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關於湖北省枝城市更名為宜都市的批覆
民政部關於湖北省枝城市更名為宜都市的批覆 民行批〔1998〕2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1998年6月11日 |
湖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將枝城市更名為宜都市的請示》(鄂政文〔1997〕9號)收悉。經國務院批准,同意枝城市更名為宜都市。
民政部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一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