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布拉克景區保護管理條例
江布拉克景區保護管理條例 制定機關: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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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布拉克景區保護管理條例
(2018年3月16日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2018年9月21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六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三章 保護管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護江布拉克景區(以下簡稱景區)資源,加強景區管理,保護景區人文環境、生態環境、資源環境,規範並促進景區旅遊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景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景區,是指位於奇台縣半截溝鎮南部山區,包括漢疏勒古城、萬畝旱田、天山怪坡、花海子、大峽谷、三道編子、黑澇壩等,因自然和人為因素形成的適宜參觀遊覽、休閒度假、康樂健身等旅遊需求和旅遊服務的區域。
景區的規劃、建設、保護、利用和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景區的範圍為依法批准的《奇台縣城鄉總體規劃》(以下簡稱總體規劃)確定的範圍。
第四條 景區實行科學規劃、嚴格保護、統一管理、永續利用、協調發展的原則。
第五條 奇台縣人民政府對景區的保護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具體工作由其設立的景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景區管委會)負責。
奇台縣規劃、建設、國土、環保、林業、農業、畜牧、水利、旅遊等有關主管部門以及景區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按照各自法定職責,協同景區管委會開展景區保護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景區管委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保護景區自然資源及生態環境;
(二)組織和實施景區專項保護規劃或詳細規劃;
(三)制定並組織實施景區各項保護管理制度,負責景區內環境衛生、服務業等監督管理;
(四)加強景區基礎設施和其他公共設施的建設、維護和管理,改善遊覽條件,為遊客提供優質服務;
(五)負責景區內的和諧穩定、應急管理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維護景區正常秩序,保障遊客人身和財產安全;
(六)奇台縣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依法委託行使的其他職責。
奇台縣人民政府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有關主管部門協同江布拉克景區管委會在景區開展聯合執法,依法及時查處在景區內實施的違法行為。相關主管部門在景區行使的行政處罰權,可以由江布拉克景區管委會相對集中行使。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景區資源和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制止、檢舉破壞景區資源和環境的行為。
對景區保護、管理做出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奇台縣人民政府或景區管委會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八條 景區專項保護規劃或詳細規劃由奇台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專項保護規劃或詳細規劃應當納入城鄉規劃進行管理。
依法批准的專項保護規劃或詳細規劃不得擅自改變。
第九條 景區專項保護規劃或詳細規劃經批准後,景區管委會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奇台縣人民政府應當督促景區管委會實施專項保護規劃或詳細規劃,協調處理規劃實施中的重大事宜。
景區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規劃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景區規劃從事各類建設、生產和經營活動。
對不符合景區規劃,妨害安全或者有礙景區的原有建築物、構築物,奇台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法採取措施限期拆除或者遷出。
第十一條 景區內的建設項目應當以景區規劃為依據,其選址、規模、風格和色彩等應當與周邊景觀與環境相協調,廢水、廢氣、廢物等處理和防火設施應當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使用。
在景區內實施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並採取有效措施,保護好周圍景物、水體、林木草原、野生動物資源和地形地貌。建設項目完工後,應當及時清場、綠化,恢復環境原貌。
第十二條 景區管委會應當加強對景區內道路、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暖等基礎設施建設,改善交通、服務設施和遊覽條件。
第三章 保護管理
第十三條 奇台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景區管委會及有關部門,制定實施景區內生態環境保護、資源保護、旅遊開發、生態移民等專項計劃,建立健全景區資源和自然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嚴格保護景區內水體、古蹟遺址、林木草原、野生動物等景觀和生態環境。
第十四條 景區管委會應當依法加強對景區內的林木撫育管理,不得擅自砍伐。做好植樹綠化和防治病蟲害工作,保護林木植被和物種生長條件。
禁牧區由奇台縣人民政府劃定並公示,由景區管委會負責禁牧區草場管理,禁牧區外應當保持草畜平衡,不得超過核定的載畜量。
第十五條 景區管委會應當引導景區內及周邊居民發展具有地方特色的、無污染的種植、養殖和農林副產品加工業,鼓勵其從事與景區相關的資源管護和旅遊接待等活動。
第十六條 景區管委會應當建立健全事故處置、人員疏散、防火、防洪、防雷、地質災害防治、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等安全保障制度。依據景區規劃,確定遊覽期限、遊覽區域的遊客接納量,確保遊客遊覽安全和質量。
景區管委會應當在景區內設置安全標識標牌,在險要部位設置安全設施和安全警示牌,建立應急救援隊伍,健全防火組織、防火設施,並定期對交通、遊覽設施和特種設備進行安全檢查和維護。
第十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景區內開展有關活動依法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可以直接向景區管委會提出申請,由景區管委會轉送有關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八條 景區管委會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照規劃劃定景區內商業網點, 對景區內的旅遊、交通、餐飲等商業經營項目,通過招標等公開、公平的競爭方式確定經營者。
經營者應當在劃定的商業網點區域內依法、文明經營。
第十九條 在景區內進行大型演出、影視拍攝或者從事勘察、探測等活動的,應當經景區管委會審核同意,並提交環境影響評價批覆文件及生態保護方案。生態保護方案應當包括使用條件、範圍、期限、保護事項、恢復義務、履約保證等內容。
第二十條 在景區內組織開展徒步、攀岩、登山等活動,應當事先向景區管委會告知活動方案、行走路線、人數等,並遵守景區內的各項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條 在景區內禁止實施下列行為:
(一)擅自采折、採挖花草、樹木、藥材等植物;
(二)刻劃、污損樹木、岩石和文物古蹟,踐踏農作物及葬墳,損壞或者擅自移動景觀、設施的行為及其他破壞景觀、植被、生態的行為;
(三)在非指定的吸煙區吸煙和在非指定區域用火、焚燒香蠟紙燭、燃放煙花爆竹及其他可能引起火災的行為;
(四)擅自擺攤設點、兜售物品、提供服務及其他破壞景區經營秩序的活動;
(五)進入景區人員逃逸門票,車輛不按照規定的線路行駛、不在指定的地點停放等其他影響通行、安全及管理行為;
(六)擅自圍、填、堵、截自然水系;
(七)未經處理直接排放生活污水和超標準的廢水、廢氣,亂倒垃圾、廢渣、廢物及其他污染物;
(八)法律、法規、規章禁止實施的其他行為。
景區管委會應當通過標示牌、宣傳單等形式將景區保護管理的注意事項予以公開告知。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由景區管委會責令停止實施相關活動,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由景區管委會批評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於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景區管委會和負有景區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國家、集體或者個人財產損失的,不因當事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處分而免除其應當依法承擔的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其他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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