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辦法

武漢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辦法
制定機關:武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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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武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武漢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05年1月3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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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市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辦法

(2004年11月26日武漢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2005年1月19日湖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制定本行政區域內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並督促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市人民政府負責中小企業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門,對全市中小企業工作進行綜合協調、指導,提供服務。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中小企業工作進行指導,提供服務。

  區人民政府及其所屬負責中小企業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轄區內的中小企業進行指導,提供服務。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中小企業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及中小企業發展產業指導目錄,結合本市實際,確定並公布本市中小企業重點發展的產業指導目錄,制定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相關措施,重點扶持與本市支柱產業、優勢行業分工協作、專業配套的中小企業。

  第四條 鼓勵創辦中小企業。中小企業註冊資本可以分期注入,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鼓勵社會各類投資者以其資金、技術等生產要素及知識產權投資入股創辦中小企業。高新技術和其他無形資產作價占註冊資本的比例,除國家已有規定外,由投資各方協商約定。

  第五條 凡是國家法律、法規沒有明令禁止的經營領域,中小企業都可以進入並依法經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加以限制,但污染環境、浪費資源和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除外。

  第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用地、用水、用電、用氣等公共資源配置方面為中小企業發展提供平等的服務和支持。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基金的設立和使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捐贈,符合條件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第八條 市財政預算應當設立中小企業科目,安排扶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用於促進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補充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和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等有關事項。

  各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為中小企業發展提供財政支持。

  第九條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採用多種形式為中小企業提供金融服務,並在發放信用貸款方面給予支持。

  第十條 建立由政府引導、社會參與的全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推進和組織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

  鼓勵中小企業依法開展多種形式的互助性融資擔保。

  鼓勵社會法人資本、民間個人資本和其他社會資本投資設立商業性擔保公司和企業互助擔保公司。

  符合規定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第十一條 市、區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進行財務監管,做好對擔保風險的防範、監控和化解工作。

  財政部門應當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風險代償機制,對信用擔保機構發生的代償損失,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一定補償。

  第十二條 對中小企業技術創新項目以及為大企業產品配套的技術改造項目,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貸款、貸款貼息等方面予以扶持。

  第十三條 中小企業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有關規定的技術改造項目,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免徵進口設備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等稅收優惠。

  第十四條 鼓勵中小企業科技開發和技術創新,整合資源優勢,開展同行業的共性技術研發,提供技術信息、技術諮詢、技術成果中試、技術成果轉讓、技術中介等服務,提升產業技術創新與擴散能力,實現技術進步。

  中小企業在科技成果引進、轉化及生產過程中,技術開發費按照實際發生額計入管理費用,可以不受比例限制。中小企業運用稅後利潤進行高新技術開發和項目投資,引進、消化和吸收先進技術成果,符合產業政策導向或者促進高新技術成果轉化要求的,可以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第十五條 對下列中小企業,稅務部門應當落實國家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並提供指導和幫助:

  (一)失業人員創立的中小企業;

  (二)當年吸納失業人員達到國家規定比例的中小企業;

  (三)安置殘疾人員達到國家規定比例的中小企業;

  (四)符合國家支持和鼓勵發展政策的高新技術中小企業;

  (五)國家規定享受優惠政策的其他中小企業。

  第十六條 政府採購應當優先安排向中小企業購買商品或者服務。

  政府採購部門應當公開發布採購信息,為中小企業獲得政府採購合同提供指導和服務。

  第十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重點扶持在知識產權、品牌競爭或者科技含量等方面具有發展前景的中小企業。鼓勵中小企業產品採用國際標準,引導中小企業調整產品結構。中小企業在創立品牌、質量管理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給予獎勵。

  第十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設立的中小企業服務機構應當建立開放的信息服務系統,為中小企業的創立和發展在政策、技術、市場、人才等方面提供服務,聯繫和引導社會中介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服務。

  第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中小企業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指導和幫助中小企業建立各類行業協會,協助行業協會實現其社會功能,實行行業自律,維護中小企業的合法權益,為中小企業在經貿洽談、解決貿易爭端、專業培訓、建立與政府的溝通渠道等方面提供服務。

  第二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和推進本市中小企業信用制度、信用信息徵集與評價體系建設,通過經濟行政管理、司法、金融等相關部門提供的企業經營信用、資本信用、質量信用和納稅信用等情況,建立企業信用檔案庫,實現中小企業信用信息查詢、服務的社會化。

  第二十一條 鼓勵社會各方面的力量,建立健全中小企業社會化服務體系,為中小企業提供信息傳遞、創業指導、技術諮詢、技術交流、企業診治、輔導培訓、市場開拓和法律支持等方面的服務。

  第二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維護和保障中小企業平等享受在稅收、資源使用、人才培養使用以及有關優惠政策等方面的合法權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中小企業,不得附加不平等的交易條件。

  對歧視中小企業或者附加不平等交易條件的,中小企業有權要求取消歧視或者不平等的交易條件,並向負責中小企業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舉報、投訴。

  第二十三條 中小企業依法取得的生產經營用地和營業用房及其設施,除法律、法規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徵收、徵用、拆除或者侵占。

  第二十四條 除法律、法規和按照國家規定管理權限設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中小企業收取其他行政事業性費用。

  有關部門和單位在向中小企業收取行政事業性費用時,必須出示物價部門發放的《收費許可證》。不出示《收費許可證》的,中小企業有權拒絕並向物價部門舉報。

  第二十五條 凡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企業年檢、年度覆核、年度審驗事項,中小企業有權拒絕。對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進行企業年檢、年度覆核、年度審驗的,有關部門應當主動為中小企業提供服務,方便中小企業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六條 中小企業應當遵守國家勞動安全、職業衛生、社會保障、資源、環保、質量、財政、稅收、金融等方面的法律、法規,依法經營管理,不得侵害職工合法權益,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中小企業的經營者應當遵守職業道德,恪守誠實信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損害中小企業合法權益的,由有關行政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中小企業經濟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

  第二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實施細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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