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關於加快建立全國統一養老機構等級評定體系的指導意見

民政部關於加快建立全國統一養老機構等級評定體系的指導意見
民發〔2019〕137號
2019年12月31日
發布機關:民政部
民政部網站

民政部關於加快建立全國統一養老機構等級評定體系的指導意見

民發〔2019〕13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各計劃單列市民政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養老服務和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快建立全國統一養老服務質量標準和評價體系,堅持標準引領,激發市場活力,強化監督管理,健全養老機構質量和安全保障長效機制,加快建設居家社區機構相協調、醫養康養相結合的養老服務體系,現就實施《養老機構等級劃分與評定》國家標準(GB/T37276-2018,以下簡稱「評定標準」),推動建立全國統一養老機構等級評定體系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堅持新發展理念,加快構建養老機構自願參與、評定程序規範、標準尺度一致、評定結果互認的全國統一養老機構等級評定體系,不斷提升養老機構服務水平,讓老年人生活得安心、靜心、舒心。

(二)基本原則。

依據國標、分級實施。民政部統籌推進全國養老機構等級評定工作,推動制(修)訂國家標準,規範評定程序,對省級民政部門的評定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促進評定結果互認。省級民政部門根據本指導意見精神及要求建立或者確定評定組織及工作機制,統籌實施本行政區域養老機構等級評定工作。

自願申請、公開透明。等級評定機會均等,養老機構可自願申請,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向社會全面公開評定標準、規則、過程、結果等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評定過程中不得向養老機構收取費用。

綜合施策、統籌推進。發揮社會力量專業優勢,引導其參與養老機構等級評定工作。深化養老服務市場化改革,加強養老機構等級評定與政策扶持、綜合監管工作的協調銜接,促進養老機構多元化發展。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要堅持公益性,不片面追求高等級。

(三)工作目標。

到2022年,全國統一的養老機構等級評定體系基本建立,養老機構服務質量有新提升,公眾對養老服務的安全感、滿意度進一步提高。

二、主要任務

(四)確定評定組織,加強業務培訓。省級民政部門負責統籌確定本行政區域養老機構等級評定組織,或者面向社會公開選定第三方評定組織,合理設定各級評定組織職責權限。地方養老機構等級評定組織接受本級民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要明確參與評定的相關組織和人員的遴選條件、任職迴避情形,重點考察評定組織的資質、信用,以及評定人員的政治素質和業務能力,確保政治可靠、誠實守信、業務熟悉的專業組織和人員參與評定。要加強對評定組織和人員的培訓,使其熟練掌握養老機構等級評定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標準和操作要求。

(五)規範評定程序,細化評定標準。省級民政部門要制定完善養老機構等級評定程序,細化具體標準和評定方法,設定首次評定等級限制和晉級年限要求,明確各評定環節的具體工作時限,全面推進全流程公開。等級評定的程序一般包括養老機構自願提出申請、審查並公示符合參評條件的養老機構名單、組織評定確定等級並向社會公示、送達評定結果通知書、發布公告,頒發等級證書(牌匾)等環節。要明確申請條件,凡依法辦理登記,符合評定標準規定基本要求的養老機構均可申請。省級民政部門應當將受到行政處罰、刑事處罰的養老機構列為限制參與評定的範圍。評定組織對養老機構的評定一般分為書面評價、現場評價,要科學確定評價的參與範圍,將入住老年人及其家屬滿意度調查等作為重要社會評價內容。養老機構對評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書面提出複查申請,評定組織在複查中應當充分聽取養老機構的陳述,必要時可以重新進行評價。地方各級民政部門要根據《養老服務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指引》要求,及時向社會公開本行政區域養老機構等級評定信息。

(六)加強評定監督,實行動態監管。各級民政部門要將養老機構等級評定工作納入日常監管範圍,強化程序和實體監督,做到可回溯管理,推動形成民政部門行業監管、評定組織內部約束、社會廣泛監督的監管格局,暢通監督舉報渠道,確保評定工作的公信力和權威性。各級民政部門和養老機構等級評定組織要加強對評定人員履職行為的監督監管,有效防控廉政風險。凡參與評定人員不得以評定名義和身份開展與評定無關的活動,不得以評定為名插手養老機構運營牟取非法利益。對評定人員違反規定,干預正常評定工作,影響評定結論公信力的,民政部門應當及時糾正;涉嫌違紀違法的,移交相關部門依紀依法處理。養老機構在評定過程中存在提供虛假材料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情形的,應當終止評定。在等級有效期內,評定組織應當按照一定比例進行抽查,抽查達不到評定級別的養老機構,應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降低或者取消等級的處理;對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或者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重大風險隱患被責令停業整頓的,應當取消評定等級。

三、保障措施

(七)強化組織實施。省級民政部門要根據本指導意見,結合具體實際制定實施方案,在2020年啟動實施養老機構等級評定工作,確保2022年底前建立全國統一的養老機構等級評定體系。各地在實施中不得將養老機構等級評定作為評比表彰項目。民政部將加強業務指導和溝通協調,指導全國社會福利服務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發布養老機構等級評定實施細則,依託「金民工程」研發養老機構等級評定信息系統。

(八)做好銜接互認。地方已實施養老機構等級評定製度的,要做好與國家標準及全國等級評定體系的銜接,遵循「內容只增不減、標準只升不降」的原則適當調整,已經評定的三級及以下養老機構,可與國家標準的三級及以下養老機構進行轉換或平移;四級及以上養老機構,有效期滿後應當按照國家標準重新評定。尚未開展養老機構等級評定的地區,一律採用國家標準進行評定。

各地要認真研究解決建立全國統一養老機構等級評定體系過程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創新工作方法,及時總結經驗,有關問題建議和經驗作法及時上報民政部。

民政部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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