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等3部門印發《關於軍隊部分離休幹部移交地方各項經費標準問題和有關規定》的通知

總後勤部、總政治部、民政部印發《關於軍隊部分離休幹部移交地方各項經費標準和有關規定》的通知
民〔1985〕安35號
1985年6月1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總政治部
文件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重慶、瀋陽、武漢、大連、西安、哈爾濱、廣州市民政局,各總部、各軍區、各軍兵種、國防科工委、軍事科學院、軍委直屬各院校政治部、後勤部(院務部),武警總政治部、後勤部:

  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國發[1984]171號文件精神,軍隊部分離休幹部(解放戰爭時期入伍的團職以下和抗日戰爭時期入伍的營職以下以及相當職級的離休幹部) 移交地方後,暫時保留軍籍(不發軍服),其生活待遇原則上保持軍隊離休幹部的標準,所需的各項費用,當年剩餘月份的由軍隊一次撥給地方的安置部門,具體辦法由民政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制定。現將《關於軍隊部分離休幹部移交地方各項經費標準和有關規定》發給你們,望遵照執行。

關於軍隊部分離休幹部移交地方各項經費標準和有關規定

  一、工資:包括基本工資、地區性工資補助和生活費補貼,不包括從事有毒有害等專業性的崗位津貼。基本工資按中央軍委[1980]3號文件執行; 地區工資補助和生活費補貼均按總後勤部(65)第15號文件執行(見附件之一)。

  二、公勤費:師職以下離休幹部,按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1983]政干字第4號文件規定執行。發放標準,按1984年參聯字2號文件規定,每人每月發給一個公勤人員全費的四分之一。領取護理費的不發公勤費。領取公勤費的離休幹部,個人生活需要管理部門料理的,按規定交費(見附件之二、三)。

  三、服裝費:離休幹部不發軍裝,按標準發給服裝費。一九八五年移交地方的,當年的服裝費由軍隊一次發給本人,團職幹部溫區、熱區的每人549元, 寒區的每人560元;營職以下幹部溫區、熱區的每人171元,寒區的每人270元, 從一九八六年開始,由安置地區民政部門按標準逐月發給服裝費。一九八六年以後移交地方的,從移交的下個月起按安置地區軍隊標準逐月發給服裝費。標準為團職幹部每人每月:溫區、熱區12元,寒區13元;營職以下幹部每人每月:溫區、熱區6元,寒區 9元(寒區、溫區、熱區的劃分,見附件之四)。

  四、交通費:按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1983]政干字第4 號文件規定執行,師職以下幹部每月發15元。用車按規定收費。收費標準,在限額車公里( 師職以下幹部每人每月8 0公里)以內用車的,每車公里收費0.05元;超過車公里限額的,吉普車每車公里收費0.20元,各型臥車、旅行車每車公里收費0.25元。

  五、副食品價格補貼:根據總後勤部(79)後財字第1663號和總後財務部(79)財工字第713號文件規定,按安置地區的規定標準執行。

  六、肉食差價補貼:按安置地區的標準執行。

  七、糧價補貼:按安置地區標準執行。

  八、洗理費:按總後勤部[1984]後財字第204號文件規定執行,每人每月發給2元。

  九、房租、水電補助費:每戶每月補助8元,按當地居民標準交納房租和水電費。

  十、住醫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按總後勤部關於陸勤傷病員伙食標準和本人按軍隊幹部交費標準(每人每天0.5元)的差額部分發給本人。(見附件之五)。

  十一、糧、食油供應標準:糧食按本人定量,食油按每人每月1.2斤發給。 從移交的下個月起由安置地區的糧食部門按上述標準供應,並享受當地政府規定的同職級幹部各種優待,包括副食、緊俏商品從優供應。

  十二、離休幹部移交地方時,由軍隊將家具費、安家補助費以及離休幹部( 及隨遷家屬)前往居住點途中所需的車船費、旅館費、行李託運費和伙食補助費等, 按照軍隊有關規定和標準,發給本人。

