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經總要/前集/卷十一
卷十 ◄ | 武經總要 卷十一 |
► 卷十二 |
◎水攻
夫水攻者,所以絕敵之道,沉敵之城,漂敵之廬舍,壞敵之積聚。百萬之眾,可使為魚;害之輕者,猶使緣木而居,縣釜而炊。故曰:汾水可以灌平陽,濟水可以灌安邑;河水灌大梁,洧水灌穎川。韓信夾濰水決沙囊而斬龍沮,曹公引沂泗註下邳而克呂布,皆控帶山阜,得地形之利也。若平陸引水,勞力費工,利害相半,智伯以水攻而亡,此又水攻者之宜戒也。今存其法焉。故兵法曰:以水佐攻者強。凡水,因地而成勢,謂源高於城,本高於末,則可以遏而止,可以決而流,或引而絕路,或堰以灌城,或註毒於上流,或決壅於半濟,其道非一。須先設水平,測度高下,始可用之也。
(圖A
水平者,木槽長二尺四寸,兩頭及中間鑿為三池,池橫闊一寸八分,縱闊一寸三分,深一寸二分,池間相去一尺五寸。間有通水渠,闊二分,深一寸三分。三池各置浮木,木闊狹微小於池,箱厚三分,上建立齒,高八分,闊一寸七分,厚一分。槽下為轉關,高下與眼等。以水註之,三池浮木齊起,眇目視之,三齒齊平,則為天下準。或十步,或一裏,乃至數十裏,目力所及,置照版、度竿,亦以白繩計其尺寸,則高下、丈尺、分寸可知,謂之水平。
照版,形如方扇,長四尺,下二尺黑,上二尺白,闊三尺,柄長一尺,可握。
度竿,長二丈,刻作二百寸二千分,每寸內小刻其分。隨其分向遠近高下。其竿以照版映之,眇目視三浮木齒及照版,以度竿上尺寸為高下,遞而往視,尺寸相乘。山崗、溝澗、水之高下淺深,皆可以分寸度之。
◎水戰(並圖)
吳楚楊越之間,俗習水戰,故吳人以舟楫為輿馬,以巨海為平道,是其所長。春秋時,吳以舟師伐楚;又越軍、吳軍舟戰於江,伍子胥對闔閭,以船軍之教北陸軍之法,大翼者,當陸軍之車;小翼者,當輕車;突冒者,當沖車;樓船者,當行樓車;橋船者,當輕足驃騎(大翼以下,皆船名)。公輸般自魯之楚,為舟戰之具,謂之鉤拒,退則鉤之,進則拒之。
漢武伐南越,於昆明開池習水戰,制樓船,上建櫓樓戈矛,船下置戈戟,以禦蛟鼉水怪之害。然樓船戰艦形制之盛,不若輕疾之利,為故張兵威,畜器械,以樓船大艦為先趨,便利立功效;則走舸、海鶻為其用,或伏襲而入敵境,則凡舟皆可用也。故呂蒙襲關羽,白衣搖櫓,作商賈服,羽不聞,遂立功。
○戰船
凡水戰,以船艦大小為等,勝人多少皆以米為準,一人不過重米二石。帆櫓輕便為上,以金鼓旗幡為進退之節。其戰,則有樓船、鬥艦、走舸、海鶻;其潛襲,則有蒙沖、遊艇;其器,則有拍竿為其用,利順流以擊之。諸軍視大將軍之旗,旗前亞,聞鼓,進,則旗立;聞金,則止;旗偃即還。若先鋒、遊變等船,為賊所圍,以須外援,則視大將赤旗,向賊點則進。每點,一船進;旗前亞,不舉,則戰船徐退;旗向內點,每點,一船退。若張疑兵,則於浦泥廣設旌旗、帆檣以惑之。此其大略也。
(圖A
遊艇者,無女墻。舷上槳床,左右隨艇子大小長短,四尺一床,計會進止,回軍轉陣,其疾如風,虞候用之。
拍竿者,施於大艦之上。每艦作五層,樓高百尺,置六拍竿,並高五十尺,戰士八百人,旗幟加於上。每迎戰,敵船若逼,則發拍竿,當者船舫皆碎。隋高祖命楊素伐陳,自信州下峽,造大艦名五牙艦,上起樓五層,高百餘尺,左右前後置六拍竿,並高五十尺,容戰士八百人,旗幟加於上。次曰黃龍,置兵五百人。自餘平乘舴艦等各有差。軍下至荊門,陳將呂仲肅於州以艦拒素,素令巴蠻乘五牙四艘逆戰,船近,以拍竿碎陳十餘艦,奪江路。
