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關於福建省撤銷晉江縣設立晉江市的批覆

民政部關於福建省撤銷晉江縣設立晉江市的批覆
民行批〔1992〕23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1992年3月6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1992年/第7號
收錄於《國務院公報》1992年第7號

福建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九一年七月二十日《關於撤銷晉江縣設立晉江市的請示》收悉。經國務院批准,同意撤銷晉江縣,設立晉江市(縣級),由省直轄。以原晉江縣的行政區域為晉江市的行政區域,不增加機構和人員編制。

民政部
一九九二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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