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八 汀州府志
卷之九 戶役
卷之十 

卷之九 戶 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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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官》:小司徒,稽國中四鄙之夫家,鄉遂大夫登稽其眾。司民書之於版,以詔司寇,孟冬,獻民於王,重民數也。後世算口身丁之賦興,而戶口始脫漏矣。至任土作貢,率作興事,肇於黃帝,備於成周.然用一緩二,民無煩苦。自井田壞而後世租庸調並征,於是練兵加賦,且有賦非土宜者矣。明初,損益元制,以墾田定天下之賦,以版籍定天下之丁甲。為賦者二,曰夏稅、秋糧。為役者三,曰里甲、均徭、雜役。又有銀差、力差之不同,蓋取唐楊炎兩稅之法,與宋人差役、雇役之意而折衷焉,亦云善矣。迨後奉行不實,雜派繁苦,於是龐尚鵬合丁、田各項賦役,及雜派差徭,總匯於條鞭,民始安枕。

  本朝輕徭薄役,革除明末之苛斂,只存額編之正供。丁、田統征,按款分解,實為井田以後之良法。考之各志,多載起存總數,不列原編條款,無從溯其源流。只恐沿習日久,故籍無稽,復科額外之差徭,因取舊志而備載焉。志戶役。

戶役(附貢料、四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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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漢法:民年十五歲,出錢百二十,至五十六而止。謂之口賦。

  唐制:民始生為黃,四歲為小,十六為中,二十一為丁,六十為老。老、幼不賦,中、丁始賦。因口分世業,為租、庸、調之法。一曰租,每丁男一人受田百畝,歲納租粟二石;二曰調,每丁隨鄉土所出,歲輸絹綾共二丈、綿三兩,輸布者麻三斤;三曰庸,每丁定役二十日,不役則日為絹三尺。加役二十五日者免調,三十日者租、調皆免。通正役不過五十日,災傷視所損輕重為免。歲十月,收田授田,皆里正預造簿籍,上縣令,稽給應退授者。大約里正管百丁、田萬畝。後楊炎改為兩稅,戶無主、客,以見居為籍;人無丁、中,以貧富為差。於是口分世業廢,而庸調併入於租矣。

  五代中:偽閩為政,諸州各計口算錢,謂之身丁錢,後變錢折輸米五斗。

  宋時:版籍仍偽閩之舊,有司取官斗較量。偽閩時,五斗得七斗五升,於是令民歲輸身丁米七斗五升,折價上納。真宗之世,念南方地狹民貧,終身傭作,僅了身丁。其間不能輸納者,父子流竄,或生子不育。祥符中,下兩浙、福建,除身丁錢四十五萬貫。嘉祐三年,乃詔令舊納七斗五升者,主戶與減二斗五升,客戶減四斗五升,為定例。神宗元豐八年,分主客戶,以丁力多寡科差,兼論資產,役法且差且雇,應衙前役者輒至破產流離。南渡後,詔州、縣官殿最以生齒多寡為差。冒增之弊,終宋之世。

  元制:人戶為十等,立科差法,有絲料、包銀、夫役三項,皆視丁力輸辦。其詳不可考。

  明初:定閩中令,民以戶口自實。洪武十四年,始頒黃冊於天下,戶目凡七,曰民、曰軍、曰鹽、曰匠、曰弓兵、曰鋪兵、曰醫,令其各以本等名色占籍。十年,核老幼生死而更造之。丁多者開折立戶,民父母存若亡或兄弟出分,及贅婿、乞養子歸宗另爨者,聽別籍,惟軍、匠戶不許,慮其借分異為規避。凡歲辦物料,十年一次。男子年十六以上為成丁,丁視米一石事其身,貴者、老者、疲癃殘疾者皆復之,余則如例當差。正德十四年,御史沈灼議酌民口賦,始行八分法。每一丁歲征銀八分,以充歲辦等料。惟差役仍十年一事。隆慶間,奏勘合每丁石派物料銀六分,續奉加派七分。萬曆六年,都御史龐尚鵬行一條鞭法,通計歲用幾何,照丁糧勻派歲辦之料,不論紳衿士庶一體,民則加派四差,故有綱丁、差丁之分。其鹽課口,乃萬曆六年,每丁口派食鹽課,不論紳衿士庶、男丁女口,皆計口食鹽,征銀編入全書。四差鹽課,另詳於後。

  本朝:順治四年二月,詔福建人丁地畝本折,並衛所錢糧,通照前朝萬曆四十八年則例徵收,天啟、崇禎加派盡行蠲免。其唐、魯二藩僣號,疊派橫征,地方尤稱苦累,一切停止。康熙三年,編定賦役全書。雍正元年,奉文各縣額徵丁銀,俱均入地畝內。征輸款目,仍存其舊。

  唐開元,福州長史唐循,招逃戶三千置郡。正元,戶五千三百三十、口一萬五千九十五(出杜佑《通典》、《通志》。據《唐史》,戶四千六百八十二,口一萬三千七百二十。未知在唐何時)。

  宋元豐,主客戶八萬一千四百五十六。慶元,主客戶二十一萬八千五百七十,主客丁四十五萬三千二百三十一。

  寶祐,主客戶二十二萬三千四百三十二,主客丁五十三萬四千八百九十。

  明洪武二十四年,戶六萬三十三(長一萬三千六百九十三,寧一萬二千五百八十八,清一萬二千六百一十三,連五千八百二十四,上一萬一千一百五十八,武四千一百五十七)。口二十九萬九百七十七(長六萬一千二百五十三,寧四萬四千九百三十,清五萬一千六十八,連三萬一千九百三十六,上六萬八千七百二十六,武一萬七千二百七十八)。

  弘治五年,戶五萬九百八十五(長八千七百九十七,寧六千五百七十五,清八千二百九十一,歸五千五百八十八,連四千四百六十三,上一萬一千一百五十八,武二千七百八十二,永二千四百二十七)。口二十四萬三千四百五十五(成化八年,寧化分析歸化戶五千一百五十七,口三萬三千一百五十二。十八年,上杭分析永定戶二千二百五十六,口一萬一千一百三十九。至弘治本州戶口當作八縣扭總。長四萬七百三十一,寧三萬七千二百三十二,清三萬五百九十二,歸三萬四千一十六,連一萬八千四十二,上三萬八千七百六十八,武一萬五千一百七十,永一萬六千三百三十八)。

  嘉靖元年,戶四萬三千九十三(長八千七百九十七,寧六千四百五十九,清八千三百一十,歸五千八十八,連三千九百九十,上四千七百三十二,武二千七百八十二,永二千四百二十七)。口二十四萬九千二百七十二(長四萬四百七十一,寧四萬四千九百三十,清三萬九千四百四十,歸三萬三千七百三十一,連三萬三百七十六,上二萬九千二百七,武一萬四千九百十八,永一萬六千三百三十五)。

  隆慶六年,戶三萬九千四百六(長七千九百一十一,寧五千七百八十三,清六千四百六,歸五千六百二十三,連四千七百八十五,上四千八百二十六,武三千三百五十四,永一千五十四)。口二十一萬七千一十四(長三萬九百五,寧三萬五千六十,清二萬八千三十一,歸三萬二千六百二十五,連三萬六百二十四,上三萬三百十一,武一萬六千四十,永一萬三千九百三十九)。

  萬曆元年,戶三萬九千三百八十(長七千八百二十五,寧五千六百九十八,清六千三百二十五,歸五千五百四十二,連四千六百五十四,上四千七百九十六,武三千三百二十一,永一千六百一十八)。口二十一萬六千八百二十六(長二萬八千九百一十六,寧二萬九千一百九十九,清二萬七千八百一十三,歸三萬一千八百九十一,連二萬八千九百一十九,上二萬九千一百十二,武一萬四千八十九,永一萬二千七百六十)。

  天啟三年,戶三萬六千一百七十四(長一萬二百七十一,寧五千三百九十三,清四千五百八十四,歸三千五百八十三,連三千四百八十,上四千七百七十七,武一千九百三,永二千一百八十四)。口二十一萬九百六十(長三萬七千四百八十一,寧三萬七千六百四十八,清二萬七千二百一十二,歸二萬三千七百七十二,連二萬四千四十七,上三萬六百七十八,武一萬四千一百四十八,永一萬五千九百七十四)。

