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關於湖北省興山縣人民政府駐地遷移的批覆
民政部關於湖北省興山縣人民政府駐地遷移的批覆 民行批〔1992〕16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1992年12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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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湖北省興山縣人民政府駐地遷移的批覆
編輯民行批〔1992〕161號
湖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十日《關於興山縣城由高陽鎮遷至古夫鎮的請示》收悉。經國務院批准,同意興山縣人民政府駐地由高陽鎮遷至古夫鎮。搬遷復建經費,經國務院三峽工程移民主管部門審批其初步設計規劃和計劃後,從三峽工程淹沒補償的移民經費中解決。
民政部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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