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象部門政府信息公開辦法

氣象部門政府信息公開辦法
2019年12月24日
發布機關:氣象局
氣象局網站

中國氣象局關於印發《氣象部門政府信息公開辦法》的通知

各省(區、市)氣象局:

為貫徹落實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國氣象局修訂了《氣象部門政府信息公開辦法》,並制定了與其配套的《氣象部門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基本目錄》,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中國氣象局

2019年12月30日

氣象部門政府信息公開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推進和規範氣象部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氣象部門政府信息的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氣象部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氣象部門政府信息,是指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組織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中國氣象局辦公室是氣象部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國氣象部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承擔辦公室職能的部門是本行政區域氣象部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氣象部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第四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指定專門工作機構承擔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日常工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職責是:

(一)組織制定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規章制度和工作規則;

(二)組織協調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三)組織編制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四)組織開展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前的審查;

(五)組織維護和更新本機關公開的政府信息;

(六)監督考核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七)監督指導下級氣象部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八)辦理與政府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則,及時、準確地公開政府信息。

第六條 省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把互聯網政府網站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的主要渠道,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需要,建設統一的政府信息公開平台,集中發布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平台與政務服務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開在線辦理水平。

第二章 公開的主體和範圍

第七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依法公開職責範圍內的政府信息,主要包括:本機關製作的政府信息;本機關直接從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並由本機關負責保存的政府信息。

與其他行政機關聯合製作的政府信息,本機關牽頭的由本機關負責公開,但公開前應當徵得其他行政機關同意;其他行政機關牽頭的,由牽頭行政機關負責公開。

第八條 法律法規規定必須公開和未列入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政府信息,應當予以公開。公開的方式包括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

第九條 擬公開的政府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准的,應當按程序報經批准後予以公開。

第十條 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公開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第十一條 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不得公開。但是,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氣象主管機構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

第十二條 氣象主管機構的內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後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氣象主管機構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以及行政執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上述信息應當公開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編制、公布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並根據變化及時更新。

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類、編排體系、獲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繫電話、傳真號碼、互聯網聯繫方式等內容。

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稱、內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內容。

第十四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審查機制,明確審查程序和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本機關不能確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開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第十五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動態調整機制,對本機關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定期評估審查,對因情勢變化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公開。

第三章 主動公開

第十六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主動公開涉及公眾利益調整、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者需要公眾參與決策的政府信息。主動公開的範圍包括:

(一) 氣象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和標準;

(二)氣象主管機構職能、機構設置、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繫方式、負責人姓名;

(三)氣象事業發展規劃、計劃和相關政策;

(四)氣象事業發展情況;

(五)氣象部門財政預算、決算信息;

(六)氣象部門政府集中採購項目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

(七)氣象部門招考公務員的職位、名額、報考條件及錄用結果;

(八)氣象主管機構辦理行政許可和其他對外管理服務事項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辦理結果;

(九)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及應對情況;

(十)氣象主管機構組織開展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情況;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要求主動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七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依照第十六條規定,確定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並按照上級氣象主管機構部署,不斷增加主動公開的內容。

第十八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機制,將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或新聞發布會以及社會主流媒體予以公開。

第十九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政務服務場所設置政府信息查閱點,並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本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二十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按照有關部門的要求,及時向本級檔案局(館)、公共圖書館提供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第二十一條 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及時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章 依申請公開

第二十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氣象主管機構申請獲取政府信息。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渠道,為申請人依法申請獲取本機關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二十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獲取氣象部門政府信息的,應當向擁有該政府信息公開權限的氣象主管機構提出,並採用包括信件、數據電文在內的書面形式。採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機構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第二十四條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聯繫方式;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名稱、文號或者便於行政機關查詢的其他特徵性描述;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信息載體以及獲取信息的方式、途徑。

第二十五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對收到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進行審核。

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說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可以不再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範圍,可以要求申請人說明理由。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請人不予處理;理由合理,但是無法在規定的期限內答覆申請人的,可以確定延遲答覆的合理期限並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六條 氣象主管機構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日期(以下簡稱收到日期),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申請人當面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提交之日為收到日期;

(二)申請人以郵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簽收之日為收到日期;以平常信函等無需簽收的郵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當於收到申請的當日與申請人確認,確認之日為收到日期;

(三)申請人通過互聯網或者傳真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當於收到申請的當日與申請人確認,確認之日為收到日期;

(四)因申請內容不明確要求申請人補正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當於收到補正件後的當日與申請人確認,確認之日為收到日期。

第二十七條 氣象主管機構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應噹噹場予以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需要延長答覆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徵求第三方和其他機關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

第二十八條 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的,受理申請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書面徵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應當自收到徵求意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逾期未提出意見的視為同意公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開。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決定予以公開,並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告知第三方。

第二十九條 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氣象主管機構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覆:

(一)申請公開的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

(二)申請公開的信息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

(三)根據有關規定決定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並說明理由;

(四)申請公開的信息經檢索確認不存在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申請公開的信息為本機關公開出版物的,可以告知獲取的途徑;

(六)申請公開的信息不屬於已製作完成或者獲取的政府信息,需要另行對現有政府信息進行分析、加工、製作的,可以不予提供。

(七)氣象主管機構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覆、申請人重複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複處理;

(八)申請公開的信息屬於氣象預報預警、氣象數據、天氣證明等氣象業務服務信息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規定、渠道和聯繫方法;

(九)申請人以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形式進行信訪、投訴、舉報、諮詢等活動,告知申請人不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處理,並告知申請人信訪、投訴、舉報、諮詢等渠道;

(十)申請公開的信息屬於工商、不動產登記資料等信息,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信息的獲取有特別規定的,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十一)申請公開的信息不屬於本行政機關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繫方式。

第三十條 申請公開的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或者不屬於政府信息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並對不予公開的內容說明理由。

第三十一條 氣象主管機構辦理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根據申請人的要求及本機關保存政府信息的實際情況,確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體形式;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載體安全或者公開成本過高的,可以通過電子數據以及其他適當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請人查閱、抄錄相關政府信息。

第三十二條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以《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的方式書面答覆申請人。告知書應當包括答覆意見和救濟途徑兩個部分內容。

第三十三條 申請人有證據證明氣象主管機構提供的政府信息不準確的,可以要求更正。氣象主管機構審核屬實的,應當予以更正並告知申請人;不屬於本機關職能範圍的,可以轉送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處理並告知申請人,或者告知申請人向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提出。

第三十四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費用。但是,同一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範圍的,可以根據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收取信息處理費。

第三十五條 多個申請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向同一氣象主管機構提出公開申請,且該政府信息屬於可以公開的,氣象主管機構可以將該政府信息納入主動公開的範圍。

第三十六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登記、審核、辦理、答覆、歸檔等工作制度,規範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管理。

第五章 監督和保障

第三十七條 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和省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培訓制度、考核制度、社會評議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定期對所屬行政區域氣象部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開展培訓、考核和評議。

第三十八條 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和省級氣象主管機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日常指導和監督檢查,對下級機關未按照要求主動公開政府信息或者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不依法答覆處理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報批評。

第三十九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社會公布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省級以下氣象主管機構在每年3月10日前公布,國家氣象主管機構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

第四十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本機關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二)本機關收到和處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情況;

(三)因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被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

(四)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

(五)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四十一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氣象主管機構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上一級氣象主管機構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投訴、舉報,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二條 氣象主管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級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職能;

(二)不及時更新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

(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發布氣象預報預警信息、公開氣象數據等氣象業務服務信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和中國氣象局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由中國氣象局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4月17日印發的《氣象部門政府信息公開辦法》同時廢止。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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