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華僑經濟文化合作試驗區行政管理有關事項的決定
汕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華僑經濟文化合作試驗區行政管理有關事項的決定 制定機關:汕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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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華僑經濟文化合作試驗區行政管理有關事項的決定
(2015年6月29日汕頭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為了促進和保障華僑經濟文化合作試驗區(以下簡稱試驗區)開發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汕頭經濟特區實際,就試驗區有關行政管理事項決定如下:
一、華僑經濟文化合作試驗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試驗區管委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統籌華僑經濟文化合作試驗相關工作;
(二)開展體制機制和管理模式創新;
(三)組織編制和實施試驗區發展規劃和相關規劃;
(四)行使試驗區直管區的經濟管理職權以及相應的社會管理職權,具體事項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五)統籌、協調、服務試驗區直管區之外相關區域的經濟發展和開發建設工作;
(六)履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
市人民政府根據工作需要和精幹的原則,可以在試驗區管委會設立必要的工作機構。
二、試驗區管委會按照管理統一、權責一致、順暢高效的原則,探索建立融經濟和社會管理職能於一體的新型管理體制,提高行政效能。試驗區管委會應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報告履職情況。
三、試驗區管委會及其工作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行使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通過授權、委託等方式賦予的有關行政管理職權。試驗區管委會及其工作機構行使有關行政管理職權的範圍、時間、方式等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四、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試驗區管委會一個工作機構集中行使行政審批、行政處罰、行政檢查等行政管理職權。
五、本市各級國家機關應當支持和保障試驗區經濟發展和開發建設工作。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干預已經轉移的行政管理職權。
六、本決定所稱試驗區直管區範圍,由市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布,並可根據開發建設情況適時調整。
七、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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