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停止執行《江蘇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四十四條處罰權限規定的決定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停止執行《江蘇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四十四條處罰權限規定的決定 制定機關: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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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停止執行《江蘇省環境保護條例》
第四十四條處罰權限規定的決定
(2004年12月17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決定,停止執行《江蘇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四十四條有關處罰權限的規定。
本決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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