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經貿部、外交部印發《關於調整接受國際救災援助方針問題的請示》的通知
民政部、經貿部、外交部印發《關於調整接受 國際救災援助方針問題的請示》的通知 民〔1987〕農26號 1987年6月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外交部 |
文件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經貿廳(局)、外辦、各計劃單列市(區)民政、經貿局、外辦、駐外使(領)館:
民政部、經貿部、外交部《關於調整國際救災援助方針問題的請示》已經國務院批准,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
國務院:
隨着國家對外開放政策的實施,我國已從一九八0年開始接受救災外援。當時,國務院批准三部(外經、民政、外交)請示所確定的方針為:對聯合國救災署的援助可適當地爭取,可及時提供災情(包括組織報道),情況嚴重的亦可提出援助的要求。此項工作對外由經貿部歸口,內部事宜由民政部歸口。這個方針是積極的。據此,我們曾先後為河北、湖北兩省接受了二十多個國際組織或國家二千多萬美元的救災物資。到一九八一年秋四川發生大水災,又緊縮了接收外援口徑,經國務院批准三部請示,將接受救災外援的方針改變為:不主動提出和要求援助,對方主動提供援助又不附加先決條件,可以接受;災情由新華社適當報道,所提供資料以新華社公開報道為準。按此方針,近幾年我國接受救災外援的工作基本上處於停止狀態。但是,聯合國救災署曾多次要求同我們交流災害和救災工作情報,並表示願意在救災援助方面給予合作。與此同時,每遇較大災害,一些友好國家也通過使館詢問災情和了解我對接受救災援助的意向。在這些交往中,我們往往非常被動。為開放、搞活救災工作,我們建議將接受國際救災外援的方針進行適當調整。具體意見如下:
一、要有組織有計劃地向國際社會通報和提供有關災情和救災工作的資料。今後我國對災情和救災工作,可視需要向聯合國救災署、開發署提供階段性的綜合資料,對重大災情可及時提供資料。如有關國際組織和新聞單位,外國使館詢問災情,可予以及時答覆。國內新聞機構可予以配合,適當報道,除非正常死亡以及其他非正常情況(如逃荒、要飯、外流等)外,其他一般災情均可對外提供和公開報道。
二、有選擇地積極爭取國際救災援助。如遇重大災情,可通過救災署向國際社會提出救災援助的要求,但次數不宜過多。對局部災情,有關國際組織和友好國家主動詢問,可表示接受救災援助的意向。外國民間組織和國際友人、愛國華僑主動提供捐贈,一般可接受。對教會組織的救濟仍予以婉拒,特殊情況逐案報批。
三、接受聯合國系統各機構、其他國際組織和友好國家政府的救災援助,由經貿部負責歸口辦理對外聯繫交涉;由民政部負責歸口辦理提供災情資料、組織宣傳報道和資金物資的接收、分配,其中屬於來自國際和友好國家紅會、婦女等組織援助的款物,或與紅會、婦聯有關的國外民間組織的救災捐贈,可由紅會、婦聯分別接收和分配。對除上述以外的國外民間組織和個人的救災捐贈,可由民政部通過外交途徑直接對外聯繫交涉和接收分配。如遇特殊情況(例如此次東北森林火災),可由國務院指定的部門牽頭,協同經貿、民政、外交部對外聯繫、交涉和接受援助。
四、不涉及救災援助,純屬向有關國際組織和友好國家提供災情和救災工作資料的業務交往,可由民政部直接對外,並與外交、經貿兩部通氣。
以上意見妥否,請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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