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關於浙江省撤銷永康縣設立永康市的批覆

民政部關於浙江省撤銷永康縣設立永康市的批覆
民行批〔1992〕93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1992年8月24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1992年/第32號
收錄於《國務院公報》1992年第32號

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九一年九月二十五日《關於要求撤銷永康縣設立永康市的請示》及一九九二年六月二十五日的補充報告收悉。經國務院批准,同意撤銷永康縣,設立永康市(縣級),由省直轄,以原永康縣的行政區域為永康市的行政區域。不增加機構和人員編制。

民政部
一九九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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