路、橋梁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路面、橋面保持平坦,附屬設施完好、整潔,發生塌陷、損毀等情況及時修復;

  (二)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交通技術監控設備、交通護欄、隔離墩等設施設置符合國家標準和道路交通安全的相關規定;

  (三)機動車、非機動車在劃定的區域內有序停放,不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和人行通道。

  第二十條 城市管線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新建、改建、擴建城市快速路、主次幹道、景觀路以及風景名勝區、重點功能區內部道路,實行管線入地,其附屬設施箱,採取入室等隱蔽方式設置;按照設計施工規範不能入地或者現場不具備入地條件的,按照規劃要求設置;

  (二)管線設置規範、整齊有序,標識清晰、明顯;不妨礙城市道路交通,不影響城市道路整體景觀;

  (三)管線出現脫落、斷裂、傾斜等現象時,及時養護維修。

  第二十一條 城市公共排水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管網設置符合規劃,井(溝)蓋齊全完好;

  (二)泵站設備完好,排放正常;

  (三)管道定期疏浚維護,保持暢通,污水和雨後漬水及時排除;

  (四)污水處理達到國家標準。

  第二十二條 建設工程工地和拆除建築物、構築物施工工地的環境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施工現場醒目處規範設置消防保衛、安全生產、環境保護、文明施工、工程概況和施工現場總平面圖等標牌,標牌內容全面、詳細、準確;影響交通的,按照規定公示交通恢復時間和諮詢投訴電話;

  (二)施工工地進出口道路硬化,施工圍擋、防護網、夜間照明裝置設置規範並保持牢固、完好、整潔;無法採用實體圍擋的,設置交通安全警示標誌;

  (三)施工圍擋內側的堆放物和建築垃圾的高度不超過圍擋頂部;

  (四)施工現場定期清洗除塵,裸露泥土按照規定使用防塵網(布)覆蓋或者簡易植物綠化覆蓋;

  (五)車輛駛出工地前按照規定進行沖洗保潔、噴淋除塵。

  待建地塊環境管理應當達到前款第二、三、四項的要求。

  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採取保護措施,防止對周邊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造成損害。

  第二十三條 路燈照明和景觀燈光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新建道路路燈照明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竣工驗收、同時投入使用,做到路通燈亮;

  (二)主次幹道、街巷路燈照明設施及功能完好;

  (三)同一條道路的路燈燈杆、燈具和光源的安裝統一、整齊、協調;

  (四)景觀燈光設置符合規劃要求,節能環保,防止光污染,開閉時間、開啟率、完好率符合相關規定。

  第二十四條 戶外廣告和門面招牌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戶外廣告設置符合本市戶外廣告設施的專項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設置技術規範,門面招牌設置符合本市設置技術規範;

  (二)戶外廣告和門面招牌標誌使用的文字、商標、圖案準確、規範;廣告內容合法,符合公共道德規範;

  (三)戶外廣告和門面招牌夜間亮化光源色彩與臨近交通燈的燈光有明顯區別,不影響路燈照明和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等設施的使用;

  (四)車身廣告保持完好、整潔,不使用反光等影響交通視線的材料。

  第二十五條 公共信息標誌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設計、製作符合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準確、簡潔、醒目,中文表述符合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規範,城市窗口地帶、旅遊景點、賓館飯店等涉外場所有規範的外文提示;

  (二)出現污濁、損壞、脫落等情況,及時清洗、修復或者更新,修復更新前設立臨時標誌。

  第二十六條 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車輛、行人遵守道路交通通行規定;

  (二)道路障礙物及時清除,交通事故及時處理,交通擁堵有效疏導;

  (三)重點路段車輛出行誘導和行駛指引服務設施、措施完善。

  第二十七條 公共停車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公共停車場建設符合規劃;

  (二)在城市道路範圍內施劃的停車泊位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

  (三)停車指引標誌清晰、醒目,收費標準合理、公開;

  (四)車輛在泊位線內順向有序停放。

  第二十八條 公共客運交通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運營線路設計符合公共客運交通發展規劃,方便出行;

  (二)站點設施齊全,標誌規範,站區整潔;

  (三)車輛性能良好,設施齊全,車身內外保持清潔衛生,線路標識統一規範,尾氣排放達標;

  (四)駕駛員、乘務員操作規範、安全,服務文明。

  第二十九條 城市公共自行車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站點設置符合規劃和技術規範,與公共交通站點、住宅區和商業網點對接,方便市民出行;

