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外國收養家庭到兒童福利機構尋根回訪接待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外國收養家庭到兒童福利機構尋根回訪接待工作的通知
民辦發〔2018〕27號
2018年11月21日
發布機關:民政部辦公廳
民政部網站

民政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外國收養家庭

到兒童福利機構尋根回訪接待工作的通知

民辦發〔2018〕2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各計劃單列市民政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

隨着被外國家庭收養兒童年齡的增長,越來越多的外國收養家庭希望來華,到被收養兒童曾生活過的兒童福利機構尋根回訪。近年來,各地民政部門及兒童福利機構飽含對被收養兒童的深厚感情,在接待服務外國收養家庭尋根回訪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積累了有益經驗。同時,也需要隨着尋根回訪實踐的發展改進完善。為進一步做好尋根回訪接待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尋根回訪接待工作的重要意義

做好尋根回訪接待工作,是關心關愛被收養兒童的重要舉措,也是維繫被收養兒童與我國親情的橋梁紐帶。實踐證明,做好尋根回訪接待工作不僅有利於被收養兒童的健康成長,培養被收養兒童對祖國、對家鄉、對兒童福利機構的真摯情感,也有利於增進外國收養家庭對中國的了解,展現我國兒童福利事業及改革開放所取得的成就。各地要充分認識做好尋根回訪接待工作的重要意義,以高度的責任感、使命感,積極主動做好尋根回訪接待工作。

二、牢牢把握尋根回訪接待工作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各地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兒童工作的重要論述,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牢固樹立兒童利益優先理念,積極為外國收養家庭提供人性化、專業化和特色化尋根回訪服務,促進被收養兒童健康成長。

(一)堅持正確導向。各地要從幫助被收養兒童正確對待被收養經歷、了解其成長環境和祖國文化、感受祖國關愛和血脈親情等方面出發,確定和創新尋根回訪主題,不斷豐富工作內容。

(二)堅持服務優先。各地要在依法依規的前提下,盡力滿足外國收養家庭到被收養兒童曾生活的兒童福利機構回訪的心願,以熱情的態度、優質的服務開展尋根回訪接待工作。

(三)堅持公益屬性。各地要始終牢牢把握尋根回訪接待工作的公益屬性,堅決杜絕巧立名目亂收費、強制服務、索取捐贈等行為。

(四)嚴格外事紀律。尋根回訪接待工作是一項政治性、政策性較強的工作。各地要嚴格遵守外事紀律,做細做實接待方案,做到內外有別,防止出現疏漏和偏差,避免產生負面影響。

三、嚴格落實尋根回訪接待工作要求

(一)尋根回訪接待申請的接受與核實。

1.省級民政部門可以直接接受被收養兒童及外國收養人、尋根回訪組織機構提出的回訪接待申請,也可根據當地實際,在符合外事紀律要求前提下,以書面形式明確由市級民政部門直接接受回訪接待申請。

2.省級民政部門應當將轄區內可以接受申請的民政部門名單及聯繫方式統一於2019年1月1日前提供給中國兒童福利和收養中心(以下簡稱收養中心),由收養中心在其門戶網站公開。此後,如轄區內接受申請的民政部門名單發生變化,省級民政部門應及時告知收養中心在其門戶網站進行更新。

3.接受申請的民政部門應當自接受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根據申請人提交的《到兒童福利機構尋根回訪接待申請表》(附件1,申請人登陸收養中心網站自行下載),結合收養登記檔案等完成核實工作,並將核實結果及時反饋給申請人,同時將尋根回訪人員的名單、證件及號碼、回訪時間等通知相關兒童福利機構。各地民政部門不得收取相關核實費用。

(二)細化尋根回訪接待方案並抓好落實。

1.各地民政部門應指導兒童福利機構細化接待方案。兒童福利機構要根據外國收養家庭的特點,緊密聯繫當地工作實際,按照活動設計專業化、活動形式多樣化、接待過程親情化的要求,制定接待工作方案。兒童福利機構要建立完善尋根回訪兒童的檔案資料,加強與被收養兒童的長期聯繫,讓被收養兒童感受到祖國的溫暖與關愛。

2.兒童福利機構應精心組織,抓好落實。應以熱情樸素為風格,努力做到以情示人、以情感人,讓尋根回訪更加凸顯人文關懷,真正實現其效果,避免內容單調、形式單一。儘量滿足外國收養家庭查閱被收養兒童相關檔案,看望被收養兒童在兒童福利機構生活期間的院長、保育員,以及被收養兒童曾經的寄養家庭等合理要求,視情贈送代表當地特色或與被收養兒童有關的小禮品。接待過程中,兒童福利機構應儘量安排英語基礎較好的工作人員參加。

3.到兒童福利機構尋根回訪人員應當與申請尋根回訪人員一致。兒童福利機構在落實接待方案過程中發現問題的,要及時向主管民政部門報告。各地要在實踐中不斷調整優化接待方案,使之更加契合當地實際和外國收養家庭需求。

(三)保障接待工作經費。各地民政部門要指導兒童福利機構妥善安排尋根回訪接待經費,將其納入機構財政預算,或通過申請使用彩票公益金的方式給予保障,滿足兒童福利機構接待外國收養家庭所產生的費用需求,保障接待服務質量。各地民政部門和兒童福利機構不得向參加尋根回訪活動的外國收養家庭收取任何費用。

各地民政部門要加強對尋根回訪接待工作的指導和支持,做好接待工作監督管理,規範接待工作各個環節、流程,推動兒童福利機構不斷提高尋根回訪接待工作水平。收養中心要及時總結各地尋根回訪接待工作經驗並加以推廣。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實施。《民政部辦公廳關於做好外國收養人和被收養兒童來華尋根回訪接待工作的通知》(民辦發〔2006〕61號)、《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司關於外國收養人和被收養兒童來華尋根回訪接待工作的意見》(民福事字〔2006〕52號)同時廢止。

附件:1.到兒童福利機構尋根回訪接待申請表

2.到兒童福利機構尋根回訪接待核實表

民政部辦公廳

2018年10月31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