  崇禎六年,戶三萬五千六百八十八(長一萬八十四,寧五千四百三十,清四千三百二十七,歸三千五百七十八,連三千四百八十,上四千七百七十三,武一千八百三十二,永二千一百八十四)。口二十一萬三百零(長三萬六千六百六十八,寧三萬七千六百五十七,清二萬七千三百一十九,歸二萬三千七百八十七,連二萬四千四十七,上三萬六百七十八,武一萬四千一百七十四,永一萬五千九百七十四)。

  本朝順治九年,編審原額人戶丁口,七萬八千九百四十六丁,又新增一百一十七丁,又田米內原溢一十六丁,共七萬九千七十九丁(長一萬四千六百九十二丁,寧一萬五千五百二十九丁,清一萬四千九百四十六丁,又田米內原溢一十六丁,歸七千五百三十一丁,連五千一百六十一丁,又新增三十九丁,上七千六百四十丁,武六千八百二十七丁,永六千六百二十丁,又新增七十八丁。每丁征銀則例,載在各縣)。共征銀二萬五千二百八十八兩二錢二分五厘五毫四絲九忽八微四纖一沙(長四千三百九十九兩三錢五分二厘七毫五絲三忽八微五纖二沙,寧四千四十八兩二分八厘一毫二絲一忽九微八纖八沙,清四千六百一十九兩一錢四分九厘五絲六忽七微一纖八沙,歸二千七百八十三兩一錢三分四厘六毫五絲一忽二纖八沙,連二千四百五十一兩八錢三分二厘五毫三忽七微七沙,上三千三十兩六錢五分一毫八絲四忽五微一纖六沙,武一千八百九十二兩四錢三分三厘九毫七絲四忽七微三纖一沙,永二千六十四兩六錢四分四厘三毫三忽三微一沙)。

  康熙三十五年、四十年、四十五年、五十年,編審增益人丁六丁,每丁征銀則例,載在長汀縣。共征銀一兩八錢七分七厘五毫二絲二忽七微四纖八沙。

  原額食鹽課一十一萬四千八百一十九口,又新增不成丁口四千二百一十六口,又田米內原溢五口,共一十一萬九千四十口(長二萬三百三十九口,寧二萬二千三百五十九口,清一萬二千二百五十九口,又原米內溢出五口,歸一萬四千四百七十八口,又新增不成丁四千二百二丁,連一萬五千六百一十二口,上一萬六千八百九十六口,武七千二百四十四丁口,永五千六百二口,又新增一十四口。每口征銀則例,載在各縣)。共征銀一千九百二十三兩七錢一分五厘八毫八絲二忽四微四纖二沙(長三百四十五兩二錢六分五厘六毫三絲四忽八微一纖,寧三百五十二兩六錢七分九厘九毫七絲七忽一微六纖七沙,清二百一十二兩六分三毫三絲一忽五微四沙,歸除食鹽課原勻八丁米,內派征婦女無外新增丁成丁,七十二兩六錢五分七厘九毫八絲三忽七微七纖二沙,連三百六十四兩七錢二分八厘六毫三絲六忽八微四纖,上三百三十一兩四分六厘三毫七絲四忽三微四纖九沙,武一百一十六兩四錢七厘六毫二忽八微八纖,永一百二十八兩八錢六分九厘三毫四絲一忽一微二纖)。

  康熙三十五年、四十年、四十五年、五十年,編審溢出食鹽課一十一口(每口征銀則例,載在長汀縣),共征銀一錢八分六厘四毫五絲五忽九微八纖六沙二塵。

  以上丁口共征銀二萬七千二百一十四兩五厘四毫一絲一忽一纖七沙二塵內。

  乾隆元年,奉文豁免寧化縣移駐泉上縣丞衙署,購買民田改作地基,無征田糧勻征丁口銀,六分四厘四毫二絲四忽八微四纖七沙九塵五埃七秒五漠。

  乾隆二年,欽奉上諭豁免連、上二縣,缺額田糧無征勻征丁口銀,一十六兩三錢八分一厘七毫(連一十四兩六錢七分七厘一毫,上一兩七錢四厘六毫)。

  乾隆三年,欽奉上諭豁免清流縣勻征丁口銀,三千六十八兩七錢四分一厘六絲八忽六微五纖八沙六塵一埃一秒四漠(照南平縣勻征之例,每田糧一兩勻征銀二錢,余銀減除)。

  乾隆五年,奉文豁免永定縣水災衝陷沙堆田畝無勻征丁口銀,六錢七分一釐一毫五絲六微六纖五沙六塵八秒四漠。

  乾隆九年,奉文豁免缺額田糧無征勻征丁口銀,一百四十四兩四錢七分八厘四毫一絲九忽一微五纖九沙八塵九埃四秒六漠(長四十四兩四錢五分七厘九毫九絲五忽三微一纖一沙六塵三埃六秒五漠,清一十一兩四錢七分五厘一毫九絲一忽六微八纖五沙四塵四埃四秒三漠,歸一十兩六錢七厘二毫五絲四忽一微九纖五沙五塵四埃六秒七漠,連四兩四錢二分六厘一毫五絲五忽三微七沙一塵二埃五秒六漠,上七十三兩五錢一分一厘八毫二絲二忽六微六纖一塵四埃一秒五漠)。

  共免勻征丁口銀三千二百三十兩三錢三分六厘七毫六絲三忽三微三纖二沙七埃一秒九漠。

  以上共實征丁口銀二萬三千九百五十三兩六錢六分八厘六毫四絲七忽六微八纖五沙一塵二埃八秒一漠。

附載:盛世滋生戶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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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編人戶,丁口共八千四百一十六丁口,內男子成丁三千六百一十二丁,內除補額二千七百五十五丁外,增益八百五十七丁(長增益四十六丁,寧增益一百二十八丁,清增益一十五丁,歸增益七十六丁,連增益二百七十二丁,上增益四十三丁,武增益四十丁,永增益二百三十七丁)。

  食鹽課並不成丁,共四千八百四丁口,內除補額四千二百一十六丁口外。增益五百八十八丁口(長增益四十八口,寧增益一百二十四口,清增益三口,歸增益不成丁七十一丁食鹽課一百四口,連增益一百三十五口,上無增,武無增,永增益一百三口)。

  康熙五十二年,欽奉恩詔,凡編審民鹽丁口以五十年額數為定,嗣後凡遇編審所增丁口,只造冊報查,永不加賦。

  附征汀州衛:

  康熙十八年,編審新增屯丁一百六十五丁內(寧化二十三丁,清流三丁,上杭一十五丁,江西信豐縣一百二十四丁。每丁征銀照各縣丁銀則例派征)。共征銀五十四兩九錢四厘六毫八絲四微三纖八沙(寧化征銀六兩一銀五分九厘八毫三絲七忽九微六纖六沙,清流徵銀九錢四分五厘八毫九忽三微二纖二沙,上杭征銀六兩四錢六分五厘七毫四絲一忽一微五纖,信豐征銀四十一兩三錢三分三厘二毫九絲二忽。內上杭縣撥歸建安、建陽、崇安勻征屯丁二丁七分三厘零外,實征屯丁一十二丁,二分六厘四毫一絲五忽九纖四沙三塵三埃九秒六漠,共征銀五兩二錢八分六厘四毫五絲五忽二纖八沙三塵一秒八漠。又撥歸江西信豐縣征解屯丁一百二十四丁,共征銀四十一兩三錢三分三厘二毫九絲二忽外)。

  實在屯丁三十八丁二分六厘四毫一絲五忽九纖四沙三塵三埃九秒六漠。實征銀一十二兩三錢九分二厘一毫二忽三微一纖六沙三塵一秒八漠。

  按明制分軍屯田,以三分守城,以七分屯種,每分屯正糧之外,征餘糧六石給本衙軍官俸糧,故不編丁。

  本朝康熙六年,奉裁各衛,將汀州、武平所屯糧,歸汀同同知征解。康熙十三年,江南巡撫條陳,以衛軍已散為民,未便脫然籍外,故令納丁閩省。十七年奉文,十八年始編屯丁。乾隆□年,將屯田改歸各縣徵收,故照田糧之例,按畝勻征,是以上杭丁銀,有畸零之數。

