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關於印發河湖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各流域管理機構審查權限的通知
水利部關於印發河湖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各流域管理機構審查權限的通知 水河湖〔2021〕237號 2021年8月2日 發布機關:水利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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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關於印發河湖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各流域管理機構審查權限的通知
水河湖〔2021〕237號部機關有關司局,部直屬有關單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為加強河湖管理範圍內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梁、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等建設項目工程建設方案審查(以下簡稱涉河建設項目審查),我部進一步明確了各流域管理機構的審查權限。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並就有關要求明確如下。
一、各流域管理機構、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把涉河建設項目管理作為加強河湖水域岸線管理的重要內容,納入河湖長制管理範疇,依法依規強化全鏈條監管,強化責任落實和日常監管,切實維護河湖自然生態空間完好、功能完整,維護防洪、供水、航運、生態等公共安全,堅決守住防洪安全底線,確保河湖管理保護到位。
二、各流域管理機構、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本通知規定的審查權限、項目類別,遵循涉河建設項目確有必要、無法避讓河湖管理範圍的原則,嚴格審查,不得超審查權限、超項目類別進行許可。
三、各流域管理機構審查權限範圍內的建設項目,應依據相關行業技術標準確定建設規模。各流域管理機構商有關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大、中型建設項目進行分類和細化,報我部備案。
四、對於已有岸線保護利用規劃的河湖,各流域管理機構需在相應涉河建設項目審查文件中註明項目所在岸線功能分區。
五、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關於長江流域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審查權限的通知》(水管〔1995〕5號)、《關於黃河水利委員會審查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權限的通知》(水政〔1993〕263號)、《關於淮河水利委員會審查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權限的通知》(水政〔1993〕143號)、《關於海河流域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審查權限的通知》(水管〔1997〕128號)、《關於珠江水利委員會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審查權限的通知》(水建管〔2000〕81號)、《關於松花江、遼河流域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審查權限的通知》(水管〔1996〕284號)、《關於太湖流域