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辦公廳關於開展婚姻登記「跨省通辦」試點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辦公廳關於開展婚姻登記「跨省通辦」試點工作的通知
民辦發〔2021〕8號
2021年5月17日
發布機關:民政部辦公廳
民政部網站

民政部辦公廳關於開展婚姻登記「跨省通辦」試點工作的通知

民辦發〔2021〕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同意在部分地區開展內地居民婚姻登記「跨省通辦」試點的批覆》(國函〔2021〕48號),現就在部分地區開展內地居民婚姻登記「跨省通辦」試點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進一步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放管服」改革決策部署,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堅持新發展理念,主動適應經濟社會發展新形勢新要求,以人民群眾需求為導向,以創新服務供給方式為途徑,以優化服務資源配置為手段,穩妥有序推進婚姻登記「跨省通辦」試點工作,為廣大人民群眾提供便捷高效的婚姻登記服務,為建設人民滿意的服務型政府提供有力保障。

二、總體目標

發揮試點地區的先行先試作用,形成一批可複製可推廣的政策措施和制度機制,為全國範圍內實施婚姻登記「跨省通辦」積累實踐經驗,為改革完善婚姻登記服務管理體制探索可行路徑。

三、試點地區和試點期限

(一)試點地區。遼寧省、山東省、廣東省、重慶市、四川省實施內地居民結婚登記和離婚登記「跨省通辦」試點,江蘇省、河南省、湖北省武漢市、陝西省西安市實施內地居民結婚登記「跨省通辦」試點。

(二)試點期限。試點期限為2年,自2021年6月1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止。

四、試點內容

(一)涉及調整實施的行政法規相關規定。在試點地區,暫時調整實施《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第一款有關「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的規定,第十條第一款有關「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的規定。

在試點地區,將內地居民結(離)婚登記由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擴大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調整後,雙方均非本地戶籍的婚姻登記當事人可以憑一方居住證和雙方戶口簿、身份證,在居住證發放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辦理婚姻登記,或者自行選擇在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辦理婚姻登記。

(二)當事人需要提交的證件。按照試點要求,當事人選擇在一方經常居住地申請辦理婚姻登記的,除按照《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和第十一條規定當事人需要提交的證件外,還應當提交一方當事人經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證。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試點地區要高度重視,成立試點工作領導小組,抓緊研究制定實施方案。積極爭取把婚姻登記「跨省通辦」試點工作納入地方黨委和政府的重要議事日程,落實好人員、場地、經費等保障。要加強具體指導、過程管理,跟蹤評估實施效果,及時發現和解決突出問題。

(二)完善配套政策措施。要根據婚姻登記「跨省通辦」試點工作要求,及時修訂出台本地區的婚姻登記工作規範,編制婚姻登記辦事指南,列明受理條件、證件材料要求、辦理流程等內容,並及時在相關網站、婚姻登記場所公開,擴大試點工作社會知曉度,讓群眾廣泛知悉。

(三)推進婚姻登記信息化建設。試點地區要在2021年5月底前完成登記窗口個人生物特徵信息(人臉、指紋)採集、個人身份信息採集(身份證讀卡器等)、文件檔案電子化(高拍儀、掃描儀等)等外接設備的配置;非試點地區要在2021年底前完成相關設備配置。不論是試點地區還是非試點地區,都要在2021年底前完成1978年以來缺失婚姻登記歷史檔案的補充和完善工作,在2022年底前完成全部缺失婚姻登記歷史檔案的補充和完善工作,並同步實現歷史紙質檔案的電子化。要建立健全部省數據交換核對機制,確保部省數據實時交換、信息準確。

(四)加強幹部隊伍建設。及時開展婚姻登記「跨省通辦」試點實務培訓,確保婚姻登記員及時掌握「跨省通辦」的各項規定和工作要求,確保婚姻登記工作依法依規開展。加強網絡在線學習平台建設,提升教育培訓的覆蓋面和便捷性。加強窗口制度建設,認真落實窗口服務規範、工作紀律,打造高質量服務型婚姻登記機關。積極提升婚姻登記員的保障水平,改善工作環境,保持婚姻登記員隊伍的穩定性。

(五)加強宣傳引導。加強政策宣傳和政策解讀,引導公眾全面、客觀看待婚姻登記「跨省通辦」試點工作,形成正確的社會預期。要協調新聞媒體加大對婚姻登記「跨省通辦」試點工作實施情況的宣傳報道,創造良好的社會氛圍。要及時回應社會關切,正確引導輿論,為婚姻登記「跨省通辦」試點工作創造良好的輿論環境。

各地在《通知》執行過程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及時報告民政部。

民政部辦公廳

2021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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