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民國演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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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卻說日本政府,議決二十一條件,電致駐華日使。日使叫作日置益,接奉政府文件,即於民國四年一月十八日,親至總統府,謁見老袁,彼此行過了禮,略敘寒暄,日置益便從袖中取出文件,當面呈遞。袁總統接閱一周,不禁皺起眉來,搖首數次,口中卻支吾道:「這……這等條件,未免太酷,教敝國如何承認?」日置益從旁冷笑道:「敝國上下,素疑總統為排日派,今始知言不虛傳了。」故意翻跌。袁總統忙答辯道:「敝國與貴國,是最近鄰邦,同種同文,理應格外親善,況我自受任總統,更思借重鄰誼,作一臂助,為什麼說我排日呢?」情見乎詞。日置益笑了又笑道:「總統既有意結好,何不將敝國要求,完全承認,借明親善的本心?」口中有力。袁總統皺著眉道:「這事我不便作主,我是民國的總統,不是帝國的元首,可以隨便簽約的。」若為帝國元首,難道把中國領土,完全送日麼?日置益復道:「總統大志,敝國亦已深悉,倘或此次條約,總統不願允從,非但有礙總統利益,就是為中國計,亦覺岌岌可危。即如中國亂黨,多半寓居敝國,現正竭力進行,敝政府雖未表同情,但若總統不肯從敝國要求,敝國即不能限制亂黨,後事如何,非敝政府所能懸揣。竊謂為總統利益計,為中政府利益計,總統必須允諾,否則敝國疑總統不肯顧全邦交,或更提出嚴厲條件,亦未可知,還請總統三思!」數語是暗攻袁氏陰私,純用威嚇手段。袁總統遲疑半晌,方道:「且與外交總長商議,再行答復。」日置益方起身告別。

  隔了兩天,日置益又訪會外交總長孫寶琦,仍提交要求條件,且語孫總長道:「這事為兩國利益起見,須守極端秘密,幸勿將條件內容,洩露別國。」孫總長問是何意?日置益正色道:「敝國人民,多言貴國用遠交近攻的政策,親近英、美,排斥敝國,所以極力反對,敝政府為顧全邦交起見,不忍決裂,為此命本駐使特進忠告,慎守秘密,毋得漏言。」袁氏慣用秘密,日本即以秘密二字作為要求,夫是謂之自取。孫總長無詞可駁,只得唯唯如命,惟答言所交條件,應俟與總統熟商,方可定奪。日置益訂明後會,告辭而去。看官!試想日本既野心勃勃,要求至二十一條件,何妨明目張膽,為什麼要守秘密呢?我亦要問。原來日本雄長亞東,屢思併吞中國,奈因列強互峙,致多牽掣,眼看這錦繡江山,不能由他吞去,此次趁著歐洲戰爭,及袁總統謀帝乞助的時候,正好暗渡陳倉,硬迫中國允約。等到他國聞知,生米已做成熟飯,干涉也來不及了,這正是倭人的妙計!

  孫總長既接收條件,當向總統府請示。袁總統乃召集國務卿等,先開秘密會議,大家看到條件,統是面面相覷,不敢發言。獨段祺瑞奮然道:「這項條件,絕對是不能承認,不如卻還了他,省卻許多疑議。」是激烈派。袁總統囁嚅道:「我國積弱得很,倘若一條不依,定致邦交決裂,釀成戰釁,這卻如何是好?」徐世昌方接口道:「折衝樽俎,責在外交,應由孫總長往會日使,婉言解釋,表明為難情形,要他改換條約,方便磋商。」是持重派。孫寶琦聞到此言,暗闇心急,忙向袁總統道:「寶琦不才,恐難勝任,請大總統另簡材能,寶琦情願辭職。」這是無上的善策!袁總統顧寶琦道:「你若解職,何人可代?」孫寶琦答道:「不如陸子欣。」袁總統徐徐點首,並語徐世昌道:「且叫陸子欣出去當衝,何如?」徐世昌隨口贊成,因即散會。

