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辦法

武漢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辦法
制定機關:武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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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武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武漢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9年8月14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9年8月14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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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市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辦法

(2013年7月30日武漢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2013年9月26日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管理制度

  第三章 減量化

  第四章 再利用與資源化

  第五章 激勵措施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循環經濟發展,加快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循環經濟發展工作。

  第三條 發展循環經濟應當在技術可行、經濟合理、節約資源、保護環境、保證產品質量的前提下,按照減量化優先的原則實施。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包括開發區、風景區、化工區管委會,下同)負責本行政區域循環經濟發展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工作機制,統籌解決循環經濟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市、區人民政府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時,應當報告發展循環經濟的內容。

  第五條 市、區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發展循環經濟的主管部門,負責發展循環經濟的具體指導、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

  市、區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研究制定發展循環經濟政策、措施,推廣循環經濟技術和產品,推進循環經濟的發展。

  第六條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發展循環經濟的宣傳報道,普及循環經濟知識。

  第七條 國家機關及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其他組織應當厲行節約,杜絕浪費,帶頭遵守執行發展循環經濟的相關規定。

  鼓勵單位使用節能、節水、節地、節材和有利於保護環境的產品、設備和設施。

  第八條 公民應當增強循環經濟的意識,合理消費,節約資源。公民對發展循環經濟工作有知情權、建議權和批評權,有權勸阻、舉報浪費資源、破壞環境的行為。

  第九條 鼓勵和支持企事業單位、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行業協會、中介機構等社會組織開展循環經濟科學研究、技術推廣、信息諮詢與交流合作。政府可以委託具備條件的行業協會、中介機構等社會組織開展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公共服務。

  第十條 鼓勵和支持社會公益組織和志願者開展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公益活動。

第二章 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 市、區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環保等有關主管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循環經濟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編制循環經濟發展規劃應當組織專家論證,並聽取公眾意見。

  市、區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循環經濟發展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並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評估結果。

  第十二條 市、區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在循環經濟工作中應當建立下列制度:

  (一)建立部門聯席會議制度,解決循環經濟發展中的問題;

  (二)建立循環經濟信息公開制度,設立公共信息平台,及時向社會公布有關循環經濟發展的情況;

  (三)建立推進循環經濟發展重大項目實施的制度;

  (四)建立舉報、投訴、諮詢服務制度,及時處理舉報和投訴,提供諮詢服務。

  第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據上級人民政府下達的能源消耗、用水、建設用地、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規劃和調整本行政區域的產業結構和布局,形成循環利用產業鏈,促進循環經濟發展。

  第十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資源分布、城市規劃、環境容量、生態和經濟功能區劃等條件,統籌規劃、建設產業園區,引導企業向園區聚集。

  產業園區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循環經濟發展規劃的要求編制產業園區循環經濟發展實施方案,報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備案後組織實施。

  產業園區的入園企業應當符合產業園區循環經濟發展實施方案的要求。

  第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循環經濟評價指標體系,建立健全循環經濟評價考核制度。

  市人民政府應當對各區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發展循環經濟的狀況進行考核,並將考核結果作為對各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

第三章 減量化

  第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市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省節能減排的有關規定,分別對各區人民政府和年綜合能源消耗量達到國家規定標準的單位(以下簡稱重點用能單位),下達年節能量目標和二氧化碳減排目標。市環保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污染物總量控制的有關規定,對重點污染物排放企業下達年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標。

  各區人民政府、重點用能單位和重點污染物排放企業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降低能源消耗量,減少碳排放量和污染物排放量。

  鼓勵對核定的節能量、二氧化碳減排量和污染物減排量實行有償交易。具體辦法分別由市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市環保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節能服務體系建設,將節能服務產業納入循環經濟發展規劃;支持各類產業園區和重點用能單位與專業節能服務企業合作,採用合同能源管理等方式實施節能改造。

  國家機關及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其他組織實施節能改造應當優先採用合同能源管理的方式。

  第十八條 年綜合能源消耗量、車輛擁有量、貨物吞吐量、營業面積或者在校生人數等達到市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規定標準的單位,應當建立能源信息化管理系統。

  市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應當制定能源信息化管理技術規範,為前款規定的單位建立能源信息化管理系統提供指導和服務。

  第十九條 農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循環農業示範基地,推廣節水、節肥、節藥和農業機械節能技術,鼓勵和支持從事農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使用農業、生物、物理綜合防治技術,減少農藥、化肥等農化物使用,發展生態農業。

  第二十條 鼓勵企業開展清潔生產審核。

  企業應當按照清潔生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從源頭減少或者避免生產過程中廢水(液)、廢氣、廢料、廢渣和餘熱、余壓等廢棄物的產生和排放,合理調配和使用能源資源,提高能源資源的利用率。

