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關於吉林省撤銷舒蘭縣設立舒蘭市的批覆
民政部關於吉林省撤銷舒蘭縣設立舒蘭市的批覆 民行批〔1992〕113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1992年10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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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九二年六月二十三日《關於撤銷舒蘭縣設立舒蘭市的請示》收悉。經國務院批准,同意撤銷舒蘭縣,設立舒蘭市(縣級),由省直轄,以原舒蘭縣的行政區域為舒蘭市的行政區域。不增加機構和人員編制。
民政部
一九九二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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