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市榮譽市民稱號授予辦法

汕頭市榮譽市民稱號授予辦法
制定機關:汕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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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汕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汕頭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01年10月19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汕頭市榮譽市民稱號授予辦法

(2001年7月19日汕頭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2001年9月28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表彰和鼓勵在本市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對外交往等方面作出重大貢獻的華僑、港澳台同胞、外國人士和其他市外人士,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華僑、港澳台同胞、外國人士和其他市外人士,可以授予汕頭市榮譽市民稱號:

(一)在本市無償捐資,為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及社會公益事業和其他社會事業的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

(二)在本市興辦企業,投資數額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顯著的;

(三)為本市合理開發利用資源、推廣現代化管理措施、培訓管理人員作出重大貢獻的,或提出有重要理論價值和實踐意義的建議,被採納後產生重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

(四)為本市引進資金、先進技術和設備,引進和培養人才,促進本市高新技術發展和基礎設施建設,優化投資環境作出重大貢獻的;

(五)為促進本市對外交流與合作、建立對外友好關係發揮重要作用的;

(六)在其他方面對本市有重大貢獻的。

前款所列條件需要具體化時,由市人民政府作出規定,並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三條 市政協、各民主黨派和人民團體、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辦法規定推薦授予榮譽市民稱號的人士。

第四條 授予榮譽市民稱號的程序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推薦單位徵得被推薦人本人同意後,被推薦人屬華僑、港澳同胞和外國人士的,向市人民政府外事僑務部門申報;屬台灣同胞的,向市人民政府台灣事務部門申報;屬其他市外人士的,向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申報;

(二)受理申報的部門收到申報後,應當徵求有關單位意見,並提出初審意見,報市人民政府審核;

(三)市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市人民政府應於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的三十日前將有關授予榮譽市民稱號的議案送交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室。

第五條 對決定授予榮譽市民稱號的華僑、港澳台同胞、外國人士和其他市外人士,由市人民政府舉行授予榮譽市民稱號儀式,頒發由市長簽署的榮譽市民證書。

第六條 榮譽市民在本市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一)應邀列席每年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

(二)應邀參加由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考察觀光活動;

(三)應邀參加本市舉行的重大慶典活動,並享受貴賓禮遇;

(四)在本市短期停留期間,有關部門在食宿、交通、就醫等方面提供便利;

(五)進出汕頭口岸時,享受貴賓禮遇,各查驗單位優先辦理相關手續。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可以組織榮譽市民開展調查研究、專題研討、決策諮詢等活動,以充分發揮其作用。

第八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依法處理涉及榮譽市民的案件之前,應當及時向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或市人民政府外事僑務部門、台灣事務部門通報,並將處理意見及時報告市人民政府。

第九條 榮譽市民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受刑事追究的,由市人民政府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撤銷其榮譽市民稱號。

第十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授予榮譽市民稱號工作中濫用職權,弄虛作假,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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