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運企業會計核算辦法
水運企業會計核算辦法 財會〔2004〕20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2004年12月9日 有效期:2005年1月1日至今 |
第一章 總說明
編輯一、為了統一規範水運企業的會計核算,真實、完整地提供企業的會計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企業會計制度》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並結合水運企業實際情況,特制定《水運企業會計核算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從事內河、海洋旅客、貨物運輸業務的水上運輸企業(以下簡稱「航運企業」)和從事旅客接送、貨物裝卸、堆存及相關港務管理業務的港口、碼頭企業(以下簡稱「港口企業」)在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同時,執行本辦法。
三、本辦法中使用的術語,其定義分別如下:
1.運輸業務,是指利用船舶等浮運工具提供水上旅客與貨物運送的勞務。
2.航次租船業務,是指船舶所有人向租船人出租船舶一個或數個航次運輸的業務,屬於運輸經營方式的一種。
3.定期租船業務,是指船舶所有人向租船人出租船舶一定期間運輸的業務,屬於運輸經營方式的一種。
4.光租船業務,是指船舶所有人將「光船」出租給租船人使用的業務,屬於資產租賃性質。
5.港口裝卸業務,是指利用裝卸機械在碼頭泊位或錨地上對船舶或車輛進行裝貨與卸貨的勞務。
6.港口堆存業務,是指利用港口庫、場設施對暫時不能出港的貨物進行收存保管的勞務。
7.港務管理業務,是指對港口基礎性設施(包括港口的水域設施、繫船設施、港口交通和配套設施)進行維護和管理的勞務。
8.航次,是指船舶在營運中完成的一個完整的運輸生產過程的周期。一般從船舶在終點港卸貨或下客完畢時起,經裝貨或上客後,駛至新的終點港卸貨或下客完畢時止,作為一個航次。
9.客運量,是指航運企業在一定期間船舶實際運送的旅客人數,以「人」為計算單位。
10.旅客周轉量,是指航運企業在一定期間船舶實際運送的每位旅客與該旅客運送距離的乘積之和,以「人公里」為計算單位。
11.貨運量,是指航運企業在一定期間船舶實際運送的貨物重量,以「噸」為計算單位。
12.貨物周轉量,是指航運企業在一定期間船舶實際運送的每批貨物重量與該批貨物運送距離乘積之和,以「噸公里」為計算單位。
13.集裝箱運量,是指航運企業在一定期間船舶實際運送的集裝箱數量,通常按折合為20英尺集裝箱的數量計算,以「TEU」為計算單位。
14.集裝箱周轉量,是指航運企業在一定期間船舶實際運送的每個集裝箱與該集裝箱運送距離乘積之和,以「TEU公里」為計算單位。
15.換算周轉量,是指航運企業在一定期間船舶實際進行旅客運輸與貨物運輸的工作總量,按統一比例換算成同一計量單位後加總求得,以「換算噸公里」為計算單位。換算比例為:貨物周轉量1噸公里=1換算噸公里,鋪位旅客周轉量1人公里=1換算噸公里,座位旅客周轉量3人公里=1換算噸公里。
16.貨物吞吐量,是指在一定期間經由水運進、出港區範圍並經過港口企業裝卸的貨物數量,以「噸」為計算單位。
17.裝卸量,是指在一定期間經由水運或陸運進、出港區範圍並經過港口企業裝卸的貨物數量,以「噸、TEU」為計算單位。
18.操作量,是指在一定期間港口企業裝卸作業中,完成「一個完整的操作過程」的貨物數量,以「噸」為計算單位。在一個完整的操作過程中,一噸貨物不論經過幾部機械或幾組工人操作,也不論其裝卸工藝、搬運距離遠近,或是否有輔助作業,均只能計算一個操作量。
19.貨物堆存數量,是指港口企業在一定期間使用倉庫、堆場所堆存的貨物數量,以「噸、TEU」為計算單位。
20.貨物堆存噸(TEU)天數,是指港口企業在一定期間使用倉庫、堆場所堆存的貨物數量與其實際堆存天數乘積之和,以「噸天、TEU天」為計算單位。
21.運輸佣金,是指企業為有助於運輸業務的完成而向代理人支付的款項,包括訂艙佣金、操作佣金和攬貨佣金等。其中訂艙佣金是指企業通過船舶代理人接受託運預約而向其支付的款項;操作佣金是指企業委託船舶代理人辦理船舶進、出港口和水域的申報手續,聯繫安排引航、泊位等業務而支付給其的款項;攬貨佣金是指企業支付給貨物代理人代為招攬貨源的款項。
22.速遣費,是指裝卸工作在規定的時間前完成,從而縮短了船舶在港停泊時間,船方應向有關方支付的獎勵金。
23.滯期費,是指裝卸工作超過規定的時間,從而延長了船舶在港停泊時間,有關方應向船方支付的罰金。
24.與營運業務成本無關費用,是指水運企業在營運過程中發生的與運輸、裝卸等營運業務無關的費用,如救援遇難船舶等發生的費用。
第二章 補充會計科目使用說明
編輯一、會計科目的設置
編輯1.本辦法在《企業會計制度》的基礎上增設了「營業往來」、「輔助營運費用」、「營運間接費用」、「船舶共同費用」、「船舶維護費用」、「船舶固定費用」、「集裝箱固定費用」等科目;對「應收賬款」、「預付賬款」、「備用金」、「應付賬款」、「預收賬款」、「主營業務收入」、「主營業務成本」、「其他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支出」、「營業費用」、「管理費用」、「固定資產」等科目的明細科目設置和核算內容進行了補充規定;將「原材料」科目分拆為「材料(編號1213)」與「燃料(編號1214)」兩個科目,具體會計處理按「原材料」的規定執行。
水運企業應交的港口建設費、應交的客貨運附加費等在「其他應交款」科目核算;水運企業代收的其他運輸單位款與貨物保險費等在「其他應付款」科目核算。
2.企業可根據需要自行設置「撥付所屬資金」、「上級撥入資金」、「內部往來」、「特准儲備物資」等科目。
3.各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在確保會計核算真實、完整、管理需要的基礎上,對本辦法中所補充會計科目的明細科目進行必要的增減、合併。
二、補充會計科目的使用說明
編輯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因營運等業務,應向託運人、收貨人、代理單位、航運單位或購貨單位收取的營運收入款項,以及不能收回的應收票據轉入款項。
不單獨設置「預收賬款」科目的企業,預收的賬款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業發生應收賬款時,按應收金額,借記本科目,按實現的營運收入,貸記「主營業務收入——運輸收入」、「主營業務收入——裝卸收入」、「主營業務收入——堆存收入」、「主營業務收入——港務管理收入」、「其他業務收入」或「營業往來」等科目。需要交納增值稅的,企業應按專用發票註明的增值稅額,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
三、應收賬款的其他賬務處理按《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執行。
四、本科目應按託運人、收貨人、代理單位、航運單位或購貨單位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餘額,反映企業尚未收回的應收賬款;期末如為貸方餘額,反映不設置預收賬款科目的企業預收的賬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撥付所屬營運船舶、營業站點、業務部門日常經營周轉用以及職工借支差旅費的備用金。
二、本科目應按撥付的船舶、營業站點或個人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企業也可以增設以下明細科目進行核算:
(一)船舶業務備用金;
(二)船舶伙食備用金;
(三)營業站點備用金;
(四)其他備用金。
三、企業撥付備用金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等科目;收回各種款項時,借記「現金」等科目,貸記本科目。船舶航次結束報銷有關費用或職工出差結束報銷差旅費時,如實際支出金額大於借支備用金金額,按差額,借記「主營業務成本——運輸支出」、「管理費用」等科目,貸記現金;同時,按撥付備用金的金額,借記「主營業務成本——運輸支出」、「管理費用」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如果實際支出金額小於撥付備用金金額,按實際支出金額,借記「主營業務成本——運輸支出」、「管理費用」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同時,按差額,借記「現金」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實行定額備用金制度的企業,對於領用的備用金應當定期向財務會計部門報銷。財務會計部門根據報銷數用現金補足備用金定額時,借記「主營業務成本——運輸支出」、「管理費用」等科目,貸記「現金」科目,報銷數和撥補數都不再通過本科目核算。
四、企業期末備用金不計提壞賬準備。
五、本科目應按備用金的類別以及撥付備用金的船舶、營業站點、業務部門或個人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餘額反映企業尚未收回的備用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按照合同或協議預付給物資供應單位的款項、代理單位的款項和修理單位的款項。
二、本科目可以設置以下明細科目進行核算:
(一)預付購貨款;
(二)預付代理費用款;
(三)預付修理款。
三、企業因購貨而預付購貨款、因修理設備預付修理費等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收到所購物資或船舶修理完工驗收時,根據發票賬單等列明的金額,需要補付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按照貨款或修船費全額,借記「物資採購」科目,按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可抵扣的增值稅額,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或「主營業務成本——運輸支出」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如發生退回多付款項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預付款項情況不多的企業,也可以將預付的款項直接記入「應付賬款」科目的借方,不設置本科目。
五、預付賬款的其他賬務處理按《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執行。
六、本科目應按預付款項的類別以及代理單位、供應單位和修理單位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七、本科目期末借方餘額,反映企業實際預付的款項;期末如為貸方餘額,反映企業尚未補付的款項。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固定資產的原價。固定資產,是指單位價值較高,使用年限超過一年,為營運生產、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有形資產。包括船舶、集裝箱、港務與庫場設施、裝卸機械、車輛、通訊設備、房屋與建築物以及其他與營運生產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
未作為固定資產管理的工具、器具等,作為低值易耗品核算。
二、固定資產的確認和計量,按照《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執行。
對於由不同功能的獨立部件系統構成的大型固定資產,如果各自具有不同的使用壽命或以不同的方式為企業提供經濟利益,從而適用不同的折舊率或折舊方法,應當單獨確定為固定資產,如大型運輸船舶,可以將船舶的船體、棲裝中的靠泊系統、主輔機系統、螺旋槳與軸系、空調系統、電氣設備、電信設備、起貨系統、救生系統等作為主要部件進行計價。
按部件分別確認的固定資產應按其主要部件以及各個主要部件的預計折舊年限分別計提折舊。
對於按部件分別確認的固定資產,企業應當制定這類固定資產主要部件的劃分標準、折舊年限、折舊方法,作為部件計價與計提折舊的依據。
三、固定資產的其他賬務處理按《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執行。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餘額,反映企業期末固定資產的賬面原價。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因購買燃料、材料物資、接受勞務或者修理等而應付給供應單位或修理單位的款項。
二、企業因固定資產修理而發生的應付未付款項,根據修理單位的發票賬單,借記「主營業務支出——運輸支出」、「主營業務支出——裝卸支出」、「主營業務支出——港務管理支出」、「其他業務支出」、「管理費用」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支付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三、應付賬款的其他賬務處理按《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執行。
四、本科目應按供應單位與修理單位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貸方餘額,反映企業尚未支付的應付賬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按照合同或協議規定向託運人、收貨人、代理單位、港口單位、航運單位或購貨單位等預收的營運收入款項、為其他運輸單位代為預收的收入款項、為其他有關方面代為預收的款項。
預收賬款不多的企業,可以不設本科目,將收取的款項直接記入「應收賬款」科目的貸方。
二、本科目可以設置以下明細科目進行分類核算:
(一)預收的收入款;
(二)預收的其他運輸單位款;
(三)預收的其他應交款;