  宋役法,以衙前主官物,以里正、戶長、鄉書督賦稅,以耆長、弓手、壯丁捕盜賊,以承符、人力、手力、散從官供奔走,以縣曹司、州曹司下至雜職、虞侯等人,各以鄉戶等第,差充吏役。為衙前最重,以里正兼之,主典庫藏輦運官物,有折耗賠償,每至破家。皇祐中,韓絳、蔡襄極陳福建衙前之弊。景祐中,韓琦請命轉運司,以州軍見役人數為額,而罷里正。困弊如故。熙寧中,州郡有衙前越千里輸納庫金七錢者,吏恣留難,至逾年不還。神宗廉得,大傷之,議變法,王安石議令先總州若縣,應用雇直多少之數,隨人戶貲產高下,出錢在官,名免役錢。其坊郭等戶,及未丁、單丁、女丁、寺觀、品官之家,舊無役而令出半錢者,名助役錢。取足雇直而頗寬其數,增一二分,為水旱備,名免役寬剩錢。乃其後州、縣希提舉司旨,廣敷民錢為免役,又省役額、損役直,增科率為寬剩錢,而民始病。且官雇無上戶,類得市奸,即帑藏綱運多失陷,而官亦病。又,其時青苗、市易、均輸各賦並興,民艱得錢,則更病。元祐乃罷之,復差法。紹聖以後,競行雇募,而耆長、戶長應募者,役錢多不時給,久之遂廢。以保正副兼其役,屢以繁重搆訟,朝廷雖更法省裁,而不能止。及建炎置諸縣弓手,則並官戶所免半錢皆征之,而役錢不反,保正副悉移入為上供矣。乾道中,金華松陽民汪灌等首倡:度其時里正一歲之役,乃自實其貲為三等,定當役之次於籍,眾割田公之,以其粟佐當役者。役之先後,視籍田之多寡,視等他日戶升降則告於眾而進退之。歲三月,眾畢會,擊豕釃酒,舊里正以授新里正,成禮而退,名曰義役行。後二十年,訟不抵於有司,俗大歡洽。理宗時,賈似道為公田,於是江、浙細民,負官租而愁怨,法非不善,顧所行之人何如耳。

  明役法,括之戶口,以籍為定,丁成而役,六十一免,婦女及不成丁不役。年七十以上,許一子侍養,免雜派役。寡婦年三十,前夫亡守志,迨五十不改節者,旌其門,免家徭。品官免役,視職秩為差,官故仍免徭三年。里甲十年輪一役,謂之正役。均徭機兵驛傳,謂之泛役,併入丁田派之,故今人丁有料、有鹽、有綱、有徭、有機、有站六項名色,鹽乃丁之所獨,余則田之所同。今四差已併入條鞭之內,恐習久漸忘,以為田畝應納之賦,不知貢料四差均包於內。因取舊志原載條款,詳錄於後,使後之覽者有所考焉。

附載:歷朝賦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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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

  本州蠟燭二十條。

  宋:

  本州蠟燭二十條。   上供銀,七千九百四十五兩八錢三分五厘。   聖節錢,每歲二千兩,送行在右藏西庫。   大禮銀,每遇大禮年份,解銀二千兩,送行在左藏西庫。   上供鈆,本錢三千貫銀,會中半銀四百二十八兩五錢七分二厘,會一千五百貫。

  明:

  歲派本府土物照里分俵八縣均出,歲進上下半年。肥豬一百二十七口,銀二百一十七兩六錢;鵝一百八隻,銀三十二兩四錢;雞二十三隻,銀一兩六錢一分。合銀二百五十一兩六錢一分(長、寧各四十一兩九錢一分,清四十六兩四錢一分,歸三十六兩五錢五分,連二十四兩七錢六分,上三十一兩九錢七分,武、永各一十四兩七分)。

  荔枝一千五百九十一斤(長、寧、清各二百六十五斤,歸二百三十五斤,連二百六十三斤,上二百九斤,武、永各九十九斤)。

  龍眼一千八百二十二斤(長、寧、清各三百二斤,歸二百六十六斤,連一百九十斤,上二百三十六斤,武、永各一百一十二斤)。

  香蕈八十七斤(長、寧、清各一十三斤,歸十一斤,連七斤,上一十斤,武、永各五斤)。

  白砂糖五千一百三十八斤(長、寧、清各八百五十一斤,歸七百五十斤,連五百三十四斤,上六百六十七斤,武、永各三百一十七斤)。

  黑糖一千八百三斤(長、寧、清各一百九十九斤,歸二百六十三斤,連一百八十七斤,上二百三十四斤,武、永各一百一十一斤)。

  黃蠟一千一十九斤(長、寧各一百六十六斤,清一百八十三斤,歸一百四十七斤,連一百五斤,上一百三十斤,武、永各六十一斤)。

  茶葉三百一十七斤(長、清各五十九斤,寧三十二斤,連二十二斤,歸四十六斤,上四十一斤,武、永各一十九斤)。

  銀硃一百六十五斤(長、清各二十九斤,寧二十六斤,歸二十三斤,連十七斤,上二十一斤,武、永各一十斤)。

  土硃九十八斤(長、寧各十六斤,清十七斤,歸四十斤,連十斤,上十三斤,武、永各六斤)。

  靛花青七十三斤(長、寧各十二斤,清十三斤,歸十斤,連八斤,上九斤,武、永各四斤)。

  烏梅二百六十斤(長、寧各二十一斤,清二十斤,歸、上各十五斤,連十三斤,武、永各六斤)。

  五倍子一百四十斤(長、寧、清各二十八斤,歸二十五斤,連十七斤,上二十二斤,武、永各十斤)。

  黃熟銅九十一斤(長、寧各十六斤,歸十四斤,連十斤,上三斤,武、永各六斤)。

  紅熟銅九十一斤(長、寧各十六斤,歸十四斤,連十斤,上二十三斤,武、永各六斤)。

  生銅六百七十九斤(長、寧各一百十四斤,清一百二十一斤,歸九十九斤,連六十斤,上八十七斤,武、永各四十二斤)。

  錫五百六十八斤(長、寧各九十八斤,清一百十五斤,歸八十六斤,連六十一斤,上七十八斤,武、永各三十二斤)。

  生漆一千一百九十八斤(長、寧各一百九十五斤,清二百十四斤,歸一百七十二斤,連一百二十三斤,上一百五十三斤,武、永各七十三斤)。

  桐油八百五十五斤(長、寧各一百三十九斤,清一百五十三斤,歸一百二十三斤,連八十八斤,上一百九斤,武、永各五十二斤)。

  密陀僧二十六斤(長、寧、清、歸各四斤,連、永各二斤,上、武各三斤)。

  黃牛皮十四張(長、寧、清、歸、上武各二張,連、永各一張)。

  弓一千八百三十張(長四百十二張,寧百九十一張,清三百十四張,歸二百一十八張,連二百十五張,上三百七張,武一百十八張,永一百四十三張)。

  箭一萬五千一百四十四枝(長三千二十四枝,寧二千七百枝,清二千二百二枝,歸一千五百五枝,連一千五百六十二枝,上二千二百四十枝,武八百五十四枝,永一千五十七枝)。

  弦一萬一千八百七十條(長二千六十條,寧一千八百五十五條,清二千二百二條,歸一千九條,連一千五百六十二條,上一千五百三十五條,武五百九十條,永一千五十七條)。

  翎毛三萬七千六十根(長一萬,寧九千一百,清二千五百,連六千,上六千七百八十,武五千五百,永三千一百二十)。

  翠毛九十六個(長、寧、清、歸各十六個,上二十個,武、永各六個)。

  雜色皮一千七百四張(長二百九十張,寧三百六十三張,清一百九十五張,歸一百四十二張,連二百五十張,上一百九十七張,武一百七十張,永九十三張)。

  課鐵九萬九千七百九十三斤三兩二錢,商稅課鈔折銀六十九兩七錢三厘(上杭九萬六千六百九十三斤三兩二錢,清流三千一百斤)。

  農桑絹十六匹二丈八尺,絲九兩四錢(長二匹、絲二兩,清四匹,歸七匹,連二匹二丈八尺,上一匹、余絲五兩二錢,永絲二兩二錢)。

  帶辦商稅課鈔四千九百四十八錠五貫六百一十四文(長七百二十六錠一貫三百七十四文,寧一千八錠九百文,清八百五錠二貫六百文,歸三十一錠一貫一十二文,連五百六錠四貫五百文,上一千一十三錠三貫七百三十八文,武三百九十八錠一貫四百九十文,永四百六十錠一貫)。

