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訴狀(法人或其他組織提起民事訴訟用)
民事起訴狀(法人或其他組織提起民事訴訟用) 2016年9月2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
民事起訴狀
原告:×××,住所……。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寫明職務),聯繫方式:……。
委託訴訟代理人:×××,……。
被告:×××,……。
……
(以上寫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等基本信息)
訴訟請求:
……
事實和理由:
……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起訴狀副本×份
起訴人(公章和簽名)
××××年××月××日
【說明】
1.本樣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一條制定,供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民事訴訟用。
2.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3.起訴時已經委託訴訟代理人的,應當寫明委託訴訟代理人基本信息。
4.被告是自然人的,應當寫明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寫明名稱、住所等信息。
5.原告在起訴狀中直接列寫第三人的,視為其申請人民法院追加該第三人參加訴訟。是否通知第三人參加訴訟,由人民法院審查決定。
6.起訴狀應當加蓋單位印章,並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名。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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