  十三、醫療費:根據總後勤部[1985]後財字第15號文件規定,離休幹部每人每月20.60元。根據總政治部、總後勤部(78)後衛字第1915號文件規定,離休幹部移交地方後其無工作的直系親屬繼續享受醫療包幹,醫療補助費每人每月2.2元, 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前參加革命工作,轉為隨軍家屬的,移交地方後仍享受免費醫療,醫療費每人每月2.5元。移交當年剩餘月份的醫療費,由軍隊一次撥給安置地區的衛生部門。

  十四、福利費:根據中央軍委[1970]15號文件規定,按幹部工資2.5%( 西藏軍區、西沙部隊、烏魯木齊軍區的阿里和塔什庫爾干地區按4%)提取福利費, 由管理單位掌握開支。

  十五、探親路費:軍隊離休幹部,根據總政治部、總後勤部(81)政聯字第4 號和總政幹部部、總後財務部(81)政干字第175號、財事字第289號和總政治部、總後勤部(1982)後財字第475號文件規定,享受探親待遇。

  在移交當年未享受探親假,也未發給探親路費的可由軍隊按規定的標準,將探親路費發給個人。(見附件之六、七)。

  十六、宿舍取暖補貼費:按安置地區的現行規定執行。

  十七、殘廢金:按民政部,財政部民[1984]優22號文件執行,移交當年的由軍隊發給本人。

  十八、護理費:按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1984]參聯字2 號文件執行,即:個別生活不能自理,經大單位批准發給護理費的,亦按公勤費全費標準發給。但公勤費或護理費只能享受一種。

  十九、特需經費:按國務院、中央軍委國發[1984]130號文件執行,每人每年按150元,由離休幹部管理單位掌握開支。

  二十、機動費:按總政治部、總後勤部(1981)後財字第929號文件執行, 每戶每月補助6元,由離休幹部管理單位掌握開支。

  二十一、公雜費:按總後勤部[1985]後財字第15號文件規定執行,每人每月1.10元,由離休幹部管理單位掌握開支。

  二十二、差旅費:按每人每年77元計領,由離休幹部管理單位掌握開支。

  二十三、政治工作費:按總政治部、總後勤部(1978)政聯字第9號和[1983] 後財字第229號以及總政治部、總後勤部(1984)後財字第553號文件規定,每人每月2.25元。當年由軍隊劃撥給地方的政治工作費,根據總後勤部財務部(81)財事字第024號通知,按標準的87.8%(不包括八四年增加的訂閱報刊費每人每月0.6元),即2.04元計算。

  二十四、給養器材費:按總後勤部[1985]後財字第15號文件規定執行,每人每月0.45元,由離休幹部管理單位去掌握開支。

  二十五、一九五五年前後復員仍為隨軍家屬的女同志,其生活待遇按總政治部、總後勤部(1 982)政干字第233號文件規定執行(見附件之八)。

  二十六、喪葬費:按當地黨政機關同職級幹部的標準執行。

  二十七、撫恤金:一次性撫恤金,按財政部、民政部(79)財事9號、民發(79)2號文件規定執行,並繼續按總政治部、總後勤部(65)總政干字第541號、(65) 後財字第869號文件規定,享受犧牲病故後六個月內工資逐月照發給其遺屬的待遇(見附件之九)。

  二十八、遺屬生活補助費:隨軍幹部遺屬生活補助費, 按總政治部、總後勤部(1982)政干字第64號和(1984)政干字第493號文件規定執行。(見附件之十、十一)。

  二十九、離休幹部去世後,配偶在世時按總後財務部(84)財事字第236號文件規定,領報有關公用經費(見附件之十二)。

  三十、軍隊離休幹部移交地方時,當年所帶的各項經費中不包括喪葬費、撫恤費、遺屬生活補助費和離休幹部去世後有關公用經費。

  附:

