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關於進一步做好勸阻勸返外流災民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關於進一步做好勸阻勸返外流災民工作的通知
民事函〔1991〕322號
1991年10月2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文件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各計劃單列市民政局:

  遵照李鵬總理的指示,九月十六日國務院秘書長羅干召集民政、公安、鐵道、交通部的負責同志開會,研究了制止災民外流問題。會議認為,在我國部分地區出現嚴重的洪澇災害後,由於民政部門與公安、鐵路、交通等部門密切配合,做了大量工作,迄今尚未出現災民大批外流的情況。會議在分析今冬明春災民外流趨勢時指出,由於部分災民還在忙於災後清理或等待救災款物發放,另一部分災民仍被洪水圍困,目前災民外流的問題還不十分突出,但根據以往冬閒時外流人員增多的規律,隨着洪水消退、救災糧款發放完畢和冬季的來臨,災民外流問題將會漸趨突出,對此應有充分的思想準備。

  為了貫徹這次會議和李鵬等國務院領導同志指示精神,各地民政部門要在認真總結前一階段制止災民外流工作經驗的基礎上,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一、要進一步明確認識。防止災民外流和勸阻勸返外流災民,是整個抗洪救災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無論災民流出地還是災民流入地,都要有明確的認識,這項工作切實做好了,把災民外流給社會帶來的影響減少到最低限度,對於保障災區人民重建家園恢復生產,對於發揮民政工作的社會穩定機製作用,奪取抗洪救災的最後勝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要在治本上下功夫。災區要儘快落實包括以工代賑、分期發放救災款物等各項救災措施,妥善安排好災民的生產和生活,這是防止出現大批災民外流的根本措施,應認真落實,並對災民進行自力更生、遵紀守法的宣傳教育,使災區群眾從思想上立足重建家園,防止外流。

  三、要與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加強管理。防止災民外流不能單靠一個部門。民政部門要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加強與公安、交通等部門的合作,綜合運用行政、經濟和法律手段防止和阻止災民外流。

  災區鄉鎮是防止災民外流的工作重點。各地民政部門要充分調動鄉鎮民政機構或民政助理員的積極性,使其當好鄉鎮領導的參謀和助手。對成伙外流的,要重點做好帶頭人的工作,沒收其所持的證明,轉流出地省政府辦公廳處理;對批量大、工作難度大的應由流出地來人接收;對冒充災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要堅決移送司法部門依法懲處。對災區外流災民,當地一律不得發給救災款物;對亂開證明、縱容外流的,所屬上級部門應追究其責任。

  四、要認真區別情況,嚴格執行政策。要把長期盲流同外流災民區別開來,對前者,應堅決按國閱[1991]48號文件的規定,及時收容遣送;對後者,應講究方式方法,按有關規定耐心勸阻勸返,尤其要安置好災民中的老、弱、病、殘人員和婦女兒童,注意防止態度生硬、激化矛盾。

  五、要抓緊研究,作出防止災民大批外流的工作預案。在繼續做好當前勸阻勸返外流災民工作的同時,對今冬明春可能出現大批災民外流的發展趨勢,要密切關注,會同有關部門抓緊研究,作出工作預案。工作預案要對可能出現的外流動向和流入的時間、地區、人數以及人員構成作出預測和分析,對災民大批外流可能引發的連鎖反應提出具體的解決措施,並擬定與有關部門協同工作的組織機構意見。

  六、要爭取政府領導支持,採取一定的組織措施。防止災民大批外流和勸阻勸返工作的重點地區應根據需要設立相應的臨時機構,可請政府秘書長牽頭組織成領導小組,設立勸阻站、勸返站,配備一定數量的工作人員。

  各地要高度重視可能出現的大批災民外流的問題,及時掌握動態,抓緊分析研究,發現苗頭,及時上報,並採取相應措施加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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