(四)預收的其他應付款(如代辦的貨物運輸保險費等)。
三、企業向託運人、收貨人、代理單位、港口單位、航運單位或購貨單位等預收款項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營運收入實現時,按實現的營運收入,借記本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收入——運輸收入」、「主營業務收入——裝卸收入」、「主營業務收入——堆存收入」、「主營業務收入——港務管理收入」、「其他業務收入」等科目;結轉代收的各項款項時,按結轉額,借記本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其他運輸單位款」、「其他應交款」、「其他應付款——貨物運輸保險費」等科目。物料銷售還需按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四、預收賬款的其他賬務處理按《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執行。
五、本科目應按預收賬款的類別以及託運人、收貨人、代理單位、港口單位、航運單位或購貨單位等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貸方餘額,反映企業向託運人、收貨人、代理單位、港口單位、航運單位或購貨單位等預收的款項;期末如為借方餘額,反映企業應由託運人、收貨人、代理單位、港口單位、航運單位或購貨單位等補付的款項。
一、本科目核算航運企業、港口企業的輔助生產船舶所發生的輔助船舶費用和企業其他輔助生產部門生產產品、提供勞務所發生的輔助生產費用。
二、本科目應分別設置「輔助船舶費用」和「輔助生產費用」明細科目。
輔助船舶費用,是指企業所屬輔助營運部門為營運生產服務的輔助船舶,包括由輪駁等部門集中管理的拖輪、駁船、浮吊、燃物料(淡水)供應船、交通船等發生的各項費用。輔助船舶費用應按單船(或船舶類型)設置三級明細科目,並按工資、職工福利費、燃料、潤料、材料、折舊費、修理費、保險費、港口費、事故損失、稅金、勞動保護費、其他等費用項目,設置專欄進行明細核算。
輔助生產費用,是指企業所屬輔助生產部門為營運生產提供工業性產品和勞務(如製造工具、備件,修理車、船、裝卸機械,供應水、電、氣等)所發生的各種輔助生產費用。企業可按輔助生產部門、生產的產品和勞務等設置三級明細科目,按照《企業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明細核算。
三、企業發生的輔助船舶費用和其他輔助生產部門發生的產品、勞務成本,能直接記入各項營運業務成本的,應直接記入有關業務成本;不能直接記入的,按一定的分配標準分配記入各項營運業務成本。
發生輔助營運費用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付工資」、「應付福利費」、「燃料」、「材料」、「銀行存款」、「營運間接費用」等科目。月末,按照規定的分配標準由各項受益業務對象負擔時,借記「主營業務成本——運輸支出」、「主營業務成本——裝卸支出」、「主營業務成本——堆存支出」、「主營業務成本——港務管理支出」、「其他業務支出」、「在建工程」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一般應無餘額。若有餘額,則反映從事工業性產品生產的輔助生產部門期末尚未完工的產品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日常生產經營過程中所發生的,應由所經營業務承擔的不能直接記入有關營運業務成本的各種間接費用,如實行內部獨立核算單位的船隊、碼頭作業區管理費用、裝卸隊費用、自營港埠費用、船員管理部門費用等。企業行政管理部門發生的管理費用和企業輔助生產部門發生的輔助營運費用不通過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應按照發生費用的不同部門設置明細科目,並分別按工資、職工福利費、燃潤料、材料、低值易耗品、折舊費、修理費、辦公費、水電費、業務費、差旅費等費用項目,設置專欄進行明細核算。
三、企業應於各項營運間接費用發生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銀行存款」、「材料」、「應付工資」、「應付福利費」、「累計折舊」等科目。
四、期末,將本期實際發生數在有關受益對象間進行分配。海洋運輸企業借記「船舶共同費用——營運間接費用」,貸記本科目;內河運輸企業借記「主營業務成本——運輸支出(營運間接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港口企業借記「主營業務成本——裝卸支出(營運間接費用)」、「主營業務成本——堆存支出(營運間接費用)」、「主營業務成本——港務管理支出(營運間接費用)」等科目,貸記本科目。企業其他業務分配負擔的營運間接費用,借記「其他業務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應無餘額。
一、本科目核算從事海洋運輸業務的企業發生的所有運輸船舶共同受益,但不能分船直接負擔,需經過分配由各船負擔的費用。
二、本科目應分別按工資、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船員服裝費、船員差旅費、文體宣傳費、單證資料費、通訊導航費、研究試驗費、專有技術使用費、營運間接費用、其他等費用項目,設置專欄進行明細核算。
三、發生各項船舶共同費用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付工資」、「應付福利費」、「其他應付款」、「無形資產」、「現金」、「銀行存款」、「預提費用」、「待攤費用」以及「營運間接費用」等科目。
期末,應按規定的分配標準,分配於各運輸船舶承擔,借記「船舶固定費用——××輪」科目,貸記本科目。
船舶共同費用分配,可以按各船的營運艘天、噸天比例或其他比例分配。
四、本科目期末分配結轉後應無餘額。
一、本科目核算有封凍、枯水等非通航期的內河運輸企業所發生的,應由通航期成本負擔的船舶維護費用。
企業在非通航期從事其他業務等所發生的費用,應記入「其他業務支出」等科目,不通過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應按船舶類型(或單船)設置明細科目,並按工資、職工福利費、燃料、材料、保衛費、破冰費、其他等費用項目,設置專欄進行明細核算。
三、發生船舶維護費用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付工資」、「應付福利費」、「燃料」、「材料」、「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科目。
通航期按規定的方法分配時,根據規定的分配標準,據以計算通航期每月份應負擔的船舶維護費用,借記「主營業務成本——運輸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實際發生的船舶維護費用與計劃分配數相差較大時,應及時調整分配標準。
企業在非通航期發生的船舶維護費用,航期前的費用視同「待攤費用」處理,航期後的費用視同「預提費用」處理。
年度終了,企業應將全年的船舶維護費用實際發生數與分配數的差額,在本年度內調整有關運輸業務成本,實際發生數大於分配數的差額,借記「主營業務成本——運輸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實際發生數小於分配數的差額,用紅字分錄沖回。
四、本科目年末應無餘額。
一、本科目核算計算航次成本的海洋運輸企業為保持船舶適航狀態所發生的費用,包括船員工資、職工福利費、潤料費、物料費、保險費、修理費、折舊費、備品配件、車船使用稅、租費等費用。
海洋運輸船舶的航次運行費用,發生時應直接記入「主營業務成本——運輸支出」科目,不通過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應按單船設置明細科目,並分別按工資、職工福利費、潤料、物料、折舊費、修理費、保險費、稅金、船舶非營運期費用、船舶共同費用、其他等費用項目,設置專欄進行明細核算。
如果企業租入按合同需要負擔船舶固定費用的船舶(如光租租入船舶),應視同自有船舶,設置明細科目。
三、發生船舶固定費用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付工資」、「應付福利費」、「材料」、「銀行存款」、「待攤費用」、「預提費用」、「累計折舊」、「應付賬款」、「其他應付款」等科目。
期末按照船舶共同費用分配表列明的各船舶(或船舶類型)分配負擔的船舶共同費用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船舶共同費用」科目。
期末,按照規定的分配標準和方法,分配由航次成本或出租業務負擔的船舶固定費用時,借記「主營業務成本——運輸支出——××輪——××航次」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如果企業出租部分艙(箱)位,應按出租艙(箱)位占該船艙(箱)位總數的比例,計算艙(箱)位出租成本應負擔的固定費用。
年末未完航次也應按年度內實際營運天數分擔當年固定費用。
四、本科目期末分配結轉後,應無餘額。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自有或租入的集裝箱及其底盤車在營運過程中發生的固定費用。
集裝箱貨物費(包括集裝箱裝卸、綁紮、拆箱、換裝、整理等費用)應直接在「主營業務成本——運輸支出」科目核算,不通過本科目核算。
二、企業應按集裝箱和底盤車存放的港口、地區或國家分別設置明細科目,並分別集裝箱費用(按空箱保管費、折舊費、修理費、保險費、租費、底盤車費用分攤、共同費用分攤、其他等費用項目)和底盤車費用(按底盤車保管費、折舊費、修理費、保險費、租費、其他等費用項目)設置三級明細科目進行核算。
對於不能直接按港口、地區或國家歸集的集裝箱租金、折舊、修理費等費用的核算,應單獨設置「集裝箱共同費用」明細科目核算。
三、發生的集裝箱固定費用,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累計折舊」、「其他應付款」等科目。
期末,應將通過本科目(集裝箱共同費用)明細科目歸集的集裝箱共同費用,分配記入各港口、地區和國家的集裝箱固定費用和各船舶航次成本,借記本科目(××港口——集裝箱共同費用分攤)、「主營業務成本——運輸支出——××輪——××航次」等科目,貸記本科目(集裝箱共同費用)等科目。
底盤車一般在航區(線)內使用。期末,應先將當期發生的底盤車費用,結轉至所在港口的集裝箱費用,借記本科目(××港口——集裝箱費用——底盤車費用分攤),貸記本科目(××港口——底盤車費用)。
期末,將各港口、地區或國家發生的集裝箱固定費用(以下簡稱「區域集裝箱費用」),分配由有關船舶的航次成本和集裝箱出租成本負擔,借記「主營業務成本——運輸支出——××輪——××航次」和「其他業務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
若底盤車出租,參照上述集裝箱出租的計算辦法,先按當月出租車天數,將出租期內由底盤車出租成本負擔的底盤車費用,從所在港口當月發生的全部底盤車費用內扣除,餘額再轉入該港集裝箱費用,分配記入運輸業務成本。
四、本科目期末應無餘額。
一、本科目核算航運企業經營旅客、貨物運輸業務,港口企業經營裝卸、堆存、港務管理等日常經營活動中所產生的收入。
二、企業應按照《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確認主營業務收入,並按所確認實現的營業收入,記入當期損益。
對於海洋運輸收入,在同一會計年度內開始並完成的航次,運輸收入應當在航次結束時確認;對於開始和完成分別屬於不同會計年度的航次即年末未完航次,則在航次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情況下,應按完工百分比法確認航次收入。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按照航次的完成程度確認運輸收入和費用的方法。對於開始和完成分別屬於不同會計年度的航次,如果歷年的航次及相關收入較為均衡,也可以按照航次結束時確認收入。當以下條件均能滿足時,航次的結果能夠可靠地估計:
(一)航次的運輸總收入和總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二)與航次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
(三)航次的完成程度能夠可靠地確定。
航次的完成程度按航次已發生的成本與估計的總成本的比例確定。
在航次的結果不能可靠估計的情況下,應按航次已經發生並已確定的成本對收入進行確認與計量。
對於屬於航運收入的租船業務收入,業務在同一會計年度內開始並完成,應在業務完成時確認;業務的開始和完成分屬於不同的會計年度(如跨年度的定期租船業務),企業應按開始和完成分別屬於不同會計年度的航次運輸收入相同的確認方法進行確認。
對於內河運輸收入與港內短途運輸收入,應在運輸業務完成時確認。
港口企業向貨方收取的裝卸費、堆存費、貨物港務費以及向船方收取的裝船費、卸船費、速遣費、貨運代理費及停泊費、系解纜費等,出口船舶在整船裝船完畢時確認有關港口業務收入的實現;進口船舶,向船方收取的費用在整船卸船完畢時確認有關港口業務收入的實現,向貨方收取的費用在收貨人提貨時確認收入實現。
港口向船方收取的引航費、拖帶費、移泊費、理貨費,及其他應船方申請提供服務而收取的費用,應在完成作業經船方簽署確認後確認有關港口業務收入的實現。
三、本科目的明細科目
編輯(一)本科目應按經營的業務類別設置如下明細科目:
1.運輸收入,核算企業從事內河或海洋旅客、貨物運輸業務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航次租船與定期租船的船舶出租收入;
2.裝卸收入,核算企業從事港口裝卸業務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裝卸,集裝箱拆、裝箱,散貨灌包、絞包,聯運貨物換裝,裝卸雜作業,過駁,港區範圍內火車和汽車的搗載收入,以及速遣收入;
3.堆存收入,核算企業從事倉庫、堆場的貨物存儲業務所取得的收入;
