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 財政部 中國殘聯關於進一步完善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的意見

民政部 財政部 中國殘聯關於進一步完善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的意見
民發〔2021〕70號
2021年8月24日
發布機關:民政部 財政部 中國殘聯
民政部網站

民政部 財政部 中國殘聯關於進一步完善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的意見

民發〔2021〕7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財政廳(局)、殘聯,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財政局、殘聯:

2016年,國務院全面建立了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以下統稱殘疾人兩項補貼)制度,日益成為保障基本民生、維護社會穩定、助力脫貧攻堅、體現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性的重要民生保障制度安排。近年來,殘疾人兩項補貼制度發展不平衡、不充分問題逐漸凸顯,一些地方精準管理、政策銜接、動態調整機制存在短板,影響了政策實施效果。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進一步發揮殘疾人兩項補貼基本民生兜底保障等功能,提升殘疾人兩項補貼管理服務水平,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立足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服務構建新發展格局,堅持以殘疾人需求為導向,堅持惠民便民精準管理,堅持政策銜接動態調整,進一步健全幫扶殘疾人社會福利制度,增進殘疾人福祉,推動殘疾人兩項補貼制度高質量發展。「十四五」期間,健全完善保障功能有效發揮、運轉機制高效順暢、管理服務精準便民的殘疾人兩項補貼制度。到2035年,殘疾人兩項補貼制度成熟定型,殘疾人基本民生福祉達到新水平。

二、重點任務

(一)健全完善殘疾人兩項補貼制度內容。

1.合理確定補貼對象覆蓋範圍。在自願申請基礎上,確保符合條件的殘疾人應享盡享殘疾人兩項補貼。按照不同殘疾類別、殘疾等級、困難程度逐步完善補貼辦法。有條件的地方可合理擴大殘疾人兩項補貼對象範圍,生活補貼覆蓋範圍可向低保邊緣家庭殘疾人及其他困難殘疾人延伸,護理補貼覆蓋範圍可向三、四級智力、精神殘疾人或其他殘疾人延伸。

2.細化完善補貼政策銜接規定。各地要按照《國務院關於全面建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的意見》(國發〔2015〕52號)及《民政部 中國殘聯關於貫徹落實殘疾人兩項補貼制度有關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民發〔2016〕99號)文件要求,細化和明確殘疾人兩項補貼與社會福利、社會救助、社會保險等政策的具體銜接辦法。納入傷殘撫恤對象範圍且已經享受補貼的,可按照相應層級的地方性文件繼續發放補貼,但應按擇高原則逐步進行歸類整合。到戶籍地以外接受學歷教育的殘疾學生,應視為原戶籍家庭成員,原則上向原戶籍地申領補貼。詳細劃分補貼類別和標準的地方,應當明確與低保、低保邊緣家庭等社會救助政策以及長期護理保險等社會保險政策的銜接辦法。按照憑據報銷或者政府購買服務形式發放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的地方,要明確與其他服務補貼的銜接辦法。

3.建立完善補貼標準動態調整機制。在充分評估殘疾人生活困難程度和長期照護需求的基礎上,健全殘疾人兩項補貼標準動態調整機制,使補貼標準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財政承受能力相適應,並能兼顧殘疾人生活保障需求和長期照護需求。生活補貼標準應參照當地殘疾人的基本生活費支出以及因殘疾額外增加的衣食住行等費用支出的一定比例予以確定;護理補貼標準應參照當地殘疾人購買護理產品和護理服務等基本照護支出成本的一定比例確定。補貼標準調整情況應當通過政務公開欄、信息平台、網絡媒體等方式及時向社會公示。

4.加強改進補貼退出工作。建立殘疾人兩項補貼申請、調整和退出的動態管理機制。殘疾人退出低保、低保邊緣家庭範圍,殘疾人死亡、戶籍遷出、殘疾人證過期、殘疾人證凍結、殘疾人證註銷等不再符合補貼條件的,應於次月停止發放補貼。對享受補貼期間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且需在監獄服刑的殘疾人,自判決生效後次月起停發補貼,服刑期滿後符合條件的可重新按照程序申請補貼。

(二)改革完善補貼申領程序和管理辦法。

5.細化補貼自願申請規定。進一步細化完善殘疾人自願提出補貼申請和代為辦理申請的程序。增加全國殘疾人兩項補貼信息系統功能,使殘疾人可異地申請補貼資格,不受戶籍地限制,補貼仍由原戶籍地審核發放。有條件的地區可以簡化程序,在殘疾人新納入低保、低保邊緣家庭範圍後由鄉鎮(街道)主動服務,徵求申請人意見後直接進行補貼資格初審。其他符合享受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條件的,仍按原程序辦理。民政部門對新納入低保或低保邊緣家庭範圍的殘疾人,殘聯組織對新領取殘疾人證的殘疾人,應通過發放殘疾人兩項補貼政策告知書等形式一次性告知。殘疾人知曉政策但並未提出補貼申請的,視為自願放棄,再次提出申請的,鄉鎮(街道)應當及時受理。