  (二)營運信息公開,管理規範,營運時間和車輛配置科學、合理;

  (三)車輛外觀整潔,使用狀況良好,損壞車輛及時維修。

  第三十條 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城市園林綠化的設計建設符合城市規劃和相關標準、規範,注重景觀、生態、遊憩、防災等功能,兼顧城市區域功能和生物多樣性;

  (二)道路兩側的綠地、綠化隔離帶布局合理,與周邊環境相協調,綠地率符合國家標準;

  (三)植物生長良好、美觀,死樹枯枝及時清除、修剪,養護作業產生的垃圾及時清除;

  (四)新栽行道樹品種適合本市氣候特點,按照統一規劃的規格、品種、樹穴栽種,不影響交通信號燈和指示牌等設施的使用,不妨礙道路交通安全。

  第三十一條 湖泊保護和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湖泊水域線、綠化用地、外圍控制範圍明確並按照規定形成環湖路和環湖綠化帶,違法填占湖泊行為得到及時查處;

  (二)湖泊周邊實施舊城改造、新區開發及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按照雨污分流的要求建設排水設施;在尚未實行雨污分流的地區,實行污水截流,並逐步向雨污分流過渡;

  (三)湖泊外圍控制範圍內土地的開發利用,符合城市規劃和湖泊保護要求,與湖泊的社會公共使用功能相協調,預留公共進出通道和視線通廊;

  (四)湖泊水質達到國家規定的功能類別標準。

  第三十二條 油煙污染和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住宅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統一的廚房油煙排放通道;未設置統一的廚房油煙排放通道的已建臨街住宅樓,根據本市建築規劃有關立面設計和建造的規定,採取統一、隱蔽、環保、美觀的油煙排放措施,或者進行集中煙道排放油煙的改造;

  (二)餐飲經營者使用天然氣、人工煤氣、液化石油氣、電等清潔能源,按照國家標準設置油煙排放通道和油煙淨化裝置;油煙排放不污染相鄰住戶和建築物,造成污染的及時清除;

  (三)機動車污染物排放符合本市執行的標準,按照規定放置相應的環保標誌,並在市人民政府劃定的相應區域內行駛。

  第三十三條 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產生環境噪聲的生產、施工、營業場所和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的邊界噪聲排放符合國家和地方標準;

  (二)噪聲污染防治措施、設施符合規定和技術要求。

  第三十四條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責任區域、責任單位、責任人明確;

  (二)責任區內環境衛生保持整潔,環境衛生設施保持完好,無亂搭亂蓋、亂牽亂掛、亂擺亂賣、亂塗亂畫等行為,無暴露垃圾、糞便、污水,無污跡,無渣土;

  (三)責任區內栽植的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的管理符合規定;

  (四)責任區內的車輛停放有序。

  第三十五條 社區環境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設施齊全,布局合理,功能完善,運行正常;

  (二)路面平整、排水通暢,定期清洗生活供水設施;

  (三)環境整潔、有序,無亂搭亂蓋、亂牽亂掛、亂擺亂賣;

  第三十六條 城市大型商業街區、機場、港口、碼頭、火車站、長途客運站、旅遊景點等城市窗口地帶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路面整潔,無亂丟垃圾、占道經營;

  (二)公共交通便捷,公共設施齊全、完好、整潔、衛生,公共信息標誌設置規範、醒目;

  (三)合理設置公共廁所並保持乾淨整潔,方便使用;

  (四)經營秩序良好,服務規範,無違法營運、強買強賣、欺客宰客、拒載乘客等現象。

  第三十七條 集貿市場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集貿市場的設置符合市場布局總體規劃;

  (二)商品交易划行歸市,擺放整齊,保持場內環境衛生整潔、設施完好、通道暢通;

  (三)場內經營者按照核定的經營範圍、經營方式,在指定區域亮照經營,明碼標價,不短斤少兩、強買強賣,不在場外交易;

  (四)場內無製售假冒偽劣商品和其他擾亂市場經營秩序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 小型餐館、快餐店、小吃店、飲品店等小餐飲經營服務的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依法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准文件、餐飲服務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許可證(照);

  (二)具有與製作供應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貯存等固定場所和設施設備,保持場所環境整潔,並與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三)從業人員取得健康證明,工作時穿戴整潔的工作衣、帽,保持個人衛生;

