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城鄉網格化服務管理辦法

江蘇省城鄉網格化服務管理辦法
省政府令第141號
2020年11月22日
發布機關:江蘇省人民政府
江蘇省人民政府

江蘇省人民政府令

第 141 號


《江蘇省城鄉網格化服務管理辦法》已於2020年11月9日經省人民政府第6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長:吳政隆
2020年11月22日



江蘇省城鄉網格化服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城鄉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完善基層社會治理機制,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推進省域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城鄉網格化服務管理以及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城鄉網格化服務管理,是指在城鄉社區及其他特定管理區域之內統一划分網格,整合各方面力量,配備服務管理人員,綜合運用人力資源、科技信息化等多種手段,通過網格提供服務和進行管理的活動。

第三條 網格化服務管理應當堅持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主協商、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科技支撐的原則。

各地要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在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中的領導作用,加強統籌謀劃,推動社會治理和服務重心向基層下移,構建基層社會治理新格局。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統籌組織、協調、指導、監督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市場監督管理、政務服務管理等有關部門和單位(以下簡稱網格化聯動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網格化服務管理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城鄉網格化服務管理具體工作。

第五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鄉鎮(街道)應當設立或者明確網格化服務管理部門或者機構(以下簡稱網格化機構),與同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心一體化運行,承擔城鄉網格化服務管理和社會治理工作的組織協調、指揮調度、聯動處置、跟蹤反饋、監督檢查、績效考評等工作。


第二章 網格和網格員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網格,是指在城鄉社區及其他特定管理區域之內劃分的基層服務管理單元。網格分為綜合網格和專屬網格。

綜合網格,是指在城市社區以居民小區、樓棟等為基本單元,在農村以自然村落、村民小組或者一定數量住戶為基本單元劃分的網格。城市社區綜合網格一般為三百戶至五百戶,農村綜合網格一般為三百戶。

專屬網格,是指以城鄉社區範圍內行政中心、各類園區以及企業事業單位等為基本單元劃分的網格。

第七條 網格由縣(市、區)網格化機構會同相關部門、單位統一划分,並根據工作需要適時調整。網格的劃分和調整情況應當及時報設區的市網格化機構備案。

第八條 設區的市網格化機構應當根據省網格編碼編制規範,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網格編碼。網格編碼具有唯一性。

第九條 城鄉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下列事項:

(一)宣傳法律、法規和國家方針政策;

(二)依法採集、登記、核實網格內的實有人口、房屋、單位、標準地址等基礎數據、動態信息;

(三)排查上報網格內社會治安問題情況和公共安全隱患;

(四)協助開展突發事件預防處置、一般治安事件處置和重大活動安全保衛工作;

(五)協助排查處置網格內信訪、家庭暴力和民間糾紛以及其他影響社會穩定的矛盾問題;

(六)協助村(社區)便民服務中心為網格內村(居)民提供便民、利民服務以及就業創業、社會保障、民政、衛生健康、稅務等民生公共服務;

(七)協助人民法院開展文書送達、執行相關工作,協助排查走訪社區矯正對象、刑滿釋放人員、吸毒解戒人員和肇事肇禍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生活無着的流浪乞討人員等重點人群管理工作。

(八)協助村(居)民委員會、村(居)民小組開展村(居)民自治和民主議事協商;

(九)協助開展平安建設、新時代文明實踐和民族團結進步創建等活動;

(十)協助開展反滲透、反間諜、反分裂、反恐怖、反邪教等安全防範工作;

(十一)協助做好涉及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城市管理等相關工作;

(十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決定通過網格開展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縣(市、區)網格化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網格服務管理事項清單,向社會公布並動態調整。

納入清單的網格服務管理事項,由網格化機構統一組織實施的,相關部門應當將相應的力量、資源、經費下沉到網格。

第十一條 網格員是指在網格中從事服務管理工作的人員,包括網格長、專職網格員和兼職網格員。綜合網格的網格長和專職網格員是城鄉社區工作者的組成部分。

第十二條 網格長負責組織協調網格內的服務管理工作。

網格長應當由城鄉社區黨組織、村(居)民委員會除主要負責人以外的組成人員或者專職網格員擔任,由鄉鎮(街道)網格化機構會同城鄉社區黨組織、村(居)民委員會確定。

第十三條 專職網格員具體從事所在網格的服務管理工作。

專職網格員主要從現有社區工作者和相關部門基層輔助人員中選任。確實需要又具備條件另行招聘專職網格員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會同縣(市、區)網格化機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民政部門按照規定統一招聘。

城市綜合網格應當配備專職網格員,有條件的農村綜合網格根據需要配備專職網格員。

第十四條 擔任專職網格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遵守法律、法規,品行端正;

(二)年滿十八周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三)具有符合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四)具備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以及其他應當具備的條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擔任專職網格員:

(一)受過刑事處罰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結案的;

(二)曾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

(三)曾被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開除公職的;

(四)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兼職網格員協助網格長、專職網格員開展工作,可以由國家工作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調解員、村(居)民代表以及各類志願者等人員擔任。

第十六條 網格員接受鄉鎮(街道)網格化機構和村(居)民委員會管理,履行網格服務管理職責。

鄉鎮(街道)網格化機構應當制定網格員工作職責,督促網格員下沉網格,貼近服務對象,常態化走訪網格內群眾、企業,收集服務需求,及時記錄社情民意,做好上情下達和下情上傳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要求網格員從事下列工作:

