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武漢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制定機關:武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武漢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武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武漢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5年12月26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武漢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2015年9月23日武漢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2015年11月26日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文明行為基本規範

  第三章 文明行為鼓勵

  第四章 保障與實施

  第五章 監督與考核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引導和規範市民行為,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推進城市文明建設,提升城市文明水平,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三條 本市構建黨委統一領導、政府組織實施、社會積極參與、各方協同配合的工作機制,保障全市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持續、有效開展。

  市、區人民政府(包括開發區、風景區、化工區管委會,下同)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明確工作總體目標、任務和要求,制定相關政策措施,實現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科學化、常態化。

  第四條 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訂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規劃;

  (二)指導、協調相關部門開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三)督促、檢查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情況;

  (四)定期評估和通報本條例的實施情況;

  (五)辦理有關建議、投訴;

  (六)其他有關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五條 鼓勵和支持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結合自身特點,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國家公職人員、社會公眾人物、教育工作者、高等院校學生等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起表率作用。廣大市民應當積極參與,做文明行為的踐行者、促進者。

第二章 文明行為基本規範

  第六條 遵守公共秩序,維護公共環境。

  在商場、酒店、醫院、影劇院、網吧等公共場所應當遵守禁止吸煙規定,不大聲喧譁。等候服務應當依次排隊。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應當遵守乘車規則,做到先下後上、主動為老弱病殘孕乘客讓座、愛惜設施,不影響司機安全駕駛。

  飼養寵物應當遵守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和養犬管理有關規定,不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不影響公共衛生,不在限制養犬區內飼養烈性犬和大型犬。

  第七條 駕車出行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規。駕駛機動車不接撥手持電話,駕駛人和乘坐人不向車外拋物。行經人行橫道應當減速,遇行人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在禁鳴區域或者路段不鳴喇叭。車輛應當停放在停車場或者規定的停車泊位,不占用人行道,不占用消防、醫療急救等通道。

  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上行駛,並按照交通信號指示通行,不違反規定載人載物;道路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的,非機動車應當靠道路右側通行。

  行人應當在人行道內行走,橫過機動車道應當從行人過街設施或者人行橫道通過,並按照交通信號指示通行。

  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應當避讓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

  第八條 旅遊觀光應當尊重當地風俗習慣,注意保護生態環境,愛護文物古蹟,愛惜公共設施,不亂刻亂畫,不打鬧爭搶,與他人友善相處。

  第九條 倡導文明健康的休閒娛樂方式。

  開展廣場舞、室外歌唱等活動應當遵守相關規定,合理使用場地及設施,保護公共環境,不影響他人。

  第十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節約能源、循環使用自然資源,主動減少廢氣、廢水、廢物等污染物排放,分類投放垃圾。

  合理使用公共場所的公共資源,愛護公共設施。

  第十一條 倡導語言文明,用語禮貌。

  第十二條 文明上網,不編造、不傳播虛假信息和低級媚俗信息,維護健康網絡環境。網吧經營者不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網吧。

  第十三條 促進文明家庭建設,弘揚尊老愛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儉持家、團結鄰里的家庭美德。

  第十四條 社區居民應當自覺遵守居民公約和相關規定,愛惜和合理使用公共設施、設備,保持環境整齊、衛生,不亂停放車輛,不亂丟、亂堆垃圾,不高空拋物,不侵占公共通道。

第三章 文明行為鼓勵

  第十五條 鼓勵和倡導愛國守法、誠實守信、勤勉敬業、恪盡職守。

  第十六條 鼓勵見義勇為。獎勵和表彰見義勇為人員,按照規定保障其合法權益,並在需要時為其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七條 鼓勵和支持尊老扶幼、助殘助學、扶弱濟困、賑災救災、醫療援助等慈善公益活動,保障慈善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 鼓勵無償獻血、捐獻人體(遺體)組織及器官的行為。

  無償獻血、捐獻人體(遺體)組織或器官的,可以在人體組織及器官移植、臨床用血等方面,依法獲得優先或者優惠待遇。

  第十九條 鼓勵和支持志願服務活動,建立各類志願服務組織,拓寬志願服務領域,創新志願服務方式,建立志願服務保障和激勵機制,推動全社會廣泛參與志願服務活動。

  志願服務組織依照規定在公共場所開展社會公益活動,有關單位應當提供便利。

  積極參加社會志願服務活動的,有困難時可以申請優先獲得志願服務。

  第二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文明行為獎勵表彰制度,制定關愛道德模範、文明市民等文明人物的政策。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應當結合本地區、本部門、本行業、本單位實際情況,參加或者組織本單位人員參加文明行為評選與表彰活動。

  第二十一條 鼓勵企業對本單位職工文明行為進行獎勵、表彰。

  獲得區級以上文明單位稱號的企業,對本單位職工給予獎金獎勵的,獎金可以納入成本。

  第二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引導社會組織參與城市文明建設,採取措施培育各類社會公益、慈善組織,鼓勵社會公益、慈善組織發揮其在文明行為促進中的作用。

  第二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改善社區環境、發展社區服務、維護社區秩序、創建積極向上的社區文化。