6.優化補貼逐級審核流程。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有條件的地方在人員、機構以及數據核對處理能力具備的前提下,可以將殘疾人兩項補貼審核審定權限下放到鄉鎮(街道)。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匯總鄉鎮(街道)審核審定的補貼資格合格材料,會同縣級殘聯報同級財政部門申請撥付資金,同時加強對補貼審核、發放過程的監督管理,對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和線索要及時移送紀檢監察等部門,由相關部門依法依規嚴肅問責。縣級殘聯負責殘疾人證動態管理和殘疾人口數據庫的數據維護,及時更新推送殘疾人證信息,並協助做好補貼監管工作。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縣級殘聯要建立信息數據共享機制,每季度至少定期比對一次補貼申請和殘疾人證信息,加強對數據的分析研判,保證系統數據與實際情況一致。

7.實現補貼申請受理「跨省通辦」。依託社會救助、社會服務「一門受理、協同辦理」機制,受理殘疾人兩項補貼「跨省通辦」業務,簡化補貼申請受理環節,實現「馬上辦、就近辦、一地辦」,進一步提升殘疾人獲得感。按照「全程網辦」要求,依託全國殘疾人兩項補貼信息系統統一受理補貼資格認定「跨省通辦」申請,受理窗口要將申請信息錄入信息系統,上傳相關資料附件,並在3個工作日內推送至業務屬地;業務屬地為申請人遠程辦理,並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符合補貼條件的認定。自建系統省份要在全國殘疾人兩項補貼信息系統中及時接收申請、辦理「跨省通辦」事項。開展窗口人員「跨省通辦」業務培訓,提高服務能力,確保2021年底前全面完成補貼資格認定申請「跨省通辦」的任務要求。

8.強化補貼定期覆核機制。各地要按照省市統籌、縣級抽查、鄉鎮(街道)實施的原則,建立健全補貼對象定期覆核機制,定期覆核可採取數據比對、入戶走訪、調研座談等方式進行。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省級殘聯每年對補貼對象及補貼發放情況至少覆核一次,並協調推動覆核結果整改落實。鄉鎮(街道)應當依託村(社區)並結合殘疾人、殘疾人的法定監護人或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等主動申報的方式,建立殘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失蹤滿6個月、戶籍遷出所在區(縣)、殘疾人證失效等情況變化的定期覆核制度。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縣級殘聯可以依據定期覆核的情況,作出相關殘疾人是否繼續享受補貼的決定。

9.嚴格補貼發放方式管理。殘疾人兩項補貼須按月及時、準確、足額發放,不能按月發放的地區要在每年12月底前向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書面報告,並明確整改措施。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要會同省級殘聯加強發放方式指導,逐步推動實現按月發放。強化補貼社會化發放管理,積極做好與惠民惠農資金「一卡通」等發放渠道的對接,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將補貼信息系統與銀行對接,直接審核並發放到卡。完善補貼發放使用情況公開辦法,細化補貼公開內容、方法和期限等規定,並注意保護殘疾人隱私。經資格審定合格後,  自殘疾人遞交申請當月計發補貼。

(三)加快推動補貼管理服務機制轉型升級。

10.優化補貼信息系統功能。加強全國殘疾人兩項補貼信息系統的建設和使用管理工作,自建系統省份要做好與全國系統的對接和數據交換工作。依託全國殘疾人兩項補貼信息系統改進補貼申請審核流程,及時錄入補貼發放信息,逐步實現依託系統統一審核發放補貼,完善與殘疾人口數據庫、低保數據庫、低保邊緣家庭數據庫的數據共享共用機制,確保線上、線下補貼發放數據一致。民政部門、殘聯組織等有關部門要及時將低保、低保邊緣家庭、殘疾人證等數據更新情況錄入相應的信息系統,當發現實際情況與系統數據不一致時,各地應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補貼資格認定,同時記錄在案備查並及時更新相關系統數據。