總後勤部關於軍隊幹部的地區工資補助的規定

  一、軍委頒發的軍隊幹部的工資標準,軍隊幹部不論駐在哪類工資區,都一律執行。鑑於目前國家還有工資類區的劃分和地區補貼等情況,對駐第7類(含) 以上工資區的軍隊幹部也需要按工資類區的劃分,給予適當的地區工資補助。……為了便於各單位執行,根據上述原則,制定各級幹部的地區工資補助標準表(附後)。

  二、軍隊幹部不論駐在哪類工資區,凡當地國家機關行政幹部有生活費補貼或各種地區津貼的,軍隊幹部也按照國家機關同級行政幹部相等的補貼金額發給補助( 例如):烏魯木齊地區國家機關行政21級幹部每月有18元2角的生活費補貼,當地軍隊21級幹部也同樣給予18元2角的地區工資補助)。此項補助,由各有關軍區根據當地政府有關規定執行,並將執行情況報總後勤部備案。

  三、對駐在少數邊防、高原地區的軍隊,如當地無國家機關行政幹部、無生活費補貼或各種地區津貼,而生活環境條件又很艱苦的,需要給予地區工資補助者,可由各有關軍區根據駐地條件,提出補助標準,報總後勤部批准後執行。

  本規定自1965年6月1日起執行。從執行之日起,原來的高物價地區的生活補助費、邊疆地區薪金補助等,同時廢止,舊標準高於新標準的部分,一律不予保留。

  附:

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關於在離休干
部中實行公勤費、交通費、裝費的通知(摘錄)
([1983]政干字第4號)

  一、公勤費

  公勤費標準。一個公勤人員按當地一個普通機械行業二級工的標準工資額計發:正軍職以上幹部每人每月按編配公勤人員數計發;副軍職幹部每人每月按二分之一個公勤人員費計發;師職以下幹部,每人每月四分之一個公勤人員費計發。領取護理費的不發公勤費。

  離休幹部領取公勤費後,個人生活需要由干休所、管理部門協助料理的,按規定交費。

  二、交通費

  交通費標準。編配有專車的幹部每月發給50元,軍職幹部每月發給30元,師職以下幹部每月發給15元。

  離休幹部用車,實行車公里「定額包幹」。即按照編制車輛數的油料指標、車公里限額,除管理單位預留五分之一作為集體活動使用,其餘按每人每月所領交通費數額換算成車公里票,發給本人,乘車交票。交通費每半年結算一次,節餘歸己,超支自負。

  離休幹部領取交通費後,除開會、聽報告、外出作傳統教育報告、上級組織談話,以及搶救危重病人用車免予收費外,其它用車一律收費。收費標準:在限額車公里以內用車的;每公里收費0.05元;超過車公里限額用車的,吉普車每公里收費0.20元,各型臥車、旅行車每公里收費0.25元;到體系醫院看病用車,單程在十公里以上的,按十公里收費。

  離休幹部私事用車,在外停留時間超過三小時的,每一小時加收0.5元。空車返回時同樣收費。私事用車一律不跑長途。

  離休幹部病故後半年之內。,配偶可以繼續享受離休幹部的乘車待遇。

  半年之後。停發交通費。離休幹部的家屬、子女不得享受離休幹部的乘車待遇。

  因事急需用車的,按規定交費。

  三、服裝費

  服裝費標準。離休幹部不領軍服的,按規定的標準外價撥價(基本同市場價)發給服裝費。

  四、配有專職公勤人員和專車的離休幹部,是否實行公勤費、交通費辦法,由本人選定,確定後一般不再變更。

  五、實行公勤費、交通費開支的經費,在幹部工資科目中實報實銷。

  服裝費在被裝購置費內報銷。

  附:

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關於軍職
以上幹部發放公勤費的通知(摘錄)
([1984]參聯字2號)

  (一)……離休的師職以下幹部按四分之一計發。公勤費的具體標準詳見附表

  (二)個別生活不能自理,經各大單位批准發給護理費的,亦按公勤費全費標準發給。但公勤費或護理費只能享受一種。

  附:

