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政府關於做好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省政府關於做好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蘇政發〔2024〕6號
制定機關:江蘇省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3日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為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部署要求,按照《國務院關於開展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的通知》(國發〔2023〕18號)要求,全面做好我省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指導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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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貫徹習近平文化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對江蘇工作重要講話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關于堅持保護第一、加強管理、挖掘價值、有效利用、讓文物活起來的工作要求,堅持實事求是、改革創新、依法實施,周密組織部署,確保普查結果全面客觀反映全省不可移動文物資源基本狀況,為譜寫「強富美高」新江蘇現代化建設新篇章發揮重要作用。

二、總體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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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摸清底數。建立全省不可移動文物資源目錄、數據庫,實現文物資源資產動態管理。

(二)規範公布。完善不可移動文物認定公布機制,規範執行認定標準和登記公布程序,健全名錄公布體系。

(三)加強管護。完善不可移動文物保護管理機制,構建全面普查、專項調查、空間管控、動態監測相結合的文物資源管理體系。

(四)錘鍊隊伍。培養鍛煉專業人員,建強文物保護隊伍,提高專業能力素質,增強全社會文物保護意識。

三、普查範圍和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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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查範圍。江蘇境內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動文物,對已認定、登記的不可移動文物進行複查,同時調查、認定、登記新發現的不可移動文物。

(二)普查內容。包括普查對象名稱、空間位置、保護級別、文物類別、年代、權屬、使用情況、保存狀況等。

四、時間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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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國務院部署要求,普查工作從2023年11月開始,到2026年6月結束,分三個階段進行。普查標準時點為2024年4月30日。

(一)第一階段,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主要任務是建立各級普查機構和普查隊伍,開展普查系統與數據採集的培訓和試點工作。

(二)第二階段,2024年5月至2025年5月。主要任務是以縣(市、區)為基本單元,組織專業力量開展實地文物調查。

(三)第三階段,2025年6月至2026年6月。主要任務是依法認定、登記並公布不可移動文物,建立全省不可移動文物資源目錄,逐級驗收並向社會公布普查成果。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及時將具有重要價值的不可移動文物推薦公布為相應級別的文物保護單位。

五、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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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組織領導。成立江蘇省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負責普查組織實施中重大問題的研究和決策,審定省普查實施方案,不作為省級議事協調機構,任務完成後自動撤銷。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文化和旅遊廳(省文物局),負責普查工作的日常組織和具體協調。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把文物普查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成立相應的文物普查領導小組及辦公室,系統謀劃、統籌推進本地區的普查工作。

(二)責任分工。涉及普查經費方面的事項,由省財政廳負責和協調;涉及國有文物資源資產管理方面的事項,由省財政廳、省文化和旅遊廳(省文物局)負責和協調;涉及遙感影像等數據底圖方面的事項,由省自然資源廳負責和協調;涉及普查宣傳動員方面的事項,由省委宣傳部、省文化和旅遊廳(省文物局)負責和協調。省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按照我省普查實施方案要求,積極提供本系統文物線索,組織動員本系統有關單位配合文物行政部門做好普查工作,協助研究解決普查中涉及本系統的重要問題。

(三)經費保障。文物普查工作所需經費,按照公共文化領域中央與地方、省與市縣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由中央、省和市縣政府共同承擔,列入相應年度財政預算,按時撥付,確保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順利開展。普查經費使用必須嚴格管理,專款專用。各級普查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聘用或從有關單位商調符合條件的人員參加文物普查工作,聘用人員勞務費在普查經費中列支,由聘用單位及時撥付,商調人員在原單位的崗位保留,工資、福利及其他待遇不降低。

六、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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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做好統籌謀劃。根據國家確定的技術標準和規範,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普查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各市、縣(市、區)實施方案報上一級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各級文物行政部門要壓實責任,具體組織實施普查工作,確保按時高質量完成普查任務。

(二)加強質量管理。嚴格執行普查實施方案,規範普查工作流程,嚴肅普查紀律,強化事前事中事後數據質量檢查核查,確保普查數據真實準確、完整可信。採取有效技術手段和管理措施,確保普查數據採集、傳輸、存儲和使用安全。普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要妥善保存普查數據和資料,對普查中涉及的國家秘密履行保密義務。

(三)健全監管機制。建立健全文物普查責任體系,明確主體責任、監督責任和相關責任。建立普查數據質量追溯和問責機制,堅決杜絕各種人為干預普查數據的行為。在文物普查中,發現因人為破壞、監管不力等因素造成已登記文物遭破壞、撤銷、滅失的情形,要依法調查處理,嚴肅追究責任,並及時將違法違紀線索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四)鍛煉人才隊伍。積極組織、調集文物系統及相關專業力量參與普查工作,鼓勵文物系統年輕人、高校相關專業學生參加普查。充分發揮各級文物保護和考古工作機構、專家團隊的技術指導作用,開展普查培訓與業務指導,鼓勵以老帶新,培養鍛煉專業人員,建強文物保護隊伍。

(五)注重協調推進。堅持黨委領導、政府主導、部門協作、公眾參與,統籌各相關部門、文博機構、高等院校、社會組織等多方力量,凝聚文物普查工作合力。做好普查成果在城鄉歷史文化保護傳承工作中的總結應用,推動普查數據共享。將普查工作和文物日常保護管理工作有機結合,普查過程中如發現重大險情、重大隱患要及時報告,及時組織搶救性保護和安全風險評估,將各類安全事故的誘因消滅在萌芽狀態,切實加強文物安全。

(六)營造良好氛圍。加強文物普查宣傳工作組織調度,發動本地媒體、協調相關機構部門,全過程、多形式、多維度開展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宣傳報道,生動反映文物資源普查過程和成果,宣傳闡釋文物保護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動員全社會加大文物和文化遺產保護力度,營造支持普查、支持文物和文化遺產保護的濃厚社會氛圍。

江蘇省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3日


(本文有刪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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