4.港務管理收入,核算企業從事港口管理業務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貨物港務費收入、旅客港務費收入、引航收入、系解纜收入、停泊費收入、鐵路使用費收入等;
5.其他收入,核算企業經營的不屬於上述業務收入的其他主要業務收入。
(二)航運企業按照運輸類型(旅客、貨物)、船舶經營方式(自營、出租)等設置以下三級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1.貨運收入;
2.客運收入;
3.船舶出租收入(包括期租、艙位出租收入);
4.其他運輸收入(包括郵件收入、行李包裹收入、海難救助的有償收入等)。
海洋運輸企業,還可以設置「以前年度運輸收入」明細科目核算年末已完航次未達收入。
企業可以按照貨物類別(集裝箱、干雜貨、散貨、液體貨)、船舶經營方式(自營、出租)、運輸貿易性質(內貿運輸、外貿運輸)等設置四級明細科目核算運輸收入,還可以按照船舶名稱、航次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三)港口企業對所經營的裝卸業務應按照業務收入性質、內容和管理需要分別設置以下三級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1.外貿裝卸收入,核算對從事國際航運船舶運輸的國外進出口貨物進行裝卸獲得的收入;
2.內貿裝卸收入,核算對從事國內航運船舶運輸的國內進出口貨物進行裝卸獲得的收入;
3.速遣收入,核算企業因縮短船舶在港時間向訂有速遣協議的船東或貨主收取速遣費而獲得的收入;
4.包幹費收入,核算企業以定額包幹方式向貨主、委託人或代理單位一次性收取的貨物在港裝卸、堆存以及貨物進出港按規定計付的其他常規費用而取得的收入。
裝卸收入還可以按照專業作業區或主要貨種進行明細分類核算。
(四)港口企業對堆存業務收入核算,可以設置以下三級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1.一般堆存費收入,核算對堆存在港口倉庫、堆場的貨物收取的一般堆存費所獲得的收入;
2.累進堆存費收入,核算對堆存在港口倉庫、堆場的貨物收取的累進堆存費所獲得的收入。
企業也可以按照堆存庫場、設施的不同,劃分為專用庫場堆存收入(油庫、冷藏庫、危險品庫、散裝筒倉、煤場、木場、集裝箱堆場)與普通庫場堆存收入;按照主要貨種劃分為各主要貨種堆存收入。
(五)港口企業對所從事的港務管理業務應按照所提供的具體港口服務項目分別設置以下三級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1.貨物港務費收入,核算對由水路進出港口的貨物徵收貨物港務費而獲得的收入;
2.旅客港務費收入,核算對由水路進出港口的旅客徵收旅客港務費所獲得的收入;
3.引航收入,核算對進出港口的船舶提供引航服務所取得的收入;
4.系解纜收入,核算對靠離港口碼頭、浮筒的船舶提供系解纜服務所取得的收入;
5.停泊收入,核算對停泊在港口碼頭、浮筒泊位的船舶收取停泊費所取得的收入;
6.助泊費收入,核算對提供幫助船舶停泊港口碼頭、浮筒服務而收取助泊費所取得的收入;
7.防污費收入,核算對停泊在港口碼頭、浮筒泊位的船舶收取的污染費收入;
8.鐵路使用費收入,核算對使用港區鐵路的單位收取費用所獲得的收入;
9.其他收入,核算不屬於以上業務的港務管理收入。
四、本科目的賬務處理如下:
(一)企業對取得的各項運輸、裝卸、堆存以及港務管理等主營業務收入,根據企業與託運人、貨主或其代理單位簽訂的合同、協議,運輸單證(包括運單、班輪提單、船票、外貿計費賬單、進口貨物現提申請單、現金賬單、各種雜項作業簽證單等),港口碼頭各項計費單、作業單等單證,按實際收到或應收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及所屬明細科目。
(二)發生退票、退運以及退回多收費用等業務,應根據經本企業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出具並經簽認的退費單證,沖減發生退費當期的業務收入,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應收賬款」等科目。
(三)航運企業按協議給予代理單位的運輸佣金,不得抵減運輸收入,應當作為費用,借記「營業費用」科目。
(四)港口企業按協議支付給船方的滯期費不應從裝卸收入中扣除,應作為裝卸業務成本,在「主營業務成本」科目核算。
(五)航運企業採取包幹費方式收取的貨物運輸收入,應按包幹淨收入金額確定運輸收入。付給次段運輸單位的二程運費不列入運輸收入。
(六)對於海洋運輸業務,期末結算或決算時,船舶營運航次已完成、運費單證尚未寄達,根據有關資料預估收入入賬時,借記「已完航次未達收入」科目,貸記本科目(運輸收入)。待運費單證到達,以紅字沖回上述分錄,按運費單證借記「應收賬款」、「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運輸收入)。如運費單證到達時,年度決算已經辦竣,應根據運費單證,借記「應收賬款」、「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運輸收入——以前年度運輸收入);同時按上年預估入賬數以紅字借記「已完航次未達收入」科目,貸記本科目(運輸收入)。
(七)港口企業採取包幹費方式一次收取的貨物包幹費收入,能夠分清包幹收費中各項不同業務計費的,應分別裝卸業務、堆存業務、港務管理業務和其他業務確定不同業務的金額,貸記本科目及所屬明細科目、「其他業務收入」;不能分清包幹收費中各項不同業務金額的,按包幹收費全部金額,貸記本科目(包幹費收入)。
(八)貨物堆存業務在免費堆存期內,不予確認堆存收入。堆存費應與貨主和代理單位按每計費單位每天加以計算,定期結算(每月至少一次),開出堆存費單據,確認堆存收入,借記「應收賬款」、「應收票據」、「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五、期末,除海洋運輸企業以及需要確認跨年度的年末未完勞務收入的企業外,應將本科目的餘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後本科目應無餘額。
海洋運輸企業如果年末未完航次對本年損益影響不大,期末應將當期全部已完航次的收入和以前年度運輸收入轉入「本年利潤」科目,本科目貸方餘額反映為未完航次的已收款項,作為「未完航次收入」在資產負債表上並同「預收賬款」項目反映。
海洋運輸企業如果年末未完航次對本年損益影響較大,在航次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情況下,按已發生的航次成本與估計的航次總成本的比例確定屬於本年的運輸收入,將其結轉「本年利潤」科目。也即本年年末應確認的未完航次收入為:
在航次的結果不能可靠估計的情況下,年末未完航次收入應按航次已發生的成本進行確認,將其結轉「本年利潤」科目。
需要確認年末未完航次收入的海洋運輸企業與其他需要確認年末未完勞務收入的企業,年末本科目若為貸方餘額,在資產負債表上並同「預收賬款」項目反映;若為借方餘額,在資產負債表上並同「應收賬款」項目反映。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經營除主營業務以外的其他業務所取得的收入。
二、本科目設置的明細科目及其核算內容:
(一)代理收入,核算企業經營船舶或貨運代理業務所取得的收入;
(二)旅客服務收入,核算企業客運船舶經營的餐務、商品銷售、臥具出租以及港口客運站經營小賣部、行李寄存、搬運等業務收入;
(三)租賃收入,核算企業經營租賃性質出租船舶、裝卸機械、庫場等所取得的收入;
(四)理貨收入,核算企業從事國輪、外輪理貨和上門理貨業務所取得的收入;
(五)供應服務收入,核算企業經營對外供油、供水、供電等業務所取得的收入;
(六)通訊服務收入,核算企業的通訊部門對外提供通訊服務所取得的收入;
(七)外派勞務收入,核算企業向其他單位派遣勞務人員取得的收入;
(八)銷售收入,核算企業從事材料物資銷售、車船及機械修理等業務取得的收入;
(九)其他收入,核算不屬於上述業務收入的其他業務收入。
三、企業應按有關規定確認其他業務收入的實現。本期已實現的其他業務收入,應按實際收到或應收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期末,企業應將本科目的餘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後本科目應無餘額。
一、本科目核算水運企業經營運輸、裝卸、堆存、港務管理等業務所發生的各項費用。
二、本科目設置以下明細科目:
(一)本科目設置的明細科目及其核算內容:
1.運輸支出,核算海洋、內河運輸企業經營旅客、貨物運輸業務所發生的各項費用;
2.裝卸支出,核算海、河港口企業經營裝卸業務所發生的各項費用;
3.堆存支出,核算企業經營倉庫和堆場業務所發生的各項費用;
4.港務管理支出,核算海、河港口企業所發生的各項港務管理費用;
5.其他支出,核算企業經營的不屬於上述業務的其他主要業務所發生的費用。
(二)海洋運輸企業應按運輸工具類型(如集裝箱船、貨輪、客貨輪、油輪、拖輪、駁船等)或單船設置三級明細科目,核算運輸業務成本。對遠洋運輸業務計算航次成本時,還應按各船舶的航次設立明細核算。
對於各運輸業務進行成本核算,應按航次運行費用、船舶固定費用、船舶租費、艙(箱)位租費、集裝箱固定費用等成本項目分別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本科目還可分船舶另設「以前年度運輸支出」明細科目,歸集和核算本期登記入賬的屬以前年度發生的船舶經營成本費用。
(三)內河運輸企業應按運輸船舶、或船舶類型(如集裝箱船、貨輪、客貨輪、油輪、拖或推輪、駁船等)、或船隊、或運輸業務類別(如客運、貨運、油運、駁運、排運、集裝箱運輸等)設置三級明細科目,並按船舶直接費用、船舶維護費用、集裝箱固定費用、營運間接費用等成本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四)港口企業對所經營的裝卸業務應按專業作業區或貨種等設置三級明細科目,並按裝卸直接費用、營運間接費用等成本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五)港口企業對所經營的堆存業務,應按照裝卸作業區、倉庫、堆場設備種類(如堆場、油罐、筒倉、貨棚等)等設置三級明細科目,並按堆存直接費用、營運間接費用等成本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六)港口企業對所經營的港務管理業務,應按港務管理設施種類或單項港務管理業務(如碼頭管理、引航管理、航道管理、鐵路專用線管理、系解纜管理等)設置三級明細科目,並按港務管理直接費用、營運間接費用等成本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三、本科目的賬務處理如下:
(一)海洋運輸企業經營運輸業務所發生的各項費用,能夠直接歸屬航次的各項費用,包括貨物費、集裝箱貨物費、港口費、中轉費、速遣及滯期費等,按規定的成本核算對象和成本項目匯集,借記本科目(運輸支出——××船——××航次),貸記「預付賬款」、「備用金」等科目;對於不能直接歸屬航次的各項費用,先在「船舶固定費用」、「集裝箱固定費用」等科目歸集核算,期末,再將這些費用按規定的分配標準,分配記入有關業務成本,按分配記入運輸業務成本負擔的金額,借記本科目(運輸支出——××船——××航次),貸記「船舶固定費用」、「集裝箱固定費用」等有關科目。
企業運輸船舶領用補給燃料、潤料時,根據有關憑證,借記本科目(運輸支出——××船——××航次),貸記「燃料」、「材料」、「應付賬款」等科目,會計期末應實地盤存,查明實際結存量,根據實際盤存量和規定的單價,沖減有關業務成本,借記「燃料(船存燃料)」、「材料(潤料)」科目,貸記本科目(運輸支出——××船——××航次)。下月初將前述分錄轉回,借記本科目(運輸支出——××船——××航次),貸記「燃料(船存燃料)」、「材料(潤料)」科目。實地盤存資料難以取得時,可以各船舶最接近期末的已完成航次結束後船舶輪機日誌報告記錄的燃料、潤料結存數量作為期末結存數量,也可據此經必要的推算確定期末結存量。
運輸船舶在營運生產中從事與運輸無關業務,如旅客服務業務,港內作業,救援遇難船舶等發生的費用,屬於「與運輸成本無關費用」,不應記入運輸業務成本。能夠分清屬於非運輸工作的其他業務的船舶費用,如燃料費用、港口費用等,應直接記入其他業務成本,不通過本科目核算。不能夠分清屬於非運輸工作的其他費用,期末應按各船舶本期從事運輸工作和非運輸工作天數的比例,計算和確定「與運輸成本無關費用」的金額,借記「其他業務支出」等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運輸支出——××船——××航次)。
運輸船舶因故(如廠修、自修、事故停航等)停航期間發生的燃料費、港口費等有關費用應作為船舶非營運期費用,應通過「船舶固定費用」科目「非營運期費用」項目單獨歸集和核算。
期末結算或決算時,如果船舶航次已完、運輸支出單證尚未收到,應根據有關資料,預估支出入賬時,借記本科目(運輸支出——××船——××航次),貸記「已完航次未達支出」科目。當運輸支出單證到達時,以紅字沖回上述分錄,按運輸支出單證借記本科目(運輸支出——××船——××航次),貸記「預付賬款」、「燃料」、「應付賬款」等科目。如運輸支出單證到達時,年度決算已經辦竣,應根據運輸支出單證,借記本科目(運輸支出——以前年度運輸支出),貸記「預付賬款」、「燃料」、「應付賬款」等科目。同時按上年已預估入賬數以紅字借記本科目(運輸支出——以前年度運輸支出),貸記「已完航次未達支出」科目。
期末,對所有已完航次的成本結轉「本年利潤」科目。年終,對於開始和完成分別屬於不同會計年度的航次即年末未完航次,如果對運輸收入進行確認的情況下,應相應地確認未完航次的成本,即按已發生的航次成本結轉「本年利潤」科目。
海洋運輸企業本科目期末若為借方餘額,在資產負債表上並同「存貨」項目反映。
(二)內河運輸企業運輸船舶所發生的船舶直接費用應根據原始憑證和有關費用分配表,借記本科目(運輸支出),貸記「燃料」、「材料」、「待攤費用」、「預提費用」、「應付工資」、「應付福利費」、「應付賬款」、「銀行存款」等科目。
有封凍、枯水等非通航期的企業,運輸船舶在封凍、枯水等非通航期發生的船舶費用應通過「船舶維護費用」科目核算。
因發生洪水或建設水利、水電設施造成斷航,船舶在斷航期用於船舶照明、取暖等所耗用的燃料、船舶維護耗用材料以及留船船員工資和職工福利費等船舶直接費用,應記入「營業外支出」科目。