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審查權限的通知》(水建管〔1999〕61號)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廢止,上述文件中涉及蓄滯洪區非防洪建設項目審查的按《水利部關於加強非防洪建設項目洪水影響評價工作的通知》(水汛〔2017〕359號)執行,涉及水工程建設項目審查的按《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制度管理辦法(試行)》(水利部令第31號)執行。
水利部
2021年8月2日
一、在下列河段興建的大型建設項目
1.長江幹流:源頭至向家壩樞紐;
2.漢江幹流:漢中孤山漢江大橋至孤山樞紐;
3.烏江幹流:東風樞紐至烏江渡樞紐;
4.嘉陵江幹流:西漢水入江口至亭子口樞紐;
5.岷江幹流:松潘小姓溝入江口至紫坪鋪樞紐;
6.瀾滄江幹流:金河入江口至小灣樞紐;
7.怒江幹流:達曲入江口至勐古怒江特大橋;
8.雅魯藏布江幹流:多雄藏布入江口至拉薩河入江口。
二、在下列河段興建的大、中型建設項目
1.長江幹流:向家壩樞紐至入海口(原50號燈標);
2.漢江幹流:丹江口樞紐至入江口(武漢);
3.烏江幹流:烏江渡樞紐至入江口(涪陵);
4.嘉陵江幹流:亭子口樞紐至入江口(重慶);
5.岷江幹流:紫坪鋪樞紐至入江口(宜賓);
6.瀾滄江幹流:小灣樞紐以下;
7.怒江幹流:勐古怒江特大橋以下;
8.雅魯藏布江幹流:拉薩河入江口以下;
9.洞庭湖、四水入湖尾閭(湘江湘潭水文站以下、資水桃江水文站以下、沅水桃源水文站以下、澧水石門水文站以下);
10.鄱陽湖、五河入湖尾閭(贛江外洲水文站以下、撫河李家渡水文站以下、信江梅港水文站以下、饒河虎山和渡峰坑水文站以下、修水虬津水文站以下);
11.瀾滄江以西(含瀾滄江)區域國際或國境邊界湖泊;
12.長江流域和瀾滄江以西(含瀾滄江)區域省界湖泊。
三、在下列河段興建的所有建設項目
1.三峽水庫庫區;
2.丹江口水庫庫區;
3.陸水水庫庫區;
4.水陽江幹流:楊村樞紐至入江口(含石臼湖、固城湖、南漪湖);
5.滁河幹流:金銀漿至入江口(含駟馬山水道、馬汊河);
6.荊南四河(即松滋河、虎渡河、藕池河、調弦河);
7.長江流域和瀾滄江以西(含瀾滄江)區域其他省界河流邊界河段,省界上、下游各10公里河段;
8.瀾滄江以西(含瀾滄江)區域國際或國境邊界河流河段,國境內10公里河段。
一、在下列河段興建的大、中型建設項目
1.黃河幹流:河源至托克托河段;
2.支流:湟水(含大通河)、皇甫川、窟野河、渭河(含涇河)、沁河(紫柏灘以上)。
二、在下列河段興建的所有建設項目
1.黃河幹流:托克托至入海口;
2.小浪底(含西霞院)水庫庫區;
3.三門峽水庫庫區(含渭河庫區河道);
4.故縣水庫庫區;
5.沁河:紫柏灘至入黃口;
6.大汶河:戴村壩至馬口30公里河道;
7.黃河流域其他省界河流邊界河段,省界上、下游各10公里河段。
一、在下列河段興建的大、中型建設項目
1.淮河幹流:河南省息縣至江蘇省三江營(包括洪澤湖、高郵湖、邵伯湖,沿線的行洪區以及蒙窪、城西湖、城東湖和瓦埠湖);
2.洪汝河:河南省新蔡縣班台至洪河口(包括洪河分洪道);
3.沙穎河:河南省周口市區至安徽省阜陽市區;
4.新汴河:安徽、江蘇省界河段,安徽省泗縣104國道公路橋至江蘇省溧河窪;河南、安徽省界河段,河南省永城市至安徽省濉溪縣岱橋閘;
5.渦河:河南省鹿邑縣城至安徽省亳州市區。
二、在下列河段興建的所有建設項目
1.臨淮崗洪水控制工程庫區範圍:淮河幹流臨淮崗洪水控制工程主壩至洪河口段;史灌河橋溝鎮以下至入淮口;洪河分洪道地理城以下至入淮口(包括蒙河分洪道);谷河王化鎮以下至蒙河分洪道;
2.沂河:跋山水庫以下至駱馬湖;支流祊河入沂河河口上游39公里處;
3.沭河:青峰嶺水庫以下至新沂河;支流湯河入沭河河口上游6公里處;
4.新沂河:嶂山閘至入海口;
5.新沭河:大官莊閘至石樑河水庫(包括石樑河水庫);
6.邳蒼分洪道:江風口閘至灘上;
7.中運河、韓莊運河:韓莊閘至駱馬湖;
8.分沂入沭:彭家道口閘至大官莊閘;
9.南四湖及駱馬湖;
10.淮河流域其他省界河流邊界河段,省界上、下游各10公里河段。
一、在下列河段興建的大、中型建設項目
永定新河河口管理範圍。
