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法院(2016)蘇0281刑初1885號刑事判決書
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6)蘇0281刑初1885號 2016年12月26日 |
(2016)蘇0281刑初1885號
公訴機關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兆輝。2015年10月20日因涉嫌犯非法經營罪被江陰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辯護人王曉軍,江蘇天奕律師事務所律師。
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檢察院以澄檢訴刑訴〔2016〕168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兆輝犯非法經營罪,於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後經審查於同日適用簡易程序立案,審理期間依法轉為普通程序並組成合議庭,於2016年12月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徐春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兆輝及其辯護人王曉軍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張兆輝於2014年4月至2015年10月期間,在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從藥品銷售人員王某2、張某1、朱某、胡云先等人處購進戊酸雌二醇片、黃體酮軟膠囊、醋酸環丙孕酮片、雌二醇凝膠、枸櫞酸氯米芬膠囊、螺內酯片、左炔諾孕酮炔雌醚片等處方藥以及維生素E軟膠囊、去氧孕烯炔雌醇片等非處方藥後,在QQ群、百度貼吧等社交媒介上發布藥品銷售廣告,通過淘寶的「130××××0264」、「補補樂樂健康」、「麗麗健康家園」、「麗麗家園666」和「188××××4298」五個支付寶賬戶以及微店「麗麗變裝家園」交易賬戶對外銷售藥品,銷售金額共計人民幣27.4萬餘元,從中非法獲利人民幣13.7萬餘元。
2015年10月19日,江陰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在被告人張兆輝住處查獲雌二醇凝膠等十七類藥品。經涉藥產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定,其中十二類藥品為真藥。經江陰市價格認證中心鑑定,被告人張兆輝用於銷售的八類上述藥品價值人民幣56000餘元。被告人張兆輝在接受公安機關調查時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為指控上述犯罪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相應的證據。公訴機關當庭變更指控被告人張兆輝被查獲藥品價值人民幣62983元並認為,被告人張兆輝未經許可經營法律法規規定的限制買賣的物品,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應當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鑑於被告人張兆輝系自首,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張兆輝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不持異議,當庭自願認罪。
辯護人王曉軍提出如下辯護意見:被告人張兆輝系自首,無前科劣跡,建議對其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
經審理查明,2014年4月至2015年10月期間,被告人張兆輝在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從藥品銷售人員王艷芹、張某1、朱某、胡云先等人處購進戊酸雌二醇片、黃體酮軟膠囊、醋酸環丙孕酮片、雌二醇凝膠、枸櫞酸氯米芬膠囊、螺內酯片、左炔諾孕酮炔雌醚片等處方藥以及維生素E軟膠囊、去氧孕烯炔雌醇片等非處方藥並在QQ群、百度貼吧等社交媒介上發布藥品廣告,通過淘寶網店及微店對外銷售上述藥品,銷售金額共計人民幣27萬餘元,非法獲利人民幣10萬餘元。
2015年10月19日,江陰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在被告人張兆輝住處查獲雌二醇凝膠等十七類藥品,其中被告人張兆輝用於銷售的藥品價值人民幣62000餘元。後被告人張兆輝在接受公安機關調查時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並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加以證明:
1、江陰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製作的現場檢查筆錄、詢問調查筆錄、扣押物品清單、淘寶網店頁面截圖及現場照片、快遞單照片、隨案移送物品清單、發還物品清單等書證,證明江陰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被告人張兆輝住處進行檢查後將查獲物品移交公安機關並被扣押的情況。
2、北京市朝陽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出具的舉報移送函及舉報登記表、賣家信息等書證,證明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接到舉報微店「麗麗變裝家園」銷售藥品,賣家註冊姓名為張兆輝及銷售情況等。
3、張兆輝電腦中調取的四個淘寶賬戶支付寶交易情況表及張兆輝優盤內淘寶生意周報表等書證,證明被告人張兆輝通過淘寶網店銷售藥品的成交記錄及銷售金額情況。
4、調取證據通知書及各快遞公司出具回復函、快遞單存根照片等書證,證明涉案四個淘寶網店成交記錄中快遞信息情況。
5、協助查詢財產通知書、銀行卡交易明細等書證,證明被告人張兆輝與藥商間資金往來情況。
6、江蘇省暫扣款專用收據,證明審理期間,被告人張兆輝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10萬元。
7、證人辜某3、辜某1、辜某2等人的證言筆錄,證明三人分別是張兆輝的妻子、大舅子及岳父,均未在淘寶網上註冊網店,張兆輝曾向其借用身份證註冊,但並不清楚張兆輝經營情況。
8、證人徐某1、孫某的證言筆錄,證明二人分別是申通快遞和韻達快遞快遞員,均負責江陰市臨港街道泰和江南家苑寄送快遞,該小區12幢1302室有一男子每周會投遞若干包裹,自稱系開淘寶網店賣保健品。
9、證人王艷芹、張某1、朱某、饒某、吳某等人的證言筆錄及提供的銷售清單、資質證明、出庫單、轉賬記錄等書證,證明被告人張兆輝向各人購進藥品情況。
10、證人王某、江某的證言筆錄及採購入庫明細表、安徽阜陽新特藥業有限責任公司工商登記信息、藥品經營許可證、出庫清單、產品檢驗報告書等書證,證明被告人張兆輝曾介紹安徽阜陽新特藥業有限責任公司向二單位分別銷售過大衛顆粒和調經促孕丸、四物顆粒、調經祛斑片等藥物。
11、證人牛某、唐某、劉某1、肖某、魏某、宋某、李某、劉某2、徐某2、張某2等人的證言筆錄及淘寶交易截圖、支付寶成交記錄及藥盒、說明書等書證,證明各人通過淘寶網店相應鏈接購買涉案藥品的情況。
12、江陰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協查函及鄂州市食品藥品綜合執法支隊、隨州市藥品稽查局等藥品產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復函及藥品生產企業出具的說明等,證明自被告人張兆輝處扣押十二類藥品為真藥,另二類藥品尚未有回函。
13、江陰市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價格鑑證意見。
14、辨認筆錄及照片,證明證人徐某1、孫某辨認被告人張兆輝的情況。
15、刑事案件偵破經過,證明本案案發經過情況。
16、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證明被告人張兆輝的身份情況。
17、被告人張兆輝的供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兆輝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律法規,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非法經營藥品,情節嚴重,其行為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被告人張兆輝歸案情形符合自首的法律規定,系自首,已退出違法所得,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兆輝犯非法經營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確,予以採納。根據被告人張兆輝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結合社區矯正機構的評估意見,沒有再犯罪的危險,適用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以宣告緩刑,故對辯護人王曉軍建議對被告人張兆輝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和理由予以採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六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一、三款、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張兆輝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一萬元(罰金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內一次性繳納)。
二、禁止被告人張兆輝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藥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三、扣押在案被告人張兆輝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000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扣押物品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1份,副本2份。
審 判 長 李 柯
人民陪審員 呂雲瑞
人民陪審員 陸亞瑛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龐 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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