船舶臨時從事非運輸工作(如救援、臨時出租、短期徵用等)所發生的與運輸業務無關的直接費用,於費用發生時一併在本科目歸集,期末按規定方法計算予以扣除,借記「其他業務支出」等科目,貸記本科目(運輸支出)。
計算扣除各類運輸船舶的與運輸成本無關的費用(臨時從事非運輸工作所應負擔的船舶直接費用),客輪、客貨輪、貨輪、油輪、駁船應按每營運噸天的船舶直接費用和船舶從事非運輸工作營運噸天計算。拖(推)輪應按每營運千瓦天船舶直接費用和船舶從事非運輸工作營運千瓦天計算。
企業的交通工作船舶、供應船舶、流動修理船舶以及自營港埠的港作船舶、躉船等發生的費用應分別在「輔助營運費用」和「營運間接費用」科目核算,不通過本科目核算。
期末,內河運輸企業應將本科目餘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後本科目應無餘額。
(三)港口企業經營裝卸、堆存以及港務管理等業務發生的各項業務費用,應按區分不同業務成本的費用,分別記入裝卸、堆存以及港務管理等業務成本。能直接記入不同業務成本項目的費用,借記本科目(裝卸支出、堆存支出、港務管理支出),貸記各有關科目;不能直接記入的費用應在「營運間接費用」等科目核算。月份終了,再將這些費用按規定的分配標準,分配記入有關業務成本,借記本科目(裝卸支出、堆存支出、港務管理支出),貸記「營運間接費用」等科目。
企業裝卸隊、機械隊、工具隊等裝卸生產部門從事另有收費來源的雜項作業(如機械出租等),應根據非裝卸作業的工時記錄、機械台時記錄、工具領用記錄和規定的單位費用或結算價格,編制「與裝卸業務無關費用分配表」,據以扣除與裝卸業務無關支出,結轉由其他業務支出負擔,借記「其他業務支出」,貸記本科目(裝卸支出)。為了簡化核算工作,也可按所取得的非裝卸收入的一定比例作為扣除標準。
對企業倉庫、堆場設施對外出租等與堆存無關業務,期末企業應根據業務部門提供的倉庫、堆場及堆存設備的出租資料,按規定的計算方法計算與堆存無關業務應負擔的費用金額,並借記「其他業務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堆存支出)。
期末,港口企業應將本科目的餘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後本科目一般應無餘額。
(四)企業發生的事故費用、損失,除全損事故在「固定資產清理」科目核算外,其餘海損、機損、貨損、貨差、污染、行車事故和人身傷亡等事故費用,包括施救、修理、賠償、善後等直接損失,發生時,借記本科目(運輸支出、裝卸支出、堆存支出、港務管理支出——事故損失),貸記「銀行存款」、「其他應付款」等科目;應由保險公司負擔的保險賠償以及辦理共同海損收回的賠償款,以及應由事故對方或過失人負擔的部分,借記「銀行存款」、「其他應收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運輸支出、裝卸支出、堆存支出、港務管理支出——事故損失)。年終,對於當年不能結案的事故,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及有關資料,合理估計事故淨損失預提事故費用,列入當年的運輸成本,借記本科目(運輸支出、裝卸支出、堆存支出、港務管理支出——事故損失),貸記「預提費用」科目;待事故結案時,將實際費用、損失與預提數的差額,調整結案年度的運輸成本。
發生的貨損、貨差等質量事故損失(包括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企業的責任所發生的貨物丟失、短缺、毀損、受潮、污染、差錯等事故,以及受損貨物的削價損失費用等),在扣除過失人支付的賠償金額後,按淨損失記入有關成本、費用的「事故損失」項目,借記本科目(運輸支出、裝卸支出、堆存支出、港務管理支出——事故損失),貸記「銀行存款」、「其他應付款」等科目。屬於不可抗力造成的質量事故損失,按實際損失扣除殘值和保險公司賠款後的淨損失,記入當期營業外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除基本營運業務以外的其他業務所發生的各項支出,包括相關的成本、費用、營業稅金及附加等。
二、本科目應按其他業務種類設置二級明細科目,並按直接費用、營運間接費用等成本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三、企業經營其他業務所發生的直接費用,應根據有關憑證按業務類別直接記入「其他業務支出」相應費用項目,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付工資」、「應付福利費」、「累計折舊」、「材料」、「銀行存款」、「燃料」、「其他應交款」、「應交稅金」等科目;不能直接記入的,可先在「營運間接費用」、「輔助營運費用」等科目核算。月份終了,再將這些費用按規定的分配標準,分配記入有關業務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營運間接費用」、「輔助營運費用」等科目。
四、期末,應將本科目餘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後本科目應無餘額。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在營運過程中為了組織貨源、客源而專設的攬貨業務機構經費和其他為攬貨而發生的費用。包括:專設攬貨機構人員工資及福利費、折舊費、租賃費、差旅費、辦公費、其他業務費,及其按約定支付給其他單位或代理人的攬貨業務代理費(佣金)、外付勞務費、航運信息公告費、展覽費用、廣告費和資料印刷費等。
二、本科目應按費用項目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三、企業發生的各項營業費用,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銀行存款」、「待攤費用」、「預提費用」、「累計折舊」、「應付工資」、「應付福利費」、「應收賬款」等科目。
四、期末,應將本科目的餘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後本科目應無餘額。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為組織和管理企業生產經營所發生的管理費用,包括企業的董事會和行政管理部門在企業的經營管理中發生的,或者應由企業統一負擔的公司經費(包括行政管理部門職工工資、折舊費、修理費、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攤銷、辦公費和差旅費等)、工會經費、待業保險費、勞動保險費、董事會費(包括董事會成員津貼、會議費和差旅費等)、聘請中介機構費、諮詢費(含顧問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與公告費、訴訟費、業務招待費、房產稅、車船使用稅(不包括運輸船舶的使用稅)、土地(海域)使用稅(費)、印花稅、技術轉讓費、無形資產攤銷、職工教育經費、研究與開發費、排污費、存貨盤虧或盤盈(不包括應記入營業外支出的存貨損失和應記入運輸支出的船存燃料虧缺)、計提的壞賬準備和存貨跌價準備等。
二、本科目應按費用項目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三、本科目的賬務處理按照《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執行。
四、期末,應將本科目的餘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後本科目應無餘額。
第三章 關於水運企業營運成本、費用核算的規定
編輯為了規範水運企業營運成本、費用的核算,對水運企業營運成本、費用的構成,營運成本、費用核算的原則,營運成本、費用的具體核算,有關水運業務的成本計算對象、成本計算單位、成本計算期、成本項目、成本費用的歸集與分攤方法、成本的計算進行如下規定。
企業應根據《企業會計制度》,結合水運企業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管理的需要對營運成本、費用進行核算。
第一節 營運成本、費用的構成
編輯營運費用,是指企業在從事運輸、裝卸、堆存、港務管理和其他業務等日常營運活動中所發生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出。營運費用不包括資本性支出、對外投資損失、營業外支出以及國家規定的不得列入費用的其他支出。
營運費用按照其能否歸屬於某項業務的耗費分為營運成本和期間費用兩部分。
營運成本,是指能歸屬於某項營運業務的耗費的營運費用,是企業為從事運輸、裝卸、堆存、港務管理和其他業務所發生的各種耗費;期間費用是指不能歸屬於某項營運業務的耗費的營運費用。期間費用包括營業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
營業費用,是指企業在營運過程中為了組織貨源、客源而專設的攬貨業務機構經費和其他為攬貨而發生的費用,包括專設攬貨機構人員工資及福利費、折舊費、租賃費、差旅費、辦公費、其他業務費,及其按約定支付給其他單位或代理人的攬貨業務代理費(佣金)、外付勞務費、航運信息公告費、展覽費用、廣告費和資料印刷費等。
管理費用,是指企業為組織和管理企業生產經營所發生的管理費用,包括企業的董事會和行政管理部門在企業的經營管理中發生的,或者應由企業統一負擔的公司經費(包括行政管理部門職工工資、折舊費、修理費、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攤銷、辦公費和差旅費等)、工會經費、待業保險費、勞動保險費、董事會費(包括董事會成員津貼、會議費和差旅費等)、聘請中介機構費、諮詢費(含顧問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與公告費、訴訟費、業務招待費、房產稅、車船使用稅(不包括運輸船舶的使用稅)、土地(海域)使用稅(費)、印花稅、技術轉讓費、無形資產攤銷、職工教育經費、研究與開發費、排污費、存貨盤虧或盤盈(不包括應記入營業外支出的存貨損失和應記入運輸支出的船存燃料虧缺)、計提的壞賬準備和存貨跌價準備等。
財務費用,是指企業為籌集生產經營所需資金等而發生的費用,包括應當作為期間費用的利息支出(減利息收入)、匯兌損失(減匯兌收益)、承諾費以及相關的手續費等。
第二節 營運成本、費用的核算原則
編輯1.企業應按照「權責發生制」的原則,根據各項費用受益期間來確定應由本期營運費用負擔的各項支出。凡應由本期有關營運業務成本或期間費用負擔的支出,不論款項是否支付,均應記入本期的相關業務成本或期間費用;凡不屬於本期有關營運業務成本或期間費用負擔的支出,即使款項已經支付,也不應記入本期的相關業務成本或期間費用。
2.企業應將當期完成的營運業務的成本轉入當期損益,期間費用應直接記入當期損益。
3.企業經營多種業務時,必須分別各項營運業務計算成本,凡能分清應由某項營運業務負擔的耗費,則直接記入該種業務成本;凡不能分清的耗費,則應採用適當的分配方法,分配記入各項營運業務成本。
4.企業應按照各項營運業務耗費的實際發生額確定各項營運業務的營運成本,企業不得以計劃成本、估計成本、定額成本代替實際成本。採用計劃成本或者定額成本核算的,應按照規定的成本計算期及時將計劃成本或者定額成本調整為實際成本。
第三節 營運費用的核算
編輯一、材料物資費用的核算
編輯企業在營運活動中耗用的各種物資,應當及時填制領用的原始憑證,並根據手續完備的原始憑證,核算耗用的數量和金額,按實際耗用額記入相關業務的營運成本或期間費用。
已領未用的各種物資,應在月末辦理退料手續,需留待下月繼續使用的,也應辦理「假退料」手續。
企業回收的各種邊角余料、下腳料、廢料等,凡是有利用價值的,應當及時交庫或轉送輔助生產部門進行加工,並應估計入賬,分別沖銷相關業務的營運成本或期間費用。
1.企業耗用的燃、潤料,應根據實際情況與方法來計量本期的實際消耗數。
企業船舶領用及外購燃料,應作為「船存燃料」處理,不得以領代耗。期末應實地盤點,查明存量,根據輪機日誌計算填制輪機報告,填明燃料上期結存,本期補給,本期結存的數量,經審核後,送交財會部門匯總編制「燃潤料消耗匯總表」。
裝卸機械燃料的實際消耗,可採用「滿油箱制」等辦法,在月初、月末油箱加滿的前提下,當月各次加油的累計數就是當月燃料實際消耗數。實行油票管理辦法的,每月由供應部門按定額發給司機油票,月終結算。
月終,企業財會部門應根據有關部門提供的原始憑證和「燃潤料消耗匯總表」,核算本月運輸船舶、裝卸機械等實際耗用的燃、潤料,按照成本計算對象和成本責任部門,分別記入有關業務成本或期間費用。
運輸船舶耗用的燃、潤料,應由相關的運輸業務成本負擔,記入「主營業務成本——運輸支出」中的「燃料」和「船舶固定費用」中的「潤料」項目。有封凍、枯水等非通航期的企業,非通航期用於船舶照明、取暖等所耗用的燃料,記入「船舶維護費用」中的「燃料」項目。因發生洪水或建設水利、水電設施造成斷航,船舶在斷航期用於船舶照明、取暖等所耗用的燃料,記入「營業外支出」。
裝卸機械耗用的燃、潤料,記入「主營業務成本——裝卸支出」中的「燃料」、「潤料」項目。
從事其他業務所耗用的燃、潤料,記入「其他業務支出」中的「燃、潤料」項目。
企業的輔助營運部門及企業自營港埠、船隊等耗用的各種燃料,應記入「輔助營運費用」和「營運間接費用」的有關成本項目,並按規定的分配方法,記入有關營運業務成本或期間費用。
企業行政管理部門所耗用的各種燃、潤料,記入「管理費用」中的有關項目。
2.企業消耗的各種材料、備品配件、通訊導航器材,應根據倉庫轉來的領退料憑證,按照用途進行歸集。運輸業務、裝卸業務、堆存業務、港務管理業務和其他業務領用的,應按成本計算對象進行歸集,分別記入「主營業務成本——運輸支出」、「主營業務成本——裝卸支出」、「主營業務成本——堆存支出」、「主營業務成本——港務管理支出」和「其他業務支出」中的「材料」等有關成本項目。有封凍、枯水等非通航期的企業,船舶在非通航期領用的維護用材料,記入「船舶維護費用」中的「材料」項目。因發生洪水或建設水利、水電設施造成斷航,船舶在斷航期領用的維護用材料,記入「營業外支出」。輔助營運部門及企業自營港埠、船隊等領用的材料,應按成本計算對象進行歸集,記入「輔助營運費用」和「營運間接費用」中的「材料」項目,並按規定的分配方法,記入有關業務成本或期間費用。企業行政管理部門領用的材料,記入「管理費用」中的有關項目。
為全面反映企業營運生產和其他部門耗用的各種材料情況,企業應按月匯總編制「材料發出憑證匯總分配表」,據以記入有關營運支出明細分類賬。
