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二十年財政部整理山西省金融公債條例
民國二十年財政部整理山西省金融公債條例(停止適用) 立法於民國20年12月1日(非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20年(1931年)12月1日 1931年12月1日 公布於民國20年12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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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本公債定名為民國二十年財政部整理山西省金融公債。
第二條
- 本公債定額為國幣二千四百萬元,專充收回山西省銀行紙幣之用。
第三條
- 本公債按照票面十足發行。
第四條
- 本公債年息定為六釐。
第五條
- 本公債定於二十一年一月一日發行。
第六條
- 本公債每年付息兩次,於六月底及十二月底行之。
第七條
- 本公債自發行之日起,前二年只付利息,自民國二十三年六月起,用抽籤法,分十年償還,每年六月及十二月抽籤兩次,第一至第四次,每次抽還總額百分之二,第五至第八次,每次抽還總額百分之四,第九至第十二次,每次抽還總額百分之四,第九至第十二次,每次抽還總額百分之五,第十三至第十六次,每次抽還總額百分之六,第十七至第二十次,每次抽還總額百分之八,至民國三十二年十二月底止,本息全數償清。
- 前項抽籤日期,定為每年六月一日及十二月一日在山西省城舉行,每次抽籤時,由財政部、審計部派員或指定代表蒞場監視。
第八條
- 本公債應付本息,由財政部指定山西省菸酒稅費、印花稅(除先撥付軍需公債本息基金外)捲菸統稅、河東鹽稅、晉北鹽稅(除儘先應撥徵收經費及優先撥付應攤一部分外債本息外),各收入項下撥付。
- 前項指定還本付息基金,由各該徵收機關按月解交基金保管委員會指定之銀行專款存儲,並以左列各員組織基金保管委員會。
- 一、財政部派員一人。
- 二、審計部派員一人。
- 三、山西省政府派員二人。
- 四、山西商會代表二人。
- 五、山西錢業公會代表一人。
- 六、本公債持票人代表二人。
- 基金保管委員會組織章程,另定之。
第九條
- 本公債票面定為千圓、百圓、十圓、五圓四種,均為無記名式。
第十條
- 本公債自二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至六月底止,為發行期間。
第十一條
- 本公債債票得自由買賣抵押,凡山西省公務上須繳納保證金時,得作為擔保品,到期息票及中籤債票,均得用以完納山西省一切賦稅。
第十二條
- 本公債還本付息,均由基金保管委員會委託之銀行經理之。
第十三條
- 依本條例收回山西省銀行之紙幣,其收回及銷燬均應由基金保管委員會監督之。
- 前項紙幣之收回及銷燬辦法,由山西省政府擬訂,咨請財政部核定之。
第十四條
- 對於本公債債票,如有偽造及損毀信用之行為者,由司法機關依法懲辦。
第十五條
-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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