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關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南山礦區更名為南泉區的批覆

民政部關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南山礦區更名為南泉區的批覆
民發〔1999〕23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1999年8月10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2000年/第6號
收錄於《國務院公報》2000年第6號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

你區《關於將烏魯木齊市南山礦區更名為烏魯木齊市南泉區的請示》(新政發〔1998〕55號)收悉。經國務院批准,同意烏魯木齊市南山礦區更名為南泉區。

民政部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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