  (四)採購和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和一次性餐飲具等,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和規定,並按照規定建立台賬制度;   

  (五)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病媒生物、有毒物、不潔物;操作間和就餐場所嚴格分區;

  (六)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應當洗淨、消毒,不重複使用一次性餐飲具;

  (七)按照規定處理餐廚廢棄物。

  第三十九條 夜市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經營,不影響附近居民休息;

  (二)攤位劃分有序,不影響道路通行、消防安全;

  (三)市容環衛設施齊全、完好;

  (四)按照規定處理廢棄物,不污染路面,不堵塞排水管道。

  第四十條 燃氣安全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燃氣經營場所設置符合規劃和技術規定;

  (二)燃氣設施按照規定設置安全警示標誌,在保護範圍內,無壓占燃氣管線的建築物、構築物,無擅自取土、挖掘、鑽探等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行為;

  (三)燃氣運輸、儲存和使用符合安全管理規定。

  第四十一條 市政設施維護、排水疏澇、園林綠化養護、公共信息標誌設置、環境衛生等公共服務作業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引入市場競爭機制,建立統一、開放的公共服務作業市場,通過招標等方式確定作業單位,通過責任書或者合同明確作業標準、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

  (二)遵循國家和本市作業服務規範,質量符合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時間安排科學、合理,頻率符合規定,作業時減少對道路通行的影響;

  (三)作業機具外觀整潔,使用狀況良好;作業結束,現場清理及時,不影響市容環境衛生和道路交通安全。

  第四十二條 在本章規定的城市綜合管理規範和標準外,國家、省和本市有其他要求的,一併適用。

  市城市綜合管理各部門應當根據本部門管理職責和實際,明確具體管理規範和標準,細化管理工作流程,明晰管理責任,並報市城市綜合管理主管部門備案,作為監督考核的主要依據。

第三章 管理機制和監督考核

  第四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行網格化城市綜合管理,劃定網格區域,細化管理責任,實現城市綜合管理全覆蓋。

  第四十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城市綜合管理各部門應當將部門職責範圍、管理規範、執法依據、執法程序、處罰標準等信息向社會公開,方便群眾辦事和查詢,並接受社會監督。

  城市綜合管理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將市政設施、排水疏澇、園林綠化、湖泊、施工工地、環境衛生、公共信息標誌等的管理、維修、養護以及作業單位的相關信息予以公開。

  第四十五條 城市綜合管理和相關行政執法活動實行屬地管轄,由該管理事項或者違法行為發生地的區級城市綜合管理相關部門管轄。

  對專業性強、影響重大或者跨區域的管理事項或者違法行為,由市級城市綜合管理各部門指定管轄或者直接管轄。

  第四十六條 對城市綜合管理中職責不明確或者涉及多個部門管理職責等方面的問題,由區人民政府明確管理責任和牽頭責任部門,建立互動、聯動、協調管理的工作機制。超出區人民政府職權範圍的,可以報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四十七條 城市綜合管理各部門應當建立崗位責任制,將法定職權分解到具體的機構和工作崗位,確定具體的管理和執法責任,實行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制度和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制度。

  第四十八條 城市綜合管理各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建立巡查制度。

  城市綜合管理各部門的巡查人員應當按照規定的責任區域和巡查時段進行巡查並做好記錄;發現問題或者違法行為,應當先予處置或者制止。屬於其職責範圍的,及時依法處理,同時涉及其他部門職責範圍的,還應當及時通知相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的,按照規定及時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四十九條 市、區城市綜合管理各部門應當建立舉報投訴制度,向社會公布統一受理舉報投訴的電話、信箱、電子郵箱,對收到的舉報、投訴應當登記後及時核實處理,並自接到舉報、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反饋舉報、投訴人。

  城市綜合管理各部門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的舉報、投訴事項,應當及時移送有權查處的部門處理,並將移送情況告知舉報、投訴人。

  舉報、投訴事項涉及多個部門管理職責的,接到舉報、投訴的部門應當在其職責範圍內先予處置或者制止,並及時通知其他相關責任部門依法處理。

  第五十條 城市綜合管理相關部門間應當建立健全執法協作和執法聯動機制,在行政執法活動中需要其他部門協助的,其他部門應當予以協助。對於涉及多個部門管理職責的突出問題,由城市綜合管理主管部門或者牽頭責任部門組織開展聯合執法、聯合專項整治行動。