3.企業發生的水費、動力及照明費,應由企業財會部門根據供應單位的發票,月末按照不同的成本計算對象和成本責任部門匯總編制「水費、動力及照明費用計算分配表」,據以分別記入相關業務的營運成本或期間費用。企業自營的供電、供水、供氣、排水等部門所發生的水費、動力及照明費應通過「輔助營運費用」科目核算,並按照各部門耗用的數量進行分配。
4.企業耗用的低值易耗品,應當以其攤銷額記入有關業務成本或期間費用。企業應根據具體情況,對低值易耗品採用一次或者分期攤銷的方法。一次攤銷法是指在領用低值易耗品時,將其價值一次全部記入有關業務成本或期間費用的攤銷方法;分期攤銷法是指根據低值易耗品的原價和預計使用期限,將低值易耗品的價值分次攤入有關業務成本或期間費用的方法。
月末,應由企業財會部門根據有關部門提供的在庫低值易耗品發出憑證、低值易耗品報廢單,按照不同的成本計算對象和成本責任部門匯總編制「低值易耗品攤銷計算分配表」,據以分別記入相關業務的營運成本或期間費用。
企業應定期對各種物資進行盤點。對盤盈、盤虧或者毀損的物資應查明原因,寫出書面報告,並根據企業的管理權限經批准後,在期末結賬前處理完畢。盤盈的物資沖減管理費用;定額內的庫存損耗,按實際損耗數記入管理費用。超定額的庫存損耗,應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凡是應由供應單位、運輸機構、保險公司或其他過失人賠償的,要及時提出賠償要求;屬於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按實際損失扣除殘值和保險公司賠款後的淨損失,記入當期營業外支出;應由企業負責的超定額損耗,記入管理費用。
各種物資的定額損耗率,由企業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二、工資費用的核算
編輯企業應根據規定的工資標準、工時、產量、考勤記錄等資料計算職工工資並計提職工福利費。企業按規定給予職工的船員航行津貼、船岸差、油輪津貼、危險品津貼等各種工資性質津貼和補貼,也應按標準計算支付並記入各工資項目。
企業支付的工資和提取的職工福利費應按用途和費用項目歸集分配。本月應付的全部職工工資,不論是否在當月支付,都應當在本月通過「應付工資」科目歸集,並按照不同的成本計算對象和成本責任部門,分配記入有關營運業務成本或期間費用。
月末,財會部門按照不同的成本計算對象和成本責任部門匯總編制「工資及福利費用計算分配表」,據以分別記入相關業務的營運成本或期間費用。
1.運輸船舶的船員的工資和職工福利費,應由客、貨運業務成本負擔,記入「船舶固定費用」(海洋運輸企業)、「主營業務成本——運輸支出」(內河運輸企業)中的「工資」和「職工福利費」項目。
海洋運輸企業的替補公休船員、後備船員、培訓船員的工資和職工福利費,應按實際發生數記入「船舶共同費用」中的「工資」和「職工福利費」項目。
內河運輸企業後備船員(包括待分配船員),在岸待命期間發生的工資和職工福利費,如能直接記入各船舶類型(或各船舶)「主營業務成本——運輸支出」中的「工資」和「職工福利費」項目的,則直接記入;如不能直接記入的,則按各類船舶(或各船舶)定員比例分配,記入各船舶類型(或各船舶)運輸成本的「工資」和「職工福利費」項目。計算公式如下:
客貨輪船員中直接與客運有關的客運業務員、客運服務員等人員的工資和職工福利費,以及直接與貨運有關的貨運業務員、理貨員等人員的工資和職工福利費,應按實際發生數分別記入客貨輪的客運和貨運成本。客貨輪(或客輪)上專為旅客服務的餐務、理髮和小賣部人員的工資和職工福利費,以及船舶修理期間船員調離船舶從事其他工作所發生的工資和職工福利費,應由其所從事的其他業務負擔。
有封凍、枯水等非通航期的企業,非通航期留船船員工資和職工福利費,應按實際發生數記入「船舶維護費用」中的「工資」和「職工福利費」項目。因發生洪水或建設水利、水電設施造成斷航,船舶在斷航期留船船員工資和職工福利費,記入「營業外支出」。非通航期或斷航期從事其他業務的船員工資及提取的職工福利費,應分別由其他業務成本負擔。
2.從事裝卸、堆存、港務管理業務的職工工資和職工福利費,應根據實際發生數,分別直接記入「主營業務成本——裝卸支出」、「主營業務成本——堆存支出」、「主營業務成本——港務管理支出」中的「工資」和「職工福利費」項目。
3.從事其他業務人員的工資及職工福利費,應當按照業務種類歸集,直接記入「其他業務支出」中的「工資」和「職工福利費」項目。
4.輔助營運部門人員及企業自營港埠人員、船隊管理等人員的工資及職工福利費,應按實際發生數在「輔助營運費用」和「營運間接費用」中的「工資」及「職工福利費」項目中歸集,並按規定的分配方法,記入有關營運業務成本或期間費用。
5.企業攬貨部門或營銷部門人員的工資和職工福利費,應當根據實際發生數,記入「營業費用」中的有關項目。
6.為管理和組織營運生產活動的企業行政管理人員的工資和職工福利費,應當根據實際發生數,記入「管理費用」中的有關項目。
三、固定資產折舊費用的核算
編輯企業的固定資產應按月計提折舊。月末,財會部門按照不同的成本計算對象和成本責任部門匯總編制「固定資產折舊費用計算分配表」,據以分別記入相關營運業務的成本或期間費用。
1.運輸企業的船舶折舊,一般按單船計提;對於海洋運輸船舶可以按船舶的主要部件分別計提。其他固定資產的折舊,應按照單項固定資產計提。月末,財會部門應匯總編制「船舶折舊費用計算分配表」和「其他固定資產折舊費用計算分配表」,按照不同的成本計算對象和成本責任部門,分別記入「船舶固定費用」(海洋運輸企業)、「主營業務成本——運輸支出」(內河運輸企業)、「其他業務支出」、「集裝箱固定費用」、「輔助營運費用」、「營運間接費用」、「管理費用」中的「折舊費」項目。
有封凍、枯水等非通航期的內河運輸企業,其全年船舶計提的折舊費,應由通航期成本負擔。計算公式如下:
因發生洪水或建設水利、水電設施造成斷航,船舶在斷航期的船舶折舊費,記入「營業外支出」科目。
非通航期或斷航期適逢船舶正常修理期,則非通航期或斷航期的船舶折舊費,無須分攤由通航期成本負擔,可直接列入當期成本。
2.港口企業應當按照港務設施、庫場設施、通訊設施、裝卸機械、船舶、車輛、機器設備等資產類別單項計提折舊。月終,企業應當編制「固定資產折舊計算表」,按照不同的成本計算對象和成本責任部門,分別記入「主營業務成本——裝卸支出」、「主營業務成本——堆存支出」、「主營業務成本——港務管理支出」、「輔助營運費用」等科目中的「折舊費」項目。
四、固定資產修理費用的核算
編輯企業發生的固定資產修理支出,均應據實列支,記入當期的相關營運業務的成本或期間費用。
1.企業船舶發生的修理費,應當按照單船(或船舶類型)進行歸集;其他固定資產發生的修理費用,應當按照固定資產類別歸集。根據修理費用結算單據,分別記入「船舶固定費用」(海洋運輸企業)、「主營業務成本——運輸支出」(內河運輸企業)、「主營業務成本——裝卸支出」、「主營業務成本——堆存支出」、「主營業務成本——港務管理支出」、「其他業務支出」、「集裝箱固定費用」、「輔助營運費用」、「營運間接費用」、「管理費用」中的「修理費」項目。
2.有封凍、枯水等非通航期的內河運輸企業,其非通航期船舶發生的修理費用,應由通航期成本負擔,其分攤方法比照非通航期船舶折舊費的計算公式計算分攤。因發生洪水或建設水利、水電設施造成斷航,其斷航期船舶發生的修理費用,應記入「營業外支出」科目。非通航期或斷航期適逢船舶正常修理期,則非通航期的船舶修理費用,無須分攤由通航期成本負擔或記入「營業外支出」科目,可直接列入當期成本。
3.經營性租賃租入的固定資產的修理費用,應根據租賃合同規定處理,應由企業承擔的修理費用,按實際發生數記入相關營運業務成本和期間費用。
五、固定資產租賃費用的核算
編輯企業因從事營運活動以經營租賃形式租入其他單位的固定資產而發生的租賃費,應由相關的營運業務成本負擔,分別列入「主營業務成本——運輸支出」、「主營業務成本——裝卸支出」、「主營業務成本——堆存支出」、「主營業務成本——港務管理支出」、「其他業務支出」中的「租費」項目。
企業因從事營運活動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其他單位的固定資產而發生的租賃費,不得直接記入有關營運業務的成本。
六、無形資產費用的核算
編輯企業的無形資產應當自取得當月起在規定的期限內平均攤銷,記入「管理費用」中的「無形資產攤銷」項目。
七、待攤、預提費用的核算
編輯屬於本月支付而應由以後各期營運費用負擔的攤銷期在一年以內的各項費用,應列入「待攤費用」科目,按照規定分期攤銷記入相關營運業務的成本或期間費用;應由本期營運費用負擔而在以後各期支付的各項費用,應列入「預提費用」科目,按照規定預提記入當期相關營運業務的成本或期間費用。
待攤費用應按照費用項目的受益期限確定攤銷額,攤銷期限一般不超過12個月。預提費用的項目和標準由企業根據具體情況確定。預提數與實際數發生差異時,應及時調整預提標準,多提數應沖減相關營運業務的成本或期間費用,少提數應記入費用支付期相關營運業務的成本或期間費用,年終財務決算時一般不留餘額。需要保留餘額的,在年度會計報表附註中應予以說明。
月末,企業財會部門應按照不同的成本計算對象和成本責任部門編制「待攤費用和預提費用計算分配表」,據以填制記賬憑證分別記入相關營運業務的成本或期間費用。
有封凍、枯水等非通航期的企業,或因發生洪水或建設水利、水電設施造成斷航,非通航期或斷航期的船舶維護費等不在「待攤費用」、「預提費用」科目中核算。
八、長期待攤費用的核算
編輯企業發生的攤銷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項費用,應列入「長期待攤費用」科目,按照一定的攤銷期限、攤銷方法記入相關的營運業務成本或期間費用。
九、事故損失費用的核算
編輯企業發生的海損、機損、行車事故和人身傷亡事故損失,應按實際發生的淨損失(事故損失減去保險公司賠款後的差額)記入當期相關業務的營運成本。當年不能結案的事故,可按規定估計淨損失預提事故費用,記入當年相關業務的營運成本;以後年度結案時,應將實際淨損失與預提數的差額,調整結案年度相關業務的營運成本。
企業發生的貨損、貨差等質量事故損失(包括貨物在運輸或裝卸過程中,因企業的責任所發生的貨物丟失、短缺、毀損、受潮、污染、差錯等事故,以及受損貨物的削價損失費用等),在扣除過失人支付的賠償金額後,按淨損失記入有關成本、費用的「事故損失」項目。屬於不可抗力造成的質量事故損失,按實際損失扣除殘值和保險公司賠款後的淨損失,記入當期營業外支出。
十、稅金費用的核算
編輯企業按規定交納的車船使用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和印花稅等稅金,應由相關營運業務成本負擔的,分別列入「船舶固定費用」(海洋運輸企業)、「主營業務成本——運輸支出」(內河運輸企業)、「主營業務成本——裝卸支出」、「主營業務成本——堆存支出」、「主營業務成本——港務管理支出」、「其他業務支出」或「輔助營運費用」、「營運間接費用」中的「稅金」項目;應由期間費用負擔的,列入「管理費用」或「營業費用」中的「稅金」項目。
十一、其他費用的核算
編輯企業在營運過程中發生的與營運生產活動有關的其他費用,如港口費、航道養護費、過閘費、養路費、運輸管理費、保險費、勞動保護費、勞動保險費、業務招待費、辦公費、差旅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及其他費用,應按不同的成本計算對象和成本責任部門,以實際發生數記入相關營運業務的成本或期間費用。
1.運輸船舶按規定支付的航道養護費、過閘費,應按實際發生數或協議包幹數,直接記入有關「主營業務成本——運輸支出」中的「航養費」項目。
2.運輸船舶在營運過程中發生的港口費、集裝箱貨物費、轉口費、倒載費、噸稅、過境稅、運河費、燈塔費、貨物裝卸費、速遣費等應根據原始憑證,按照實際發生數記入「主營業務成本——運輸支出」中的「港口費」等項目。
十二、輔助營運費用的核算
編輯輔助營運費用,是指企業輔助營運生產部門在營運生產期間發生的輔助船舶費用和輔助生產部門生產產品和提供勞務所發生的輔助生產費用。
1.輔助船舶費用,是指企業所屬輔助營運部門為營運生產服務的輔助船舶,包括由輪駁公司等部門集中管理的拖輪、駁船、浮吊、供應船、交通船等發生的各項費用。企業應設置「輔助營運費用——輔助船舶費用」科目,按單船(或船舶類型)設置明細分類賬,並按相應的費用項目設置專欄進行明細核算。
輔助船舶費用的支出項目及具體內容為:工資,指按規定支付給輔助部門船員的工資;職工福利費,指按規定提取的職工福利費;燃料,指輔助船舶所耗用的各種燃料;潤料,指輔助船舶實際耗用各種潤滑油料;材料,指輔助船舶在營運中耗用的各種物料;折舊費,指輔助船舶按規定計提的折舊費;修理費,指輔助船舶實際發生的修理費用;港口費,指輔助船舶發生的港口費用;事故損失,指輔助船舶在營運過程中所發生的海損、機損等事故淨損失;保險費,指輔助船舶參加財產保險應負擔的保險費;稅金,指企業按規定交納的各種車船使用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等;勞動保護費,指企業按規定發放的船員勞保用品及安全措施費用;其他費用,指輔助船舶發生的不包括在上述項目內的其他費用,包括應由輔助船舶負擔的各種營運間接費用。
企業發生的輔助船舶費用能直接記入各項營運業務成本的,應直接記入,不能直接記入的按一定的分配標準分攤由各項營運業務成本負擔。輔助船舶費用分配標準由企業根據情況合理確定。
2.輔助生產費用,是指企業所屬輔助生產部門為營運生產提供產品和勞務所發生的各種費用。企業應設置「輔助營運費用——輔助生產費用」科目,按輔助生產部門及產品和勞務等成本核算對象設置明細賬,並按相應的成本項目設置專欄,進行輔助生產明細核算。
輔助生產成本項目分為直接費用與製造成本。直接費用,指輔助生產部門發生的直接費用,具體內容包括:工資,指按規定支付給生產工人的工資;職工福利費,指企業按生產工人的工資提取的職工福利費;材料,指生產產品和提供勞務作業直接耗用的材料、配件等;燃料,指生產產品和提供勞務作業耗用的燃料;其他直接費用,指其他直接用於產品生產和提供勞務作業發生的直接費用。製造費用,指企業為生產產品和提供勞務而發生的各項間接費用,具體內容包括:工資,指按規定支付給車間管理人員的工資;職工福利費,指按車間管理人員的工資提取的職工福利費;材料,指車間領用的不能直接記入某項產品或勞務的材料;燃料及動力照明費,指車間耗用的燃料及動力照明費;折舊費,指車間房屋、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產計提的折舊費;修理費,指車間各類固定資產發生的修理費用;勞動保護費,指輔助生產部門職工領用的勞保用品、清涼飲料、防暑防寒以及小型勞動安全保護措施等費用;其他費用,指不屬於以上項目的其他車間經費支出。