被裝物資供應的氣候區域劃分

  (一)寒區:包括遼寧、吉林、黑龍江、內蒙、寧夏、青海、西藏、新疆和河北的宣化(含)、山西的大同(含)、陝西的榆林(含)、甘肅的蘭州(不含)以北地區以及四川的二郎山以西地區。其中黑龍江之黑河以北,內蒙、新疆之中蘇、中蒙邊境和甘肅、青海、新疆、西藏、四川之三千五百米以上高原地區為高寒區。

  (二)溫區:包括山東、江蘇、安徽、浙江、河南、湖北和河北的宣化以南、山西的大同以南、陝西的榆林以南、甘肅的蘭州以南地區及四川的二郎山以東,貴州的畢節地區,雲南的昭通、麗江、迪慶、怒江地區和東川市。

  (三)熱區:包括廣東、廣西、福建、江西、湖南、貴州(除畢節地區)和雲南省(除昭通、麗江、迪慶、怒江地區和東川市)。

  (四)一個師(或獨立團)分駐兩個氣候區時,其服裝發放按何區標準執行,由軍區決定。標準中各個氣候區域內提到的北部、南部的具體劃分,亦由軍區確定。

  附:

各省、市、自治區氣候區內的縣
(市)和南、北部的具體劃分。

  (一)寒區

  遼寧省

  吉林省

  黑龍江省

  內蒙古自治區

  寧夏回族自治區

  青海省

  西藏自治區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河北省:張家口市、沽源縣、赤城縣、康保縣、張北縣、尚義縣、崇禮縣、萬全縣、懷安縣、宣化縣、宣化市、圍場縣、豐寧縣。

  山西省:大同市、天鎮縣、陽高縣、左雲縣、右玉縣、懷仁縣。

  陝西省:榆林縣、府谷縣、神木縣、橫山縣、靖邊縣、定邊縣、佳縣、米脂縣、子洲縣、綏德縣、吳堡縣、清澗縣。

  甘肅省:武威縣、永昌縣、民勤縣、古浪縣、永登縣、臬蘭縣、景泰縣、天祝縣、張掖縣、山丹縣、高台縣、樂民縣、臨澤縣、肅南縣、阿拉善右旗、額濟納旗、嘉峪關市、玉門市、酒泉縣、安西縣、金塔縣、敦煌縣、阿克塞縣、肅北縣、夏河縣、瑪曲縣、臨潭縣、舟曲縣、碌曲縣、迭部縣、卓尼縣、宕昌縣、岷縣。

  四川省:木里縣、馬爾康縣、金川縣、小金縣、松潘縣、阿壩縣、壤塘縣、若爾蓋縣、黑水縣、紅原縣、汶川縣、理縣、南坪縣、茂汶縣、康定縣、丹巴縣、滬定縣、九龍縣、雅江縣、乾寧縣、甘孜縣、色達縣、爐霍縣、道俘縣、新龍縣、白玉縣、德格縣、鄧柯縣、石渠縣、理塘縣、稻城縣、得榮縣、巴塘縣、義敦縣、鄉城縣。

  其中,甘肅、青海、新疆、西藏、四川之三千五百米以上高原地區,新疆、甘肅、寧夏、內蒙、黑龍江的呼倫貝爾盟、吉林的哲里木盟的中蘇、中蒙邊境地區和黑龍江之黑河以北地區均為高寒區。

  (二)溫區

  (1)溫區北部:

  北京市及所屬各縣。

  天津市。

  山東省。

  河南省。

  河北省除寒區地區。

  山西省除寒區地區。

  陝西省除寒區地區。

  甘肅省除寒區地區。

  四川省:綿陽縣、德陽縣、錦竹縣、江油縣、青川縣、廣元縣、旺蒼縣、劍閣縣、遂寧縣、蓬溪縣、梓南縣、中江縣、梓潼縣、北川縣、三台縣、安縣、平武縣、鹽亭縣、射洪縣、雅安縣、滎經縣、石棉縣、蘆山縣、名山縣、漢源縣、天全縣、寶興縣、西昌縣、冕寧縣、會東縣、米易縣、寧南縣、會理縣、鹽邊縣、德昌縣、鹽源縣、昭覺縣、美姑縣、金陽縣、普格縣、布拖縣、甘洛縣、雷波縣、喜德縣、越西縣、沐川縣、健為縣、峨眉縣、洪雅縣、丹陵縣、峨邊縣、馬邊縣、灌縣、彭縣、什邡縣、邛崍縣、崇慶縣、大邑縣、浦江縣、酉陽縣、秀山縣、萬源縣、通江縣、巴中縣、南江縣、巫山縣、巫溪縣、城口縣、樂山縣、青神縣、井研縣、夾江縣、彭水縣、武隆縣、渡口市 。

  貴州省:畢節縣、金沙縣、大方縣、黔西縣、織金縣、納雍縣、赫章縣、威寧縣、水城縣。 雲南省:昭通縣、魯甸縣、大關縣、鹽津縣、綏江縣、鎮雄縣、威信縣、巧家縣、彝良縣、永善縣、會澤縣、華坪縣、永勝縣、麗江縣、寧蒗縣、中甸縣、德欽縣、維西縣、貢山縣、福貢縣、碧江縣、瀘水縣、蘭坪縣、東川市。

  (2)溫區南部:

  上海市及所屬各縣。

  江蘇省。

  安徽省。

  浙江省。

  湖北省。

  四川省除寒區和溫區北部地區。

  (三)熱區

  (1)熱區北部:

  福建省。

  江西省。

  湖南省。

  廣東省:韶關市、南雄縣、樂昌縣、始興縣、仁化縣、翁源縣、曲江縣、連南縣、連山縣、連縣、乳源縣、蕉嶺縣、平遠縣。

  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臨桂縣、靈川縣、資源縣、灌陽縣、龍勝縣、興安縣、全州縣、三江縣、融安縣。

  貴州省除溫區北部地區。

  雲南省:昆明市、安寧縣、富民縣、晉寧縣、呈貢縣、玉溪縣、華寧縣、通海縣、峨山縣、澂江縣、易門縣、江川縣、曲靖縣、馬龍縣、富源縣、陸良縣、尋甸縣、路南縣、宣威縣、師宗縣、羅平縣、彌勒縣、瀘西縣、宜良縣、嵩明縣、霑益縣、臨淪縣、雙江縣、鳳慶縣、淪源縣、雲縣、鎮康縣、永德縣、耿馬縣、保山縣、昌寧縣、施甸縣、騰衝縣、潞西縣、隴川縣、盈江縣、梁河縣、瑞麗縣、龍陵縣、下關市、大理縣、永平縣、鶴慶縣、洱源縣、祥雲縣、巍山縣、漾濞縣、雲龍縣、劍川縣、南澗縣、彌渡縣、賓川縣、楚雄縣、牟定縣、元謀縣、祿勸縣、大姚縣、永仁縣、南華縣、武定縣、碌豐縣、雙柏縣、姚安縣。

  (2)熱區南部:

  廣東省除熱區北部地區。廣西壯族自治區除熱區北部地區。雲南省除溫區北部和熱區北部。(根據總後軍需部一九七六年七月《被服裝具供給標準(匯編)》整理)

  附:

總政治部、總後勤部關於軍隊現役幹部探親待遇的規定
([81]政聯字4號 1981年4月14日)

  根據國務院一九八一年三月十四日頒發的《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的精神,結合軍隊的情況,現對軍隊現役幹部探親待遇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夫妻分居兩地的幹部探親,仍按總政治部一九六三年四月二日《關於妥善安置軍官家屬的規定》執行。即:幹部愛人未隨軍的,幹部每年可休假探親一次,假期為三十天。幹部愛人每年也可以來隊一次,往返車船費如地方不能報銷的,可由軍隊報銷。

  二、未婚幹部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二十天。如因戰備或工作需要,當年不能給予假期的,或者幹部自願兩年探親一次的,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四十五天。