  對使用有毒、有害原料生產或者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企業,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和省規定的排放標準或者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標的企業,以及超過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標準的高能耗企業,實行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

  第二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當符合所在區域的能源消耗、用水、建設用地、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標的要求。項目建設單位應當依法進行節能評估、水資源論證、用地預審和環境影響評價。未依法進行或者未通過節能評估、水資源論證、用地預審和環境影響評價的,項目審查機關不得批准,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已經建成的不得投入生產、使用。

  新建、改建、擴建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竣工驗收時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法進行節能和環保驗收。

  第二十二條 建設工程設計、建設、施工等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採用節能、節水、節地、節材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和產品。

  鼓勵建設工程採用鋼結構。鼓勵建設單位提供產業化裝修的成品房。

  道路、橋梁、廣場、隧道等城市公共設施和公共建築物在設計使用年限內,除因安全隱患和公共利益外,不得拆除和改造;確因安全隱患或者公共利益需要拆除或者改造的,應當進行評估和論證,採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社會公眾意見。

  國家機關及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其他組織的辦公用房裝修後正常使用的,十年內不得再次裝修。

  第二十三條 市容環衛、園林綠化等公共事業用水實行裝表計量計價;有條件的,應當使用江、河、湖泊、塘堰的水或者再生水。

  第二十四條 鼓勵開發、利用太陽能、風能、地熱能、生物質能等新型能源。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規範設計、施工,為利用新型能源提供條件。

  第二十五條 城市道路和景觀照明、建(構)築物外的燈飾工程、戶外燈箱、廣告牌和公共場所照明應當採用高效節能或者新能源燈具,合理確定照明標準,科學控制開關時間。

  新建、改建的交通標誌應當採用太陽能、夜光材料等節能技術。

  鼓勵居民使用節能燈具。

  第二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合理布局建設公共交通場站,將公共自行車納入城市公共交通體系,推進不同公共交通方式之間的銜接,引導公眾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和非機動車出行。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應當按照規劃要求同步建設非機動車道。

  鼓勵購買使用節能環保型汽車。新增、更新公務用車、公共汽車,應當配置一定數量的節能環保型汽車。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節能環保型汽車的充電等配套設施建設。

  第二十七條 產品包裝物的生產應當符合產品包裝技術標準。產品包裝物應當優先使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無毒無害的材料。

  產品包裝物不得過度使用包裝材料。

  倡導生產者、銷售者在商品外包裝上明示包裝物回收利用及包裝成本等信息,開展包裝物的回收利用。

  第二十八條 餐飲、娛樂、賓館、洗浴、洗車等服務性企業,應當採用節能、節水、節材和有利於保護環境的技術、設備和設施,減少使用一次性餐具、衛浴用具等一次性消費品。

  超市、商場、集貿市場不得無償或者變相無償向消費者提供塑料購物袋。

第四章 再利用與資源化

  第二十九條 在廢物再利用和資源化過程中,應當保障生產安全,保證產品質量,並防止產生再次污染。

  第三十條 農業主管部門應當推進農業資源循環利用和農村清潔能源開發利用工作,支持農副產品加工廢棄物、農作物秸稈、廢舊農地膜的回收和綜合利用。

  支持沼氣、畜禽糞便綜合利用工程建設。新建、改建、擴建畜禽養殖場,應當同時配套建設畜禽糞便綜合利用設施。

  第三十一條 企業應當採用先進或者適用的回收技術、工藝和設備,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工業廢棄物和共伴生資源進行綜合利用;不具備條件的,應當委託具備條件的單位進行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

  支持推廣工業副產石膏、冶煉渣等工業廢棄物綜合利用產品。

  第三十二條 支持再製造產業的發展。

  加強對從事再生產品、再製造產品生產企業的服務。加強對廢舊機動車零部件、工程機械、電機、機床及工業易磨損件等產品回收、再製造和再利用的管理。

  第三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建築廢物回收利用體系,統籌規劃、建設建築廢物資源化利用和處理設施。

  建設單位在施工中產生的建築廢物應當分類堆放,綜合利用;不具備條件的,應當委託具備條件的單位進行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

  不得將建築廢物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築廢物。

  第三十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統一的餐廚廢棄物的收集、運輸和處置的監管體系。

  從事餐廚廢棄物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的專業服務單位,應當取得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證。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將餐廚廢棄物交由取得許可證的專業服務單位收集、運輸、處置。

