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二十四年漢口市建設公債條例
民國二十四年漢口市建設公債條例(停止適用) 立法於民國24年4月5日(非現行條文) 1935年4月5日 1935年4月17日 公布於民國24年4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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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漢口市政府為建築市立校舍及辦理各項重要工程,發行公債,定名為民國二十四年漢口市建設公債。
第二條
- 本公債定額為國幣一百五十萬元。
第三條
- 本公債之用途,分配如左:
- 一、建築漢口市市立校舍四十萬元。
- 二、建築道路及各項重要工程一百一十萬元。
第四條
- 本公債票面分為千元、百元、十元、五元四種,概為不記名式。
第五條
- 本公債利率定為週年六厘。
第六條
- 本公債按照票面實收國幣,不折不扣。
第七條
- 本公債定於民國二十四年五月一日發行。
第八條
- 本公債還本付息基金,以漢口市稅收入為擔保,由市政府依還本付息表所定,按月撥交湖北省債基金保管委員會兼代保管,專儲備付。
第九條
- 本公債以每年六月三十日及十二月三十一日為還本付息之期。
第十條
- 本公債自發行日起,至民國二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只付利息。自民國二十六年六月底用抽籤法開始還本,每年還本兩次,每次抽還總額十分之一,至民國三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全數償清。
- 前項抽籤,於還本期前二十日在漢口舉行,由財政部、審計部、湖北省政府及財政廳、教育廳、武陽漢三商會、漢口銀錢業兩公會各派代表,蒞場監視。
第十一條
- 本公債指定中央銀行漢口分行暨湖北省銀行,為經理支付本息機關。
第十二條
- 本公債得自由抵押買賣,並得作為漢口市公務上繳納保證金之擔保品。中籤債票,到期息票並得抵納本市一切租稅。
第十三條
- 對於本公債有偽造及毀壞信用之行為者,由司法機關依法懲治。
第十四條
-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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