  三、夫妻在一地生活的幹部探望父母,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二十天。

  四、以上探親假期是指在家停留的時間,往返路途時間除外。幹部探親的往返車船費由公家報銷。此規定自頒發之日起施行。

  附:

總政幹部部、總後財務部關於貫徹執行
《關於軍隊現役幹部探親待遇的規定》
幾個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
([81]政干字第175號 財事字第289號 1981年6月8日)

  為便於各單位貫徹執行總政治部、總後勤部《關於軍隊現役幹部探親待遇的規定》,現對幾個具體問題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一、《關於軍隊現役幹部探親待遇的規定》中所稱父母,包括自幼撫養幹部長大,現在由幹部供養的親屬。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二、夫妻分居兩地的幹部,如每年只是幹部回家探親,其愛人不來隊探望的,幹部探親假期可適當延長(不超過十五天)。

  三、對夫妻分居兩地的幹部,每年應主動安排他們探親,如因戰備或工作需要,當年不能給予假期的,愛人又未來隊探望,在第二年安排幹部探親時,可一次給假六十天。

  四、幹部與父母親、愛人分居住三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團聚的,幹部可每年探望愛人一次,每四年探望父母一次。在一年內既符合探望愛人,又符合探望父母的,原則上一次給假,假期為四十五天(路途時間除外),其往返車船費,順路的按最遠探親地點報銷,不順路的可分別報銷。

  幹部的父親或母親有一方與愛人居住在一地的,幹部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五、夫妻在一地生活的幹部,每四年探望父母一次的假期,一般應在第四年安排;如家中遇有特殊情況,經組織批准,在這四年的任何一年都可以探望,但下次探望的時間應從第五年算起,不得依次提前。

  六、夫妻在一地生活的幹部調動工作,其愛人不能隨遷的,幹部調動的當年,只准許夫妻一方享受探親假待遇。

  七、未婚幹部利用探望父母的假期一併回家結婚的,假期為三十天(路途時間除外),往返車船費准予報銷,但當年不再報銷探親的車船費;其愛人當年來隊探望的車船費如地方不能報銷的,可由部隊報銷一次。

  幹部的未婚妻(夫)來隊結婚的,其車船費如地方不能報銷的,可由部隊報銷,但當年不再報銷來隊探望的車船費。幹部當年回家探望愛人的往返車船費,准予報銷一次。

  八、幹部探親往返途中,從晚八時至次日晨七時之間,在車、船上過夜六小時以上的,准予購買火車硬席臥鋪票或輪船三等艙票。乘坐使用空調設備的火車時,另外加收的空調費准予報銷。白天乘坐輪船時,准予購買四等艙位票或比統艙高一等艙位票。

  九、幹部探親往返途中,受交通條件所限,對於無直達車次,必須中轉乘坐車船並在中轉地點住宿的,每中轉一次,可憑據報銷一天普通房間床位的住宿費。中轉住宿費超過規定住宿標準和天數的,其超過部分由本人自理。

  途中連續乘長途公共汽車或其它民用交通工具,夜間停駛必須住宿的,其住宿費按上述規定報銷。

  途中遇到意外自然災害,如颱風、洪水、塌方等,造成交通暫時中斷,其等待恢復交通期間的住宿費,可憑當地交通機關證明和住宿費單據報銷。

  十、幹部探親往返途中,從部隊駐地至車站、碼頭和從車站、碼頭到家,以及中轉換車(船)、住宿時,必須的市內直線公共電車、汽車、輪渡費,可憑據報銷。乘坐出租的車輛費由本人自理。

  十一、幹部探親往返途中,行李物品寄存費、託運費等,以及趁便遊覽或因其他私事繞道等開支的費用,均由本人自理。

  十二、幹部探親不得報銷飛機票。如為減少途中時間,或者因故乘坐飛機的,可按直線車船票價報銷,多支部分由個人自理。本通知自總政治部、總後勤部《關於軍隊現役幹部探親待遇的規定》頒發之日起施行。

  附:

總政治部、總後勤部關於妥善解決一九五五年前後復員
女同志政治、生活待遇和轉業女同志不再回軍隊安置的通知
([1982]政干字第233號 1985年8月15日)

  根據我軍正規化、現代化建設的需要,中央軍委一九五三年七月發了《關於處理婦女同志轉業及調整婦女同志工作的補充指示》,國防部又於一九五五年一月作出了《關於處理和留用婦女工作人員的決定》。在軍委指示和國防部的決定頒發後,軍隊的女同志,大部分轉業到地方安排了工作,有一些留隊改為軍隊職員,還有一些復員轉為隨軍家屬。二十多年來,這些轉業和復員的女同志,在不同的崗位上,為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做出了貢獻。但由於林彪、「四人幫」的干擾破壞,在安置和處理這些女同志的問題上,也出現了某些混亂。有的單位擅自把個別女同志收回部隊,恢復軍籍,不適當的提高待遇,造成了不良影響。這種做法是不對的,今後不能再這樣辦。考慮到復員後仍為隨軍家屬的女同志中,有的是抗日戰爭時期入伍的,有的是解放戰爭時期入伍的,她們在革命戰爭年代為黨為軍隊建設做出過貢獻,而且有的因負傷致殘,現在又年老多病,實際困難較多,需要在政治上、生活上給予應有的關懷和照顧。同時,近幾年來,有部分留軍隊當職員和轉業地方工作的女同志,來信來訪要求收回部隊,恢復軍籍,或離退休後由部隊安置。為此,經中央軍委批准,現將解決這些女同志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級黨委和政治機關,要在政治上、生活上關心和照顧那些復員後仍為隨軍家屬的女同志。可根據她們原在部隊時的職務、級別,按規定吸收她們聽報告、參加學習和其它一些活動。同時,要關心她們的醫療和身體健康,使她們安度晚年。她們逝世後,由其所在單位妥為安葬,喪葬費列入「撫恤費」項內報銷。

  二、一九五五年前後復員現仍為隨軍家屬無固定收入的女同志,在國家沒有統一規定之前,可根據她們的不同情況,發給生活補助費:一九三七年七月七日到一九四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入伍(含同期參加革命工作,下同)的,每人每月六十元;一九四三年一月一日到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入伍的,每人每月五十元;一九四五年九月三日到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入伍的,每人每月四十元,符合以上條件已領取遺屬生活補助費的同志,也發給此項生活補助費。建國以後入伍的,如生活上確有困難,所在單位可給以適當的不定期的救濟。凡領取生活補助費的人員,需經各大單位政治機關批准。生活補助費從本通知公布之日起由她們所在單位發給。經費開支列入「福利費」專項報銷。

  三、凡改為職員留在軍隊工作的女同志,不再改為現役軍人。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這些同志中符合離休條件的,由其所在工作單位進行安置;符合退休條件的,由其所在工作單位辦理退休手續,並移交政府民政部門安置管理。

  四、凡已轉業到地方工作的女同志,一律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不再收回軍隊安排工作。

  附:

財政部、民政部關於調整軍人、機關工作人員、
參戰民兵民工犧牲、病故撫恤金標準的通知
([79]財事9號 1979年1月8日 民發[1979]2號)

  經國務院批准,決定對軍人、機關工作人員、參戰民兵、民工犧牲、病故撫恤金標準予以調整。現將新的撫恤金標準列表附後,請與本通知一併轉發。

  新的犧牲、病故撫恤金標準,自1979年2月1日起實行。凡軍人、機關工作人員、參戰民兵民工在1979年2月1日以後犧牲、病故的,他們家屬的一次撫恤金都按照這個標準發給。軍人、機關工作人員、參戰民兵民工在1979年2月1日以前,1950年12月11日《革命軍人犧牲病故褒恤暫行條件》、《革命工作人員傷亡褒恤暫行條例》和《民兵民工傷亡撫恤暫行條件》公布以後犧牲、病故的,其家屬如果尚未領到一次撫恤金,仍按1955年制定的標準發給。軍人、機關工作人員、參戰民兵民工在上述1950年公布的3個條例以前犧牲、病故的,不論其家屬曾否領過撫恤, 都不發給一次撫恤金;生活有困難的,可按有關規定予以優待補助;烈士家屬未領過烈屬證的,經過一定手續,可以補發。