  官房官地賃鈔二十七錠一貫九百九十文七分(長五錠八貫七百八十八文,寧一十二錠一貫八百一十五文七分,永一錠一貫八百六十七文)。

  酒醋茶課鈔:長一百五十七錠三貫一百五十二文,寧三十七錠三貫八百一十文,清四十七錠八貫三百一十四文,歸四十錠一貫三百一十六文,連二十九錠二貫二百七十文,上二十九錠四貫九百九十文,武五十四錠一貫六百九十文,永二十七錠一貫七百七十五文。

  窯冶課鈔九十一錠九貫九百三十二文(長四十三錠六百一十文,寧一十二錠四貫五百七十文,連一十五錠二貫六十文,上一錠二貫六百九十二文)。

  門攤課鈔一百七十六錠一貫五百五十四文(寧三十九錠六百文,清一十七錠七百八十五文,連二十錠二貫,上一十一錠四貫六十九文,武三錠四貫一百文,永八十五錠)。

  軍務犁耙鈔一百六十文(寧出)。

  契本鈔一千五百二十七文(上七百二十七文,連八百文)。

  桃李柿樹鈔五貫九百七十二文(上三貫九百八十二文,永一貫九百九十文)。

  茶子油樹租鈔二百五十文(武出)。

  樊公會稅鈔三百六錠三貫五百文(清出)。

  魚課鈔六十九錠七十二文(連出)。

  魚課米六十七石八斗二合(歸出)。

  糧料,起運金花價槓銀八千五百七十三兩(長二千四百四十三兩一錢四分八厘,寧一千五百零五兩六錢八分九厘,清五百二十一兩六錢八分七厘,歸九百八十六兩三錢七分一厘,連七百八十兩二錢二分六厘,上九百二十二兩一錢六分三厘,武七百一十七兩五錢五分九厘,永六百九十六兩一錢零七厘)。

  折料價腳銀三百七十六兩二錢五分一厘(長一百零七兩二錢二分二厘,寧六十六兩零八分一厘,清二十二兩八錢七分七厘,歸四十三兩二錢九分,連三十四兩二錢四分九厘,上四十兩四錢七分二厘,武三十一兩五錢一分,永三十兩零五錢五分)。

  黃白蠟茶價腳銀九百二十二兩二錢三分八厘(長六百四十三兩九錢七分三厘,上二百七十八兩二錢六分五厘)。

  廚料果品價腳銀六百九十二兩四錢四分六厘(上杭)。

  抵解農桑夏稅絹價腳銀一十四兩零八分三厘(上一兩四錢六分,寧一兩四錢六分,清二兩九錢二分,歸四兩五錢九分三厘,連二兩一錢九分,上七錢三分,武七錢三分)。

  段匹櫃袱價腳有閏銀一千一百一十七兩七錢五分一厘(長二百三十九兩九錢八分,寧六百五十二兩四錢二分五厘,清二百二十五兩三錢四分六厘)。

  牲口料價腳銀三百零一兩四錢九分八厘(長汀)。

  京庫鹽鈔價腳有閏銀一千三百一十八兩九錢一分(長二百三十六兩四錢七分五厘,寧二百三十七兩六錢八分四厘,清一百八十七兩零九分二厘,歸一百七十兩九錢五分六厘,連一百七十四兩四錢五分五厘,上一百四十四兩六錢二分九厘,武八十九兩四錢二分四厘,永七十八兩二錢零三厘)。

  三司料價腳銀三千四百二十三兩五錢三分四厘(長七百五十七兩六錢,寧四百七十八兩零五分三厘,清五百五十二兩三錢六分六厘,歸四百零七兩四錢六分九厘,連五百零八兩三錢二分八厘,上二百八十一兩二錢七分五厘,武二百七十一兩六錢零三厘,永一百六十六兩八錢四分)。

  課鐵價腳有閏銀四百零八兩三錢五分(連城)。

  翠毛價腳銀二百四兩六錢(寧化)。

  民弓弦箭價腳銀一千五百零六兩九錢二分(歸七百五十三兩三錢九分六厘,武三百七十六兩七錢六分二厘,永三百七十六兩七錢六分二厘)。

  軍器民辦價腳銀五百六十三兩八錢六分三厘(清流)。

  胖襖褲鞋價腳銀三百四十兩一錢一分一厘(寧化)。

  皮張價腳銀四十九兩六錢一分三厘(連城)。

  協濟昌平州馬價銀二十兩(武平)。

  存留抵解無征司庫鈔銀一十九兩一錢一分五厘(長五兩三錢五分五厘,寧三兩四錢九分八厘,清一兩一錢四分一厘,歸二兩二錢六分九厘,連一兩七錢八分二厘,上二兩一錢九分五厘,武一兩三錢九分九厘,永一兩四錢七分六厘)。

  抵補無零絲棉銀二錢七分六厘(長六分,永二錢一分六厘)。

  科舉進士碑坊銀六百九十二兩七錢九分五厘(長一百二十二兩二錢五分,清九十六兩,歸一百一十二兩五錢,連一百四十兩二錢五分,上五十二兩五錢,武六十四兩二錢九分五厘,永一百零五兩)。

  曆日槓索紙張銀七十二兩零七分(武平)。

  司庫鹽鈔有閏銀五百五十九兩五錢八分(長一百零六兩七錢五分九厘,寧八十八兩零七分六厘,清七十九兩五錢一分四厘,歸七十五兩零二分五厘,連七十九兩零二分七厘,上五十八兩八錢零一厘,武四十兩零五分五厘,永三十二兩三錢二分三厘)。

  料剩有閏銀一千九十八兩八錢八分一厘(長二百零一兩九分一厘,寧一百五十四兩二錢七分四厘,清一百二十七兩零三分四厘,歸六十兩九錢九分六厘,連二百五十五兩八錢九分四厘,上一百一十五兩九錢零九厘,武七十七兩二錢九分八厘,永一百零六兩三錢六分五厘)。

  備歉銀九百四十一兩五錢六分三厘(寧三百九十兩七錢七分,歸二百六十三兩五錢九分四厘,連五十五兩七錢,上五十二兩九錢四分一厘,永一百七十八兩五錢五分八厘)。

  糧剩有閏銀五千二百四十五兩一錢六分六厘(長一千六百二十三兩七錢七分三厘,寧九百七十七兩七錢七分五厘,清四百一十八兩一錢一分八厘,歸七百一十兩八錢七分二厘,連三十九兩一錢三分二厘,上七百六十三兩二錢二分五厘,武一百五兩五錢二分一厘,永五百五十六兩七錢五分一厘)。

  溢出丁口銀五兩二錢四分三厘(清流)。

  原額升科米銀一百五十五兩三錢七分(長一十兩二錢零四厘,寧二十八兩零二分八厘,歸一百零五兩七分三厘,上八錢九分一厘,永一十一兩一錢七分四厘)。

  倉剩解司銀三千五百九十兩八錢三分六厘(長七百二十三兩九錢四分九厘,寧八百一十五兩零三分八厘,清一千四十一兩五錢四分三厘,歸六百零九兩四錢二分五厘,連一百一十四兩五錢九分九厘,上二十兩六錢零六厘,武一百三十六兩四錢四分,永一百二十九兩二錢三分六厘)。