  嚴禁將餐廚廢棄物用作食品或者食品原料。

  餐廚廢棄物的收集、運輸和處置的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條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統籌規劃、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理系統,推進生活垃圾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分類投放垃圾。

  第三十六條 鼓勵和支持企業將污泥、淤泥無害化處理後進行資源化利用。

  第三十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再生資源回收管理的有關規定,合理規劃布局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和交易市場,支持城市礦產示範基地與交易平台的建設。

  第三十八條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和報廢的機電設備、機動車,應當交由有資質的企業回收。回收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以及相關標準、技術規範要求,對回收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機電設備和機動車進行拆解和再利用。

  第三十九條 鼓勵和支持有資質的企業在商場、超市、社區、高等院校等設置廢棄電池、節能燈管回收網點,通過以舊換新、政府補貼等方式對廢棄電池、節能燈管進行回收和再利用。

  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廢棄電池、節能燈管統計核查制度,對廢棄電池、節能燈管的回收和綜合利用情況進行監督和管理。

  第四十條 街道、社區應當為居民進行閒置物品交易、互換、捐贈提供必要的場地或者條件,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給予支持。

  第四十一條 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應當優先採用廢棄物綜合利用產品;鼓勵其他投資建設項目採用廢棄物綜合利用產品。具體辦法由市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五章 激勵措施

  第四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專項資金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並逐年增加。專項資金主要用於支持發展循環經濟的下列事項:

  (一)重點工程和項目的實施;

  (二)技術和產品的示範與推廣;

  (三)循環經濟產業園區、企業、社區的建設;

  (四)產品技術標準制定和目錄編制、宣傳培訓、管理信息系統建設;

  (五)國家、省循環經濟和低碳城市試點工作的推進;

  (六)其他重點事項。

  促進循環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市財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在安排基本建設投資資金、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資金、企業挖潛改造資金、環境保護資金、城建和牆改資金、農業發展資金以及再生資源補貼等資金時,應當優先安排用於循環經濟發展項目的資金。

  第四十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在制訂和實施投資計劃時,應當將節能、節水、節地、節材、節肥、節藥、環保、資源綜合利用等循環經濟項目列為重點投資領域,單列循環經濟項目計劃,並採取資金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予以支持。

  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循環經濟項目建設。經國家批准建立的武漢循環經濟產業投資基金應當優先支持本市的循環經濟發展。

  第四十五條 符合國家循環經濟發展政策的項目及產品,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金融機構優先給予信貸支持,並提供配套金融服務。

  第四十六條 採用合同能源管理等方式實施節能改造的,按照規定享受稅收優惠、資金補助。

  第四十七條 鼓勵和支持已有產業園區進行循環化改造。

  市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發布的鼓勵發展循環經濟的技術、工藝、設備名錄及相關規定,組織認定循環化改造示範試點園區、循環型企業和產品,並定期在本市主要媒體予以公布。

  循環化改造示範試點園區、循環型企業和產品按照規定享受相應的優惠政策。

  第四十八條 發展和改革、環保、土地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宏觀調控的產業政策,將淘汰落後產能置換出的能耗、環境容量、建設用地等指標,優先配置給循環化改造示範試點園區和循環型企業。

  第四十九條 使用財政性資金進行採購的,應當優先採購經有關部門認定的節能、節水、節材、環保和資源綜合利用產品,清潔生產企業標誌產品,環境標誌產品和再生產品。

  第五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對在循環經濟發展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和其他法律、法規已有處理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五十二條 市、區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主管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依法履行職責造成經濟損失、環境污染或者不良影響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或者投入生產、使用的,由相關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止生產、使用,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相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並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對產品包裝過度使用包裝材料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生產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超市、商場、集貿市場無償或者變相無償向消費者提供塑料購物袋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 以虛報、偽造等手段騙取循環經濟發展相關資金的,收回已撥付的相關資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循環經濟,是指在生產、流通和消費等過程中進行的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活動的總稱。

  本辦法所稱減量化,是指在生產、流通和消費等過程中減少資源消耗和廢物產生。

  本辦法所稱再利用,是指將廢物直接作為產品或者經修復、翻新、再製造後繼續作為產品使用,或者將廢物的全部或者部分作為其他產品的部件予以使用。

  本辦法所稱資源化,是指將廢物直接作為原料進行利用或者對廢物進行再生利用。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開發區,是指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風景區,是指武漢市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化工區,是指武漢化學工業區。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礦產,是指工業化和城鎮化過程中產生和蘊藏於廢舊機電設備、電線電纜、通訊工具、汽車、家電、電子產品、金屬和塑料包裝物以及廢料中,可循環利用的鋼鐵、有色金屬、貴金屬、塑料、橡膠等資源。

  第六十條 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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