  過去有關犧牲、病故撫恤的規定與本通知有牴觸的,都按本通知執行。

  軍人、機關工作人員、參戰民兵民工犧牲、病故撫恤標準表(1979年2月1日起實行)

  註:1.實行義務兵役制的武裝、邊防、消防民警,他們的犧牲、病故撫恤金按照軍隊的標準執行;其他人民警察的犧牲、病故撫恤金按照軍隊的標準執行,比照辦法由公安部另定。

  2.由國家財政補助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的工作人員,他們的犧牲病故撫恤也按照這個標準執行。

  3.本表級別按民政部、財政部民(1984)優43號文件的規定作了變動。

  附:

總政治部、總後勤部關於調整隨軍的犧牲、
病故幹部遺屬生活補助費的通知
([1982]政干字第64號 1982年4月1日)

  為使隨軍的犧牲、病故幹部遺屬的生活不低於一般水平,經中央軍委批准,現對他(她)們的生活補助費標準,特做如下調整:

  一、未滿十六歲或雖滿十六歲但在校讀書或因殘疾而喪失了勞動能力的子女,每人每月發給生活補助費二十五元(不含物價補貼二元,下同)。

  二、犧牲、病故幹部配偶,沒有固定工資收入的,按幹部生前的級別計發生活補助費。即:十七級以下幹部的妻子每月發給三十元;十六級幹部的妻子每月發給三十五元;十五級幹部的妻子每月發給四十元,其餘以此類推逐級增發五元。

  三、犧牲、病故幹部的父親年滿六十歲、母親年滿五十五歲,或雖未滿上述年歲,但身體殘廢,長期患病而喪失勞動能力的,每人每月發給生活補助費二十五元。

  四、上述犧牲、病故幹部遺屬生活補助費總額不得超過幹部生前的工資,如超過者則按幹部生前工資發給。他(她)們的生活如遇特殊困難時,可給予臨時救濟。

   附:

總政治部、總後勤部關於少數隨軍遺屬領取
生活補助費可不受幹部生前工資總額限制問題的通知
([1984]政干字第493號 1984年12月1日)

  一九六五年、一九七九年總後財務部曾規定「犧牲、病故幹部遺屬生活補助費總額不得超過幹部生前的工資,如超過者則按幹部生前工資發給。」一九八二年四月總政、總後聯合通知又重申了這一規定。鑑於少數子女較多的隨軍遺屬不能按照實際人數領取生活補助費,她們的生活比較困難,經研究確定:少數工資收入低、供養人口多的隨軍遺屬,領取生活補助費不再受幹部生前工資總額的限制,而可按規定享受供養的人口領取生活補助費。

  附:

總後勤部、財政部關於離休幹部去世後
有關公用經費領報的補充通知
([84]財事字第236號 1984年5月28日)

  為落實三總部[1983]政干字第165號《關於試行「離職幹部休養所工作暫行規定」的通知》中第十二條關於離休幹部去世後,其配偶仍在的有關公用經費領報的規定,特作補充規定如下:

  一、離休幹部去世後,配偶(不是軍人或軍隊職工者)在世時,各大單位可向總部繼續計領人頭部分的公雜費、給養器材費、政治工作費、水電費、烤火費,直至配偶去世之月為止。

  按人頭分配和計領的差旅費、軍事訓練費不再領報;離休幹部醫療補助費是對老幹部本人的特殊照顧,老幹部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按規定享受醫療包幹,因此,不再另領一份衛生事業費。

  二、水電費、烤火費,由各大單位按自己制訂的標準對干休所實施供應;其它經費應按全軍統一標準發到干休所。

  三、上述費用在上報決算時,應在有關科目中單列一項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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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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