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經貿部、商業部、財政部關於切實做好外援救災小麥接收、發放、使用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經貿部、商業部、財政部關於切實做好
外援救災小麥接收、發放、使用工作的通知

民〔1986〕農45號
1986年12月1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對外貿易與經濟合作部、商業部、財政部
文件

廣東省人民政府並省民政廳、經貿委、糧食廳、財政廳:

  歐洲共同體緊急援助你省今年第七號颱風災區救災小麥2.7萬噸的協議已經轉知。望嚴格執行協議各項規定,切實做好接收、發放、使用工作。

  一、重視宣傳教育。要使災區廣大幹部群眾懂得,歐洲共同體給予的救災援助,是對我國人民的友好表示。我們要珍惜這種友誼,以自力更生,艱苦奮鬥,迅速恢復和發展生產的實際行動回答他們的支援。同時在集中起運和發放地點設置共同體援助救災糧的牌標。對接收發放進展情況組織報刊進行友好宣傳。

  二、認真對待接收分配事宜。援助救災小麥到港後,港口、海關、民政、經貿、糧食(包括糧食接運站)等各有關單位必須密切協作,分工負責,做到及時檢驗、搬卸和辦理接收手續。按國家農村銷售糧食價格,即倒三七比例價,將小麥更換成大米,兌換比例為80%,並及時分配,調往災區。到港卸船後凡由口岸糧食轉運站辦理中轉的,所開支的費用,本着不賠不賺的原則,向收糧單位收取。所需一切費用,由地方財政開支。

  三、堅持專物專用、重點使用原則。要將救災援糧無償發放給重災區生活困難的戶。不得變相收費,變賣或轉賣。嚴禁貪污、挪用、徇私舞弊。對到戶的救災糧要張榜公布,取得群眾的監督。在發放過程中要組織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對違法亂紀者,要嚴肅處理。

  四、請進口地海關按照海關總署[80]署稅字第207號「關於接受援助項目進口設備等准予免稅的通知」的精神,對援糧予以免稅。商檢、衛檢、動植物檢驗和費用問題,擬請國家商檢局、農牧漁業部、衛生部另行通知。

  五、按照協議要求,及時向民政部報告如下情況:

  (1)援糧卸船後,立即報告所到港口名稱、日期、船名、運卸數量、質量,完成卸貨日期;

  (2)卸船後,如發現數量短缺或霉爛、變質,立即呈報詳情,有關涉外事宜,請省經貿委協助辦理。

  (3)在援糧發放過程中注意拍攝一些現場照片。發放完畢請省政府代表災區人民,向歐洲共同體委員會寫出感謝信。對所發放援糧的地區、數量、救濟人數,匯總到表,寫出書面總結。照片、感謝信、表報、書面總結各一式五份。

  (4)鄉以上各級所領救災糧的數量,必須向上一級開出領據,鄉以下發給群眾的援糧必須登記造冊,以備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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