  越日,即調任孫寶琦為審計院長,改任陸徵祥為外交總長。陸徵祥也擬告辭,經袁總統召他入府,溫言勸勉,並有許多密囑,乃不得不勉為所難,即日就職,當下照會日使,約定二月二日,在外交部迎賓館開非正式會議。外交總長陸徵祥次長曹汝霖及翻譯各官,先行守候。過了午牌,方見日本公使日置益,帶著參贊書記官,到了迎賓館,兩下開議。陸徵祥詞甚簡單,但請日置益轉達日本政府,改換條文。日置益不肯照允。曹汝霖方插嘴道:「貴公使洞明時勢,曉達政體,應知中國已成民主國,政府是國民的公僕,若果遽允要求,必致激起國民反對的風潮,將來雙方均有不便,還請審慎為是。」日置益微哂道:「中外人士,哪個不曉得袁總統獨攬大權?今日為了兩國交涉,反把國民作為後盾,豈非可笑?」樂得奚落。曹汝霖被他一駁,幾乎無可解嘲,還是陸徵祥接口道:「敝國若承認貴國條件,豈不要惹起他國交涉?但望貴國顧全友誼,休使敝國為難,敝國當深感厚情。」日置益又答道:「陸總長對此談判,是否擔任全權?抑須請示總統?」陸總長道:「今日與貴公使開談,前已聲明為非正式會議,不過先行討論罷了。」日置益道:「此項交涉,本駐使屢奉本國訓令,要求貴國即予同意,今日既非正式會議,應請貴總長請命總統,速開正式談判,以便早日解決,本駐使亦可復命銷差了。」言至此,即起身離座道:「明日再會。」隨與參贊書記官等,揚長去了。

  過了三日,日置益復至外交部,與陸總長談判多時,毫無結果,日置益乃去。嗣是又隔十多天,彼此未曾晤談。看官道是何因?原來英、法、俄各國,曾與日本訂立協約,在歐戰期內,日本不得獨謀利益,此次日本與中國交涉,當然要據約質問。日政府答復各國,只開了十一條件,還有十條嚴重的條文,一律瞞住。日置益聞這消息,所以暫時擱著,不來催促,至日政府答復各國後,復至外交部反覆勸誘,陸總長等仍不承認,到了三月三日會議,已是第六次了。日置益氣燄洶洶,對著陸總長道:「本駐使與貴總長磋商,已經數次,遷延至一月有餘,仍然是茫無頭緒,莫非輕視敝國不成?即如條文中第一款,就是山東方面的問題,請速承認原案,將歷年中德條約範圍以內的權利,一概轉給敝國,另訂中日山東條約,了結目前的要案。」陸徵祥淡淡答道:「山東問題,應俟歐戰解決,再行提議,今尚不便。」說到「便」字,日置益已躍起道:「這話未免欺人了!眼前要案,尚待遷延,豈他國理應尊重,我日本獨可輕蔑麼?」陸總長正思答辯,日置益掉頭不顧,悻悻逕去。強國公使,如是!如是!

  次日,日本政府才將二十一條件,通告歐洲列強,大致說是:「中日議約,中國全無誠意,因此追加條件,嚴重交涉」云云。自有此番通告,於是日本二十一條件,登在外國新聞紙上。我國輾轉譯出,才識條件內容的真相。事關國恥,特全錄原文如下:至此才錄原文,著述者豈亦代守秘密耶?

  中華民國四年一月十八日,日本公使日置益提出條件原文:分五號二十一款。

  (第一號)日本國政府及中國政府,互願維持東亞全局之和平,並期將現在兩國友好善鄰之關係,益加鞏固,茲議定條款如下:

    (一)中國政府,允諾日後日本國政府擬向德國政府協定之所有德國關於山東省所得各種權利利益讓與等項,概行承認。

    (二)中國政府,允諾凡山東省內,並其沿海一帶土地及島嶼,概不讓與或租與他國。

    (三)中國政府,允准日本建造由煙台或龍口接連膠濟路線之鐵路。

    (四)中國政府,允諾為外國人居住貿易起見,從速自開山東省內各主要城市,作為商埠。其應開地方,另行協定。

  (第二號)日本國政府及中國政府,因中國向認日本國在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享有優越地位,茲議定條件如下:

    (一)兩訂約國互相協定,將旅順、大連租借期限,並南滿洲及安奉兩鐵路期限,均展至九十九年為期。

    (二)日本國臣民,在南滿洲東內蒙古,蓋造商工業應用之房廠,或為耕作,可得其需要土地之租借權,或所有權。

    (三)日本國臣民,得在南滿洲東內蒙古,任便居住往來,並經營商工業等各項生意。

    (四)中國政府,允將在南滿洲及東內蒙古各礦開採權。至於擬開各礦,另行商訂。

    (五)中國政府,允於下開各項,先經日本國政府同意,然後辦理。

      (甲)在南滿洲及東內蒙古,允准他國人建造鐵路,或為建造鐵路向他國借用款項之時。

      (乙)將南滿洲及東內蒙古各項稅課作抵,向他國借債之時。

    (六)中國政府,允諾如在南滿洲及東內蒙古,聘用政治財政軍事各顧問教習,必須先向日本國政府商議。

    (七)中國政府,允將吉長鐵路辦理經營事宜,委任日本國政府,其年限自本年畫押日起,以九十九年為期。

  (第三號)日本國政府及中國政府,因現在日本國資本家,與漢冶萍公司有密切關係,願增進兩國公同利益,茲議定條款如下:

    (一)兩締約國互相約定,俟將來相當機會,將漢冶萍公司作為兩國合辦事業,並允如未經日本國政府同意,所有屬於該公司一切權利產業,中國政府,不得自行處分,亦不得使該公司任意處分。

    (二)中國政府允准,所有屬於漢冶萍公司各礦之附近礦山,如未經該公司同意,一概不准該公司以外之人開採。並允此外有所措辦,無論直接間接,對該公司恐有影響之舉,必須先經該公司同意。

  (第四號)日本國政府及中國政府,為切實保全中國領土之目的,茲訂立專條如下:

    中國政府允准,所有中國沿岸港灣及島嶼,概不讓與或租與他國。

  (第五號)

    (一)在中國中央政府,須聘用有力之日本人,充為政治財政軍事等各顧問。

    (二)所有在中國內地所設日本病院寺院學校等,概允其土地所有權。

    (三)向來中日兩國,屢起警察案件,釀成爭釁,故須將必要地之警察,作為中日合辦,或在此等地方之警察官署,聘用多數日本人,籌畫改良中國警察機關。

    (四)由日本採辦一定數量之軍械。(譬如在中國政府所需軍械之半數以上。)或在中國設立中日合辦之軍械廠,聘用日本技師,並採買日本材料。

    (五)允將接連武昌,與九江、南昌路線之鐵路,及南昌、杭州間與南昌、潮州間之鐵路權,許與日本國。

    (六)在福建省內籌辦鐵路礦山及整頓海口(船廠在內),如需外國資本之時,先向日本國協議。

    (七)允認日本人在中國有布教之權。

  如上所述,第一號分四款,是謀吞山東,第二號分七款,是謀占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第三號分二款,是謀並漢冶萍公司,第四號專件,及第五號七款,簡直是要將中國主權,讓與日本,不啻為日本的保護國了。總括數語,以便國民記憶。中國人民,多至四百餘兆,雖有一大半愚弱,究竟還有幾個熱心的志士,勇敢的國民,一經覽到二十一條件,群以為亡國慘兆,就在目前,於是奔走呼號,力圖挽救,有刺血上書的,有斷指演說的,有情願毀家紓難,儲金救國的;什麼抵制日貨,什麼組織民團,鬧得全國不安,差不多有天翻地覆的景象。就是外國輿論,亦多詆斥日本,說他非理要求。獨袁總統高坐中央,從容自若,今日授幾個卿大夫,明日頒幾條新法例,幾似確有把握,毫不張皇。至三月五日以後,外交總長陸徵祥等,邀日置益至署,開正式談判。日置益咆哮如故,經陸總長等低首下心,願將條款中第(一)(二)(三)號,酌量承認。日置益尚未肯干休。各省人民,熱度愈高,每日馳電到京,爭請拒約。袁總統尚電飭各省官吏,令他嚴加取締,所有議約事件,誓當力爭,不輕承認。外交部亦電達各省,略言:「日本條款,正在嚴重交涉,不肯放棄主權」等語。無如條約讓步的消息,已約略傳將出來,各省將軍巡按使,亦有些忍耐不住,便由江蘇將軍馮國璋,聯絡十九省將軍,一一具銜,電達中央。略云:

    日款發生,亡國預兆。國家既處如此危險之地位,國璋等對於中華民國,同膺捍衛之責,義不容袖手旁觀,一任神州之陸沈,且天下興亡,匹夫有責,國璋等分屬軍人,必盡其軍人救國之天職,凡欲破壞吾國領土之完全者,吾輩軍人,必以死力拒之。誠能若此,何至亡國。中國雖弱,但其國民尚能投袂奮起,以身殉國,所望大總統與政府,群起嚴詞峻拒,勿稍畏葸,我軍民等當始終為後盾也。乞鑒察!

  又電致外交部云:

    中日交涉發生,各省人民,具愛國熱心,紛紛電請拒絕,暨呈遞條陳意見書者,計先後二百餘起,不聞貴部一置可否於其間。在無知人民,議論紛紜,謂政府諱莫如深,甘心媚外。惟是外交公例,有應守秘密之義務,貴部核議之事件,固未便宣佈國內,在大部為國家代表,當交涉之衝,任交涉大事,應如何上保主權,下顧輿情,折衝樽俎,化干戈為玉帛,以慰京外人民之希望。迭據貴部宣言,亦明明自命為鞠躬盡瘁,嚴重交涉,不肯放棄主權之利。國璋等聞言之下,欽佩莫名,乃何以按之事實,迥不相同?全案尚未了結,而權利之喪失,已復不少,下此更不忍言。且國際交涉,為何等事?此次要索條件,又為何等事?豈得輕圖一時之省事,貽中國將來莫大之隱憂?如果喪失主權,則日後國家淪於附屬,所以為民國前途危,為大部當局惜,而不能無疑焉。目前討論條件,尚可以口舌力爭,為杜弊防患之本,如使條約成立,則將來日人之照約行為,尚不知有何能力,足以制止?況在修正期限之時,豈容一味退讓?想大部辦理交涉之初,具何等毅力苦心,以情理度之,必不出此。

    然責備賢者,春秋之義,以大部之明,或不至墮日人術中,質其條約上之精神,以為我允其要求,彼當為我保全領土之完全。然以中國水陸之廣大,縱有事故,日人有何兵力,足以保我而無失?現邦交素睦,尚為此極酷烈之要求,一有微勞,勢必無以復加,而問罪立至。用敢不揣冒昧,備詞質問,並聯合各省,聯絡防務,為外交後盾,望勿畏強御,按以公法,權以公理,和平解決,是所厚望。至內容如何辦法,仍乞秘密示知,不勝翹企之至!

  此外如長江巡閱使張勛,及廣東惠州鎮守使龍覲光等,亦均通電政府,決請拒約。還有陸軍總長段祺瑞,且因中央電達各省,憤然主戰。正是:

    強權世界無公理,民國干城有武夫。

  欲知袁總統如何主張,且至下回續敘。


  日本公使日置益,提出二十一條件,不交我國外交部,竟面遞袁總統,是已可見日人之用心,為袁氏稱帝之交換條件,故直接與老袁交涉,不必依國際公法,須與外交部磋議也。迨袁氏以條件嚴酷,乃執外交部三字以相餉,而日使至外交部,即有秘密之囑告,秘密秘密,此二字中,非含有極大關係歟?且日使囑守秘密,而老袁果惟命是從,雙方會議數次,而全國人士,尚未知條件之內容,迨經外報宣佈,輿論譁然,即官僚派人,亦多極力反對。試觀十九省將軍之聯銜拒約,見得人心未死,公道猶存,為老袁計,不即當看風轉舵,臨崖勒馬耶?乃及此而猶不悟,而袁氏真愚矣,而日人之威嚇脅迫,乃因此而益甚矣。嗚呼哀哉!是正民國之氣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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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超過100年,並且於1929年1月1日之前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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