  倉剩湊給儒學閏月銀六十兩零六分(寧二十兩零九分,歸一十九兩零四分,連二十兩九錢三分)。

  倉剩給武平營兵銀二千三百八十四兩七錢零七厘(長一千二百一十六兩三錢七分一厘,歸六百一十四兩五錢,上三百六十九兩二分一厘,永一百八十四兩八錢一分五厘)。

  府倉折價給軍銀四千三百二十六兩八錢八分九厘(長三百三十七兩八錢八分四厘,寧三千三百三十三兩五錢,清二百八十五兩五錢,歸三百七十兩零五厘)。

  上杭倉折價給軍銀一千五百七十八兩五錢七分(歸一千零三十五兩,連二百七十八兩五錢,上二百六十五兩零七分)。

  武平倉折價給軍銀三千九百一十四兩九錢三分五厘(連一千五百六十二兩,上五百一十八兩零七分四厘,武七百七十七兩五錢八分五厘,永一千零五十七兩二錢七分六厘)。

  府庫鹽鈔有閏銀一千七百二十三兩三錢七分(長二百五十一兩零七分,寧二百七十一兩八錢六分六厘,清二百零三兩八錢零三厘,歸二百二十兩九錢零四厘,連二百三十一兩八錢三分五厘,上二百七十七兩三錢二分七厘,武七十六兩六錢三分五厘,永一百六十九兩九錢三分)。

  府學倉銀五百零一兩七錢零四厘(長汀)。

  縣學倉銀一千九百五十五兩四錢(長二百五十一兩一錢六分,寧二百六十二兩八錢,清二百五十一兩一錢六分,歸二百二十五兩九錢六分,連二百五十一兩一錢六分,上二百四十五兩,武二百三十二兩九錢六分,永二百三十五兩二錢)。

  縣際留倉銀八百零七兩八錢二分七厘(寧二百零一兩五錢七分一厘,清一百八十八兩八錢六分四厘,歸一百五十四兩五錢,連一百二十六兩四錢一分九厘,永一百三十六兩四錢七分三厘)。

  際留倉改折修倉銀一十八兩三錢四分二厘(上杭,一半解司充餉,一半聽候修倉)。

  本色運倉米一萬四千九百五十一石六斗零二合九勺三抄(府倉八千三百零四石三斗四升一合七勺三抄,上倉三千六百六十八石四斗七升八合八勺二抄,武倉二千八百一十六石七斗八升二合三勺八抄,武平所屯糧米一百六十二石)。

四  差

編輯

  里甲之役謂之綱,有里長、老人。里長者,明制城中曰坊,在鄉曰里,通稱為里甲。每十戶為甲,十甲為里。里以一戶丁力相應者為長,統十甲首,甲首則統十戶。其後歲輸一甲,見役專掌催錢糧勾攝公事,及出辦上供物料,皆得稱為里長。汀人因之稱散戶為甲首,殊失其舊矣。老人者,凡在坊、在鄉,每里各推年高有德一人,坐申明亭,為小民平戶婚、田土、鬥毆、賭盜一切小事。

  均徭之役,謂之徭,有銀差力差,十甲輸差,十年一次。正役歇後,五年一着役。其編役之制,米一石,准夫一丁,辨民老弱,不任役與有員役及鹽戶當免役者,計一年該役額數,各以應役丁米,填各衙門差使,應出銀者謂之銀差,應出力者謂之力差。

  民壯之役謂之機,選拔民之壯丁,充為機兵,團練守城,以備寇警。

  驛傳之役謂之站,通紐一縣民米,編充本縣各驛馬驢夫、防夫廩給之數,且以應使客。有關符,符內所當予者予之(每民米一石抽四斗五升入驛支應)。其役按銀米多寡,截排日子,依次應當,歲周復始,至十歲則再編。

  萬曆七年,題准行一條鞭,其法不論四差,通計一縣歲所應起存支用差銀若干兩,俱於丁米內均派之。征銀在官,而若官府所當取辦,使客所當供應,在官諸役,及機兵所當雇募,悉官為給,不與於民,而里甲照舊催征。自條鞭以後,有司有擅用里役者,法參奏。萬曆七年以後至萬曆四十年,又累年加編不等。

  國朝照前朝舊制,官征官給,以役之。嗣以軍興兵餉不敷,四差亦多裁充餉。承平以後,漸次酌復,而裁解未復者尚多焉。

  綱:

  都察院心紅柴炭等銀三十五兩三錢四分七厘(長、寧、清、歸、連、上、永各四兩四錢二分二厘,武四兩三錢九分三厘)。

  察院考較府縣學生員試卷茶葉餅等銀八十九兩三錢五分(長一十四兩一錢一分一厘,寧一十三兩三錢三分三厘,清一十兩四錢二分六厘,歸八兩九錢三分三厘,連九兩九錢二分四厘,上一十二兩九錢七分八厘,武一十兩零五厘,永九兩六錢四分)。

  總兵府心紅柴炭等銀九兩一錢七分六厘(八縣各一兩一錢四分七厘)。

  布政司清軍道紙札等銀五十四兩三錢六分四厘(長、歸、連各八兩六錢七分,寧一十三兩六錢七分,清三兩六錢七分四厘,上、武、永三縣各銀三兩六錢七分)。

  糧餉道紙札公費等銀三十五兩五錢四分(長六兩一錢四分,寧八兩七錢二分,清五兩七錢,歸二兩六錢五分,連三兩四錢八分,上二兩六錢五分,武二兩五錢,永三兩七錢)。

  分守道上任祭品心紅等銀二百零五兩七錢八分(長四十七兩,寧五十七兩,清、歸各二十九兩一錢,連二十一兩一錢六分,上、武各二十兩一錢六分,永一十一兩二錢)。

  首領官紙札等銀二十九兩三錢九分二厘(八縣各三兩六錢七分四厘)。

  夷人進貢犒賞等銀一十二兩七錢六分(八縣各一兩五錢九分五厘)。

  按察司紙札銀五兩八錢(七縣各一兩,永一兩八錢)。

  本司道修衙家火等銀一百零一兩七錢七分(長、寧、清、歸、連、上、永各一十四兩五錢四分)。

  本司護表夫銀三十兩一錢四分(長一十五兩,寧、清各九兩零七分)。

  提學道考較生員試卷茶餅等銀一百兩九錢零六厘(長一十八兩四錢一分六厘,寧一十八兩四錢一分二厘,清一十兩五錢二分五厘,歸七兩二錢二分六厘,連一十一兩六錢一分,上一十五兩三錢四分六厘,武九兩七錢六分,永九兩六錢一分三厘)。

  本道刊榜紙札拾廠等銀七十九兩八錢七分四厘(長一十兩,寧一十五兩七錢零七厘,清一十二兩零六分,歸併府考一十四兩零四分,連七兩,上一十兩六錢六分七厘,武、永各七兩)。

  驛傳道紙札銀五兩(八縣各銀六錢二分五厘)。

  督屯道紙札銀五兩八錢八分(八縣各派七錢三分五厘)。

  分巡道心紅修衙等銀三百二十三兩二錢二分(長四十五兩三錢五分,寧五十四兩零五厘,清三十三兩七錢零五厘,歸四十兩零二厘,連、武各二十六兩零三分,上七十八兩七錢三分,永一十九兩三錢六分八厘)。

  首領官紙札銀二十六兩六錢七分(八縣各三兩三錢三分五厘)。

  上司巡歷往來司道心紅下程等銀一百九十二兩八錢九分二厘(長五十兩,寧、武各八兩,清、歸、上各三十兩,連一十六兩八錢九分二厘,永二十兩)。

  上司往贛雇募河船銀四十九兩九錢九分三厘(長一十兩四錢一分,寧一十二兩五錢,清、歸各六兩二錢五分,連、上、武各四兩一錢六分七厘,永二兩零八分二厘)。

  上司取辦卷廂銀一十兩(長汀)。

  本府進表綾袱紙張、盤纏等銀四十兩一錢七分八厘(長八兩三錢六分七厘,寧一十兩零四分,清五兩零四分,歸五兩零二分,連、上、武各三兩三錢四分六厘,永一兩六錢七分三厘)。

  造報朝覲須知等冊綾袱、紙張等銀六十九兩九錢九分九厘(長一十四兩五錢八分四厘,寧一十七兩五錢,清、歸各八兩七錢五分,連五兩八錢三分四厘,上、武各五兩八錢三分三厘,永二兩九錢一分五厘)。