  第二十四條 逐步建立文明行為記錄檔案,按照自願原則,對個人文明行為予以記錄。

  對個人文明行為可以給予獎金、榮譽表彰等獎勵。

  第二十五條 支持單位和個人開展文明行為宣傳活動。鼓勵宣傳道德模範、文明市民等文明人物事跡和文明單位的經驗。

  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公共媒體應當刊播「講文明樹新風」公益廣告,積極宣傳報道市民文明行為典型事例,批評不文明行為,營造全社會鼓勵和促進文明行為的氛圍。

第四章 保障與實施

  第二十六條 本市建立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研究、擬訂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相關政策,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通報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開展情況。聯席會議由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定期召集。

  第二十七條 市、區財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保障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正常開展。

  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提供支持。

  第二十八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應當將文明行為培訓納入入職培訓、崗位培訓內容。

  各窗口服務行業、單位應當制定相關文明行為規範引導措施,加強本行業或者本單位文明行為引導工作,樹立窗口文明形象。

  第二十九條 教育主管部門和各類教育機構應當將文明行為教育納入教育內容,培養師生的文明習慣和文明風氣。

  各級普法機構應當將促進文明行為的法律法規納入普法工作範圍。

  第三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建設和完善相關設施,促進文明行為,制止不文明行為,依法處理違法行為。

  第三十一條 公安、交通運輸部門應當根據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需要,就鼓勵和倡導文明出行、制止交通違法行為、減少交通事故,制定具體辦法。鼓勵和表彰文明駕駛行為,糾正和制止不文明行為。建設實時、全覆蓋的道路監控系統,完善執法機制,實現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執法的常態化,提高道路交通參與者的文明程度。

  第三十二條 交通運輸、旅遊、園林和林業等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單位在機場、碼頭、車站、地鐵站、商場、公園、景區、遊樂場所等公共場所,宣傳、倡導文明出行、文明旅遊。

  第三十三條 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將文明行醫納入醫療管理工作規範,引導文明就醫,制訂相應的工作計劃,促進醫療文明。

  第三十四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與文明街道(鄉、鎮)、文明社區(村)建設結合起來,增進鄰里交往、互助,共同營造平安、和諧氛圍。對發現的不文明行為應當及時予以勸阻、制止。

  第三十五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應當勸阻其工作或者營業場所內的不文明行為;屬於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報告有關行政執法部門,並協助取證。

  從事物業服務、保安服務的企業對服務區域內的不文明行為,應當予以勸阻;屬於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報告有關行政執法部門,並協助取證。

  第三十六條 查處違法的不文明行為,行政執法人員有權要求行為人提供姓名、地址及聯絡電話號碼等基本信息。

  違法行為人拒不提供姓名、地址、聯絡電話號碼或者拒絕出示身份證等有效證件證實其身份的,行政執法人員可以按照規定通知公安部門予以協助。

  第三十七條 行政執法部門可以採取拍照、錄像、筆錄等方式現場記錄違法的不文明行為,並作為證明違法事實的證據。現場記錄應當明確、具體、規範。

  行政執法部門之間應當建立信息共享和執法合作機制。

  第三十八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勸阻、制止不文明行為。做出顯著成績的,給予表揚、獎勵。

第五章 監督與考核

  第三十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城市文明行為促進目標責任制和考評制度,與責任單位簽訂目標任務責任書,並對目標任務責任書落實情況進行檢查、考評。

  第四十條 市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建立城市文明指數測評體系,定期開展文明行為情況社會調查,做好民意徵集和測評等工作,並向社會公布測評結果。

  第四十一條 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公共媒體應當加強對不文明行為的輿論監督。

  第四十二條 不履行或者不當履行本條例規定職責的,單位和個人有權進行批評和投訴。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相關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並依法予以處罰:

  (一)駕駛機動車強行超車、隨意變道、隨意搶行、行經人行橫道不減速行駛、遇行人通過人行橫道不停車讓行的;

  (二)駕駛非機動車闖紅燈、違反規定在機動車道行駛的;

  (三)過馬路不走人行橫道、過街設施,亂穿馬路、闖紅燈、翻欄杆的;

  (四)從建築物、車輛上向外拋物或者在公共場所亂扔垃圾的;

  (五)隨地吐痰、便溺的;

  (六)違反規定在公共場所吸煙,不聽勸阻的;

  (七)攜帶寵物外出未及時清除寵物糞便的;

  (八)在限制養犬區內飼養烈性犬和大型犬的;

  (九)亂貼、亂塗或者亂發小廣告的;

  (十)在公共綠地隨意摘採花木、踩踏草坪的;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處罰的不文明行為。

  第四十四條 有本條例第四十三條所列行為,情節嚴重且行為人拒不改正的,行政執法部門可以將行政處罰決定告知行為人所在單位或者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

  第四十五條 行為人因不文明行為受到罰款處罰的,可以依法申請參加並按要求完成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安排的社會服務,以替代罰款。

  第四十六條 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行政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所稱開發區,是指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風景區,是指武漢市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化工區,是指武漢化學工業區。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