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民國演義
◀上一回 第九十六回 任大使專工取媚 訂合同屢次貸金 下一回▶

  卻說南方獨立軍隊,本推伍廷芳、陸榮廷、唐繼堯、林葆懌、劉顯世、譚浩明等為領袖,與北方爭論不休,至用武力相待。及聞中日有軍事協定的密約,唯恐段祺瑞藉口邊防,借著日本軍人,來圖南方,所以電致中央,詳叩約章內容;政府置諸不答,因復嚴電詰問。電文有云:

    北京馮代總統鑒:聞段祺瑞與其左右二三武人,有與日本訂立密約之說,中外喧騰,舉國驚疑,奔走呼號,一致反對。廷芳等前已電請鈞座,如有其事,應請嚴行拒絕,如確無之,則請明白宣佈,以祛群疑。區區息事禦侮之苦衷,諒邀洞鑒。竊以西南義旅,志在護法,但求有裨於國,斷非意氣之爭。今段祺瑞及其私人,因壞法而用兵,因用兵而借款購械,因借款購械而有亡國條約,務求逞於國內,寧屈伏於外人。無論雙方勝負若何,而國家主權,已陷於外人掌握之中。叱咤鞭笞,唯命是聽,奴隸牛馬,萬劫不復。雖賣國之罪,責有攸歸,而覆巢之下,寧冀完卵?國且將亡,法乎何有?皮之不存,毛將焉附?今與中央約:中央果開誠佈公,聲明不簽亡國之約,而對於南北爭持之法律政治諸問題,組織和平會議,解決一切,則我即當停戰息兵,聽我國人最後之裁判。倘忠言不納,務逞其窮兵黷武之心,而甘以國家為孤注,則我國民寧與偕亡,斷不忍為人魚肉也。迫切陳詞,佇候明教!

  這種電文,本為段氏所不願入目,馮總統一經閱過,偏把電文移送國務院,顯示老段,激動段氏怒意,恨不得將南方軍隊,立即掃平。他想一不做,二不休,索性大借外債,籌足餉械,派遣十萬雄師,與南方猛鬥一場,如能就此蕩平,方出胸中惡氣。主見已定,遂授意曹、陸兩人,再行借款。曹氏就是汝霖,現任交通總長兼財政總長。陸氏名叫宗輿,為浙江海寧人,前清嘗領鄉薦,遊學日本,速成法政學校,歸國後納資為郎中,輾轉遷擢,累居顯要。民國成立,更得美差,歷任國務院秘書,及駐日公使、幣制局總裁等職,宦囊充裕,多財善賈,遂與日商品設中華匯業銀行,做了該行中總理先生。這兩人同是親日派,為段幫忙。不啻為日本幫忙。在外又有駐日公使章宗祥,與曹總長一鼻孔出氣,小子於九十四回中,已約略敘及,惟未曾表明詳情。他既是個皇華專使,法學大家,應該把他詳述履歷,方不抹煞這民國通材。數語耐人尋味。他家住吳興荻港鎮,乃兄叫作章宗元,也曾向美國游學,歸參政務,尋為唐山路礦學校校長,注重實業教育,與宗祥性情行跡,迥不相同,所以西洋畢業的兄長,反不及東洋畢業的阿弟較為闊綽。當宗祥學成歸國時,曹汝霖已通顯籍,為宗祥所垂涎,特上時務條陳萬餘言,作為進階。偏清政府留中不報,急得宗祥撫髀興嗟,非常侘傺。繼思前時載振囑語,允為援引,見九十四回。何勿就此營謀,尋條進路?當下浼一知友,先向振貝子處,代為先容,然後執刺往謁,好容易才得進見。振貝子雖與晤談,卻淡淡的問了數聲,並未提及前言,推誠相示。畢竟貴人善忘。章宗祥不便相詰,只好說了幾句套話,悵然回寓。