  升遷應朝回任祭江、祭門等銀三兩二錢零一厘(長六錢六分七厘,寧八錢,清、歸各四錢,連、上、武各二錢六分七厘,永一錢三分三厘)。

  新官到任祭品、公宴等銀九兩一錢七分三厘(長二兩一錢三分六厘,寧二兩四錢八分三厘,清、歸各一兩二錢四分二厘,連、上、武各八錢二分八厘,永四錢一分四厘)。

  本府佐貳查盤紙札銀二十兩(八縣各二兩五錢)。

  季考府學生員試卷等銀六十四兩七錢五分(長一十一兩六錢二分五厘,寧一十八兩七錢五分,清、歸各九兩三錢七分五厘,連、武各六兩二錢五分,永三兩一錢二分五厘)。

  歲貢往京、陪貢往省並兩院助給盤纏等銀一百一十七兩三錢七分三厘(長一十五兩九錢三分七厘,寧一十九兩一錢二分五厘,清九兩五錢六分二厘,歸一十二兩五錢六分二厘,連四十四兩六錢二分五厘,上三兩正,武九兩三錢七分五厘,永三兩一錢八分七厘)。

  本府佐貳交際等銀二十八兩五錢(長七兩五錢,寧九兩,歸四兩五錢,連、武各三兩,永一兩五錢)。

  使客下程等銀一百四十三兩零八分(長三十二兩零六分,寧三十八兩四錢六分,清二十一兩六錢三分,歸一十九兩二錢四分,連一十二兩四錢四分,上一十二兩八錢三分,武一十一兩四錢二分,永六兩四錢二分)。

  燈籠夫油燭銀一十六兩九錢一分八厘(長三兩三錢八分,寧四兩零九厘,清、歸各二兩四錢零五厘,連、上、武各一兩三錢三分三厘,永七錢二分)。

  佐領紙札銀三十五兩七錢五分(長四兩二錢五分,寧七兩五錢零四厘,清九兩七錢五分,歸三兩七錢五分一厘,連三兩七錢五分,武二兩五錢,永四兩二錢四分四厘)。

  本府佐領司獄府學修衙等銀一百一十七兩二錢二分四厘(長七兩一錢五分三厘,又備用修衙一十一兩二錢五分,寧八兩五錢七分八厘,又修預備倉二十二兩五錢,清一十一兩二錢五分,歸四兩二錢九分二厘,又備用修衙一十一兩二錢五分,連二兩八錢零二厘,又備用修衙七兩四錢九分一厘,上二兩八錢六分四厘,又備用修衙銀七兩五錢,永公座幃褥執事棘茨等項九兩九錢三分三厘)。

  執事銀二十二兩五錢五分八厘(長六兩二錢四分二厘,寧七兩五錢,歸三兩七錢五分,連二兩五錢六分一厘,上二兩五錢零五厘)。

  家火銀六十兩零九分二厘(長九兩一錢二分,寧九兩七錢四分九厘,清幃褥執事等項一十八兩五錢五分七厘,歸四兩八錢七分五厘,連三兩二錢八分九厘,上三兩二錢五分,武並祭祀鄉飲家火一十一兩二錢)。

  幃褥銀二十五兩三錢一分七厘(長六兩三錢四分一厘,寧七兩六錢一分,歸三兩八錢零七厘,連二兩四錢七分九厘,上二兩五錢四分一厘,武二兩五錢三分九厘)。

  棘茨銀一十二兩零三分六厘(長三兩零五分八厘,寧三兩六錢七分,歸一兩八錢三分五厘,連一兩二錢四分一厘,上一兩零六分六厘,武一兩二錢二分一厘)。

  本府公費銀一百二十兩(長、寧、歸、□四縣各四十兩)。

  解囚差役盤纏並囚櫃銀二十七兩四錢八分四厘(長三兩一錢二分五厘,寧三兩七錢五分,清一十一兩四錢七分五厘,歸一兩八錢七分五厘,連四兩三錢二分四厘,上、武各一兩二錢五分,永六錢二分五厘)。

  龍山學舍門役錢七兩二錢(八縣各銀九錢)。

  恤刑衙門紙札等銀四十九兩八錢九分七厘(寧八兩,歸一十二兩,連一十三兩四錢五分七厘,武一十四兩五錢五分五厘,永一兩八錢八分五厘)。

  倉夫銀六兩(寧化)。

  上司經臨印刷志書集錄學田書冊銀二兩(寧化)。

  屬縣造報朝覲須知憲綱等冊綾袱紙張銀二百三十兩三錢三分三厘(長五十兩,寧三十五兩三錢三分三厘,清、上各三十兩,歸二十五兩,連、永各銀二十兩)。

  升遷應朝回任祭江、祭門等銀三兩五錢二分(八縣各銀四錢四分)。

  新官到任祭品、公宴等銀二十四兩七錢九分六厘(長、寧、連、上各三兩六錢三分三厘),清、歸各三兩六錢三分二厘,武、永各一兩五錢)。

  習儀拜賀香燭、茶果等銀五兩八錢四分一厘(長一兩六錢四分一厘,其七縣各六錢)。

  春秋祭祀文廟、山川社稷、郡邑厲等壇祠銀一千九十九兩二錢(長一百九十兩,寧一百二十兩九錢,清一百二十八兩一錢,歸一百二十七兩四錢,連一百三十二兩六錢,上一百五十一兩,武一百二十六兩三錢,永一百二十二兩九錢)。

  鄉飲二次並修置家火等銀二百六十一兩七錢(長六十一兩零六分,寧二十八兩,清並春中芒神等項四十三兩七錢一分,歸、連各二十八兩,上三十五兩,武一十五兩,永二十三兩)。

  鞭春春牛、芒神、春花、彩杖、春宴酒銀二十九兩四錢六分(長一十二兩四錢六分,寧、歸、連、上各三兩,武、永各二兩六錢)。

  桃符門神、花燈銀一十八兩二錢(長六兩,寧、歸、連各二兩,上三兩,武、永各一兩六錢)。

  季考縣學生員試卷等銀一百五十六兩一錢二分(長三十五兩四錢四分,寧一十六兩七錢,清一十七兩七錢,歸一十六兩三錢六分,連一十六兩三錢六分,上二十兩二錢,武一十五兩二錢,永一十六兩三錢六分)。

  歲貢往京、陪貢往省盤纏等銀三百三十八兩五錢四分三厘(長、寧、清各三十八兩二錢五分,歸、上、武各三十五兩二錢五分。連生員並遺才盤纏一十九兩一錢一分一厘,又三年一次加編學道歲考等三十兩零七分一厘,生員科舉盤纏銀三兩,二年一次加編貢生盤纏銀一十七兩五錢。永並生員盤纏五十一兩三錢六分一厘)。