(一)超出當地網格服務管理事項清單中應當由網格員實施的事項;

(二)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等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實施的事項;

(三)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事項。

網格員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受法律保護。

第十七條 網格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

(二)利用工作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三)在工作中弄虛作假、推諉塞責;

(四)態度蠻橫、行為粗暴或者故意刁難服務管理對象;

(五)其他違法違紀行為。

第十八條 縣(市、區)網格化機構應當統一專職網格員標誌標識,發放工作證件。

縣(市、區)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為網格員配備必要的裝備設備。

第十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村(居)民主要活動場所或者顯著位置公布網格名稱、區域範圍和網格長、專職網格員的姓名、聯繫方式等信息。專職網格員和網格範圍調整的,應當及時更新相關信息。

縣(市、區)網格化機構和鄉鎮(街道)網格化機構應當向社會公布監督電話等舉報渠道,接受單位和個人對網格員的投訴、舉報,並依法及時處理。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網格化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網格員選用退出、工作規範、績效考核、教育培訓、撫恤優待、人員檔案等制度。


第三章 網格多元共治


第二十一條 網格化聯動部門對負責辦理的網格服務管理事項,應當按照規定辦結並反饋;對委託網格承擔的工作任務,應當對網格員進行業務指導,提供服務支持;對掌握的網格化服務管理數據,應當按照規定匯入網格化數據中心共享共用。

第二十二條 網格化機構應當為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律師、信訪工作人員、人民調解員、法制宣傳員等進入網格開展法治宣傳、便民服務、排查化解矛盾糾紛提供協助和保障。

第二十三條 網格化機構應當協調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人民團體發揮自身優勢,協助做好城鄉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條 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公開競爭、公益創投等方式,培育引導城鄉社區服務等社會組織實施網格化服務項目。

第二十五條 鼓勵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者參與城鄉網格化服務管理,開展各類便民、惠民等志願服務。

第二十六條 縣(市、區)網格化機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促進網格化服務管理與基層群眾自治的有效銜接,拓寬村(居)民參與城鄉網格化服務管理的渠道,引導村(居)民參與城鄉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實現群眾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


第四章 網格聯動和信息化


第二十七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應當推動社會治理機構一體化建設,實現平安建設、矛盾糾紛調處、信訪接待、公共法律服務以及網格化服務管理等一體化運行。

網格化聯動部門根據需要安排人員派駐網格化機構,開展網格化服務管理相關工作。

第二十八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網格化機構應當加強網格化服務管理的信息化建設,按照全省統一的數據、功能標準建設網格化社會治理智能應用平台(以下稱網格化平台)。

第二十九條 單位和個人可以通過網格化平台、網格員等提出網格化服務管理需求。通過網格員提出的服務管理需求,應當錄入網格化平台。

網格聯動部門對網格化機構交辦的服務管理需求應當及時辦理,並通過網格化平台反饋辦理情況。網格化機構應當將辦理結果告知提出需求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十條 網格服務管理中發現重大矛盾糾紛、問題隱患、群體性事件、突發性事件以及其他重大緊急情況的,網格長、專職網格員應當及時向鄉鎮(街道)網格化機構報告,鄉鎮(街道)網格化機構應當及時處理,並按照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一條 網格化機構應當加強網格化信息安全管理,嚴格落實信息系統安全管理責任,建立安全管理和應急處置機制,確保數據安全。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二條 城鄉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經費由縣(市、區)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統籌保障。

第三十三條 專職網格員享受城鄉社區工作者薪酬待遇。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建立與網格員業績掛鉤的績效獎勵和工作補助機制,其他兼職網格員可以按照規定發放工作補助。

第三十四條 網格長和專職網格員享有基本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保障待遇,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為其建立住房公積金。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為網格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等商業保險。

第三十五條 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應當納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績效管理,由網格化機構具體負責考核評議。

第三十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在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根據規定給予表揚和獎勵。對表現突出的網格長和專職網格員,可以優先晉升崗位等級;在招聘事業單位或者國有企業工作人員、選拔鄉鎮(街道)幹部時同等條件下可以優先考慮。女性網格長和專職網格員,可以優先發展為村(居)婦聯執委。

第三十七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網格員職業技能培訓機制。可以依託行政學院、高等院校、職業院校、社區教育機構等,設立網格學院、培訓專業、培訓中心、培訓項目等,通過拓展線上培訓平台,開發數字教育資源,開展網格員服務管理專業技能和業務培訓,提高網格員的綜合素質和水平。

第三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新聞媒體應當廣泛宣傳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推廣先進典型和經驗做法,引導社會各方主動參與網格化服務管理,營造共建共治共享的良好氛圍。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中,有關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網格員因履行職責,侵犯單位和個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承擔法律責任。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認為不屬於其責任承擔範圍的,可以提請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責任承擔主體。

第四十一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網格員及其近親屬實施滋擾、恐嚇、威脅、侮辱、毆打、誣告、陷害、侵犯隱私等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專屬網格實行主管部門和屬地雙重管理,其服務管理工作納入城鄉網格化服務管理體系。專屬網格服務管理工作由網格所在單位負責,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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