  第五十一條 城市綜合管理相關部門間應當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機制,互相通報行政許可、行政強制和行政處罰等有關行政管理信息。城市綜合管理各部門查處違法行為時需要向其他部門和單位查詢、複印檔案等有關資料的,其他部門和單位應當提供。

  第五十二條 城市綜合管理各部門應當制定相關的行業管理規範、技術標準,加強對養護、維修、保潔等作業單位的指導、監督和考核。

  第五十三條 市、區城市綜合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市綜合管理考核標準,定期對相關部門和單位的城市綜合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公布考核結果,同級人民政府依據考核結果進行獎勵或者處罰。

  城市綜合管理相關部門不接受城市綜合管理主管部門指揮調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本條例規定的城市綜合管理職責的,城市綜合管理主管部門可以向監察機關提出責任追究建議。監察機關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及時予以處理。

  第五十四條 城市綜合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在執行職務時,應當宣傳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按照規定着裝、佩戴標誌,主動出示行政執法證件,遵守行政執法程序,做到公正、文明執法,不得損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十五條 城市綜合管理各部門和街道辦事處可以根據相關規定聘用人員協助行政執法人員開展城市綜合管理工作。

  受聘人員應當履行宣傳城市綜合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勸阻、制止違反城市綜合管理行為的職責,不得實施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受聘人員的着裝、標識應當與城市綜合管理行政執法人員相區別。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尊重受聘人員及其工作,不得妨礙其履行職責。

  受聘人員履行職責,損害相對人合法權益的,聘用部門和單位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受聘人員有過錯的,應當追究其責任。

第四章 行政執法和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 對違反城市綜合管理規定的,由城市綜合管理各部門按照本條例的規定予以查處;其中,屬於經國務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範圍的行政處罰,由城市綜合管理主管部門實施。

  第五十七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不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城市綜合管理主管部門按照城鄉規劃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查處。其中,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規劃主管部門核查、認定並提出處理意見,移交城市綜合管理主管部門查處。

  在河道堤防管理範圍和湖泊水域線內的違法建設,在公路兩側的建築控制區內的違法建設,在城市公園、單位綠地、綠化廣場等綠地內的違法建設,分別由水務、交通運輸、園林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查處。

  第五十八條 擅自下挖建築物內底層地面,由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投訴的城市管理相關部門予以制止。不屬於本部門管轄範圍的,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處理。涉及違法建設的,由城市綜合管理主管部門按照城鄉規劃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查處;涉及危害房屋安全的,由房屋主管部門按照房屋安全管理的相關規定予以查處;涉及違規裝飾裝修的,由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裝飾裝修管理的相關規定予以查處。

  第五十九條 擅自將臨街住宅改為經營場所的,相關部門不予核發相關許可證(照);涉及無證(照)經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及相關審批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按照國務院《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查處;涉及違法建設的,由城市綜合管理主管部門按照城鄉規劃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查處;涉及危害房屋安全的,由房屋主管部門按照房屋安全管理的相關規定予以查處;涉及違規裝飾裝修的,由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裝飾裝修管理的相關規定予以查處。

  第六十條 在城市公共排水管網上私接排水管道的,擅自堵塞、占壓、拆卸、移動城市公共排水設施的,向公共排水管道內傾倒垃圾、渣土、污泥等廢棄物的,由水務部門按照《武漢市城市排水條例》的規定予以查處。

  第六十一條 施工工地未採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施工工地未設置圍擋、未硬化進出口道路或者未落實車輛沖洗保潔措施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渣土運輸車輛駛出工地污染路面的,由城市綜合管理主管部門按照《武漢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予以查處;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工地停工整頓或者禁止生產性車輛進出工地。

  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未採取保護措施,對周邊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

  第六十二條 擅自設置戶外廣告和不按照規範設置門面招牌的,由城市綜合管理主管部門按照《武漢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予以查處;在公路及其兩側建築控制區內擅自設置戶外廣告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國務院《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的規定予以查處。

  第六十三條 違法占用城市道路、橋梁、公共廣場、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場所堆放物品、擺攤設點、銷售商品的,在城市道路、電線杆、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公共場所、設施上塗寫、刻畫或者違規張貼、懸掛宣傳品的,由城市綜合管理主管部門按照《武漢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予以查處。

  在城市道路、橋梁、公共廣場、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場所散發經營性宣傳品的,由城市綜合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查處:

  (一)行人、非機動車隨意橫穿道路、闖紅燈或者跨越道路隔離設施的;

  (二)機動車闖紅燈的,在禁鳴區鳴喇叭的,或者在禁行區域內行使的;

  (三)未經登記上牌的電動自行車上路行駛的;

  (四)機動車駕駛人和乘車人向車外拋撒物品的。

  警用、急救、搶險等車輛在出勤時不受前款第二項規定的限制。

  第六十五條 擅自從事公共交通和客運出租汽車營運服務的,使用摩托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專用車從事載客營運的,由交通運輸、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按照《武漢市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管理條例》、《武漢市城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武漢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規定》的規定予以查處。

  第六十六條 違法停放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查處,其中,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可以將該機動車依法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

  第六十七條 違法占用、破壞城市綠地或者擅自砍伐、移栽城市樹木的,由園林部門按照《武漢市城市綠化條例》的規定予以查處。

  第六十八條 在湖泊水域範圍內從事污染水體的餐飲等經營活動的,違法填占湖泊、傾倒垃圾、渣土的,由水務部門按照《湖北省湖泊保護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向湖泊傾倒有毒、有害物質或者超標排放的,由環境保護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予以查處。

  第六十九條 在市人民政府劃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新(改、擴)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設施或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環境保護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查處。

  機動車輛向大氣排放污染物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的,由環境保護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查處。其中,上路行駛的機動車輛排放黑煙等明顯可視污染物的,環境保護部門通過電子監控、遙感監測、攝像等方式取證後,責令限期達到排放標準,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在本市登記註冊的機動車輛上路行駛未放置環保分類合格標誌的,由環境保護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處一百元罰款。

  第七十條 在室內從事餐飲經營排放油煙,對附近居民的居住環境造成污染的,由環境保護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查處。

  出店和占道從事餐飲經營排放油煙,對附近居民的居住環境造成污染的,由城市綜合管理主管部門責令立即改正,並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一條 未經環境保護部門批准,施工工地在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施工作業的,由環境保護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經營中的文化娛樂場所邊界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空調器、冷卻塔等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工業生產中因使用固定的設備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由環境保護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的規定予以處理。

  在城市市區街道、廣場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從家庭室內發出嚴重干擾周圍居民生活的環境噪聲、未經批准進行產生強烈噪聲活動、機動車輛不按照規定使用聲響裝置等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在公園內活動,使用音響器材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由園林部門按照《武漢市城市公園管理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採取其他發出高噪聲的方式招攬顧客等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由城市綜合管理主管部門責令立即改正,並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二條 在規劃用途為住宅的建築物底層和內部設立產生油煙、噪聲、異味污染以及安全隱患的餐飲、加工、娛樂、賓館等經營場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及相關審批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按照國務院《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查處。

  擅自從事小餐飲經營服務的,由食品藥品監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查處。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核發餐飲服務許可證時,應當審驗符合環保要求的相關資料。

  第七十三條 集貿市場開辦單位不履行責任區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和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門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責任的,由城市綜合管理主管部門按照《武漢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予以查處。

  第七十四條 對妨礙城市綜合管理及行政執法等公務活動的,由公安機關及時制止並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查處。

  第七十五條 公共服務作業單位未按照作業服務規範作業或者作業質量不符合標準的,委託作業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要求作業單位按照簽訂的責任書或者合同的約定進行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經整改後仍不符合整改要求的,按照責任書或者合同追究相應的行政責任或者違約責任。

  第七十六條 城市綜合管理各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履行法定職責。違反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責令改正並給予行政問責;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按照規定職責巡查、督查的;

  (二)對依法應當予以制止或者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對依法應當處理的舉報投訴不處理的;

  (三)應當移送有關部門處理而不及時移送的;

  (四)應當履行協助義務而不履行的;

  (五)放棄、推諉、拖延、拒絕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七條 城市綜合管理各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無法定依據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執法,損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

  (二)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沒收的違法所得、非法財物,查封、扣押的財物或者罰款的;

  (三)包庇、縱容違法行為人的;

  (四)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要、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五)要求當事人承擔超出法律法規規定義務的;

  (六)欺騙、引誘當事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七)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

第五章 附則

  第七十八條 本條例所稱開發區,是指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風景區,是指武漢市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化工區,是指武漢化學工業區。

  第七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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