蒙沖者,以生牛革蒙戰船背,左右開掣棹空,矢石不能敗。前後左右有弩窗、矛穴,敵近則施放。此不用大船,務在扌建速,乘人之不備。
(圖A
樓船者,船上建樓三重,列女墻戰格,樹幡幟,開弩窗、矛穴,外施氈革禦火;置炮車、檑石、鐵汁,狀如小壘。其長者步可以奔車馳馬。若遇暴風,則人力不能制,不甚便於用。然施之水軍,不可以不設,足張形勢也。
(圖A
走舸者,船舷上立女墻,棹夫多,戰卒皆選勇力精銳者充。往返如飛鷗,乘人之所不及。金鼓旌旗在上。
(圖A
鬥艦者,船舷上設女墻,可蔽半身;墻下開掣掉空(音孔);船內五尺。又建棚,與女墻齊。棚上又建女墻,重列戰士,上無覆背,前後左右豎牙旗、金鼓(晉謀伐吳,詔王浚修舟艦。乃作大舟連舫,一百二十步受二十人。以木為城,起橈櫓間,四間,其上皆得馳馬。盡首怪獸,人懼江神)。
(圖A
海鶻者,船形頭低尾高,前大後小,如鶻之形。舷上左右置浮板,形如鶻翼翅,助其舡,雖風濤怒漲,而無側傾。覆背左右以生牛皮,為城牙旗、金鼓如常法。
○濟水附
凡軍行,遇津渡泛溢,及入山谷,逢水暴漲,止則無舍,濟則無舟。太公對周武王,以飛橋轆轤越溝塹,飛江天サ濟大水,而不顯制度,無以追究。然器用素具,乃克無患。或有急難,以賫持。故韓信以木罌渡河,而虜魏王豹;鄧訓以縫革置筏,而系胡,此又臨事制宜,而能利涉者也。今以所存法,圖之於後。
凡軍行渡水,上流有浮沫至者,須待其定,測水不漲,則渡。蓋慮半渡水漲,或虜人壅遏上流,欲絕吾軍也。
凡殊方異域,水勢有洄γ險惡者,及蛟鼉水害之屬,兵師濟渡,須皆先得鄉導問狀,預為防慮。
凡將渡,先於岸上四面陣列,仍令乘高遠望,以候騎探之,防寇之掩襲,然後分隊旋濟。
凡濟,必先戰隊。既升岸,勒為方陣,亦令人乘高遠望,如前法。
凡筏,謂以竹木及有屋宇處可以毀拆為筏浮渡,並束草芻,亦可用之。
凡遇溝澗小水,可伐水傍木,並枝柯,縻以藤蔓ㄌ索,推置水中,使前後積聚,相挽可以渡人。
凡大寒欲濟,流澌未合,以巨繩橫絕水面約澌,須臾流澌自合,可以濟矣。
凡軍行,遇溪陂未得濟者,則渡水闊狹,以軍中車用鐵索相維,橫絕中流,實以土囊,以遏水勢。水稍淺,諸軍可渡。
(圖A
蒲筏者,以蒲束九大圍,顛倒為十道,縛如束槍狀,量長短為之。無蒲,用葦。可以浮渡。
(圖A
飛ㄌ者,募善遊水士,或使人腋扌交浮水,系繩於腰,先浮渡水;次引大ㄌ於兩岸,立大柱,急定其ㄌ。使人挾ㄌ浮水而過,器械戴於首。如大軍,可為數十道渡。
(圖A
浮囊者,以渾脫羊皮吹氣令滿,系其空,束於腋下,人浮以渡。
(圖A
皮船者,以生牛馬皮,以竹木緣之,如箱形,火幹之,浮於水。一皮船可乘一人,兩皮船合縫能乘三人,以竿系木助之,可十餘返。
(圖A
木罌者,縛甕罌以為筏。甕罌受二石,力勝一人。甕間容五寸,下以繩勾聯,編槍其上,形長而方,前置筏(或作版)頭,後置稍,左右置棹。
(圖A
械筏者,以槍十條為束,一力勝一人。且以五千條為率,為一筏。槍去刃,鱗次而排,縱橫縛之,可渡五百人。或左右各系浮囊二十。先令水工至前岸立大柱,系二大ㄌ,屬之兩岸,以夾筏。ㄌ上以木ㄌ環貫之,施繩聯者於筏,筏首系繩,令岸上牽挽之,以ㄌ為約,免漂溺之患。
◎火攻
