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
民政部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
(2015年5月5日民政部令第55號發布) |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等六部法律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四號)以及《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落實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辦函〔2015〕14號)要求,我部對部門規章進行了清理。現決定對以下規章作出如下修改:
一、《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民政部令第48號)
1.刪除第十二條第(七)項「資金來源證明文件、驗資證明和資產評估報告」;
2.在第十二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表述為:「申請設立經營性養老機構的,還應當提供營業執照及複印件。」
二、《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民政部令第19號)
1.將第八條第一款第(三)項「擬辦社會福利機構資金來源的證明文件」修改為「擬辦社會福利機構資金來源的說明」;
2.刪除第十二條第(五)項「驗資證明及資產評估報告」。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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