  府縣學朔望行香紙燭等銀一十一兩四錢(長三兩,其七縣各銀一兩二錢)。

  縣正佐領儒學修衙銀九十八兩六錢六分五厘(長、寧各一十五兩,清、歸、連各一十二兩三錢三分三厘,上一十五兩,武、永各八兩三錢三分三厘)。

  年例執事銀六十五兩九錢七分(長、上各一十一兩四錢,寧三兩六錢七分,清、歸、連各八兩九錢,武、永各六兩四錢)。

  家火銀一百零三兩三錢三分四厘(長、寧、上各一十五兩,清二十三兩一錢五分,歸一十一兩六錢六分,連一十二兩八錢五分,武九兩,永並訓導銀一十一兩六錢六分七厘)。

  公座幃褥銀八十六兩二錢九分四厘(長、上各十四兩六錢,寧四兩八錢六分七厘,清一十一兩三錢五分,歸一十三兩三錢七分七厘,武、永各八兩一錢)。

  庫用公費銀四百一十兩(長六十兩,其七縣各五十兩)。

  往來使客下程並弔祭等銀二百六十兩(長五十兩,寧、武各二十兩,清、上各四十兩,歸、連、永各三十兩)。

  慶賀花幣等銀七十兩(長四十兩,歸一十兩,上二十兩)。

  祈晴、禱雨、謝神豬羊銀二十兩(長、歸各四兩,寧、清、連、上、武、永各二兩)。

  佐領紙札銀四十兩六銀一分五厘(長、寧、上各九兩,歸四兩六錢一分五厘,連六兩,永三兩)。

  存恤孤老夏冬衣布價銀一百四十八兩(長四十九兩,寧一十八兩,清一十六兩,歸一十四兩,連、武、永各一十兩,上二十一兩)。

  院司道府館衙門修理及雜物等銀一百七十五兩(長八十兩,寧、武、永各一十兩,清一十五兩,歸三十兩,上二十兩)。

  查盤官心紅下程等銀二十七兩八錢零五厘(長五兩六錢一分五厘,其七縣各三兩一錢七分)。

  雇募門皂迎送上司等銀八百四十五兩六錢五分(長一百七十六兩八錢,寧一百六十兩八錢五分,清二百零二兩,歸一百八十六兩,連一十兩,上五十兩,武二十兩,永四十兩)。

  雇募燈籠夫油燭等銀一十兩(長六兩,上四兩)。

  會昌參將備辦雜物銀五十八兩二錢八分(長、上、武、永各五兩,寧、清、歸、連各九兩五錢七分)。

  赴省領曆日盤纏銀二兩五錢(長汀)。

  院道審錄囚犯應辦午飯銀一兩二錢(長汀)。

  管解南、北兩京軍、黃二冊盤纏銀四十三兩五錢六分((長五兩八錢六分,寧八兩一錢八分,清八兩一錢,歸三兩八錢五分,連四兩九錢二分,上三兩七錢五分,武三兩六錢,永五兩三錢)。

  進士花幣等銀七十八兩六錢一分五厘(長一兩一錢一分一厘,寧一兩三錢三分三厘,清四十五兩六錢四分六厘,歸二十八兩九錢七分九厘,連、武各四錢四分,上四錢四分四厘,永二錢二分二厘)。

  新科舉人花幣等銀二十八兩(長八兩,寧一十二兩,上、武各四兩)。

  舊科舉人盤纏銀九十一兩五錢(長、寧各二十兩三錢三分三厘,上三十兩五錢,武、永各一十兩一錢六分七厘)。

  科舉府、縣學生員盤纏銀七十六兩二錢二分九厘(長二十兩七錢四分四厘,寧二十二兩六錢二分五厘,上二十二兩七錢六分四厘,武一十兩零九分六厘)。

  武舉盤纏銀二十二兩六錢六分五厘(長四兩六錢六分七厘,連五兩,上七兩三錢三分三厘,武二兩八錢三分四厘,永二兩八錢三分一厘)。

  預備司道公費銀五兩(清流)。

  綱剩充餉銀九十六兩八錢八分四厘(歸化)。

  應朝槓夫盤纏銀一十二兩六錢六分六厘(永定)。

  徭:

  布政司祗候銀七十八兩(長、寧各一十三兩,歸、連各二十六兩)。

  公費銀一十六兩(寧、武各八兩)。

  廣積庫庫夫銀一百七十四兩六錢八分七厘(寧、清、歸各五十八兩二錢二分九厘)。

  護表夫銀五十兩(寧化)。

  弓兵銀四十六兩六錢(清、歸、連、上各一十一兩七錢正)。

  皂隸銀二十二兩四錢(上杭)。

  解戶銀一百六十四兩(長、寧各三十六兩,清、歸、上各三十兩,武二兩)。

  清軍道書手銀四十兩(長、寧、清各八兩,歸一十六兩)。

  皂隸銀一十九兩五錢(清一十一兩七錢,連七兩八錢)。

  糧餉道弓兵銀二十三兩四錢(長、寧各一十一兩七錢)。

  分守道門子銀一十五兩六錢(長、寧、清、歸各三兩九錢)。

  廚子銀三兩九錢(上杭)。

  皂隸銀五十四兩(長七兩二錢,其七縣各七兩八錢)。

  按察司祗候銀九十一兩(寧、清各三十九兩,武一十三兩)。

  皂隸銀一百六十三兩八錢(長一十一兩七錢,清三十五兩一錢,歸一百一十七兩)。

  借撥隸兵銀五十三兩四錢(長、寧各七兩二錢,清、歸各一十五兩六錢,上七兩八錢)。

  護表夫銀二十兩(長、清、歸、上各五兩)。

  獄卒銀八十一兩九錢(寧四十六兩八錢,清三十五兩一錢)。

  鹽運司隸兵銀一十五兩六錢(清流)。

  分巡道門子銀三十一兩二錢(上杭)。

  皂隸銀一百二十四兩八錢(上杭)。

  廚子銀七兩八錢(上杭)。

  都司斷事司祗候銀二十六兩(上杭)。

  本府館祗候銀三百二十五兩(長九十七兩五錢,寧六十五兩,清四十五兩,歸三十九兩,連一十三兩,武六十五兩正)。

  馬夫銀三百二十兩(長、武各三十二兩,寧一百四十八兩,歸一百零八兩)。

  門子銀七十兩二錢(長汀)。

  皂隸銀三百八十三兩四錢(長一百一十七兩,寧、歸各一百零一兩四錢,上五十四兩六錢)。

  獄卒銀一百九十五兩零五分(長、清各一十九兩五錢,寧六十八兩二錢五分,歸四十三兩九錢二分五厘,武四十二兩八錢七分五厘)。

  慶豐庫書庫夫工食銀六十七兩四錢(長二十三兩四錢,寧七兩八錢,歸三十一兩二錢)。

  預備倉倉夫銀一百二十兩(寧六十兩,清二十兩,歸四十兩)。

  本府佐貳皂隸銀一十五兩六錢(寧化)。

  首領皂隸銀一十五兩六錢(歸化)。

  府學門子銀三十九兩(長汀)。

  庫子銀二十八兩八錢(長二十一兩六錢,上七兩二錢)。

  斗級銀二十八兩八錢(長、上各一十四兩四錢)。

  殿夫銀四兩(長汀)。

  齋夫銀一百三十兩(寧六十五兩,清一十三兩,歸、上各二十六兩)。

  膳夫銀八十兩(寧四十兩,歸、武各二十兩)。

  屬縣祗候銀六百六十三兩(長、寧、上各一百一十七兩,清、歸、連各九十一兩,武、永各六十五兩)。

  馬夫銀一千兩(長、寧、上各一百六十兩,清、歸、連各一百二十兩,武、永各八十兩)。

  門子銀一百二十四兩八錢(八縣各一十五兩六錢)。

  皂隸銀一千一百五十四兩四錢(長、寧、上各一百七十一兩六錢,清、歸、連各一百四十兩四錢,武、永各一百零九兩二錢)。

  庫書庫夫銀二百五十兩八錢(長三十二兩四錢,寧、清、歸、連各三十一兩二錢,上四十六兩八錢,武、永各二十三兩四錢)。

  禁子銀三百二十一兩七錢五分(長、上各五十八兩五錢,寧、清、歸各三十九兩,連、武、永各二十九兩二錢五分)。

  預備等倉倉夫工食並修倉及充餉等銀七百七十七兩四錢(長八十三兩九錢,寧一百一十二兩,清一百二十二兩八錢,歸一百零八兩四錢,連九十八兩,上一百六十二兩五錢,武五十兩八錢,永四十兩)。

  縣學齋夫銀五百四十六兩(長、寧、清、連、上各七十八兩,歸、武、永各五十二兩)。

  膳夫銀三百二十兩(八縣各四十兩)。

  門子銀一百六十二兩六錢(長、清、連、上、永各二十三兩四錢,寧一十四兩四錢,歸、武各一十五兩六錢)。

  庫子銀一百二十二兩四錢(永二十一兩六錢,其七縣各一十四兩四錢)。

  斗級銀一百一十五兩二錢(八縣各一十四兩四錢)。

  殿夫銀三十二兩(八縣各四兩)。

  看守分司並公館門子茶果等銀一百五十六兩八錢(長五十七兩五錢,寧一十三兩一錢,清一十兩六錢,歸一十七兩六錢,連五兩,上一十八兩,武二十二兩五錢,永一十二兩五錢)。

  守壇門子銀二十兩八錢(長、寧、清、歸、連、永各二兩四錢,上、武各三兩二錢)。

  渡夫銀一百四十一兩五錢(長三十六兩八錢,寧一兩五錢,清一十一兩,連一十兩,上六十九兩二錢,永一十三兩)。

  館夫銀一百四十三兩四錢(長六十一兩二錢,寧、歸各一十四兩四錢,清二十八兩八錢,上二十四兩六錢)。

  鋪兵銀二千七百一十六兩三錢九分七厘(長八百零三兩四錢,寧五百五十七兩七錢,清三百九十兩,歸二百二十四兩,連一百四十九兩五錢,上三百五十四兩一錢六分,武一百三十五兩六錢三分三厘,永一百三十三兩一分四厘)。