  可巧有個牀頭人,見乃夫潦倒情狀,詢明大略,遂即放出手段,為夫求榮。又是一個曹夫人。相傳章妻陳氏,芳名彥安,曾在滬上女學校肄業,籍隸姑蘇,彼時宗祥亦為南洋公學學生,邂逅相遇,一見傾心,遂成為兒女交。後來陳氏亦遊歷日本,與宗祥訂定婚約。至宗祥歸國,就借滬上旅舍為青廬,行合婚禮。卿卿我我,相得益歡。未幾相偕北上,滿抱一夫榮妻貴的希望,挈豔同行,乃寓京多日,未遂雄飛,倒不如牝雞振翼,還望高升。於是打通內線,入謁振貝子夫人,憑著那鶯聲百囀,博得貝子夫人的歡心,時常召入,青眼相待。陳氏知情識趣,竟拜貝子夫人為乾娘。未知年紀相差幾何?貝子夫人越加寵愛,遂向振貝子說項,邀同振貝子至乃翁前,極言陳氏夫婦的材能。乃翁便是慶親王奕劻,便延陳氏入邸,教授孫兒孫女,並調宗祥入民政部當差,遠大鵬程,從此發軔。巧值民政部尚書肅親王善耆,自負知人,收攬名士,宗祥遂屢上條陳,大蒙鑒賞,當由肅王專摺力保,得賜進士。俄而派至參丞上行走,俄而充任憲政編查館委員,俄而超補右丞,俄而調授內城巡警總廳廳丞。武漢興兵,南北議和,宗祥亦列入清室議和代表,赴滬參議。至袁項城任民國總統,令宗祥為大理院院長,嗣且改長司法,兼署農商。袁氏籌辦帝制,宗祥亦奔走效勞,尋見帝制無成,改投段氏門下。段二次組閣,仍使他為司法總長。旋即遣赴東洋,繼陸宗輿為駐日公使。真是官運亨通。看官試想!他的法政學問,是從日本國造成的,大使頭銜,是從段總理派與的,所以他心目中,只知日本國,只知段總理,所以段氏有命,無不遵從。此次曹、陸兩人,奉命借債,當然電告宗祥,與同協力,內外張羅,多多益善。東鄰日本,卻是慷慨得很,但教曹、陸、章與他籌商,無不允諾,惟抵押品須要穩固,信貸契須要嚴密,兩事辦就,便一千萬二千萬三千萬的銀元,源源接濟,如水沃流。究竟扶桑三島,能有若干銅山金穴,可以取用不盡,挹注中國?大約也是效微生高的故智,乞鄰而與。試問日本人的用意,果為何事,肯這般替我騰挪,苦心經營呢?不煩明言。總計民國七年六月為始,到了九月,共借日本款五次,由小子一一敘出,分作甲乙丙丁戊五項,臚列如下:

  (甲)訂借吉、黑林礦三千萬元。財政總長曹汝霖,農商總長田文烈,商同中華匯業銀行經理陸宗輿,向日本興業、朝鮮、台灣三銀行,借定此款,以吉林、黑龍江兩省全境森林礦產為抵押。訂定約文共十條:

    (一)借款為日金三千萬元。

    (二)限期十年,期滿後,得由雙方協議續借。

    (三)經過五年後,無論如何,得於六個月前,預先知照償還本借款金之一部分。

    (四)年息七釐五毫。若實行第二條續借時,利率當按時協定。

    (五)每屆付息,須每個月前先付,限定每年一月十五日及七月十五日。但第一次及最末次,不滿六個月,可按日計算,先行付清。

    (六)十足交款,並無回扣。

    (七)本借款之交付償還付息,及其他一切授受,均在日本東京辦理。

    (八)吉、黑兩省金礦與國有森林,以及林礦所生之政府收入,作為擔保品。

    (九)本合同有效期內,關於前條林礦及其收入,擬向他人借款,須先與本債權人商議,俟本債權人認可,方得另借。

    (十)俟本利償清時,本合同作廢。

  十條以外,尚有附約四條:

    (一)中國設立吉、黑兩省採木開礦股份公司時,此次承受借款各銀行,得投資達資本總額之半。

    (二)中日合資辦法,由兩國委員協定。

    (三)中國政府,如屆時不能還款時,該借款即作為日本出借各銀行在中國設立之林礦公司內股份。

    (四)中國政府,因募集該股份公司之股份券時,日本出借各銀行,得代理髮行該券全部或一部。

  (乙)訂借善後墊款一千萬元。民國六年八月間,財政部曾向日本銀行團借第二次善後借款墊款日金一千萬元,以鹽稅餘款為抵押。茲復由財政部總長曹汝霖,向日本正金銀行代表武內金平氏商懇,由武內金平氏紹介日本銀行團,再借日金一千萬元,仍作為該借款墊款,為整理中國、交通兩銀行紙幣之用,利息七釐,一年為限,仍以鹽稅餘款為抵押,條約與前次相同。見八十九回。又因上年所借三千萬元,期限將滿,由財政部商妥日本銀行團,展期一年,內容悉如前約辦理。

  (丙)訂借吉會鐵路款一千萬元。自吉林達延吉南境及圖們江以至會寧一帶,勘定路線,前曾與日本約定,中國政府開辦時,款項不敷,應向日本協同籌辦。交通總長兼財政總長曹汝霖,乘隙入手,因與日本興業銀行及台灣銀行、朝鮮銀行,商訂吉會鐵路借款預備合同,共十四條:

