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水庫大壩安全鑑定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水庫大壩安全鑑定工作的通知 辦建管[2018]71號 2018年5月25日 發布機關:水利部辦公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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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水庫大壩安全鑑定工作的通知
部直屬各有關單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各計劃單列市水利(水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
根據水庫大壩安全隱患排查情況統計,全國仍有一定比例的水庫大壩未按要求正常開展安全鑑定。為進一步加強水庫大壩安全監督管理,做好水庫大壩安全鑑定工作,及時掌握水庫大壩工程安全狀況,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定期開展安全鑑定
水利部2003年修訂的《水庫大壩安全鑑定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安全鑑定工作時限、基本程序和主要內容等明確了具體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按照《辦法》規定的時限,分年度組織開展水庫大壩安全鑑定,把水庫大壩安全鑑定作為一項強制制度全力推進。新建(含擴建)或實施除險加固的水庫,首次安全鑑定要在竣工驗收後5年內進行,以後每隔6-10年進行一次;未及時組織竣工驗收的,首次安全鑑定要在蓄水驗收後5年內進行。水庫運行中遭遇特大洪水、強烈地震、工程發生重大事故或出現影響安全的異常現象後,要組織專門的安全鑑定。壩高15米以下的小(2)型水庫,也要參照以上時限要求定期開展安全鑑定。
二、提高安全鑑定工作質量
各地要組織做好水庫大壩安全評價,提高安全鑑定工作質量和深度,找准水庫大壩安全隱患和病險問題,有針對性地提出治理措施。水行政主管部門要組織有關單位制定大壩安全鑑定工作計劃,積極籌集工作經費,委託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開展大壩安全評價。評價單位要配備足夠的技術力量,按照《水庫大壩安全評價導則》要求,在現場安全檢查和監測資料分析基礎上,對運行管理、工程質量、防洪能力、滲流安全、結構安全、抗震安全、金屬結構安全等大壩安全狀況進行全面評價。要保證評價工作深度,必要的勘探、檢測、論證工作不得簡化和省略。評價報告提出後,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及時組織審查,審查組成人員要專業齊全、業務精湛,審查工作要遵循客觀、公正、科學原則,努力做到科學研判大壩安全狀況和存在的病險問題,審查完成後要及時印發大壩安全鑑定報告書,並監督落實。
三、建立安全鑑定報告及提示制度
在《辦法》規定的大壩安全鑑定結果備案制度基礎上,為進一步督促指導水庫大壩安全鑑定工作,及時掌握地方水庫大壩安全狀況,決定建立水庫大壩安全鑑定報告及提示制度。自今年第2季度起,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組織對本行政區每季度水庫大壩安全鑑定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統計,並填寫水庫大壩安全鑑定工作完成情況匯總表,於每季度末報送水利部建管司。水利部將根據水庫大壩註冊登記信息和各地水庫大壩安全鑑定工作季度報告情況,及時更新全國水庫大壩基礎數據庫相關信息,並適時對水庫大壩安全鑑定工作進行提示預警。對提示預警後仍未按要求組織開展安全鑑定的,水利部將通報批評,必要時,將視情況要求有管理權限的主管部門和單位依規啟動問責機制。
聯 系 人:水利部建設與管理司 曹 偉、趙建波
聯繫電話:010-63202682、63203410
傳 真:010-63202641
電子郵箱:shuikuchu@mwr.gov.cn
水利部辦公廳
2018年5月25日
附件:水庫大壩安全鑑定工作開展情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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