對於輔助生產部門生產的產品或勞務直接耗用的人工、材料及其他直接費用可按產品或勞務類別和工號直接匯集,記入成本計算對象;不能直接記入產品或勞務類別和工號的製造費用,可按消耗定額或產品產量比例分配記入產品或勞務成本。
輔助生產部門的製造費用應按其用途和發生地點,通過「製造費用」科目進行歸集和分配。根據企業內部管理和核算需要,企業可按用途和發生地點開設明細賬,按費用項目開設專欄進行明細核算。月終,應將歸集的製造費用按合理標準分攤到各成本計算對象。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生產工時法、定額工時法、機器工時法、直接人工費用法等方法將製造費用分配記入各成本計算對象。
輔助生產部門除大修作業、產品製造、設備製造外,其餘作業一般不計算在產品成本。月終,應結出每個成本計算對象的總成本。對於大修作業、產品製造的成本對象,還應按月初在產品餘額加本期生產費用減月末在產品餘額,計算已完工產品實際總成本和單位成本。
月終,財會部門應將各輔助生產部門之間互相提供的勞務、作業的費用進行「一次交互分配」。互相提供勞務、作業不多的,可不進行交互分配,所發生的費用,直接分配給輔助生產部門以外的受益單位。並根據已完成修理作業、完工產品、對內提供的其他作業以及對外修理的成本計算單,編制「輔助生產費用分配表」,據此分配輔助生產費用。
輔助生產部門對本企業內部提供的作業和產品,應按受益對象直接或分配記入各有關營運業務成本。
十三、營運間接費用的核算
編輯營運間接費用,是指企業營運過程中所發生的不能直接記入成本核算對象的各種間接費用,如實行內部獨立核算單位的船隊費用、裝卸隊費用、自營港埠費用、船舶基地費用、船員管理中心費用等。企業行政管理部門發生的管理費用和企業輔助生產部門發生的製造費用不包括在內。
企業應根據成本管理和核算的特點及費用發生的用途和性質設置「營運間接費用」明細分類賬,並按費用項目設置專欄進行明細核算。費用項目由企業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為了便於企業進行成本分析,涉及到工資、職工福利費、燃潤料、材料、折舊費、修理費、辦公費、水電費、業務費、差旅費、倉庫經費等費用,可單列項目反映。
企業財會部門應根據有關記賬憑證和費用匯總表,按照費用發生的先後,序時登記入賬,歸集「營運間接費用」。月終,按實際發生數進行分配,編制「營運間接費用分配表」,據此記入相關營運業務成本計算對象的明細分類賬。
營運間接費用應按受益對象的直接費用比例計算分攤,分別記入各受益對象的營運業務成本。計算公式為:
企業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營運間接費用的分配方法。
應由其他業務成本負擔的營運間接費用,可按各項業務直接成本的比例分攤到各其他業務成本。
月終,企業應將發生的營運間接費用分攤完畢,不留餘額。
港口企業發生的營運間接費用,在「營運間接費用」科目按規定的費用項目進行明細核算,設置明細賬加以登記,有專業作業區的企業,還應按作業區分別設置明細賬進行歸集。
企業所經營的各種業務、企業的輔助生產部門對外單位、本企業建設工程項目、福利部門提供產品和勞務,原則上都應負擔營運間接費用。實務中,為簡化分配手續,可採取以下分配方法:
1.作業區間接費用,由各該作業區的裝卸、堆存、港務管理業務負擔;
2.單獨設置駁運業務機構所發生的間接費用,由駁運業務負擔;
3.企業間接費用由企業的裝卸、堆存、港務管理業務負擔,或規定單獨核算的駁運業務也應負擔企業間接費用。企業間接費用不必分攤到作業區或相當於作業區一級的駁運公司(或駁運隊),月終,按全企業匯總的作業區裝卸成本、堆存成本、港務管理支出、駁運支出等分配記入。
其他業務以及輔助生產提供的產品、勞務均不分攤營運間接費用。
第四節 航運業務成本的計算
編輯一、航運業務成本的計算對象、計算單位與計算期
編輯(一)成本計算對象
航運業務成本的計算對象為:
1.運輸綜合業務:以企業的旅客、貨物運輸業務為成本計算對象;
2.客、貨運的運輸業務:以客運、貨運(包括集裝箱、干散貨、油運、排運等)業務為成本計算對象;
3.單船(或船舶類型)成本:以不同的船舶(或船舶類型)的運輸業務為成本計算對象;
4.航次運輸業務成本:以經營船舶航次的運輸業務為成本計算對象;
5.航線運輸業務成本:以經營船舶航行的不同區域、線路的運輸業務為成本計算對象。
(二)成本計算單位
航運業務成本的計算單位為:
1.運輸綜合成本計算單位為「千換算噸公里」;
2.客運成本計算單位為「千人公里」;
3.貨運成本計算單位為「千噸公里」;
4.集裝箱運輸業務的成本計算單位為「千TEU公里」。
(三)成本計算期
內河運輸業務一般以會計期作為成本計算期,海洋運輸業務應以航次作為成本計算期。
作為成本計算期的航次,是指一個載貨(客)單程航次。若單程空航,則以一個往返航次為一個成本計算期。航次時間的劃分,根據運輸生產統計辦法的規定。
企業應按會計期匯總計算運輸業務成本。以航次作為成本計算期的,自航次開始日起至結束日止航次期內所發生的全部營運支出,一般計算為各航次結束日所在會計期的成本。
二、海洋運輸業務成本的項目
編輯(一)航次運行費用
航次運行費用,是指船舶在運輸生產過程中發生的直接歸屬於航次負擔的費用。航次運行費用分設以下明細項目,歸集有關營運支出:
1.燃料費,是指船舶在營運期內航行、裝卸、停泊等時間內耗用的全部燃料費用。
2.港口費,是指船舶在營運期內進出港口、航道、停泊港內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如港務費、船舶噸稅、引水費、停泊費、拖輪費、航道養護費、圍油欄費、油污水處理費、船舶代理費、運河費、海峽費、燈塔費、海關檢驗費、檢疫費、移民局費用等。
3.貨物費,是指船舶載運貨物所發生的應由船方負擔的業務費用,如裝卸費、使用港口裝卸機械費、理貨費、開關艙、掃艙、洗艙、驗艙、烘艙、平翻艙、貨物代理費、貨物檢驗費、貨物保險費等。
4.集裝箱貨物費,是指船舶載運集裝箱所發生的應由船方負擔的業務費用,如集裝箱裝卸費、集裝箱站場費用、集裝箱貨物代理費用等。
5.中轉費,是指船舶載運的貨物到達中途港口換裝其他運輸工具運往目的地、在港口中轉時發生的應由船方負擔的各種費用,如汽車接運費、鐵路接運費、水運接運費、駁載費等,但不包括由本企業船舶承運後在境外改由其他運輸企業承運所發生的中轉費。
6.客運費,是指船舶為運送旅客而發生的業務費用,如旅客生活設備生活用品費、旅客醫藥支出、客運代理費等。
7.墊隔材料費,是指船舶在同一貨艙內裝運不同類別貨物需要分票、墊隔或裝運貨物需要防止搖動、移位以及貨物通風需要等耗用的木材、隔貨網、防搖裝置、通風筒等材料費用。
8.速遣費,是指有裝卸協議的船舶,港口或代理單位提前完成裝卸作業,按照協議支付的速遣費用,發生的延滯費收入抵減速遣費。
9.事故損失費,是指船舶在營運生產過程中發生海損、機損、貨損、貨差、火警、污染、人身傷亡等事故的費用,包括施救、賠償、修理、訴訟、善後等直接損失費用。
10.航次其他運行費用,是指不屬於以上各項費用但應直接歸屬於航次負擔的其他費用,如淡水費、通訊導航費、交通車船費、郵電費、清潔費、國外港口招待費、航次兵險、領事簽證、代理行費、業務雜支、冰區航行破冰費等。
(二)船舶固定費用
船舶固定費用,是指為保持船舶適航狀態所發生的費用。船舶固定費用分設以下明細項目,歸集有關營運支出:
1.工資,是指在航船員的各類工資、津貼、獎金、補貼、航行津貼等按有關規定由成本列支的工資性費用。
2.職工福利費,是指按在航船員工資總額和規定的比率提取的職工福利費。
3.潤料,是指船舶耗用的各種潤滑油劑。
4.物料,是指船舶在運輸生產中耗用的各種物料、低值易耗品。
5.船舶折舊費,是指按確定的折舊方法按月計提的折舊費用。
6.船舶修理費,是指已完工的船舶實際修理費支出、日常維護保養耗用的修理料、備品配件等。
7.保險費,是指向保險公司投保的各種船舶險、運輸船員的人身險以及意外傷殘險所支付的保險費用。
8.稅金,是指按規定交納的車船使用稅。
9.船舶非營運期費用,是指船舶在非營運期(如廠修、停航、自修、事故停航等)內發生燃料費、港口費等有關支出,具體包括:
(1)燃料,是指船舶非營運期內耗用的燃料。
(2)港口費用,是指船舶非營運期內靠泊港口所發生的費用。
(3)其他非營運期費用,是指船舶非營運期內發生的不屬於以上各項的費用。
10.船舶共同費用,是指為企業所有運輸船舶共同受益,但不能分船直接負擔,需經過分配由各船負擔的費用,具體包括:
(1)工資,是指替補公休船員、後備船員、培訓船員等按規定支付的工資、津貼、獎金、補貼等工資性費用。
(2)職工福利費,是指按替補、後備、培訓等船員工資總額和規定比例提取的職工福利費。
(3)職工教育經費,是指按全部船員工資總額和規定比例提取、用於在冊船員技術、業務、文化教育和崗前培訓的費用。
(4)養老保險基金,是指按全部船員工資總額和規定比例繳納的養老保險基金。
(5)工會經費,是指按全部船員工資總額和規定比例撥交工會的工會經費。
(6)失業保險基金,是指按全部船員工資總額和規定比例繳納的失業保險基金。
(7)船員服裝費,是指按規定向船員發放制服的費用和零星服裝補助費。
(8)船員差旅費,是指船員因報到、出差、調動、公休、學習、探親、國外就醫等發生的差旅費。
(9)文體宣傳費,是指用於船員文體活動而購置的書報雜誌、電影片、錄像帶、錄音帶、幻燈片、體育用品等的費用及相應物品的租費。
(10)單證資料費,是指船舶營運中應用的客運票據、貨運提單、倉單、海圖及航海圖書、技術業務資料及各項船用單證等的購置、印刷、寄遞等費用。
(11)電信費,是指船舶與管理部門通過電台、衛星、高頻電話等通信聯絡而發生的通信費用。
(12)研究試驗費,是指應用於船舶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而發生的不構成固定資產的費用,以及購置樣品、樣機、測試儀器、製作模型等的費用。
(13)專有技術使用費,是指引進不屬於無形資產性質的船舶專有技術所支付的使用費或轉讓費。
(14)營運間接費用,是指企業營運過程中所發生的不能直接記入運輸成本計算對象的各種間接費用。包括企業各個分公司或船隊為組織和管理運輸生產所發生的運輸生產管理人員工資、職工福利費、折舊費、租賃費(不包括融資租賃費)、修理費、材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取暖費、水電費、辦公費、差旅費、運輸費、保險費、設計費、試驗檢查費、勞動保護費以及其他營運間接費用。
(15)其他船舶共同費用,是指不屬於以上各項的其他船舶共同費用,如船員體檢費、簽證費、考證費、國外醫療費、特殊船員(油輪)療休養費的費用,以及船舶技術改進和合理化建議獎、油料化驗費、護航武器彈藥等。
11.其他船舶固定費用,是指不屬於以上各項的其他船舶固定費用。如船舶證書費、船舶檢驗費、船員勞動保護費等。
(三)船舶租費、艙(箱)位租費
船舶租費、艙(箱)位租費,是指企業租入運輸船舶或艙(箱)位營運,按規定應支付給出租人的租費。船舶租費或艙(箱)位租費分設以下明細項目,歸集有關營運支出:
1.期租費,是指在期租形式下,企業按租約規定,在租船起訖期限內按期支付的租金。
2.程(航次)租費,是指在程(航次)租形式下,企業按租約規定自接船港口起至還船港口止支付的租費。
3.光租費,是指在光租形式下,企業按租約規定,在租船起訖期限內按期支付的租金。
4.艙(箱)位租費,是指企業按租約規定按期支付約定艙(箱)位數的租費。
(四)集裝箱固定費用
集裝箱固定費用,是指企業自有或租入的集裝箱及其底盤車在營運過程中發生的固定費用。集裝箱固定費用按集裝箱費用和底盤車費用兩部分,分別設置明細項目,歸集有關營運支出:
1.集裝箱費用
(1)空箱保管費,是指空箱存放在自有堆場或港口站場而支付的堆存費、檢驗費、整理起吊費、整理拖運費等。
(2)集裝箱折舊費,是指自有集裝箱根據原值和規定的折舊率按月計提的折舊費。
(3)集裝箱修理費,是指自有集裝箱廠修費用、零配件購置費、站場零星修理費等。
(4)集裝箱保險費,是指向保險公司投保自有集裝箱財產險而支付的保險費。
(5)集裝箱租費,是指租入集裝箱按租箱合約規定按期支付的租金及其租約規定的還箱時的修復費用、還箱手續費、起吊費等。
(6)底盤車費用,是指按規定由使用底盤車的集裝箱分攤負擔的底盤車費用。
(7)其他集裝箱固定費用,是指不屬於以上各項的其他集裝箱固定費用,如滯期費、清潔費、檢疫費、熏箱費、鉛封及標誌費等。
2.底盤車費用
(1)底盤車保管費,是指自有底盤車存放在自有堆場或港口站場而支付的費用。
(2)底盤車折舊費,是指自有底盤車根據原值和規定的折舊率按月計提的折舊費。
(3)底盤車修理費,是指自有底盤車廠修費用、零配件購置費、站場零星修理費等。
(4)底盤車保險費,是指向保險公司投保自有底盤車財產險而支付的保險費。
(5)底盤車租費,是指租入底盤車按租車合約規定按期支付的租金及其租約規定的還車時的修復費用等。
(6)其他底盤車固定費用,是指不屬於以上各項的其他底盤車固定費用。
三、海洋運輸業務成本的計算
編輯(一)企業應當按照每一運輸船舶、每一營運航次,分別設置航次成本明細賬或明細卡。企業如租入外單位船舶或艙(箱)位營運,也應同樣為在租用期內的每一航次,設置成本明細賬。
航次成本明細賬應詳細記載該航次運營資料,包括航次序號、行駛航區(線)、航次起訖時間、掛靠港口名稱及到離港時間、航行里程、到目的港及沿途掛靠港口的運量(裝卸量)、燃料補給量與耗用量,以及其他成本管理需要的航次運營資料。
航次內發生的各項運行費用直接記入該航次成本明細賬,各項分配性費用於航次結束時按規定分配記入。若辦理會計決算時,代理單位尚未將該會計報告期內已完航次的運行費用賬單寄達,可根據代理單位電傳或估算單,或根據船舶、航運調度部門提供的資料,按照船舶行駛的航線、運輸量、貨種、運輸條款、所到港口作業情況和費率標準、船舶各類定額、匯率等,計算有關運行費用,由財務會計部門入賬。已完航次的航次成本明細賬,應及時結算,計算出航次總成本和單位成本,以備隨時提供。
(二)各項分配性費用的分配應根據分配程序按一定分配方法進行。
1.對於營運間接費用,按照每一船隊、自營港埠或船舶基地設置明細賬,歸集和核算有關營運支出,每月結算後,將當月實際入賬數結轉「船舶共同費用——營運間接費用」項目。
2.對於船舶共同費用,設置明細賬歸集和核算有關營運支出,船舶共同費用發生時,應根據有關記賬憑證和費用匯總表,按照費用發生的先後記入「船舶共同費用」,並按規定費用項目設立費用明細賬進行歸集登記。船舶共同費用在月度終了,通常按各船的營運艘天、噸天或其他比例分攤編制「船舶共同費用分配表」,分配記入各船的「船舶固定費用——船舶共同費用」科目。船舶共同費用分配計算的公式為:
3.對於船舶非營運期費用,在發生時根據原始憑證或成本計算表編制記賬憑證,直接記入本船固定費用明細賬「船舶非營運期費用」欄目內;或先將不包括非營運期費用的船舶固定費用按日曆天比例分配記入船舶各航次成本、出租成本和本船非營運期費用,然後計算全部非營運期費用(燃料、港口費用、其他非營運期費用和分配記入的本船固定費用之和),按當年營運天數分配記入本船各航次成本和出租成本。
