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關於山西省撤銷河津縣設立河津市的批覆

民政部關於山西省撤銷河津縣設立河津市的批覆
民行批〔1994〕5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1994年1月12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1994年/第4號
收錄於《國務院公報》1994年第4號

山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九三年九月二十四日《關於我省河津縣撤縣設市(縣級)的請示》收悉。經國務院批准,同意撤銷河津縣設立河津市(縣級),以原河津縣的行政區域為河津市的行政區域。

民政部
一九九四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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