  弓兵銀二千一百九十兩零五分(長二百二十五兩,寧二百二十四兩一錢,清二百九十六兩一錢,歸二百二十一兩八錢五分,連二百零七兩,武三百四十二兩,永定各六百七十五兩)。

  守祠門子銀六兩三錢(寧、上各二兩,清二兩三錢)。

  機:

  解司充餉銀七千七百四十三兩零六厘(長一千二百四十五兩三錢五分,寧九百九十八兩四錢,清九百七十六兩八錢,歸八百七十八兩七錢五分,連九百四十四兩八錢五分,上一千一百五十九兩五錢,武七百六十三兩八錢,永七百七十五兩五錢五分六厘)。

  本府應捕銀三十八兩七錢六分五厘(長六兩四錢六分五厘,寧六兩五錢,清、歸、上各六兩,連七兩八錢)。

  出征路費銀二千五百二十七兩二錢(長四百七十八兩八錢,寧四百四十二兩八錢,清、歸、連各四百一十四兩,上九十兩,武一百四十兩四錢,永一百三十三兩二錢)。

  會昌團操銀一千七百七十八兩六錢(長二百七十八兩零五分,寧二百六十三兩零五分,清二百二十兩四錢五分,歸二百二十兩四錢五分,連二百五十六兩四錢五分,上二百七十兩八錢五分,武一百四十二兩四錢五分,永一百二十六兩八錢五分)。

  上杭操兵募兵銀三千八百二十九兩二錢(長、寧、清、歸、連各五百四十六兩,上九百四十三兩二錢,武、永各七十八兩)。

  屬縣應役民兵銀八千七百六十兩五錢二分九厘(長一千四百五十六兩三錢三分五厘,寧一千二百兩四錢,清並更夫銀一千五十五兩七錢五分,歸一千二百零一兩二錢,連一千一百五十三兩一錢,上八百一十三兩六錢,武八百八十四兩一錢五分,永九百九十五兩九錢九分四厘)。

  站:

  本府站銀一萬一千四百一十六兩零四分二厘(長二千六百一十二兩九錢二分四厘,寧一千九百八十八兩七錢九分二厘,清八百四十七兩八錢四分五厘,歸一千七百六十五兩四錢八分四厘,連七百四十二兩八錢八分七厘,上一千六百二十八兩三錢四分七厘,武一千一百零四兩八錢三分一厘,永八百二十四兩九錢三分二厘)。

  附征、起運、匠班總額二百七十八名,每名征銀一兩八錢,共銀五百兩四錢,原編四班輸納內。

  申子辰年額徵七十七名,銀一百三十八兩六錢(長一十五名,銀二十七兩;寧一十名,銀一十九兩八錢;清一十五名,銀二十七兩;歸七名,銀一十二兩六錢;連一十一名,銀一十九兩八錢;上一十六名,銀二十八兩八錢;武一名,銀一兩八錢;永一名,銀一兩八錢)。

  己酉丑年額徵五十九名,銀一百零六兩二錢(長一十三名,銀二十三兩四錢,寧一十名銀一十八兩,清一十五名銀二十七兩,歸五名銀九兩,連五名銀九兩,上九名銀一十六兩二錢,武、永各一名各銀一兩八錢)。

  寅午戌年額徵六十七名,銀一百二十兩六錢(長一十一名銀一十九兩八錢,寧六名銀一十兩八錢,清二十名銀三十六兩,歸六名銀一十兩八錢,連一十名,銀一十八兩,上九名銀一十六兩二錢,武四名銀七兩二錢,永一名銀一兩八錢)。

  亥卯未年額徵七十五名,銀一百三十五兩(長一十五名銀二十七兩,寧一十二名銀二十一兩六錢,清一十九名銀三十四兩二錢,歸五名銀七兩二錢,連一十三名銀二十三兩四錢,上一十名銀一十八兩,武、永各一名各銀一兩八錢)。

  有閏年照閏月季分名匠每名加征銀六錢(八縣照加)。

  屯折價腳銀六十九兩四錢九分四厘(汀州衛五十九兩零八分,武平所一十兩四錢一分四厘)。

  解京軍辦價腳銀一百九十五兩一錢六分九厘(清流縣解府鹽鈔銀內抵解)。

  存留:寺租銀一千七百四十九兩九錢一分四厘(長四百三十九兩二錢,寧三百二十七兩三錢九分七厘,清一百二十五兩零五分一厘,歸一百六十兩三錢五分六厘,連三百零四兩三錢七分五厘,上八十四兩五錢二分五厘,武三百零八兩一錢五厘,永七錢八分一厘)。

  地租店租銀一十二兩二錢零五厘(清二兩一錢二分五厘,上一十兩零八分)。

  沒官田租銀一百八十兩二錢六分五厘。武平。

  酒稅銀二十二兩七錢五分四厘(長二兩二錢,清四兩八錢,連二兩,上一十三兩,永一兩五錢五分四厘)。

  有閏年加征銀一兩八錢九分二厘(五縣照加)。

  溢額河稅銀二百一十兩六錢一分二厘(上杭)。

  武平營河稅銀一千三百五十三兩九錢九分(上杭)。

  爐課銀三十兩(連城)。

  綱站充餉銀二百四十八兩(本府二百三十二兩,長一十六兩)。

  樽節紙贖銀一百兩(府一十四兩,長一十二兩,寧一十二兩,清一十兩,歸一十二兩,連一十兩,上一十二兩,武一十兩,永八兩)。

  橋租日租抵作應朝盤纏銀一十八兩八錢(連城)。

  修倉銀五十六兩四錢一分六厘(一半充餉,一半充倉)。

  一半解司充餉銀二十八兩二錢零八厘(府解武平所四錢零五厘,長汀給軍銀內二十兩七錢九分一厘,武平七兩零四分二厘)。

  屯糧本折給軍銀五百三十七兩(汀衛)。

  修倉銀五兩三錢七分(汀衛)。

  解司屯耗銀三十五兩二錢二分(汀衛)。

  屯糧柴薪銀一十八兩三錢八分(武平所給本所吏目)。

  續編:藩府膳田銀一千五百五十九兩三錢七分(長四百二十六兩零三分,寧二百五十四兩三錢三分八厘,清九十九兩一錢一分七厘,歸一百七十八兩八錢九分一厘,連一百五十三兩一錢八分五厘,上二百兩零七錢八分,武一百三十八兩四錢九分五厘,永一百零八兩五錢三分四厘)。

  皇陵工料銀四千三百一十六兩二錢二分三厘(長一千三十七兩二錢一分五厘,寧六百三十兩零八分一厘,清三百六十一兩八錢八分九厘,歸六百五十二兩六錢八分九厘,連三百八十二兩八錢六分一厘,上五百零二兩五錢六分二厘,武三百四十六兩六錢五分二厘,永三百九十六兩二錢七分四厘)。

  因糧輸餉銀二千三百六十兩二銀六分(長三百二十一兩五錢二分六厘,寧四百九十九兩零九分三厘,清一百八十五兩五錢二分,歸四百兩零三分五厘,連三百零四兩八分九厘,上四百四十六兩二錢五分一厘,武一百三十五兩八錢七分八厘,永六十七兩八錢六分八厘)。

  遼餉銀一萬七千五百四十五兩七錢三分六厘(長四千七百九十三兩六錢七分,寧二千八百六十一兩五錢五分四厘,清一千一百一十五兩二錢五分,歸二千一十二兩七錢二分二厘,連一千七百二十三兩四錢三分七厘,上二千二百五十九兩二錢三分,武一千五百五十八兩二錢五分六厘,永一千二百二十一兩四錢零八厘)。

  溢地加派遼餉銀一十四兩一錢九分(長五兩一錢,寧三兩九錢五分三厘,清九錢九分二厘,歸四錢三分,連五錢三分六厘,上一兩三錢六分,武九錢四分,永六錢六分一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