4.對於船舶固定費用,按每一在冊船舶設置明細賬,歸集和核算有關營運支出,按月結算。如果企業租入按合同需要負擔固定費用的船舶(如光租),應視同自有船舶,設置明細賬,歸集有關營運支出並結算。
企業應為每一在冊船舶(包括租出船舶)編制年度固定費用預算(包括分配記入固定費用的各項分配性費用),並按該船全年計劃營運天數,計算出每營運天固定費用,作為計劃分配率。船舶每一航次結束,或出租屆臨月終,根據該航次實際營運天數、當月出租天數,按照計劃分配率計算應列入航次成本或出租成本的固定費用。船舶固定費用的分配計算公式為:
如果企業出租部分艙(箱)位,應按出租艙(箱)位占該船艙(箱)位總數的比例,計算艙(箱)位出租成本應負擔的固定費用。分配計算公式為:
年終決算時,企業應按各船實際發生的固定費用數和實際營運天數,調整原已列入各船有關航次的計劃分配數。
年末未完航次也應按年度內實際營運天數分擔當年固定費用。
船舶固定費用經過年終按實際數分配調整後,不保留餘額。
5.對於船舶租費,程租費按船舶航次記入航次結束月度的單船成本,期租費按航次日曆天數分攤記入有關航次成本。分配計算公式為:
航次跨年度時,按會計核算年度日曆天數分配,屬於未完航次的租費,記入「未完航次支出」項目。
6.對於艙(箱)位租費,應按租入的每批同屬一船的艙(箱)位設置明細賬,核算所支付的租金和記入運輸業務成本的租費。分配計算公式為:
7.對於集裝箱固定費用,企業應按集裝箱和底盤車存放的港口、地區或國家分別設置集裝箱費用和底盤車費用明細賬,歸集和核算有關營運支出,按月結算。集裝箱的租金、折舊、修理費等不能直接按港口、地區或國家歸集的費用應作為集裝箱共同費用統一核算歸集,每月分配記入各港口、地區和國家的集裝箱固定費用。
集裝箱費用的分攤步驟為:
(1)按全部箱天分攤集裝箱折舊費、租費和修理費等共同性費用。分配計算公式為:
(2)將各港口、地區或國家發生的集裝箱固定費用,包括(1)所分攤的共同性費用,以及在該港口設賬歸集的集裝箱堆存費、空箱調運費等區域性費用,分配由有關船舶的航次成本和集裝箱出租成本負擔。分配計算公式為:
底盤車一般在航區(線)內使用。月末,將當月發生的底盤車費用,結轉至所在港口的集裝箱費用內,然後隨同集裝箱費用分配。
若底盤車出租,參照上述集裝箱出租的計算辦法,先按當月出租車天數,將出租期內由底盤車出租成本負擔的底盤車費用,從所在港口當月發生的全部底盤車費用內扣除,餘額再轉入該港集裝箱費用,分配記入運輸業務成本。
集裝箱固定費用向各船舶年度內已完航次分配後,不保留餘額。
(三)在計算運輸成本時,必須扣除與運輸無關費用,記入「其他業務支出」或「營業外支出」等有關科目中。
與運輸成本無關費用應按本期從事運輸工作和非運輸工作天數的比例分船計算。計算公式為:
對能夠分清屬於非運輸工作的其他業務應負擔的費用如燃料費用、港口費用等項目,應直接記入「其他業務支出」,在分配時剔除這些直接計列的費用項目。
(四)在會計報告期內尚未完成運輸業務的各船各營運航次已經發生的費用,包括該未完航次運行費用、已分配記入的船舶固定費用,作為未完航次成本,結轉至下一會計報告期。
(五)客、貨運輸業務成本可以按以下規定進行劃分:
1.客輪和以客運為主捎運少量壓倉貨物的客輪,以航次貨運收入減除營業稅金後的淨額,作為該航次貨運成本;該航次全部成本(航次運行費用加分配性費用)減除貨運成本,即為該航次客運業務成本。
2客貨輪在分別核算客、貨運業務成本時,應先將旅客服務業務,如旅客餐務、小賣部、電影放映、酒吧、桑拿浴、卡拉OK以及其他有償服務的有關支出,包括這類業務人員的工資、福利費、材料、商品、電影片租等費用,從客貨輪營運支出中劃出單獨核算,然後按下列方法劃分旅客運輸和貨物運輸的業務成本:
(1)航次運行費用中可以直接區分為客運業務成本和貨運業務成本的,應分別直接歸屬記入。直接列入客運業務成本的有客運費和其他與客運直接有關的費用;直接列入貨運業務成本的有貨物費、墊隔及製冷材料和其他與貨運直接有關的費用。
(2)船舶固定費用中可以直接區分劃歸客運業務成本和貨運業務成本的,也應分別直接歸屬,如客運業務人員、貨運業務人員工資及與工資有關的各項支出等。
為運送旅客而建造的船舶上層建築,包括旅客艙室、餐廳、酒吧、俱樂部、游泳池、健身房、桑拿浴室以及其他旅客活動場所,包括其內部設備,應按其價值計提折舊,列入客運業務成本,這部分上層建築及其設備的修理費、保險費,也列入客運業務成本;屬於貨運設施的折舊費、修理費、保險費列入貨運業務成本。
(3)上述以外的航次運行費用和船舶固定費用,按客艙和貨艙的容積比例分配記入客運業務成本和貨運業務成本。
(4)租入客貨輪的租費,按客艙和貨艙容積比例分配記入客運業務成本和貨運業務成本。
(5)捎載的集裝箱,其有關費用記入貨運業務成本。
(六)海洋運輸業務總成本和單位成本,以會計報告期(年、季、月度)內已完航次成本為計算基礎。會計期內全部船舶已完航次成本之和即為該會計期運輸業務總成本,並根據相應的已完航次運量計算單位成本。
上年度決算後,上年度已完航次未達支出的實際數與入賬數的差額,記入本年度的運輸業務總成本與單位成本。
1.航次成本、航次單位成本按以下公式計算:
有客運業務的船舶,應扣除由客運業務負擔的航次運行費用和船舶固定費用(或租費)後,計算航次貨運成本。計算公式為:
客貨輪航次客貨運綜合成本的計算公式為:
2.航區(線)業務成本、單位成本和貨種總成本、單位成本按以下公式計算:
散裝船載運單一貨種,該航次成本即計算入該貨種成本;如載運兩個貨種以上貨物,按照統計部門統計歸屬的貨種,計算為該貨種成本;如果統計部門分析為數個貨種統計時,該航次成本按運量比例分別記入各貨種成本:
企業還可以比照上述公式計算貨種航區(線)總成本、貨種航區(線)單位成本、航區(線)客運業務總成本、航區(線)客運業務單位成本等。
3.單船業務成本、單船單位成本和各類型船舶業務成本、各類型船舶單位成本按以下公式計算:
該類型船如為客貨輪,可參照以上公式分別計算貨運業務成本、貨運單位成本、客運業務成本、客運單位成本、客貨運綜合總成本、客貨運綜合單位成本。
4全部運輸業務總成本及全部運輸業務單位成本按以下公式計算:
四、內河運輸業務成本的項目
編輯(一)船舶直接費用
船舶直接費用,是指運輸船舶在航行中和為保持船舶適航狀態所發生的費用。船舶直接費用分設以下明細項目,歸集有關營運支出:
1.工資,是指船員的各類工資、津貼、獎金、補貼、航行津貼等按有關規定由成本列支的工資性費用。
2.職工福利費,是指按船員工資總額和規定的比率提取的職工福利費。
3.燃料,是指船舶實際耗用的各種燃料。
4.潤料,是指船舶實際耗用的各種潤滑油料。
5.物料,是指船舶在運輸生產中耗用的各種物料、低值易耗品。
6.港口費,是指船舶在營運期內進出港口、航道、停泊港內所發生的各項費用。
7.航養費,是指按規定支付的航道養護費用。
8.過閘、翻壩費,是指按規定支付的過閘、翻壩費用(應由貨主負擔的過閘、翻壩費,在計收運費時向貨主收回)。
9.運輸管理費,是指按期支付的運輸管理費。
10.折舊費,是指按確定的折舊方法按月計提的折舊費用。
11.修理費,是指已完工的船舶實際修理費支出、日常維護保養耗用的修理料、備品配件等。
12.保險費,是指向保險公司投保的各種船舶險、運輸船員的人身險以及意外傷殘險所支付的保險費用。
13.租費,是指企業向外單位租入營運船舶按規定應列入本期成本負擔的船舶租費。
14.稅金,是指按規定交納的車船使用稅。
15.勞動保護費,是指按規定發放給船員的勞動保護用品、安全措施費用等。
16.事故損失費,是指船舶在運輸過程中發生的事故淨損失(扣除過失人和保險公司賠款後的差額)。
17.其他費用,是指不屬於以上項目的船舶其他費用。
(二)船舶維護費用
船舶維護費用,是指有封凍、枯水等非通航期的企業在非通航期發生,但應由通航期運輸成本負擔的船舶維護費用。船舶維護費用分設以下明細項目,歸集有關營運支出:
1.工資,是指非通航期留船船員的工資、津貼、獎金、補貼等按有關規定由成本列支的工資性費用。
2.職工福利費,是指按非通航期留船船員的工資一定比例提取的職工福利費。
3.燃料,是指非通航期船舶所耗用的燃料。
4.材料,是指船舶在非通航期領用的維護用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等。
5.保衛費,是指船舶在非通航期為防止事故、防火所發生的費用。
6.破冰費,是指為保護船舶免受流冰損壞和清除船上冰雪所發生的費用。
7.其他費用,是指不屬於以上項目的船舶維護費用。
(三)集裝箱固定費用
集裝箱固定費用,是指按規定辦法分配應由本期運輸成本負擔的集裝箱固定費用。集裝箱固定費用分設以下明細項目,歸集有關營運支出:
1.折舊費,是指集裝箱按規定提取的折舊費用。
2.修理費,是指企業實際支付修理集裝箱的費用。
3.保管費,是指為保管集裝箱所發生的費用。
4.保險費,是指向保險公司投保的集裝箱保險費。
5.租費,是指企業支付的集裝箱租賃費用。
6.其他費用,是指集裝箱所發生的除上述項目以外的其他費用。
(四)營運間接費用
營運間接費用,是指企業營運過程中所發生的不能直接記入營運業務成本計算對象的各種間接費用,包括企業實行內部獨立核算單位的船隊費用、自營港埠費用與船舶基地費用。
五、內河運輸業務成本的計算
編輯(一)內河運輸業務費用按以下程序與方法進行歸集與分配
1.船舶直接費用應按照客輪、客貨輪、貨輪、油輪、拖(推)輪、駁船等船舶類型在「主營業務成本——運輸支出」科目設置明細分類賬,按規定的成本項目設置專欄。也可根據本單位成本管理的需要,按航次、航線和單船設置成本明細分類賬。
企業運輸船舶所發生的船舶直接費用應根據原始憑證和費用分配表直接記入運輸成本明細分類賬的有關項目,船舶臨時從事非運輸工作(如救援、臨時出租、短期徵用等)所發生的船舶直接費用,仍在有關船舶的成本明細賬內歸集,在計算運輸成本時予以扣除。
企業的交通工作船舶、供應船舶、流動修理船舶以及自營港埠的港作船舶、躉船等應分別在「輔助營運費用」和「營運間接費用」中設立明細賬、登記並匯集所發生的費用。不得直接記入運輸成本。
(1)企業歸集的船舶直接費用,應按下列規定分別由客運、貨運、油運、排運等運輸種類負擔:
①客輪費用應全部由客輪客運成本負擔;
②貨輪費用應全部由貨輪貨運成本負擔;
③油輪費用應全部由油輪油運成本負擔;
④客貨輪費用應分攤記入客貨輪客運成本和貨運成本中;
⑤拖(推)輪費用應分攤記入拖(推)駁客運成本和拖(推)駁貨運(油運、排運)成本。
⑥駁船費用應按駁船種類分攤記入拖(推)駁客運成本和拖(推)駁貨運(油運)成本。
⑦拖輪排運的扎排費用,應直接記入拖輪排運成本。
(2)客貨輪的船舶直接費用應按下列辦法在客貨輪客運和客貨輪貨運之間分攤:
①客貨輪的船舶直接費用中可以直接由客運和貨運成本負擔的費用,應分別直接記入客貨輪客運和客貨輪貨運成本。
②客貨輪費用中不能直接記入客運或貨運成本的共同性費用,應按客貨運換算周轉量的比例分攤。計算公式為:
為了簡化分攤手續,對客貨輪費用中不能直接記入客運或貨運成本的共同性費用,也可按客貨輪載客定額(人)和載貨定額(噸)的比例分攤。
拖(推)輪的船舶直接費用應按下列公式計算分攤:
駁船的船舶直接費用應按下列公式計算分配:
企業拖駁運輸(包括分節駁頂推運輸)若拖(推)輪和駁船固定搭配使用,搭配使用的拖(推)輪和駁船的船舶費用可合併歸集,在計算拖駁運輸成本時不再進行分配。如臨時使用其他船舶生產營運,可按上述辦法計算分配。
企業各類運輸船舶的船舶直接費用,在計算運輸成本時,應扣除與運輸成本無關的費用(臨時從事非運輸工作所應負擔的船舶直接費用),其中客輪、客貨輪、貨輪、油輪、駁船應按每營運噸天的船舶直接費用和船舶從事非運輸工作營運噸天計算。拖(推)輪應按每營運千瓦天船舶直接費用和船舶從事非運輸工作營運千瓦天計算。計算公式分別為:
企業應將各運輸種類負擔的船舶直接費用,按月編制「船舶直接費用分配表」據以記入各運輸種類成本。
2.有封凍、枯水等非通航期的企業應設置「船舶維護費用」明細分類賬,並按規定的費用項目設置專欄進行明細核算(非通航期的內河運輸企業船舶維護費用,可按航期前、航期後分別設立明細分類賬),財會部門應根據有關記賬憑證和費用匯總表,按照費用發生的先後,序時登記入賬,歸集實際發生的船舶維護費用。
企業在非通航期發生的船舶維護費用,航期前的費用視同「待攤費用」處理,航期後的費用視同「預提費用」處理。
通航期前的船舶維護費用的分攤公式為:
通航期後的船舶維護費用的分攤公式為:
企業應將通航期每月運輸成本應負擔的船舶維護費用,按照各運輸種類船舶費用的比例分攤,編制「船舶維護費用分配表」,據此記入各運輸種類成本。
年度終了,企業應將全年的船舶維護費用實際發生數與分配數的差額,調整當年的運輸成本。
3.企業應按集裝箱類型設置「集裝箱固定費用」明細分類賬,按規定的費用項目設置專欄進行明細核算。
所發生的集裝箱固定費用,能直接記入營運成本的則直接記入,不能直接記入的需按一定比例分攤記入。由運輸成本負擔的集裝箱固定費用,可按各運輸種類船舶直接費用的比例分攤記入各運輸種類成本。計算公式為:
企業的集裝箱固定費用,應在月終按實際發生數進行分配。
4.企業所發生的下屬船隊日常管理費用、企業自營港埠費用與船員基地費用等不能直接記入成本核算對象的營運間接費用,可以按照各種業務的直接費用的比例分配記入有關業務成本。計算公式為:
(二)內河運輸業務總成本和單位成本,以會計期(年、季、月度)內實際發生的成本為計算基礎。企業全部運輸船舶所發生的船舶直接費用及分配由運輸成本負擔的船舶維護費用、集裝箱固定費用和營運間接費用,扣除與運輸成本無關的費用,即為企業的運輸總成本。計算公式為:
運輸總成本除以換算周轉量即運輸綜合單位成本。計算公式為:
企業各類船舶所發生的並按運輸種類歸集、分配的船舶直接費用和分配由各運輸種類成本負擔的船舶維護費用、集裝箱固定費用及營運間接費用,扣除與該類運輸成本無關的費用,即為各運輸種類的總成本,各運輸種類總成本按客、貨運匯集即是企業客運和貨運總成本。
各運輸種類總成本和客、貨運總成本分別除以各運輸種類周轉量和客、貨運周轉量即為各運輸種類單位成本和客、貨運輸單位成本。計算公式為:
第五節 港口業務成本的計算
編輯一、港口業務成本的計算對象、計算單位與計算期
編輯(一)成本計算對象
港口業務成本的計算對象為:
1.裝卸業務,以貨物裝卸業務為成本計算對象。
企業根據管理的需要,還應分別主要貨物種類、按貨種按裝卸操作過程、成本責任部門、作業場所等作為成本計算對象:
(1)以煤炭、石油、礦石、散化肥、木材、糧食、集裝箱、雜貨等主要貨種的裝卸業務作為成本計算對象;
(2)根據裝卸費率結構,以分貨種分操作過程的裝卸業務作為成本計算對象;
(3)以裝卸隊、機械隊等成本責任部門的裝卸業務作為成本計算對象;
(4)以碼頭、泊位等作業場所的裝卸業務作為成本計算對象。
2.堆存業務,以倉庫、堆場、油罐、筒倉、貨棚等的貨物堆存業務作為成本計算對象。
