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財政部印發《關於移交地方管理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各項經費開支範圍的規定》的通知

民政部、財政部印發《關於移交地方管理的軍隊
離休退休幹部各項經費開支範圍的規定》的通知

民〔1987〕安字13號
1987年3月2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財政部
文件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財政廳(局),各計劃單列市(區)民政、財政局:

  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1984]171號和[1981]39號文件的規定,軍隊離休退休幹部移交地方安置管理,當年剩餘月份的各項經費由軍隊一次撥給地方的安置部門,從移交後的第二年起,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和民政部門根據實際接收人數,編列經費預算上報財政部、民政部,經核准後由財政部下撥經費,列入地方預算支出。為便於地方管理使用好軍隊離休退休幹部的各項經費,保證軍隊離休退休幹部的生活待遇及接收安置工作的順利進行,現將《關於移交地方管理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各項經費開支範圍的規定》發給你們,望遵照執行。

附:        

關於移交地方管理的軍隊
離休退休幹部各項經費開支範圍的規定

  一、離休費

  1.軍隊離休幹部離休金包括:離休幹部的工資、生活補貼費、副食品價格補貼、糧價補貼(按安置地區標準發放),符合國發[1982]62號文件規定增發的工資補貼費。

  2.軍隊離休幹部的其它費用包括:按照規定發給離休幹部的報裝費、交通費、洗理費、護理費、公勤費(領取護理費的不發公勤費),特需費、福利費、冬季取暖補貼費、醫療費(包括無工作的直系親屬)、探親路費、喪葬費、遺屬生活補助費等。

  二、退休費

  1.軍隊退休幹部的退休金包括:按規定比例發給退休幹部的退休生活費、生活補貼費、副食品價格補貼、糧價補貼(按安置地區標準發放)。

  2.軍隊退休幹部的其它經費包括:冬季取暖補貼費、醫療費、福利費、護理費、喪葬費、遺屬生活補助費等。

  軍隊離休退休幹部殘疾撫恤金,犧牲、病故一次性撫恤金,按照民政部、財政部發布的《民政事業費使用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三、事業單位經費

  1.直接管理離休退休幹部的事業編制人員的個人經費。

  2.事業單位的公用經費。

  3.車輛經費包括:購置費(含附加費)、維修費、油料費、養路費、保險費等。

  4.房屋修繕補助費。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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