11.健全便民利民的運行工作機制。有條件的地方可運用現代化信息技術,助力殘疾人實現足不出戶「掌上辦」、「指尖辦」,為殘疾人和各級工作人員提供方便快捷的申請、辦理、查詢、統計服務。建立完善主動發現機制,通過入戶走訪、大數據監測等方式主動發現自願申領且符合補貼條件的殘疾人並提供服務,實現「政策找人」。有條件的地方可依託全國殘疾人兩項補貼信息系統,通過上傳證明材料、電子簽章等方式實現補貼檔案無紙化。及時研究解決殘疾人可能因無法使用智能技術獲取線上服務的困難。

12.提升補貼發放動態監管水平。探索建立殘疾人兩項補貼智慧監管服務體系,運用數據比對、生存驗證等動態監測技術,建立補貼監測預警機制,確保不漏一戶、不落一人,實現補貼應享盡享、應退則退。加強與殯葬火化、衛生健康死亡人口、戶籍遷移、養老保險、工傷保險、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傷殘撫恤、監獄服刑、養老、孤兒、離休等相關數據的比對,逐步解決數據更新、共享不及時影響補貼精準發放的問題。有條件的地區可以在信息系統中開設基於人臉識別技術的生存驗證等功能,提高補貼發放精準性。

13.完善相關殘疾人證件管理。加強殘疾人證換發與補貼發放的工作銜接。因殘疾類別或等級變更而進行殘疾人證重新換發、核發期間,按照原標準發放補貼。殘疾人證到期前,殘聯組織應當提前6個月提醒殘疾人重新換領殘疾人證,以免影響申領補貼。殘疾人證有效期滿後,應於次月停發補貼;重新辦理殘疾人證正並提出補貼申請的,應於新殘疾人證發證當月計發補貼,同時可視情按照新發殘疾人證登記的類別和等級對應的補貼標準補發最多不超過3個月的補貼。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無法及時換證的,可設立一定的過渡期,過渡期內按原標準發放補貼。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將完善殘疾人兩項補貼制度列為重點優先民生保障工作,健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政牽頭、殘聯配合、部門協作、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民政部門要履行牽頭統籌職責,做好補貼發放監管、政策銜接及制度建設工作。財政部門要加強資金保障,及時足額安排補貼資金及工作經費。殘聯組織要加強殘疾人證核發及管理工作,及時掌握反映殘疾人需求,定期與民政部門、鄉鎮(街道)共享殘疾人證辦理及變更等情況,做好補貼相關審核工作。

(二)強化政策宣傳。各地要定期組織貫徹落實殘疾人兩項補貼制度、加強全國殘疾人兩項補貼信息系統使用的培訓,加強殘疾人兩項補貼組織實施工作。充分考慮殘疾人獲取信息的特殊要求和實際困難,靈活運用多種媒介、採取多樣化形式加強殘疾人兩項補貼政策宣傳,特別是加強對已辦理殘疾人證殘疾人的政策宣傳,使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及其家屬知曉殘疾人兩項補貼政策。地方各級民政部門、殘聯以及鄉鎮(街道)要加強補貼政策解釋工作,並及時協助有需求的殘疾人辦理補貼申請。

(三)提高保障能力。各地要統籌考慮落實殘疾人兩項補貼制度需要,為鄉鎮(街道)等基層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條件。實施殘疾人兩項補貼制度所需工作經費,納入地方各級財政預算。補貼資金應按規定及時足額發放到位,不得隨意截留、挪用。地方可統籌中央財政一般性轉移支付和地方自有財力加強經費保障,向財政困難地區適度傾斜,保障殘疾人兩項補貼發放。完善殘疾人兩項補貼統計制度,提升全國殘疾人兩項補貼信息系統的信息監測和動態管理能力。

(四)加強監督檢查。各地要將殘疾人兩項補貼政策落實情況納入政府績效評價和年度考核內容。做好補貼信息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各級民政部門要嚴格補貼資格認定、規範補貼審核發放,杜絕弄虛作假、違規辦理和發放補貼等情況發生。各級殘聯組織要嚴把殘疾人證評定發放關,杜絕違規辦理殘疾人證、泄露殘疾人個人信息等行為。民政部門要會同殘聯組織定期開展補貼工作績效評價,及時吸收殘疾人和其他群眾的合理建議,不斷改進完善殘疾人兩項補貼工作。各地要加強補貼資金發放和使用的監督管理,堅決防止截留、挪用、騙取補貼資金等行為。對申請人採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殘疾人兩項補貼資金的,原批准機關應當依法依規停止發放補貼,並加大對非法獲取補貼資金的追回力度,視情將其違法違規行為線索移送有關部門依法依規查處。探索建立容錯機制,對秉持公心、履職盡責但因客觀原因出現失誤偏差且能夠及時糾正的經辦人員免於問責。

民政部 財政部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

2021年8月24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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