3.港務管理業務,以港務管理業務為成本計算對象。
企業根據經營管理的需要,還可以核算碼頭管理、引航管理、航道管理、鐵路專用線管理、系解纜管理等單項港務管理業務成本。
(二)成本計算單位
港口業務成本的計算單位為:
1.裝卸成本計算單位為「千自然噸」,也可為「千操作噸」、「千吞吐噸」。集裝箱裝卸成本計算單位可採用「TEU」和「千噸」兩種,換算比例為:1TEU等於10吞吐噸。
2.堆存成本計算單位為「千堆存噸天」。
3.港務管理業務一般計算總成本,不計算單位成本。
(三)成本計算期
港口業務成本一般以會計期作為成本計算期。
二、裝卸業務成本的項目
編輯(一)裝卸直接費用
裝卸直接費用,是指在裝卸生產過程中發生的直接歸屬於裝卸業務負擔的費用。裝卸直接費用分設以下明細項目,歸集有關營運支出:
1.工資,是指從事裝卸業務的裝卸工人、現場指導人員,機械司機、機械隊保修人員,各種機械化裝卸系統的操作人員、裝卸工具的維修、保管人員,以及裝卸隊、機械隊、工具隊管理人員的工資、津貼、獎金、補貼等按有關規定由成本列支的工資性費用。企業機修車間和從事裝卸工具製造人員的工資,記入「輔助營運費用」,不包括在內。
2.職工福利費,是指按上述應列入裝卸成本的工資一定比例提取的職工福利費。
3.材料,是指裝卸作業中實際耗用的各種材料費用,以及裝卸隊、機械隊、工具隊自行維修保養裝卸機械、裝卸工具耗用的材料費用。企業的輔助生產部門為製造裝卸工具、維修裝卸機械所耗用的各種材料費用,記入「輔助營運費用」,不包括在內。
4.燃料,是指各種裝卸機械實際耗用的燃料費,包括裝卸工具維修耗用的燃料費。
5.動力及照明,是指裝卸作業中發生的動力及照明費,包括發生的全部外購動力及照明用電費,以及由本企業供電變電部門結算或分配的動力及照明費用。
6.低值易耗品,是指按照規定的攤銷方法計算的抓斗、漏斗、網絡、貨盤工具等低值易耗品的攤銷額。集中保管使用的勞保用品和應由本企業負擔的港際成組工具費,也列入本項目。
7.折舊費,是指各種裝卸機械、機械化裝卸系統,機械隊、工具隊自行保養裝卸機械、裝卸工具所使用的機器設備,以及機械庫、工具庫、隊部辦公用房等固定資產的折舊費。輔助生產部門固定資產的折舊費記入「輔助營運費用」,不包括在內。
8.修理費,是指為保證上述固定資產正常運轉而發生的修理費。
9.租費,是指租用外單位裝卸機械、設備、工具而發生的租費。
10.保險費,是指與裝卸業務相關的財產物資的保險費用。
11.外付勞務費,是指企業聘用外單位人員進行作業所支付的勞務費。
12.勞動保護費,是指與裝卸業務相關的勞動安全保護費用。
13.稅金,是指應直接由裝卸成本負擔的稅金。
14.事故損失費,是指在裝卸作業過程中,發生的機損、貨損、貨差、人身傷亡等事故所發生的損失費用,以及損壞所裝卸船舶設備所支付的修理費等各種費用。
15.其他裝卸直接費用,是指在裝卸作業過程中發生的不屬於以上項目的其他費用。
(二)營運間接費用
營運間接費用,是指應由裝卸業務成本負擔的營運間接費用。包括:
1.作業區間接費用,是指按規定方法分配由裝卸業務成本負擔的作業區間接費用。
2.企業間接費用,是指按規定方法分配由裝卸業務成本負擔的企業間接費用。
三、裝卸業務成本的計算
編輯(一)裝卸直接費用應按以下方法進行歸集:
1.以貨物裝卸業務為成本核算對象的企業,應設置多欄式「主營業務成本——裝卸支出」明細分類賬,按規定的成本項目設置專欄歸集有關費用。
2.以主要貨種的裝卸業務為成本核算對象的企業,可按貨種設「主營業務成本——裝卸支出」明細賬,並按成本項目設專欄歸集有關費用。
3.以貨種和操作過程的裝卸業務為成本核算對象的企業,可參照以上辦法設置「主營業務成本——裝卸支出」明細賬歸集有關費用。
4.以成本責任部門的裝卸業務為成本核算對象的企業,可按裝卸隊、機械隊、工具隊等裝卸作業部門設置「主營業務成本——裝卸支出」明細賬,並按成本項目設置專欄歸集有關費用;對難以歸口到責任部門的裝卸直接費用,另設「主營業務成本——裝卸支出」明細賬,按成本項目設置專欄歸集有關費用。
5.以碼頭、泊位等作業場所的裝卸業務作為成本計算對象的企業,應按作業區和專業碼頭設置「主營業務成本——裝卸支出」明細賬,按成本項目設置專欄歸集有關費用。
(二)企業裝卸隊、機械隊、工具隊等裝卸生產部門從事另有收費來源的雜項作業(如機械出租等),應根據非裝卸作業的工時記錄、機械台時記錄、工具領用記錄和規定的單位費用或結算價格,編制「與裝卸業務無關費用分配表」,據以扣除與裝卸業務無關支出,結轉由其他業務支出負擔。為簡化核算工作,也可按所取得的非裝卸收入的一定比例作為扣除標準。
(三)裝卸業務總成本、單位成本和主要貨種裝卸總成本、單位成本的計算公式為:
貨種裝卸成本一般年終一次計算。月度按專業碼頭、泊位或其他成本責任部門歸集裝卸直接費用,分配營運間接費用,年末計算貨種的裝卸總成本和單位成本。
非專業碼頭從事多種貨物裝卸作業,可根據按責任部門歸集的直接費用,分別按以下方式計算貨種裝卸成本:
1.裝卸隊的費用按實際從事貨種裝卸作業的工時比例分攤到有關貨種。
2.機械隊的費用可按實際從事各貨種裝卸作業的機械台時比例分攤到有關貨種。
3.工具隊的費用應分成兩部分。工具的採購、製造成本可根據統計資料先分攤到相關貨種,工具隊的其他費用按各貨種分攤的工具採購、製造費用的比例分攤。
4.事故費用、勞動保護費等無法直接記入有關責任部門費用按上述記入貨種成本的裝卸隊、機械隊、工具隊的直接費用的比例分攤。
5.應扣除的與裝卸成本無關的費用參照上述事故費用、勞動保護費用的分攤方法按比例扣除。
財務部門根據各單位上報的分貨種裝卸成本匯總資料,按各貨種成本項目費用比例分攤直接支付的裝卸支出,並編制年度裝卸成本計算表。
專業化碼頭臨時兼營其他貨物裝卸業務,也視同專業碼頭貨種計算。非專業碼頭經營的貨物裝卸業務,如果某種貨物的數量較少,可忽略不計,按從屬多數的方法,歸併到其他貨種計算。
四、堆存業務成本的項目
編輯(一)堆存直接費用
堆存直接費用,是指在貨物堆存過程中發生的直接歸屬於堆存業務負擔的費用。堆存直接費用分設以下明細項目,歸集有關營運支出:
1.工資,是指從事堆存業務人員的工資、津貼、獎金、補貼等按有關規定由成本列支的工資性費用。
2.職工福利費,是指按上述應列入堆存成本的工資一定比例提取的職工福利費。
3.材料,是指庫場實際耗用的各種材料。
4.燃料,是指庫場專用機械設備實際耗用的煤、汽油、柴油等燃料。
5.動力及照明費,是指庫場耗用的照明費及冷藏庫、機械化糧倉耗用的動力費。
6.低值易耗品,是指與堆存業務相關的油布、防風網罩、墊倉板等堆存工具和其他低值易耗品的攤銷額。
7.折舊費,是指堆存作業中使用的倉庫、貨棚、筒倉、油罐等堆存設備,按照規定計提的折舊費。
8.修理費,是指為保證堆存設施正常使用而進行的各類修理所支付的費用。
9.租費,是指租入庫場等堆存設備按規定應列入成本的租費。
10.保險費,是指與堆存業務相關的財產物資的保險費用。
11.外付勞務費,是指企業聘用外單位人員進行堆存作業所支付的勞務費。
12.勞動保護費,是指用於堆存作業的職工勞動保護費用。
13.稅金,是指企業的庫場設施按規定應交納的房產稅。
14.事故損失費,是指在堆存作業過程中,因人身傷亡等事故所發生的損失費用。
15.其他堆存直接費用,是指不屬於以上項目的堆存直接費用。
(二)營運間接費用
營運間接費用,是指應由堆存成本負擔的營運間接費用。包括:
1.作業區間接費用,是指按規定方法分配由本期堆存業務成本負擔的作業區間接費用。
2.企業間接費用,是指按規定方法分配由本期堆存業務成本負擔的企業間接費用。
五、堆存業務成本的計算
編輯(一)企業對於堆存業務支出,應設置多欄式「主營業務成本——堆存支出」明細分類賬,按成本責任部門(各庫場隊)或倉庫、油罐、糧倉等設置賬頁,按規定的成本項目設置專欄。
企業歸集的堆存直接費用,在計算堆存成本時,應扣除「堆存無關支出」。堆存無關支出的計算可根據不同情況區別對待。
1.部分倉庫(堆場)長期出租,應扣除的無關支出可按倉庫(堆場)發生的全部支出、出租倉庫(堆場)面積與全部倉庫(堆場)面積的比例計算,結轉到「其他業務支出」科目。部分倉庫(堆場)長期出租應扣除的無關支出的計算公式如下:
2.整座倉庫(整塊堆場)、堆存設備長期出租,應扣除的無關支出即為該倉庫(堆場)、堆存設備的全部支出,將該倉庫(堆場)、堆存設備的全部支出直接結轉到「其他業務支出」科目。
3.倉庫(堆場)、堆存設備短期出租,應扣除的無關支出可按倉庫(堆場)、堆存設備每天的費用與出租天數計算,結轉到「其他業務支出」科目。倉庫(堆場)、堆存設備短期出租應扣除的無關支出的計算公式如下:
企業應根據業務部門提供的倉庫(堆場)、堆存設備的出租資料,編制「堆存無關支出計算表」,據此將無關支出結轉到「其他業務支出」科目。
經過歸集、分配和扣除無關支出而匯集的全部堆存直接費用和分攤記入堆存成本的營運間接費用,即為企業的堆存總成本。
企業的堆存業務,計算堆存單位成本或收入成本率,計算公式如下:
六、港務管理業務成本的項目
編輯(一)港務管理直接費用
港務管理直接費用,是指在港務管理過程中發生的直接歸屬於港務管理業務負擔的費用。港務管理直接費用分設以下明細項目,歸集有關營運支出:
1.工資,是指從事碼頭管理、航道管理、引航管理、系解纜管理、岸線管理、環境監測等港務管理人員的工資、津貼、獎金、補貼等按有關規定由成本列支的工資性費用。
2.職工福利費,是指按上述應列入港務管理業務成本的工資一定比例提取的職工福利費。
3.材料,是指港務管理部門、港務管理設施及港務作業船舶、車輛等耗用的材料、物料及低值易耗品。
4.燃料,是指港務管理部門、港務管理設施及港務作業船舶、車輛等耗用的燃料。
5.動力及照明,是指港務管理部門、港務設施耗用的照明費、動力費。
6.折舊費,是指與港務管理業務相關的碼頭、浮筒、棧橋,駁岸、護岸、防波堤、防火堤、導流堤、船閘、港區圍牆、道路、橋涵、鐵路、港務管理專用船舶、車輛、房屋及其他設備等固定資產的折舊費。
7.修理費,是指與港務管理業務相關的各類修理費用。
8.租費,是指因經營港務管理業務租用的船舶、車輛、房屋及其他設備所支付的租賃費。
9.保險費,是指港務管理業務專用船舶、車輛、房屋等資產的保險費。
10.防台、防汛措施費,是指企業採取防台、防汛措施所發生的費用。
11.疏浚費,是指港池、錨地、進港航道等的維護性挖泥所發生的費用。航道、泊位、港池、錨地的測量費用也應包括在本項目。
12.外付勞務費,是指聘用外單位人員從事港務管理業務所支付的勞務費。
13.勞動保護費,指與港務管理業務相關的勞動安全保護費用。
14.應交上級港務費,是指按規定應交上級主管部門的港務管理收入。
15.稅金,是指企業支付的車船使用稅等。
16.港務管理其他直接費用,是指不屬於以上項目的港務管理其他直接費用。
(二)營運間接費用
營運間接費用,是指應由港務管理成本負擔的營運間接費用。
七、港務管理業務成本的計算
編輯企業對於港務管理支出,應設置「主營業務成本——港務管理支出」總分類賬和明細分類賬。「主營業務成本——港務管理支出」明細分類賬可按單項管理業務或責任部門設置賬頁,按規定的港務管理業務成本項目設置專欄。
港務管理成本可採用與裝卸成本類同的計算程序。
港務管理業務只核算業務總成本和單項管理業務成本,不計算單位成本。
第六節 其他業務成本的計算
編輯其他業務成本核算對象由企業根據其他業務的內容確定。
一、其他業務的成本項目
編輯(一)直接費用
直接費用,是指在提供其他業務過程中發生的直接歸屬於其他業務負擔的費用。由企業根據各直接費用發生的實際情況自行設置,但涉及到下列費用的,應單獨反映:
1.工資;
2.職工福利費;
3.燃潤料;
4.材料及勞保用品;
5.折舊費;
6.修理費;
7.租費;
8.保險費;
9.稅金;
10.其他直接費用。
(二)營運間接費用
營運間接費用,指應由其他業務成本負擔的營運間接費用。
對於其他業務,企業應設置「其他業務支出」明細分類賬,按其他業務類別設置賬頁,按相應的成本項目設置專欄進行明細核算。
二、其他業務成本的計算
編輯(一)企業經營其他業務所發生的直接費用,應根據有關憑證按業務類別直接記入「其他業務支出」相應成本項目。不能直接記入其他業務成本的,可先在「營運間接費用」、「輔助營運費用」等科目核算。月終,將這些費用按規定的分配標準分配記入有關業務成本。
各業務類別匯集的直接費用,與應由該業務類別負擔的間接費用之和即為該業務類別的其他業務總成本。
(二)企業經營其他業務所發生的不易單獨歸集的費用,可按收入扣減流轉稅後的數額作為其他業務成本。
(三)其他業務一般不計算單位成本,但可以計算其他業務收入成本率,其計算公式為:
第四章 生產經營用固定資產分類
編輯為了規範水運企業固定資產的核算,提高固定資產信息的質量,特明確水運企業各類生產經營用固定資產及其主要內容。
企業應當根據《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與本辦法明確的生產經營用固定資產類別及其主要內容,結合本企業的具體情況,制定適合於本企業的固定資產分類目錄、每類或單項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折舊方法,作為進行固定資產核算的依據。
類別 | 固定資產名稱 |
---|---|
港務設施 | 碼頭、躉船、棧橋、浮筒、防波堤、港池、錨地、航標、燈塔、信號台、船閘、航道、駁岸、港區道路、鐵路專用線、圍牆、給水(或風、動力)的管道、橋梁、涵洞、水塔、輸電線路、其他港務設施 |
庫場設施 | 倉庫、堆場、升降設備、其他庫場設施 |
裝卸機械設備 | 橋吊、門吊、輪胎吊、履帶吊、塔吊、浮吊、叉車、單斗車、推土機、推扒機、推取料機、裝船機、卸船機、輸油臂、其他裝卸機械設備 |
運輸船舶 | 客船、散裝船、雜貨船、木材船、集裝箱船、滾裝船、冷藏船、多用途船、子母船、原油船、成品油船、液化汽船、散裝化學品船、拖輪、駁船、其他運輸船 |
輔助船舶 | 港作拖輪、港作駁船、供應船、航修船、消防船、引水船、救助船、污油污水處理船、交通船、其他輔助船舶 |
運輸車輛 | 貨運卡車、集裝箱拖車、集裝箱底盤車、鐵路機車、保溫車、其他運輸車輛 |
輔助車輛 | 轎車、麵包車、大巴及客車、吉普車、警車、槽罐車、醫護車、摩托車、其他輔助車輛 |
集裝箱 | 乾貨箱、冷藏箱、油罐箱、開頂箱、框架箱、開邊箱、其他集裝箱 |
通訊導航設備 | 傳真機、電傳機、高頻電話、移動電話、電話交換機、衛通設備、雷達、其他通導設備 |
輔助機器設備 | 車床、刨床、沖床、銑床、剪床、滾齒床、發電機、空壓機、空調機、排污設備、消防設備、其他輔助機器設備 |
辦公設備 | 計算機及附屬設備、影印機、打印機、擴音機、錄音機、攝像機、照相機、編輯機、電影機、其他辦公設備 |
房屋及建築物 | 生產房屋、辦公房屋、地坪、船排、船塢、裝卸平台、其他建築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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