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紀念日修正案

國慶日紀念日 民國紀念日修正案
中華民國5年(1916年)12月22日
民國5年12月22日《政府公報》第348號

民國紀念日修正案

編輯
  一、武昌起義之日,卽陽曆十月十日,爲國慶日,應舉行之事項如左:
  一、放假休息。
  二、懸旗結彩。
  三、大閱。
  四、追祭。
  五、賞功。
  六、停刑。
  七、卹貧。
  八、宴會。
  二、南京政府成立之日,卽陽曆一月一日。北京宣布共和南北統一之日,卽陽曆二月十二日。國會開幕之日,卽陽曆四月八日。雲南倡義擁護共和之日,卽陽曆十二月二十五日,爲紀念日,均放假休息,懸旗結彩。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5月至民國17年(1928年)6月的《政府公報》(北洋政府)。依據《大清著作權律》第三十一條,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不適用著作權保護,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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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非現行條文,依據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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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999年7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關於古籍標點等著作權問題的答覆《權司1999第45號》,認為僅加標點不足以有創作性,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現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價有償原則,利用他人的智力勞動,至少應當支付相應的對價。此處民法通則的公平和等價有償原則與著作權是分別的話題。
  3. 中華民國94年(2005年)4月15日,中華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慧財產局解釋令函存檔)也認爲僅對古文加標點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權。

另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句讀的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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