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傳統工藝美術保護條例
江蘇省傳統工藝美術保護條例 制定機關: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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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傳統工藝美術保護條例
(1993年8月26日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7年7月31日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於修改〈江蘇省傳統工藝美術保護暫行條例〉的決定》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管理
第三章 生產經營保護
第四章 人才培養和保護
第五章 技藝保護和開發
第六章 獎懲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繼承和弘揚民族傳統文化藝術,進一步保護和發展傳統工藝美術,維護傳統工藝美術科研、生產、經營單位和技藝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本省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傳統工藝美術,是指歷史悠久、具有獨特民族風格和鮮明地方特色的手工藝術。
第三條 所有國有、集體、私有、外商投資、股份制企業等單位和個體生產、經營者,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傳統工藝美術研究、開發、生產、經營等活動,都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所有組織和個人都有保護傳統工藝美術的義務。對破壞、危害傳統工藝美術的行為,有權勸阻、制止、檢舉、控告。
第五條 堅持「保護、發展、提高」和為現代生活服務的原則,加強對傳統工藝美術的研究和開發,提高其技藝水平和產品質量。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藝美術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工作實行監督管理,具體負責本條例的實施。
第七條 工藝美術行業協會是保護和促進傳統工藝美術發展的社會團體,協助工藝美術行政主管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實施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
第二章 管理
第八條 受保護的傳統工藝美術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一般在1840年以前開始生產;
(二)主要使用自然或者傳統的原材料;
(三)以傳統工藝和手工製作為主,技藝精良;
(四)在一定區域內生產,並在國內外享有較高聲譽;
(五)具有實用價值或者欣賞價值。
第九條 受保護的傳統工藝美術品種經省傳統工藝美術評審鑑定委員會評審鑑定後,由省工藝美術行政主管部門報請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藝美術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管理職責是:
(一)負責制定和組織實施傳統工藝美術發展規劃;
(二)會同有關部門扶持傳統工藝美術的發展;
(三)對傳統工藝美術的科研生產經營進行指導、服務和協調;
(四)對保護和發展傳統工藝美術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
(五)對違反本條例的有關行為進行查處;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 經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其產品符合技藝標準的,可以使用統一的江蘇省傳統工藝美術證標。
江蘇省傳統工藝美術證標是受保護的傳統工藝美術產品的標誌。
江蘇省傳統工藝美術證標的式樣和使用辦法,由省工藝美術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後公布。
第十二條 設計、製作江蘇省傳統工藝美術產品的技藝人員,可以在其作品上使用本人印記。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在其作品上使用江蘇省傳統工藝美術名人印記:
(一)能獨立完成設計或者製作關鍵工藝;
(二)技藝精湛,在省內外享有較高聲譽;
(三)具有高級技師、工藝師以上職稱或者掌握一定絕技。
使用江蘇省傳統工藝美術名人印記的,由省工藝美術行政主管部門審定。禁止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印記和名人印記。
第十三條 省傳統工藝美術評審鑑定委員會具體負責江蘇省傳統工藝美術品種、技藝標準以及使用江蘇省傳統工藝美術證標和名人印記的評審鑑定工作。
省傳統工藝美術評審鑑定委員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干專業評審鑑定組。專業評審鑑定組協助省傳統工藝美術評審鑑定委員會進行有關專業的評審鑑定工作。
第十四條 傳統工藝美術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應當加強質量管理,保證產品質量,禁止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三章 生產經營保護
第十五條 從事傳統工藝美術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營業執照後,應當向當地工藝美術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
第十六條 對有重大影響的傳統工藝美術的發展所需資金確有困難的,有關部門有責任給予扶持。
第十七條 傳統工藝美術生產單位和個人,納稅確有困難的,可以向稅務部門申請減免稅。
第十八條 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傳統工藝美術生產、經營單位開展對外經濟貿易活動,開設旅遊參觀景點和銷售網點。
第十九條 傳統工藝美術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增強自我保護能力,促進和保障傳統工藝美術的發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無償占用傳統工藝美術品。
確需停產、轉產的,生產單位和主管部門應當採取措施,確保傳統工藝美術不失傳。
第二十條 用於傳統工藝美術生產的自然資源應當有計劃地開發利用。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核發採礦許可證時,應當徵求工藝美術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禁止無證開採、盲目開採。
第四章 人才培養和保護
第二十一條 傳統工藝美術科研、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技藝人員的技藝水平和實際貢獻,確定技藝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
第二十二條 工藝美術行政主管部門和科研、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工藝美術人才的培養,支持技藝水平較高的技藝人員帶子女、徒工學藝,鼓勵專門人才向傳統工藝美術行業流動。
傳統工藝美術技藝人員的職稱評定,應當按照特殊行業的規定執行,重點考核技藝水平和藝德。
第二十三條 傳統工藝美術科研、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對職工的培訓,有計劃地組織技藝人員開展技術交流、操作表演、作品展覽和業務考察等活動。
第二十四條 長期從事傳統工藝美術工作,技藝精湛,在國內外享有較高聲譽,並作出較大貢獻的技藝人員,經評審後由省人民政府授予江蘇省工藝美術大師的榮譽稱號。
第二十五條 傳統工藝美術科研、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改善技藝人員的工作條件。對獲准使用江蘇省傳統工藝美術名人印記的技藝人員,可以在其退休後聘為技藝顧問。對國家、省工藝美術大師或者身懷絕技的技藝人員,應當為其建立工作室。
第五章 技藝保護和開發
第二十六條 傳統工藝美術的生產技藝,按照國家有關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必須保密的,應當確定密級,嚴格保密措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泄露技藝秘密。
在不違反前款規定的前提下,傳統工藝美術的生產技藝,可以依法申請專利或者進行有償轉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他人專利權。
第二十七條 省和傳統工藝美術重點產區應當積極創造條件,設立工藝美術珍品館或者陳列館(室),有償徵集傳統工藝美術珍品。鼓勵單位和個人捐贈。
第二十八條 建立江蘇省傳統工藝美術發展基金,發展基金專門用於傳統工藝美術的教育、科研和開發,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九條 傳統工藝美術研究、教育和生產單位應當加強對傳統工藝美術理論與技藝的研究,積極開發傳統工藝美術新產品。
對瀕臨湮滅的技藝,工藝美術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必須及時進行收集整理,立卷歸檔;對有價值的,應當採取搶救措施予以開發利用。
第三十條 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支持傳統工藝美術技藝的發掘、研究和開發。對研究開發的成果,可以作為科技成果進行評審,給予獎勵。
第六章 獎懲
第三十一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一)保護、發掘或者研究傳統工藝美術有突出成績的;
(二)設計或者製作的傳統工藝美術品被評為國家或者省級珍品,或者在國內外重大評比活動中獲獎的;
(三)培養傳統工藝美術人才有顯著成績的;
(四)其他為促進傳統工藝美術繁榮與發展作出重大貢獻的。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偽造或者冒用江蘇省傳統工藝美術證標,名人印記,他人印記或者他人的廠名、廠址的,由工藝美術、技術監督和工商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各自職權責令停止生產、銷售,公開更正,沒收違法所得,並可以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除按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外,並可以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藝美術、地質礦產和工商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各自職權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可以處以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造成他人損失的,責令返還原物或者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泄露傳統工藝美術技藝秘密的;
(二)毀損他人傳統工藝美術珍品的;
(三)非法開採、占有或者破壞傳統工藝美術自然資源的;
(四)其他危害傳統工藝美術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 侵犯他人傳統工藝美術專利權的,依照國家有關專利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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