兵法曰:「凡火攻有五,一曰火人,二曰火積,三曰火輜,四曰火庫,五曰火隊。」所謂火人者,焚其營柵,及其士卒,駭而攻之,必潰也。所謂火積者,焚其糧食薪芻,軍無以存也。所謂火輜者,器械、財貨及軍士衣裝在道未止者也。所謂火庫者,軍在營壘,已有止舍也。二者焚之,使其乏絕也。所謂火隊者,焚其行伍,因亂擊之,可覆也。此五者,滅敵之大利也。
又曰:「煙火必素具。」謂蒿茅、薪芻、膏油之屬,皆素備也。發火必有時,起火必有日。時者,天之燥也(燥者,旱也)。日者,宿在箕、壁、翼、軫也。此四宿者,風起之日也。凡火攻,必因五火之變而應之。火發於內,則軍應之於外(謂外以兵攻也)。火發兵靜者,待而勿攻,極其火力,可從而從之,不可從則止(謂火盡以來,若敵擾亂,則攻之;不撓,則收兵而退)。火可發於外,無持於內,以時發之(若敵居草萊,則可從外及時發火,不必更待內火發而應之,恐敵自撓草萊,我不能起火)。火發上風,無攻下風(以兵隨風勢攻之)。晝風久,夜風止。凡軍,必知有五火之變,以數守之(須算星躔之數,守風起之日,乃可發火)。故曰:以火佐攻者明。今以諸家舊法附於後。
兵法曰:引兵深入敵境,遇叢林深草在軍前後,三軍行遠,人馬疲倦,不及休止。敵人因疾風之利,燔吾上風,銳兵伏於吾後。若此者,則燔吾前之草木,以絕火勢;又燔吾後,以拒敵人。我軍按黑地而處,堅整隊伍,敵莫能害。
(圖A
火禽,以胡桃割剖分,空中,實艾火,開兩孔,復合。先捕敵境中野雞,系項下,針其尾而縱之,奔入草中,桃敗火發。
(圖A
雀杏,磨杏子中空,以艾實之。捕取敵人城中及倉庫中雀數十百枚,以杏系雀足上,加火。薄暮,群飛入城壘中棲宿,其積聚廬舍,須臾火發。
(圖A
火兵,以騎枚縛馬口,人負束薪、束蘊,懷火,直抵敵營。一時舉火,營中大亂,急而乘之;靜而不亂,舍而勿攻。
(圖A
火獸,以艾カ火(於間)置瓢中,開四孔。系瓢於野豬、獐鹿項上,針其尾端,向營而縱放之,奔走入草,瓢敗火發。
(圖A
古法也。用牛,前膊縛槍,其刃向外,以樺皮、細草註尾上,驅其首向敵,發火,其牛震駭前奔,敵眾必亂,可以乘之。古有燧象、火馬,其法略同,皆可度宜用之。
(圖A
凡火戰,用弊船或木筏載以芻薪,從上風順流發火,以焚敵人樓船、戰艦。
○火盜
擇人狀貌、音服與敵同者,夜竊號,逐便懷火偷入營,火焚其聚積。火發,眾亂而出,以兵攻之。
○行煙
猛煙沖人無拒者。凡攻城邑,旬日未拔,則備蓬艾、薪草萬束已來,其束輕重使人力可負,以幹草為心,濕草外傅,候風勢急烈,於上風班布發煙,漸漸逼城,仍具皮笆、傍牌,以禦矢石。
○煙球
球內用火藥三斤,外傅黃蒿一重,約重一斤,上如火球法,塗傅之令厚,用時以錐烙透。
○毒藥煙球
球重五斤,用硫黃一十五兩,草烏頭五兩,焰硝一斤十四兩,芭豆五兩,狼毒五兩,桐油二兩半,小油二兩半,木炭末五兩,瀝青二兩半,砒霜二兩,黃蠟一兩,竹茹一兩一分,麻茹一兩一分,搗合為球,貫之以麻繩一條,長一丈二尺,重半斤,為弦子。更以故紙一十二兩半,麻皮十兩,瀝青二兩半,黃蠟二兩半,黃丹一兩一分,炭末半斤,搗合塗傅於外。若其氣熏人,則口鼻血出。二物並以炮放之,害攻城者。
凡燔積聚及應可燔之物,並用火箭射之,或弓、或弩、或床子弩,度遠近放之,其法見攻守及器械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