二、在下列河段興建的所有建設項目
1.永定河:盧溝橋至屈家店樞紐;
2.白洋淀;
3.北運河:北關攔河閘至筐兒港樞紐;
4.潮白河:蘇莊橡膠壩至潮白新河津薊鐵路橋;
5.泃河:海子水庫至九王莊閘;
6.薊運河:九王莊閘至江窪口;
7.大清河:趙王新河自棗林莊樞紐至西碼頭閘、大清河自西碼頭閘至獨流減河進洪閘;新蓋房分洪道自新蓋房樞紐至劉家鋪;
8.清漳河:匡門口至合漳;
9.濁漳河:侯壁至合漳;
10.漳河幹流;
11.衛河:淇門至徐萬倉;
12.共產主義渠:劉莊閘至老觀咀;
13.衛運河;
14.南運河:四女寺樞紐至第三店;
15.漳衛新河;
16.灤河:潘家口水庫至大黑汀水庫;
17.海河河口、獨流減河河口;
18.岳城水庫庫區、潘家口水庫庫區、大黑汀水庫庫區;
19.海河流域其他省界河流邊界河段,省界上、下游各10公里河段。
一、在下列河段興建的大、中型建設項目
1.紅河(元江)雲南省境內幹流河段;
2.紅河水系李仙江、藤條江、南溪河、盤龍江、普梅河(南利河)等河流國境內10公里河段;
3.西江幹流:清水江口至入海口(經梧州、馬口、天河、燈籠山);
4.北江幹流:飛來峽至入海口(經清遠、三水、紫洞、三善滘、三沙口);
5.東江幹流:新豐江河口至入海口(經石龍、大盛);
6.柳江:柳城至入江口(三江口);
7.百色水利樞紐庫區。
二、在下列河段興建的所有建設項目
1.大藤峽水利樞紐庫區;
2.瀾滄江以東(不含瀾滄江)國際邊界河流河段,國境內10公里河段;
3.珠江流域、韓江流域、粵桂沿海諸河及深圳河等省界河流邊界河段,省界上、下游各10公里河段。
三、其他
珠江河口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審查管理權限,按照《珠江河口管理辦法》(水利部令第10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一、在下列河段興建的大、中型建設項目
1.松花江幹流:拉林河口至大頂子山航電樞紐;
2.第二松花江:豐滿水庫壩下至三岔河口;
3.嫩江:諾敏河口至雅魯河口,泰來縣格達耐至白沙灘;
4.西遼河:蘇家堡閘至福德店;
5.東遼河:二龍山水庫壩下至梨樹縣劉家館子鎮;
6.遼河河口:盤山閘至入海口;
7.松遼流域國際邊界河流河段,國境內10公里河段;
8.松遼流域國際邊界湖泊。
二、在下列河段興建的所有建設項目
1.松花江幹流:三岔河口至拉林河口;
2.嫩江:那都里河口至諾敏河口、雅魯河口至泰來縣格達耐、白沙灘至三岔河口;
3.諾敏河:莫力達瓦達斡爾族自治旗後烏爾科至河口;
4.綽爾河:音德爾鎮至河口;
5.拉林河:五常市蛤拉河子林場至向陽鎮、五常市興盛鎮至拉林河口;
6.老哈河:葉赤鐵路橋至赤通鐵路橋;
7.新開河:雙遼市同樂村至河口;
8.東遼河:東遼縣泉太鎮至二龍山水庫庫尾、梨樹縣劉家館子鎮至福德店;
9.渾江:寬甸縣下露河至河口;
10.尼爾基水庫庫區及壩下管理範圍;
11.察爾森水庫庫區及壩下管理範圍;
12.松遼流域其他省界河流邊界河段,省界上、下游各10公里河段。
一、在下列河段興建的大、中型建設項目
1.太浦河;
2.望虞河;
3.太湖。
二、在下列河段興建的所有建設項目
1.太浦河:太浦閘管理範圍內的河道;
2.望虞河:望亭立交樞紐管理範圍內的河道;
3.望虞河:常熟樞紐管理範圍內的河道;
4.吳淞江:包括吳淞江、薀藻浜;
5.紅旗塘:包括紅旗塘、大蒸港、圓泄涇、橫潦涇;
6.京杭運河:平望至嘉興段(蘇州市吳江區蘇嘉運河橋至嘉興市秀洲區王江涇大橋段);
7.瀾溪塘:江蘇省、浙江省省界上、下游各10公里河段(蘇州市吳江區鴨子壩至嘉興市桐鄉市幸福橋段);
8.頔塘:江蘇省、浙江省省界上、下游各10公里河段(蘇州市吳江區蘇震桃公路長湖申線大橋至湖州市南潯區南林路橋段)。
三、其他
太湖流域和東南諸河其他跨省界河流邊界上、下游各10公里河段興建的建設項目,須由建設項目的省(直轄市)徵求相鄰省(直轄市)的意見。如經協商一致並取得同意書,由所在省(直轄市)審查同意,報太湖流域管理局備案,否則需報太湖流域管理局審查同意。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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