    (一)由中國政府速擬定本鐵路建築費,及其他必需費用,徵求該三銀行同意,由三銀行議定金額,代為發行中國政府五釐金幣公債。

    (二)本公債期限為四十年,自公債發行日起算,第十一年開始還本,依分年攤還方法辦理。

    (三)中國政府,俟吉會鐵路正式借款合同成立,即著手建造鐵路,期在速成。

    (四)中國政府,應與日本帝國朝鮮總督府鐵路局,共同建造圖們江鐵橋,負擔建造費半額。

    (五)中國政府,為本公債付還本息之擔保,即為現在及將來本鐵路所屬之一切財產及其收入。

    (六)本公債之實收額,按照從前中、日所訂之鐵路借款合同,折衷規定。

    (七)以上各條所未規定之條項,準照清光緒三十三年訂定之津浦鐵路合同,雙方協議決定之。

    (八)吉會鐵路正式借款合同,以本預備合同為基礎,限期六個月內,訂定正式合同。

    (九)預備合同成立,即由日本三銀行墊借日金一千萬元,十足交款,並無回扣。

    (十)本墊款應交利息,為年息七釐半。

    (十一)本墊款依中國所發行國庫證券貼現之方法交付。

    (十二)前項國庫證券,每六個月換給一次,每次以六個月份之息金,支付該三銀行。

    (十三)中國政府,於吉會鐵路正式借款合同成立後,當以本公債募得之資金,優先付還本墊款。

    (十四)本墊款交付償還付息,及其他一切授受,均在日本東京履行。

  (丁)訂借滿蒙四鐵路款二千萬元。中華民國駐日公使章宗祥,與日本興業銀行副總裁並代表台灣、朝鮮二銀行小野英二郎,訂定滿蒙四鐵路借款預備合同,擬定四路路線:

    (一)由洮南至熱河。

    (二)由長春至洮南。

    (三)由吉林經海龍至開原。

    (四)由洮南熱河間,通至海港。

  俟雙方勘定路線後,標明地點,作為起訖。共長一千餘里,借款二千萬元,預定合同十四條,即以四鐵路所屬之財產及其收入為擔保品。年息八釐。餘如吉會鐵路借款預備合同,約略相同。

  (戊)訂借順徐鐵路款二千萬元。由山東濟南至直隸順德間,及由山東高密至江蘇徐州間之鐵路,應需建築各款,向日本興業銀行、台灣銀行、朝鮮銀行商借墊款二千萬元,亦由駐日公使章宗祥,一手經理。

  日本三銀行代表,就是興業銀行副總裁小野英二郎,訂定預備合同十四條,與滿蒙四鐵路借款條約相似。惟首條中有該路路線,倘於鐵路經營上,認為不利益時,得由雙方協議,酌量變更是為該合同中特別聲明的條文。一說與順濟鐵路借款條約,同時協定。順濟鐵路見九十四回。

  以上各種借款契約,各備中、日文各二份,政府銀行互執各一份。若至將來雙方解釋,發生疑義時,應取准日文條約,不適用中文條約。還稱甚麼中日合同。曹、章、陸三人,但教借款到手,不管他後來隱患,所以日人如何說,他便如何依。此外聞尚有制鐵借款、參戰借款等,大約數十萬至一二百萬,或向日本借就,或向英、美諸國借來,還有少數借款,無從查明。實際開支,無非供給武人及所有政黨的需索。什麼森林,什麼金礦,什麼鐵路,簡直是擱過一邊,毫不提起。指東話西,影戤過去,難道外人果肯受給麼?總教土地奉獻,亦可了局。段總理急不暇擇,且把那借款移用,自逞那平南政策。偏南軍堅持到底,誓與北方抗拒,一班軍閥議員,聯合攏來,先由議員擇定會所,組織非常國會,與軍閥構通意見,訂定軍政府組織綱目,即按大綱第三條云:軍政府應由非常國會中選出政務總裁七人,組織軍政會議,行使職權。於是實行選舉,投票取決,便有七人當選,姓名列後:

    唐紹儀 唐繼堯 孫文 伍廷芳 林葆懌 陸榮廷 岑春暄

  自經政務總裁,選出七人,孫文辭去大元帥職任,辦理交代,即離去粵東,自赴日本,不願為政務總裁。唐紹儀亦有事他往,未曾就職,當由岑春暄、伍廷芳等,規定政務會議條例,及政務會議內部附屬機關條例,免不得有一番手續。自民國七年五月二十日選出政務總裁,直至七月五日,始宣告軍政府成立。從此南北兩方,勢成對峙,段總理越想統一,越致決裂了。小子有詩歎道:

    欲求統一在開誠,但恃權威終不平。

    我欲制人人制我,紛爭忍爾苦蒼生。

  欲知南北衝突情形,且至下回再敘。


  曹、章、陸三人,同為唯一之親日派,即同為唯一之借債家,而章為駐日公使,其通信也尤便,故其效力也尤甚,特詳履歷,所以表其行跡之由來也。作者本無仇於曹、章、陸,但據報章之揭載,撮敘大略而已。然觀五項借款合同,無一非授權日人之漸,即果為林礦鐵路,及中國、交通兩銀行整理紙幣之需,而日人壟斷其間,已不足振興實業,清理財政,況其為供給武人、政黨之需要耶?大書而特書之,孰得孰失,固自有能辨之後。著書者應不忍下筆,閱書者亦不忍寓目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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